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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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全文细则为了更好地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际运作,财政部1月19日发布通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并同时发布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财金(2014)156号文

财金(2014)156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 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维护公益。

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PPP项目管理知识要点整理

PPP项目管理知识要点整理

PPP项目管理知识要点整理一、PPP项目建设手续审批与传统建设工程项目相比,PPP项目除了履行立项等基建审批手续外,还需要进行PPP模式审批等程序。

针对新建PPP项目,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审查项目合法性的重要文件,也是投资项目获得新开工(行政)许可的前期条件.新建PPP项目建设审批文件:1。

项目建议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水土保持方案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5。

土地使用预审6.规划选址意见书7.规划及用地许可8.……二、PPP模式审批除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立项等行政审批手续外,财政部门还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通过验证的项目,才允许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

PPP项目的定价和收费机制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实践中,联合体一般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材料供应商等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和收益回报,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的关注核心.三、PPP项目操作流程1.项目识别阶段1。

1对于列入PPP项目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照财政部门或者PPP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1。

2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2。

项目准备阶段2。

1政府建立专门协调机构——PPP项目领导小组。

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门的PPP项目领导小组作为PPP项目的领导和协调机构,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组建成立后,应当以《通知》、《决定》等文件方式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并且要向社会公众公式.2。

2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可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具体为负责PPP项目咨询机构选定、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组织、项目实施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协助、PPP项目社会资本选定、代表政府进行PPP项目合同签署、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以及合作期满项目移交等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PPP合同项目指南(完整版)

PPP合同项目指南(完整版)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PPP项目主要参与方一、政府政府承担PPP项目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形成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公司。

但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

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

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三、融资方PPP项目的融资方通常有商业银行、出口信贷机构、多边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四、专业运营商(部分项目适用)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大部分运营事务由专业运营商负责;采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项目,仅将部分非核心的日常运营管理事务交专业运营商负责。

五、原料供应商(部分项目适用)为保证原料稳定供应,项目公司会与其签订长期供应协议。

六、产品或服务购买方(部分项目适用)项目公司以及融资方会要求确定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签订长期购销合同。

七、保险公司PPP项目会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分散和转移风险。

PPP 项目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有较高要求。

九、其他参与方投资、法律、技术、财务、保险代理等方面的专业机构。

第二节PPP项目合同体系PPP项目基本合同体系一、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未成立时,政府方与社会资本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之前达成协议是否存续的约定。

二、股东协议股东协议通常包括: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

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一直是PPP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PPP项目中,合同起着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的作用,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

国家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指南,旨在为PPP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终止等阶段提供指导,倡导合同文本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对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各方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签订前,应明确合同各方的主体资格、约定内容、风险分担等关键要素,确保未来合作的顺利开展。

2. 合同执行阶段合同执行阶段是PPP项目运行的核心阶段,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同时,应建立合同执行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项目的正常推进。

3. 合同终止阶段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合同出现严重违约等原因。

在合同终止阶段,各方应按照约定的终止程序,妥善处理未完成工作、确定权利义务转移等事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4. 合同管理与信息公开国家财政部强调PPP项目合同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作为合同的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5. 案例分析与倡导在指南中,国家财政部还将列举一些成功的PPP项目合同案例,以供参考借鉴。

同时,倡导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签署PPP项目合同时,通过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建立诚信、友好的合作关系,推动PPP项目的健康发展。

结语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的发布,为我国PPP项目合同管理提供了有力指导,促进了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共赢。

各方应充分理解指南的要求,遵循合同的原则,共同推动我国PPP项目的稳步发展。

愿国家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成为PPP项目管理的精神支柱,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

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

PPP项目合同之“合同主体”PPP项目合同的合同主体为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而社会资本主体则可以是社会资本方或为项目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

一、政府方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财金[2014]113、发改投资[2014]2724、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都首先规定了项目实施机构,进而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作为政府主体与社会资本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而项目合同指南、通用合同指南则直接规定了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主体。

(1)发改投资[2014]2724与财金[2014]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差异?从上表中可以看到,发改投资[2014]2724、财金[2014]113中关于实施机构范围的规定存在一些差异,相比与财金[2014]113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发改投资[2014]2724规定的实施机构中还包括“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

而《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附件《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的规定“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也就是说财政部文件并不认可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依据参与PPP项目的经验,由于行业运营公司(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公司)实事上的企业身份,由其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存在利益交叉错位、协调能力不足、无法代表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等问题,总体来说不利于项目实施和PPP项目合同的执行。

而相较来看,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具备天然的政府属性优势,同样了解行业特征和标准,更适宜作为政府主体履行相关职权,因此应优选考虑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并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

但是,对于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特殊情况,比如某地并未设高速主管部门而一直由高速公路公司代行职责,也可适当考虑因地制宜、特事特办。

(2)当地人民政府是否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签署PPP项目合同?虽然发改投资[2014]2724、财金[2014]113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规定应由实施机构作为政府主体签订PPP项目合同,但无论PPP项目的实施机构是否直接为当地人民政府,鉴于项目合同指南和通用合同指南均在政府方的签约主体中明确包括了“政府”,且实施机构的权利来源也是人民政府,因此当地人民政府理应可以作为政府主体直接签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指南重点条款讲解

PPP项目合同指南重点条款讲解

PPP项目合同指南重点条款讲解PPP(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项目合同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旨在促进基础设施发展和服务的提供。

为确保PPP项目合同的顺利执行,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款和它们的讲解。

一、PPPPP项目合同的目的和背景:首先,合同应明确项目的目的和背景。

这将包括项目的目标、预期结果以及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此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目标和期望有一个共同的理解。

二、项目的法律依据和监管环境:该条款应明确项目的法律依据以及参与项目的各方应遵守的监管环境。

这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法律纠纷。

三、项目的风险分配机制:项目合同中应包含明确的风险分配机制。

这将确保各方在项目中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公正和适当的分配。

风险分配机制应考虑到项目类型、业务风险和市场情况。

四、支付和财务安排:该条款应明确项目的支付和财务安排。

这将包括各方的付款义务、支付方式和时间表。

此外,合同还应规定项目的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五、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

这将包括违约责任的约束和违约处罚的规定。

此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履行合同义务,并降低违约的风险。

六、争议解决机制:该条款应明确项目争议的解决机制。

合同可以规定争议解决的程序、仲裁机构和法律适用。

争议解决机制的明确性将有助于降低争议发生的风险,并保证快速和公正的解决。

七、合同变更和终止:该条款应明确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条件。

合同变更的原因、程序和影响应得到明确说明。

此外,合同还应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和后续安排。

八、知识产权和保密:合同应包括知识产权和保密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应得到明确。

此外,合同还应规定各方对项目信息的保密责任,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九、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该条款应明确项目对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要求。

合同可以包括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和社区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此条款的目的是确保项目符合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求。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财金[2014]156号 附件 PPP项目合同指南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014年财政部113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014年财政部113号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以制度创新、合作契约精神,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全面统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应积极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或指定专门机构,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项目识别第六条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财金〔2014〕156号

财金〔2014〕156号

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为科学规范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以下简称PPP)模式,现就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PPP合同管理工作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基于合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

“按合同办事”不仅是PPP模式的精神实质,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加强对PPP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友好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地方财政部门在推进PPP中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PPP合同管理工作。

二、切实遵循PPP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为规范PPP合同管理工作,财政部制定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见附件),后续还将研究制定标准化合同文本等。

各级财政部门在推进PPP工作中,要切实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

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二)平等合作。

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是基于PPP项目合同的平等法律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PPP项目全流程中的会计处理研究

PPP项目全流程中的会计处理研究

PPP项目全流程中的会计处理研究(一)项目公司设立时的会计处理:资本金的核算《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根据此条规定,PPP模式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采用实缴制而不能采用认缴制。

因此,项目公司设立时的会计处理要根据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会计核算。

1、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

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由此可知:项目公司中政府方股权投资金额=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权金额=项目资本金×社会资本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

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基于此规定,社会资本方资本金有两个来源: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投入,产业基金参股。

2、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要求PPP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前期费用的支付及铺底流动资金等需求,在PPP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招标文件要求的PPP项目公司资本金比率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之间。

页脚内容13、项目公司的股东组成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规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PPP项目合同指南(PDF 145页)

PPP项目合同指南(PDF 145页)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财金[2014]156号

财金[2014]156号

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探析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探析

污水处理PPP项目合同边界条件探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项目合同是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文件。

而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是项目边界条件,主要的边界条件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等。

多数PPP项目合同纠纷都是对项目边界条件约定不明晰而引起。

本文针对污水处理PPP项目中的BOT 模式的项目合同边界条件界定进行探析,期望能在污水处理PPP项目中有参考价值。

一、权利义务边界权利义务边界主要包括项目资产权属、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

1、项目资产权属。

在财政部印发的《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政部ppp合同指南”)中对此没有明确的概念描述,在发改委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以下简称“发改委PPP项目合同指南”)中出现在第八条第5项:“项目资产权属是指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项目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

PPP项目用地一般都是划拨土地,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通常应明确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政府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使用,期满后即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

同时,在项目经营期间获得的各类知识产权通常也明确附随整体项目移交政府方。

2、社会资本承担的公共责任。

该项内容通常约定的都比较原则化,大致内容如下:政府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项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进行临时接管。

PPP项目全流程中的会计处理研究

PPP项目全流程中的会计处理研究

PPP项目全流程中的会计处理研究(一)项目公司设立时的会计处理:资本金的核算《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根据此条规定,PP P模式设立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采用实缴制而不能采用认缴制。

因此,项目公司设立时的会计处理要根据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会计核算。

1、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五条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

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计算公式为:股权投资支出=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由此可知:项目公司中政府方股权投资金额=项目资本金×政府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方股权金额=项目资本金×社会资本方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

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基于此规定,社会资本方资本金有两个来源: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投入,产业基金参股。

2、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要求PPP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前期费用的支付及铺底流动资金等需求,在PPP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招标文件要求的PPP项目公司资本金比率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之间。

3、项目公司的股东组成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规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PPP项目终止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方法

PPP项目终止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方法

PPP项⽬终⽌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法PPP项⽬终⽌时政府补偿的计算⽅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项⽬合同终⽌,由政府对项⽬资产进⾏回购时,如何确定回购补偿计算⽅法,往往成为政府⽅和社会资本⽅争议的焦点。

⼀、财政部《PPP项⽬合同指南(试⾏)》中的补偿计算⽅法财政部《PPP项⽬合同指南(试⾏)》第⼗⼋节规定,根据项⽬终⽌事由的不同,项⽬终⽌后的回购补偿范围也不相同,在具体项⽬中,双⽅应对补偿的⾦额进⾏合理的评估。

常见的安排如下:1.政府⽅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以及政府⽅选择终⽌对于因政府⽅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以及政府⽅选择终⽌所导致的项⽬合同终⽌,⼀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项⽬公司不会因项⽬提前终⽌⽽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即项⽬公司获得的补偿等于假设该PPP项⽬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情形下项⽬公司能够获得的经济收益)。

补偿的范围⼀般可能包括:(1)项⽬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利息、违约⾦等;(2)项⽬公司股东在项⽬终⽌之前投资项⽬的资⾦总和;(3)因项⽬提前终⽌所产⽣的第三⽅费⽤或其他费⽤(例如⽀付承包商的违约⾦、雇员的补偿⾦等);(4)项⽬公司的利润损失(双⽅通常会在 PPP 项⽬合同中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例)。

2.项⽬公司违约导致项⽬合同终⽌对于因项⽬公司违约事件导致的项⽬合同终⽌,如果政府有义务回购或者选择进⾏回购时,政府需要就回购提供相应补偿。

常见的回购补偿计算⽅法包括:(1)市场价值⽅法,即按照项⽬终⽌时合同的市场价值(即再进⾏项⽬采购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额。

此种⽅法相对⽐较公平,并且在项⽬回购后政府必须要在市场中重新进⾏项⽬采购,因此通常适⽤于PPP市场相对较为成熟的国家。

(2)账⾯价值⽅法,即按照项⽬资产的账⾯价值计算补偿⾦额。

与市场价值⽅法不同,该计算⽅法主要关注资产本⾝的价值⽽⾮合同的价值。

这种计算⽅法⽐较简单明确,可避免纠纷,但有时可能导致项⽬公司获得的补偿与其实际投资和⽀付的费⽤不完全⼀致。

财金(2014)113号文

财金(2014)113号文

财金(2014)113号文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为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质量,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现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政部2014年11月29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

(二)社会资本发起。

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七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根据筛选结果制定项目年度和中期开发计划。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八条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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