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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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及APP操作课件 (一)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及APP操作课件 (一)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及APP操作课件(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及APP操作课件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强化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有效提高了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进一步优化了个税的税制,积极推进了税制一体化改革。

本文将解读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及APP操作课件。

一、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指纳税人按照个人实际支出的教育、医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费用,在税前扣除相应的额度。

新个税法规定,纳税人可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抵扣或者在每个月的预扣预缴中分月享受抵扣。

具体来说,个人可以在APP上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具体如下:1.教育费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孩子每年可扣除1.2万元,其中包括教育培训、校外培训、学前教育、高等教育等,可以是自己及子女的教育费用。

2.子女赡养、抚养费专项附加扣除每个子女每年可扣除3万元赡养、抚养费用,与教育费用的扣除不冲突。

3.住房贷款利息、租房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在限购城市内购买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每个月可扣除1.2万元,即每年最高可扣1.44万元。

租房则每个月可抵扣800元,每年最高可扣除9600元。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每个老人每年可扣除2.4万元赡养费用。

二、APP操作课件1.下载打开APP Store或应用商店,在搜索框中输入“个税APP”,点击搜索,选择“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那款App进行下载。

2.注册下载安装完成后,注册账号,填写手机号、姓名等个人信息,并绑定银行卡。

3.提交申报打开APP,选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系统将自动计算缴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税前扣除总额,并按月折算出每个月可享受的抵扣额度,纳税人可选择进行申报,实现预算优惠即时生效。

4.发票管理APP还提供老年人赡养、住房贷款利息、租房、教育培训等费用的发票管理功能,缴税人可将上述费用用电子发票录入APP,存储发票信息,方便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使用。

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2018年60号文件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减轻个人税负压力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减轻个人税负压力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减轻个人税负压力个税是公民个人按照财产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等标准计算并缴纳的税收。

为了减轻个人税负压力,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指根据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对应扣除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免税额,从而减少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该政策旨在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

具体扣除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和个人申报情况而定。

子女教育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按照子女教育支出的实际数额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这对于有子女在校学习的家庭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

继续教育方面,个人可以根据实际参加的培训或学习活动,报销相关费用,并在纳税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这为职业提升和技能提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是个人生活中的重要开支。

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其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或支付的住房租金。

这一政策旨在减少居民的住房负担,提高人民的居住条件。

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是与个人和家庭健康息息相关的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照大病医疗支出和赡养老人的实际开支,进行相应的扣除。

这为家庭面临严重疾病和老年人护理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缓解了个人税负压力。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为个人减轻税负压力,提高可支配收入,促进了消费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个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推行,需要个人和政府共同努力。

个人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政策,减少税负压力。

政府则需要不断完善政策,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总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为了减轻个人税负压力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合理利用政策,个人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提高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1370000MB2840484D/2018-01106 主体分类政策文件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标题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发布时间2018-12-21有效性全文有效废止时间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发文日期:2018-1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4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2024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我国推行的一项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指引,以帮助纳税人正确了解和操作专项附加扣除。

首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六大方面,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扣除项目进行申报。

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的子女在学校就读的相关费用,包括学费、书费、住宿费等。

需要提供相关的缴费证明、报销凭证等材料,以及购买教育相关产品的发票。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参加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等。

需要提供相关的缴费证明、报销凭证等材料,以及购买继续教育相关产品的发票。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在个人住房贷款中支付的利息支出。

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利息证明、还款凭证等材料。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支付的住房租金支出。

需要提供相关的租房合同、房屋租金发票等材料。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赡养的父母或者岳父母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需要提供相关的赡养费用证明、发票等材料。

6.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申报自己或者家人患大病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证明、报销凭证等材料。

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报销凭证和发票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者虚假填报。

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2.所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以便税务部门进行核查。

纳税人可以事先对材料进行整理,确保清晰、准确。

3.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填报或者委托专业人员代办申报。

如果选择自行填报,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申报正确无误。

总之,2024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可以减轻个人的税负,并提高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减轻个人负担增加收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减轻个人负担增加收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减轻个人负担增加收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大幕徐徐拉开之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去年底正式实施。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个人负担,增加个人收入,为广大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本文将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和运用该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概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顾名思义,是在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减少个人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该政策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适用于大部分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四个方面。

具体来说,一方面,子女教育方面扣除包括在校学生教育、学前教育、高等教育等费用;另一方面,继续教育方面扣除包括职业资格培训等费用;此外,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方面扣除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减税空间。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纳税人在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报表。

在子女教育方面,需提供与子女有关的学校证明和费用明细等;在继续教育方面,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和培训合同等;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需提供银行提供的房贷还款明细和购房合同等;在住房租金方面,需提供租房合同和房屋租金发票等。

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意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有力地减轻了个人的负担,增加了个人的收入。

首先,通过子女教育方面的扣除,帮助纳税人减轻了教育负担,提高了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其次,通过继续教育方面的扣除,鼓励纳税人积极进修提升自身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此外,通过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方面的扣除,缓解了房贷压力和租金负担,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

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注意事项在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妥善保管,以备审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九)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更新日期:2020年09月09日【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一、子女教育1.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3. 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4. 残障儿童接受的特殊教育,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父母可以享受扣除。

5. 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参军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其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6. 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的,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继续保留学生学籍,子女在国外读书期间,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7. 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8. 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2023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说明

2023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说明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 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扣除项目与标准
01 02 03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 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 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08
总结与展望
年新个税改革的意义和影响
减轻纳税人负担
通过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使纳税人可以更充分地享 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从而 减轻税收负担。
促进社会公平
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纳税 人的实际情况和支出压力 ,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推动经济发展
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其可支配收入, 进而刺激消费和投资,推 动经济发展。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
05
附加扣除
扣除标准和方式
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 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
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方式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 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
申报流程和材料
申报流程
纳税人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个 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 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 、医保部门提供的报销结算单等)、医疗费用明细清 单或处方、身份证(本人和配偶)等相关资料。

【申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个人所得税部分)——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个人所得税部分)——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然⼈税收管理系统(ITS)(个⼈所得税部分)——扣缴客户端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 -(⼀)如何解释在扣缴客户端导⼊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导⼊成功15个,但是扣除界⾯只显⽰13条信息。

答:扣缴客户端在任何⼀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都可以导⼊全部⼈员的各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导⼊完成后,在该专项附加扣除页⾯只会显⽰本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员信息,⽆此项扣除的⼈员不在此显⽰,可在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页⾯查看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客户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资薪⾦数据,没有⾃动⽣成专项附加扣除⾦额。

答:正常⼯资薪⾦表中专项附加扣除⾦额可以⾃⾏⼿⼯填写,也可以先选择需要预填⼈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将⾃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额。

(三)单位发放2019年1⽉的⼯资,如何在软件中按新税制计算出应缴纳税款?答:可按照以下步骤进⾏:1.打开扣缴客户端,录⼊并报送员⼯信息(对已录⼊单位,可忽略此步);2.通过标准模版表采集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扣缴客户端;或由员⼯⾃⼰通过“个⼈所得税”APP或⾃然⼈办税服务平台⽹页报送专项附加信息(每项的申报⽅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申报”选定指定单位),三天后单位点击【下载更新】按钮即可下载员⼯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导⼊当⽉收⼊正常⼯资薪⾦表,并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扣缴客户端会根据已有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动进⾏预填;4.点击【税款计算】步骤,系统会⾃动计算出当⽉应纳税额,导出计算结果即可。

(四)单位员⼯如果2019年1⽉份没有采集专项附加扣除项⽬,3⽉份才开始采集,会存在多缴税的情况吗?答:综合所得采⽤累计预扣法计税: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累计免税收⼊-累计基本减除费⽤-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对于员⼯个⼈来说,在专项附加扣除采集前可能会多预缴税款,但在采集后每次申报时会累计扣除前⼏个⽉的总和,如果税款为负值的,暂不退税,⼀直往后留抵,在次年3-6⽉进⾏个⼈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2024新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2024新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

2024新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2024年新个税法实行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

2024新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如下: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教育费用支出情况而有所不同,最高不超过每年每个子女6万元。

2.扣除条件: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生育、抚养、寄养、监护以及法定代理子女。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监护证明、学校证明等。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继续教育费用支出情况而有所不同,最高不超过每年4000元。

2.扣除条件: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为自己及配偶的继续教育支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机构的发票、报名证明等。

三、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总额而定,最高不超过每年12万元。

2.扣除条件: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为在中国大陆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房贷合同、还款证明等。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实际支付的住房租金总额而定,最高不超过每年12万元。

2.扣除条件: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为没有住房产权且在城镇地区租房的个人。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租房合同、房租支付凭证等。

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标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按照实际支付的赡养老人支出而定,最高不超过每年2400元。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2.扣除条件: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对象为扣除对象本人和其直系亲属的大病医疗费用。

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明细、医保报销凭证等。

在进行申报时,个人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享受相应的扣除。

申报过程中要注意填写准确、相关证明材料的完备性,以避免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1.1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1.18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更新日期:2019年01月17日【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所属类别:业务专题->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资料简码:044826适用范围:国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类型:通用政策纳税人类型:全部国地税选择:通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关键字:个人所得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房租房屋租金贷款利息赡养养老录入单位:知识库运维组备注:一、子女教育1.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5.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

6.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答:可以。

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8.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答:可以。

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9.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10.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

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我们来讲解6项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扣的。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篇●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都适用于扣除规定。

●子女的围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时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扣除的标准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若是父母两人扣除分配选定后,还想进行分配变更,改成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则需要等待一个纳税年度之后进行,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无论子女在民办学校孩子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假如纳税人子女在境接受教育,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假如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一定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篇●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围包括:纳税人在中国境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1)纳税人在中国境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019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2019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2019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税改革迈出综合征税的关键一步,2019年起纳税人将获得更大减税。

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由***提至***,而且实行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每年6万的综合所得纳税。

在***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具体如下:一、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内容学前教育:年满3岁—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入学当月—结束当月。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2.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年***(每月***)定额扣除。

3.扣除时间子女入学的当月,实施教育机构按规定组织的寒暑假,可以连续计算。

4.扣除归属①父母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②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留存资料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二、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专项附加扣除1.扣除内容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还贷期间每年***(每月***)标准定额扣除。

3.扣除时限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0年(240个月)。

4.扣除归属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扣除限制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APP端、网页端确认操作指引(1)

2020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APP端、网页端确认操作指引(1)

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操作指南一、背景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上述政策,提醒各位同事注意以下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以确保2020年及时享受国家税收红利。

二、确认操作的途径目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有两种途径进行确认:1、个人所得税APP。

优先推荐员工使用此种方式操作。

2、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

百度搜索##税务局(省一级税务局),然后在其官网以下图片的右上侧(各省基本在同一位置),会有进入端口:三、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确认操作步骤1、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点“确认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2、弹出以下信息,点确认:3、显示专项附加扣除的明细,如确认无问题,点“一键确认”:4、弹出以下信息,点“确定”:5、点填报记录查询,如带入了2019年的相关扣除项目,恭喜你,确认工作完成。

四、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确认操作步骤1、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2、进入后弹出以下提示,一定认真阅读,重点关注时间的选择:3、点“我知道了”后进入以下页面,点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立即填报“:4、选择扣除年度”2020“,然后点“一键带入”:5、点“已填报”,确认2019年的申报信息延续到2020年的,点“可填报”:6、选择可填报后,扣除年度选择“2020”,然后点“一键带入”:7、出现以下弹出信息,点确定:8、点一键确认:9、点确定:10、回到“已填报”,选择“2020”,如你确认的信息已显示在列表中,就表明你确认已成功,2020年就可延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了。

五、确认过程中异常情况处理上述二、三操作步骤为数据正常且延续扣除的操作步骤,若存在提示信息,则需先处理相关提示信息。

关于进行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范文

关于进行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范文

关于进行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重要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端口已开放,请各位同事自行更新或下载最新版本“个人所得税”APP,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确认或采集,以免影响个人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享受。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必须确认,常见的变化情形:1.有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支出,如赡养老人满60周岁、孩子出生、发生符合条件房贷支出等情形;2.子女年龄或者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如已满3岁了(则由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改成子女教育扣除)、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转学、留学等的情形;3.有老人在2023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则2024年可能不能再申请的;4.有需要修改2024年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5.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4年由另一方申报的;6.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的。

扣除信息确认后,需单位代扣代缴的,请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可选择本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

二、提醒事项1.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提高了赡养老人、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三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即可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等有关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政策的计算起始时间、办理条件、申报环节、信息报送和资料留存备查内容、扣缴义务人责任与义务等,有利于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红利、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便捷办理申报扣除。

二、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是什么?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一期限,起始时间与婴幼儿出生月份保持一致,终止时间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间有效衔接,纳税人终止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后,可按规定接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解读 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解读 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解读专项附加扣除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什么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什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1、子女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子女在学前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费用时,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按每月400元扣除,同一学历扣除不得超过48个月;3、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在一年内,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汇算时扣除,限额为8万元;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商业银行或公积金贷款,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5、特别扣除住房租金,纳税人在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也需要扣除;6、赡养老人专项扣除,独生子女每月扣除2000元,非独生子女和其他兄弟姐妹分摊扣除2000元,每人分摊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退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上年度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足6万,但平时预缴个人所得税的;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4、没有任何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汇算清缴办理各项税前扣除;5、年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适用税率的;6、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税收优惠的;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

三、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1、如果是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2、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3、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适用比例税率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总之,纳税人收入为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果满足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已高出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条件,则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7.国税【2018】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7.国税【2018】60号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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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改革红利,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呼声,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切实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该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以及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和后续管理等五章共30条。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

除规定了一般时间外,明确了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

(二)明确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途径和时间。

如: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同时,对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明确。

(三)《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已经享受过的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重复享受。

(四)明确了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五)为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该扣缴义务人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六)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七)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每年12月份应当对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八)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九)明确了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补充完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变化情况。

(十)明确了享受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内容、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

(十一)明确了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方式,如: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模板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并根据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不同方式,细化明确了具体的信息报送方式及要求。

同时,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十二)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后续管理相关规定。

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表及相关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五年内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
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五年内再次发现的,视情形记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公告》明确了实施的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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