《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XX省XX集团有限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活动。
(凡实施股权投资行为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行为管理、投资形成后的股权管理、股权处置、投资参股企业特别规定等。
第二章股权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为确保股权投资行为及管理合法合规,符合集团战略发展、投资方向,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出资单位合法权益,集团对股权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集团对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对投资形成后的公司进行管理。
出资单位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集团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对股权投资形成后的公司实施运营和具体管理,并对所属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管理进行监管。
第五条集团经营管理部牵头负责集团本部的股权管理包括股权投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其他股权变动事项,并对集团所有出资单位的股权管理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及监督职能。
第三章股权投资的要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集团出资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作为出资的其他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包括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份、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被投资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使之成为出资单位所属子公司。
第七条股权投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投资资格。
(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必须符合集团战略目标、机场及非航业务方向和本单位发展需要。
(四)必须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股权出资方与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2、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3、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4、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5、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与处罚11 总则111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保障股权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活动。
12 股权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21 股权出资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获得被出资方的股权,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122 股权出资方应确保所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123 股权出资方应如实提供与股权出资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配合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工作。
13 被出资方的权利和义务131 被出资方有权要求股权出资方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2 被出资方应按照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33 被出资方应妥善保管与股权出资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14 股权出资的评估与作价141 股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142 评估作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权的市场价值、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
143 股权出资的作价不得高于评估价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15 股权出资的登记流程与要求151 股权出资各方应当共同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股权出资协议、评估报告、身份证明等。
152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
153 股权出资登记完成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16 股权出资后的监督与管理161 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股权出资后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股权出资的实际履行情况。
162 股权出资方和被出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资登记是指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需要进行出资登记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管理办法以及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必要性1. 规范投资行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实施可以规范企业融资行为,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确保企业融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维护投资者权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分子通过虚假信息或欺诈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而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3. 加强市场监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可以加强对市场融资行为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1. 登记机构的设立:应当设立专门的股权出资登记机构,负责统一登记管理企业的股权出资情况,并向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2. 出资登记信息的内容: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登记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当建立健全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对登记信息的自动化、精准化管理,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
4. 高效的信息公示机制:建立投资者保护的信息公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的登记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5. 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追究力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建立健全投资者维权机制。
四、推进股权出资登记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对登记管理制度的认知度,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提高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
3. 提升登记机构能力:加强对登记机构的培训和监管,提升其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确保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提高信息的共享效率。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保护股东权益,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行为,制定本《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业类型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第二章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及职责一、股权出资登记主体包括企业自身、管理机构以及登记机构。
二、企业自身负责管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操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审核文件、登记股权出资等。
三、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自身的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登记机构是具备股权出资登记资格的机构,负责实施股权出资登记工作。
第三章股权出资登记的内容一、股权出资登记应包括以下内容:1. 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等;2.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3. 股权的种类和数量;4. 股权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等);5. 出资时间和方式。
二、股权出资登记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流程一、企业自身在收集、审核相关资料后,向管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二、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三、企业自身按照修改意见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四、管理机构再次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企业自身。
五、企业自身根据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最终整理,并将登记资料提交给登记机构。
六、登记机构对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股权出资登记。
七、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通知企业自身,并颁发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章股权出资登记的效力及变更一、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股权出资登记一经完成,即视为生效。
三、股权出资登记发生变更时,企业自身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变更后的登记资料应经管理机构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其他事项一、相关方应保护股权出资登记信息的保密性,未经登记机构授权,不得擅自披露。
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找法网股权登记】第一条为进一步探索股权出资方式,规范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二)股权评估作价或无偿划转的国有净资产实有值应与投资人的出资额相对应;(三)股权作为出资,以及出资股权评估作价值应当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四)设立登记的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五)涉及国有股权的,其评估作价值或无偿划转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第七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一) 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二) 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三) 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
第八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评估情况(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的审计情况)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
以股权出资的资本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值(或净资产值)。
第九条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股权不能作为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实收资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股权出资登记是指股东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的一种管理方式。
股权出资登记的规范与管理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为此,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办法。
二、登记义务1. 股东应依法履行股权出资登记义务,确保将出资的股权进行登记。
登记应包括股东的基本信息、股权数额、出资日期等相关内容。
登记信息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维护。
2. 公司应建立健全股权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安全和可靠性。
同时,公司应提供便捷的登记方式和渠道,方便股东履行登记义务。
三、登记程序1. 股权出资登记应在股权出资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相关部门应确保登记程序的高效性和便捷性,提供在线登记服务,减少登记过程的繁琐程度。
2. 股东应按照“先登记,后交付”的原则进行操作,确保登记和出资行为的顺序。
四、登记证明1. 股东在完成股权出资登记后,公司应向其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应包括登记信息的详细内容以及证明的有效期。
2. 登记证明是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公司应确保登记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建立相关查询机制,方便股东及时核实登记信息。
五、登记变更1. 股东在股权出资登记后,如有股权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变更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增减股权等。
2. 公司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并对登记变更后的股权进行核实和记录。
变更登记的有效性需受到公司监管部门的审查和认定。
六、登记备案1. 公司应将股权出资登记信息进行备案,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登记证明、登记变更信息等。
2. 监管部门应对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七、登记保密1. 公司及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守股权出资登记信息,不得泄露股东的个人及财产信息。
2. 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八、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股权出资登记的股东,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限制股权行使、罚款等。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股权出资行为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它承担着明确并记录公司股权出资的义务和责任,保障各方利益的安全和合法性。
二、登记管理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明确登记的目的、方式和程序,并及时向相关方公示登记信息,确保各方享有平等的信息权。
2. 登记真实准确原则登记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反映各方实际出资情况。
登记资料应当经过核实或认证,以确保全程可追溯和可证明。
3. 变更登记原则一旦股权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相关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应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资行为的滥用、伪装或欺诈,维护资源配置的公平和诚信。
三、登记管理程序1. 登记申请股权出资方应向有关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详细的股权出资信息、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和出资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2. 登记审核登记机构应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出资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股权出资方。
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向登记申请人发放股权出资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股权出资登记册上,作为公司的股权出资凭证。
4. 变更登记当股权出资情况有变化时,相关方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和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四、违约与处罚1. 虚假登记若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隐瞒实情,登记机构有权撤销其股权出资登记,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2. 未办理变更登记若出资方未及时办理股权出资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对其享有与变更股权相应的权益。
3. 滥用登记权益对于滥用登记权益等违反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原则的行为,登记机构有权暂停、限制或撤销相关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结语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保障股权出资行为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重要制度。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是指在股权出资过程中的登记管理规定,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本文将针对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意义进行探讨。
二、制定背景对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方面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出资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起规范、透明、公正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1. 出资登记主体:规定了股权出资登记的主体,包括出资方、受让方以及登记机构等,明确了各方的权责和登记程序。
2. 出资登记程序:详细阐述了股权出资登记的具体程序,包括出资通知、证券账户开立、证券交割等,确保出资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出资登记要求:规定了股权出资所需的必要条件和要求,例如合法身份证明、出资资金来源等,提高出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出资登记信息管理:明确了登记机构对于出资信息的管理要求,包括出资信息的登记、保存、查询等,保证出资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实施意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股权交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助于营造一个规范、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法的登记程序参与股权出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交易。
其次,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有效性。
通过登记管理,投资者可以更方便地进行股权出资和转让,增加了股权交易的灵活性。
最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合规的登记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防止投资者权益被侵犯,提高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五、结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股权市场的稳定发展和规范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主体、程序、要求和信息管理,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股权交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活动。
第三条股权投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公正、诚信原则,促进股东和被投资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股权交易应当依法办理,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股权投资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合伙、基金、直接投资等形式。
第七条股权投资的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并编制相应的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遵循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控制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三章投资流程第十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投资流程开展投资活动。
投资流程包括:(一)寻觅优质项目;(二)尽职调查;(三)谈判、协议制定;(四)决策、审批;(五)股权转让交易;(六)后期管理、退出。
第十一条在投资流程中,股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第十二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出资方式和退出机制第十三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直接出资、信贷融资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四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注重长期、稳定、战略性的股权投资,同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回报率。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股权转让、IPO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十六条股权投资机构应当在退出过程中合法合规,维护自身和被投资企业的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股权交易和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用于规范股权投资活动的管理文件。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程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公司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登记条件1. 出资主体必须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2. 出资金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3. 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但必须具备明确的交易凭证和评估报告。
三、登记程序1. 出资方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附上相关证照、协议及出资方式。
2. 公司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出资方符合登记条件。
3. 审核通过后,由公司与出资方签署股权出资登记书,明确双方权责和股权比例。
4. 出资方按照登记书的要求,将出资款项划入指定公司账户,并提供相关支付凭证。
5. 公司接到出资款项后,核实金额并在股权出资登记簿上进行书面登记。
6. 公司应向出资方出具出资凭证,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表。
四、登记效力1. 登记效力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即优先登记的出资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公司应按照股权登记情况分配分红、利润和其他权益,依法保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出资登记簿是公司以及各股东之间权益关系的重要证明文件,任何人不得伪造或篡改登记记录。
五、登记监管1.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登记程序的审核,并对出资方的资格进行核实。
3. 如发现公司或出资方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之前制定的任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是关于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通过对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以及登记监管等方面的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股权出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护各方权益。
本办法的实施将为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有助于公司经营的稳定和发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将出资作为股权的形式分享公司的收益和风险。
为了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公司应当制定并实施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的程序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一、登记申请与资格要求1. 登记申请:股东应向公司提交登记申请,包括个人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方式等。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可靠,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2. 资格要求:股东应当是合法合规的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
二、登记程序与时间要求1. 登记程序: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登记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登记工作。
登记程序应包括核对申请材料、审核资格要求、确认出资金额、签署登记文件等环节。
2. 时间要求:登记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公司应合理安排登记工作的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处理申请并完成登记手续。
三、登记信息管理与保密要求1. 信息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体系,对登记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储存。
登记信息应保存完整并及时更新,以确保股东权益的准确记录和监督管理。
2. 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登记机构应对股东提供的信息保守秘密。
未经股东授权,不得将登记信息外泄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四、登记凭证与权益认定1. 登记凭证:公司应向登记成功的股东发放登记凭证,包括股权证书或电子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应具备一定的防伪、保密和易于辨识的特点。
2. 权益认定:登记凭证是股东享有股权的证明。
公司应按照登记凭证确认股东的权益和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力。
五、变更与异议处理1. 变更登记:股东如有出资变更需求,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公司应核实申请材料,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2. 异议处理:股东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公司应成立专门的异议处理机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合理、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六、违规处罚与救济措施1. 违规处罚: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变相隐瞒出资事实等违反登记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限制权益行使、解除出资关系等。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苏工商注[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08〕348号2008年10月17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签发了1号文件,颁布施行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试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办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15户,股权出资金额达到17亿2484万元。
允许股权出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此项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不仅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经过试点运行,全省工商系统对公司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适时扩大股权出资的登记范围和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铺垫。
在广泛调研、多方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全文国有股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作为股东,对因其以国有财产进行投资而在公司中形成的相应股份所享有的收益和为此而享有的表决、质询、查询公司帐册以及对股份进行处分等权能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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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我们在总结股份制试点中国有股权管理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法》,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股份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
第三条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依法落实股份公司法人财产权。
三、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保障国有股权益,做到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
第二章股份公司设立时国有股权的界定第五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时,可整体改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重组。
企业资产重组必须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有利于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服务,资产重组中对原企业实行分立的,必须明确分立后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经济实体的产权管理主体和管理体制,明确其与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范围2、股权出资的条件与限制3、股权出资的登记程序4、股权出资的监督管理5、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1、总则11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股权出资登记活动。
2、股权出资的定义与范围21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2 可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3、股权出资的条件与限制31 股权出资应满足以下条件:311 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312 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13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314 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321 已被设立质权。
32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2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32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4、股权出资的登记程序41 股权出资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411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股权出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股权出资协议、股权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等。
41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413 登记机关颁发股权出资登记证明。
42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股权出资的监督管理51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出资登记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52 股权出资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出台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将投 资对象确定为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 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应 当可 以用货币估价 并
特点 ,被投资公 司以股权认缴 出资 申请办理登记时 ,还应 当提 交股 权认缴 出资股东签署 的股权认缴 出资承诺书及股 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 权 公 司 章 程 约 定 不 得 转 让 :⑤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务 院 决 定 规 定 .股 权 公 司股 东 转 让股 权应 当报 经 批 准 而 未 经
让资产 “ 冻” 解 股权是 种重要的财产权 .是公 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
资本额所拥有的参 与公 司重大决策 、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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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 结 在 企 业 里 。 允 许 投 资 人 以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股 权 作 为 出 资 ,投 资 于
批准 :⑥法律 、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 其他情形。
细 节问题有严格规定
《 法》 对出资 比例 、实际缴 纳等细 节问题做 出了 办
明确 规 定 :全 体 股 东 以 股 权作 价 出 资金 额和 其 他 非货 币财 产 作 价 出资 金 额 之 和 不 得 高 于 被 投 资 公 司 注册 资本 的百 分
兼并 扩 大规模 .做大做强服务 :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 可以带动就业 ,减轻社会就业压 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 股权 出资限制条件
从现 行法 律法 规规 定来 看 明确 适 用股 权概 念 的企业 形 式 只有 《 司法》 规定 的 有 限 责任 公司 和 股份 有 限公 公 司 ,同 时考 虑 到各 国公 司 法律 制度 的差 异 性和 股权 价值 评 估 的可 操作 性 《 法》 将 可用 以 出资 的股 权确 定 为 在 中 办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出资登记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或进行资金出资的方式,在公司中享有对应股份所包含的各项权益。
为了规范股权出资的管理,确保信息准确、透明度高、交易公正,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二、登记主体股权出资登记的主体为公司,在公司管理层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务的处理。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办公室,由专业人员负责股权出资登记的管理和服务。
三、登记内容1. 投资者信息:投资者向公司购买股权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或机构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注册登记号码)等。
2. 股权数量:登记时应明确标注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数量。
3. 资金证明:投资者应提供与所出资金数额相符合的资金证明,以确保出资金额真实可靠。
4. 出资日期:记录投资者具体出资的日期,以便核算投资者的出资时间顺序。
四、登记流程1. 投资者购买股权后,向公司提交购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公司登记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登记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填写相应的股权出资登记表,记录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4. 在登记表上标注出资日期和股权数量,并由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5. 将登记表归档管理,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股权出资登记信息。
具体包括:1. 披露投资者购买股权的相关信息,包括购买价格、股权比例等。
2. 披露公司的股权结构,并明确说明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3. 定期公布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及变动情况。
六、保密措施公司应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登记资料的机密性,防止信息泄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公司应当将股权出资登记纳入公司章程,并明确登记管理的法律效力。
对于未经登记的股权出资行为,视为无效。
八、监督与处罚1. 监督:公司股东、投资者、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对股权出资登记情况有监督权力,并可向公司或相关部门举报投资者出资登记违规行为。
(管理制度)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
(管理制度)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解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壹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壹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意义、依据的规定。
1、关于《办法》意义。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放宽了市场主体资格准入门槛,方便了公司设立,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股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定出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意义:壹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已往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能够于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且,扩大规模,做强做大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能够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2、关于《办法》依据。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为股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壹是根据新法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规定,注册资本能够分期缴纳。
于这壹制度环境下,投资人能够先以股权出资设立被投资公司或以股权出资为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再通过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来实际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二是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且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进壹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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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第七条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际缴纳出资, 出资股
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他股权依照法定方式转让给被投资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的,相关股权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等;
(四)股权出资依法须经批准的,其批准情况。
第九条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
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权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被投资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有关投资人应当对所认缴出资的股权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且不具有该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等作出承诺;
(二)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