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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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合同的分类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名称其他合同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银行放贷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应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如买卖合同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如赠与合同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设立主债务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020表述调整】(了解)【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同样适用。

如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1.【要约vs要约邀请】【思考1】某书店新上架了一套精装典藏版图书,标价888元,置于门口显眼的货架上销售。

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但不妨碍要约所达成目的。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Ch05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Ch05合同法律制度

Chapter5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分类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知识点: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1.定义: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3.要约邀请VS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是否满足两条件(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一定是要约邀请。

★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2)悬赏广告一定是要约。

(3)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示例】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暗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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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4.要约的生效(1)时点:“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看到≠知道【注意1】到达的解读:到达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可。

【注意2】到达≠知道: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2)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5.要约的撤回、撤销:(1)认定:(2)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②明示不可撤销的;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产生新(反)要约【补充】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二、承诺1.条件:①由受要约人作出;②向要约人作出;③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2.期限: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4.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此外还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办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可以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提示】此处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律。

四、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节具体合同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节具体合同

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③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

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
按约定的地
①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②不能达成补充协 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点支付价款
议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 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
①对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合同法》规定执行②不符合质 的规定,予以支持
要求交付标
量要求的,买受人可按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③对违约责任没 人民法院不支持的行为:①合同约定

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
的,买受人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立多重买卖合
续的有权要求办理标的交付③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
同的
的有权要求办理转移登记并交付标的④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 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受领为准
名师解读
不管是普通动产还是特殊动产,只要就同一动产订立了多重合同,都应先满
足“交付”行为;没有交付的,再满足“登记”行为;既没有交付,也没有登记
有( )。 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交付之后产生的慈息,归出卖人所有 D.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析】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
息,归买受人所有。 【答案】AD 【例题 3•单选题】2006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必背考点1】要约和承诺1、要约:1)要约邀话: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话,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変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必背考点2】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1、格式条款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言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子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号«合同法»所要求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每年主观题会测试简答题或综合题,由于和现实生活联系较为紧密,所以考生理解起来相对比较容易,在学习时建议考生将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分开,对于总则部分可以沿合同订立、效力样态、履行、担保、变更和终止的思路学习;分则结合每类合同特点进行学习。

【高频考点】1.合同订立的方式2.保证3.抵押4.留置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6.合同解除7.赠与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形式(2014判) 合同订立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知识点2:合同订立的方式(高频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2018单,2016单,2014单,2013单,2012单,2011单)考核方式1:判断行为性质;考核方式2:判断要约是否可撤销;考核方式3:要约失效判断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报价-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2017单,2014单);考核方式:根据案例表述判断行为性质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7页)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核心考点-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7页)

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2018 年)
A.3 月 6 日
B.3 月 2 日 C.3 月 5 日
D.3 月 3 日 【答案】D
【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 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2019 年本章主要变化
2019 年本章教材没有实质性变化。
第五章 主要考点汇总
考点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第1页
(一)要约
内容
(1)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 1. 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具 (2)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备 【要约 VS 要约邀请】 要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 件 约邀请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同时也使得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失效;(5)由于甲厂 10 月 12 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 10 月 26 日的发函也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间,视为到达时间
【真题·单选题】3 月 1 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 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3 月 2 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3 月 3
日,快递送达甲公司传达室。3 月 5 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交给赵某。3 月 6 日,赵某拆阅快递。该
(一)要约
内容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受要约人或 2. 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是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会计中级经济法考点分析-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答案】ACD 考点 8 保全措施(☆☆☆)
考点精讲 1.代位权 ⑴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债权。 ④债务人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⑤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⑵代位权诉讼 ①债权人应在其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 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③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
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
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撤销权
项目
相关规定
可撤 有偿 ①价格低于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销的 行为 ②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的,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行为
③有偿转让行为,第三人恶意取得的,可撤销
同时履行,一主不履行或不能适 当履行,另一方将享有不履行的 权利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债 务已届清偿期②当事人同时履 行合同,没有先后顺序③一方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义 务的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 当履行合同
先后履行,先履行的 未履行,后履行的可 拒绝履行 ①基于同一双务合 同,互负债务②履行 有先后顺序③应先履 行的,不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④后履行的一 方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的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应当先履行 的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 ①只是团里阻止了当 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不是永久性的②先履 行的完全履行后,后 履行的抗辩权消灭, 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五章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重要考点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轮换考点)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民关系) (2)(平合关系)(3)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不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人身关系不适用)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本节预测考点共四个: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重要考点一:合同格式条款(常考考点)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即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重要考点二:合同订立的方式(必考点) (一)要约主要条款要约 承诺 内容确定 特定人作出 向相对人 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 到达生效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实质性变更 对主要条款变动,均属实质性变更一致 成立 要约缺少主要条款——成为要约邀请 构成新要约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 拒绝、撤销、期满、实质性变更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重要考点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常考考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重要考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轮换考点)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恶意磋商)(2)(欺诈) (3)(泄密)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 效力待定合同重要考点一:效力待定合同(常考考点)【例题】甲乙两公司为减少应纳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合同。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

中级会计职称大纲经济法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考试内容]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2.式条款无效的情形3.格式条款的解释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约的效力5.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第五章合同法(1)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分类1、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

(二)不适用《民法典》的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3)“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式:①数据电文形式:A.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B.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②其他形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生效后、承诺前):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生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涵盖了丰富且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为您精选了一些关键知识点,助您在备考之路上更加顺利。

合同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点之一。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关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行使。

公司法律制度也是必考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在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则负责监督。

另外,票据法律制度也不容忽视。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

比如背书应当连续,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保证则需要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事项。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需要准确掌握,同时要清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在消费税法律制度中,要了解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证券法律制度是比较复杂的一部分。

股票的发行、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相关知识都要熟悉。

比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商标权的注册和保护等。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4.不得代理的情形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提示】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6.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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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考点五合同的履行1.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3.★抗辩权考点六代位权和撤销权★1.代位权:2.撤销权:考点七保证1.保证人:(1)职能部门、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注意】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反悔。

2.保证合同:(1)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3.★保证方式: (1(2)共同保证:按份共同和连带共同(关键看是否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义务份额) (3)★共同担保(人保+物保):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物保谁提供 ①主债务人提供:先物后人②第三人提供:或物或人,追偿只能找债务人。

【必背法条】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

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保证与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4.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一般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内容变更:未经同意,减轻债务按减轻后,加重债务按加重前。

5.★保证期间:(1)起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不明,看宽限期满)。

(2)长短: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注意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注意2】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3)提出方式:一般保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向保证人提出。

6. 考点八 抵押1.★抵押财产:动产、不动产【注意1】不能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2】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必背法条】2.设立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必背法条】3.4.租赁权VS 抵押权:(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未经同意,一般不得转,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所有债务。

6.★物上代位性:【必背法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7.★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9.最高额抵押:债权转,最高额抵押权不转。

债权确定注意设立2年。

10.考点九质押1.★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注意】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权利质押:考点十留置1.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如承揽、运输、保管、仓储、行纪合同。

2.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考点十一定金1.性质: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必背法条】2.适用:3.定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必背法条】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

考点十二合同的转让1.债权转让: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

3.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同意。

考点十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混同。

2.合同的解除:【注意】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必背法条】 3.抵销:法定抵销需要品质相同,还可以约定抵销。

4.提存:(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费用、孳息由债权人承担。

(3)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继承人、监护人。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十四 违约责任 1.赔偿金:2.违约金:(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定金 + 损失赔偿 ≤损失: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考点十五 买卖合同1.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交付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转移。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归买受人所有。

3.交付:(1)电子信息产品:约定→协议补充→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买受人收到即为交付(2)【必背法条】一物多卖★:4.★标的物的风险承担:5.检验期: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若出卖人恶意,不受时间限制)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8.1.赠与合同:(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法定撤销:2.借款合同:(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提前偿还借款,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新增:民间借贷合同3.租赁合同:(1)★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3)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5)★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必背法条】(6)★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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