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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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4)2. 适用范围及准入管理 (4)2.1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4)2.2准入管理 (4)2.2.1准入对象 (4)2.2.2准入条件 (5)2.2.3准入过程 (5)2.2.4准入权限 (5)2.2.5放款主体资格 (5)3.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5)3.1企业信贷全员风险防范体系 (5)3.2 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范围 (7)3.2.1贷前风险管理范围 (7)3.2.2贷中风险管理]范围 (7)3.2.3 贷后风险管理范围 (7)4.受理与调查 (7)4.1. 受理流程 (7)4.1.1客户申请 (7)4.1.2资格审查 (8)4.1.3提交材料 (8)4.1.4信息录入 (8)4.2.调查评价 (9)4.2.1客户经理撰写客户相关情况说明 (9)4.2.2业务部关于客户情况概述 (9)5.企业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 (9)5.1企业信贷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9)5.1.1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基本原则 (9)5.1.2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总体要求 (10)5.2客户分类、授信和限额管理 (10)5.3企业信贷审核 (10)5.3.1客户情况: (10)5.3.2客户企业概况 (10)5.3.3经营管理: (10)5.3.4财务状况 (11)5.3.5偿债能力 (11)5.3.6 抵质押物 (11)5.4 评分授信及额度测算 (12)6.贷款方式及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2)6.1.贷款方式 (12)6.1.1 先息后本: (12)6.1.2 等额本息: (12)6.2 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3)6.2.1 利率: (13)6.2.2服务费: (13)7.企业信贷合同管理 (14)7.1合同签订 (14)7.2企业贷款面签 (14)8.支付审批及信贷发放 (15)8.1财务部门职责 (15)8.2贷款会计发放 (16)8.3贷款资金支付 (16)8.4抵质押品及档案交接 (16)8.5贷后资金监控 (16)8.6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17)9.企业信贷贷后管理 (17)9.1贷后审批流程 (17)9.1.1 部分提前还款流程 (17)9.1.2 全部提前还款流程 (17)9.1.3 变更还款计划流程 (18)9.2贷后通知 (18)9.3 贷后监控流程 (18)9.3.1 风险监察名单 (18)9.4 贷款结清流程 (19)10.问题贷款管理与损失核销流程 (19)10.1 目的 (19)10.2催收手段 (20)10.3 催收流程 (20)10.4转移资产和恶意逃债的借款人 (22)10.5 以物抵债流程 (22)10.5.1条件 (22)10.5.2抵债价值的确定 (22)10.5.3抵债资产的取得 (22)10.6诉讼清收流程 (23)10.7 委外处理流程 (23)11.企业信贷档案管理 (24)11.1 企业信贷档案管理原则 (24)11.2 企业信贷档案日常操作流程 (25)11.3 企业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流程 (25)11.4 企业信贷档案内容 (25)11.4.1 业务操作档案 (25)11.4.2 抵债资产档案 (26)12.法律责任 (27)12.1法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27)12.2违约处理与制约办法 (27)13.附则 (28)1.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提高贷后管理质量与效率,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指我行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小企业客户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授信业务发放后至授信业务结清前各环节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风险预警管理、担保管理、信贷资产分类、到期及逾期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应遵循“职责明确、预警监测、分类管理、处置及时”的原则,对信贷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

(一)职责明确原则。

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要明确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贷后管理的目标。

(二)预警监测原则。

贷后管理人员应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预警信号,以期达到提前预判风险的目的。

(三)分类管理原则。

对于小企业授信客户根据授信金额和信贷资产分类确定贷后检查频率及内容,采取差别化的贷后管理机制和业务模式。

(四)处置及时原则。

对于存在潜在风险事项的客户要早决策、早行动,及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处理,采取行动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贷后检查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一般性规定,如小企业信贷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贷后管理有具体要求的,遵照相关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我行相关规定划分口径为小企业客户的所有表内外信贷业务。

已移交法律保全部门的贷后管理按照不良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总行贷后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总行信贷管理部为全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贷后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跟踪执行情况;组织全行小企业贷款风险预警及化解工作;督导全行各经营机构组织实施贷后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或全面检查;组织实施全行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全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和质量监测;对各经营机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及考核。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 号)及本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本银行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 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的贷款工作,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和质量,制定银行小企业信贷部的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贷款申请1. 材料准备借款人应提供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文件,包括:(1)申请信贷并注明贷款用途的申请表格;(2)贷款申请人及其管理层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复印件;(3)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表和利润表;(4)最近的一份股东会议纪要,证明授权董事会或管理层寻求信贷的意愿;(5)商业计划书,阐明预期的贷款使用方式和偿债能力。

2. 审批流程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评估。

审批过程包括评估申请人的信誉、还款能力和财务稳定性。

二、贷款审批1. 审批标准银行应根据申请人的信誉度、还款能力、财务稳定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贷款的审批标准。

2. 审批程序(1)借款人向银行提交申请,同时提交全部必要的材料。

(2)银行进行初审,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3)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银行将安排现场勘验,并进行商业计划的撰写。

(4)银行内部审核委员会审查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可行性,评估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5)审核委员会作出决定并通知借款人是否获得贷款。

(6)对于拒绝贷款的案件,委员会要提供详细的解释,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三、贷款发放1. 合同签订银行颁发贷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还款。

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支付方式、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2. 质押在贷款发放前,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照规定对所需担保物进行质押。

银行应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并制定担保性质、范围和期限等规定。

3. 发放贷款银行应向借款人直接发放贷款,贷款的余额应在借款人还款期限内得到及时清算。

四、还款管理1.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

2. 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应立即采取措施追缴贷款本息。

银行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追收计划,并采取针对性的催收措施。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9.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12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业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和单独考核。

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不得发放其他种类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以下企业不得作为农业小企业贷款客户:(一)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或业务下滑导致规模缩小的企业。

(三)达不到农发行规定的相关行业信贷准入标准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农发行规定标准;(五)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3第三章情景分析4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6第六章授信发放13第七章集团授信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营销管理部门为本行的小企业业务管理部。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含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本行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分为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及出账、授信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小企业授信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行小企业信贷投向政策;(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并年检合格;(三)企业产权清晰,有固定经营场所;(四)主业突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成长性好,盈利能力强,具有合法的还款资金来源;(五)主要经营者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信誉,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六)生产、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七)提供人民银行的贷款卡号(人民银行不要求办理的除外),并通过年检;(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原则上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年结算量不少于企业全部结算量的60%;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在本行开户,有一定的结算量或存款。

第八条优先考虑抵(质)押担保方式,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谨慎受理以保证担保方式,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下的客户。

第九条授信用途。

客户授信申请应具有明确的授信用途,贸易背景真实,确保信贷资金按指定用途投入生产经营。

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15日来源:【字体显示: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包括:一、符合《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详见附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一、房地产企业;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四、符合我行未评级客户条件的企业(生产流通企业类未评级客户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行指办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县级支行或城区支行。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行为中小企业办理的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表内、表外业务。

第五条为中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逐笔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中小企业的认定和分类第六条在我行目前有融资余额的企业和新开户的企业,按照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认定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已经认定为中小企业的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增大而需要调出中小企业的,经贷款行行长或主管信贷副行长批准后,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修改标识。

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也不得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使用中小企业相关标识。

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三峡、苏州分行,下同)批准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并在信贷管理系统(CM2002)中进行标识。

第七条中小企业分为1999年以来有新增贷款(不含因兼并、重组、贷款划转而新增的贷款,下同)的中小企业和1999年以来没有新增贷款的中小企业。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

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

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

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七)计入担保额度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九)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行为,为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授信业务确定基本管理框架,并为我行所有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人员提供基本工作规范,根据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结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我行办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思路和方法,适用于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在我行经营许可范围内向过去难以获得正规渠道融资支持的广大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包括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和票据承兑业务在内的表内外综合授信和融资业务。

目前微贷中心业务主要是向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提供贷款支持。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权限第四条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实行总分支架构下的事业部制管理,基本组织架构如下:第五条微贷总中心是在总经理领导之下,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控稽核部与综合办公室协同工作的运行结构。

各岗位部门主要职责如下:总经理(一)制定微贷中心小微企业金融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二)开发、引进、推广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技术、流程和产品,制定营销策略;(三)审批、决策微贷中心内部各类文件、通知及各项重大决定;(四)总结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管理模式和专业技术,有条件的实施技术输出。

业务管理部(一)指导和推动各分中心开展能力建设并监督每月分中心既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二)管理监督与评价考核分中心业务的质量、业绩;(三)不断完善业务制度流程;(四)规范、设计和完善信贷人员的培训体系、方案和课程,指导和考核各分中心信贷人员;(五)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风险管理部(一)制定年度风控计划;(二)管理监督与考评分中心业务的风险指标,分析、研究逾期贷款的催收策略;(三)管理与考评各分中心风险经理,并针对分中心风险特点不定期组织风险培训;(四)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三品”的检查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施网上作业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第九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和督导部门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监控所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监控本级行管理小微企业和本级行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发现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号,督导本级行客户部门及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控本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督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要设置信贷风险经理,履行相应职责第十条经营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客户部门做好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管,在发现企业资金账户往来异常,被公检法、海关、税务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根据客户部门的需要,对结息日和信用到期前账户资金不足的,及时提示客户部门第三章贷后管理方案第十一条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一般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按户制订,对于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经营行按要求落实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核心企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对于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可不按户制订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整体服务方案对小微企业批量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第十二条贷后管理方案内容单户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客户授用信情况、批复管理要求、贷后管理目标、贷后管理措施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整体*方案,授信客户名单,对核心企业、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整体经营情况监管要求,授信客户贷后管理措施批量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合作额度、贷款客户名单、服务方案贷后管理要求、贷后管理措施对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保证金和押品的管理要求,资金监管、贷后检查等内容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三条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要求填制《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并将贷后管理方案抄送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经营行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方案要求,逐项落实,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十五条信贷资金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利用C3法人资金查询与分析系统,逐笔监测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重点核实信贷资金使用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是否与申请用途和批复要求相一致;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跟踪核实是否存在通过虚假受托支付等方式挪用信贷资金等问题第十六条结算资金监测结算量和日均存款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统计企业在我行结算量和日均存款情况,并与上月、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货款归行率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监测企业在我行货款归行率情况,对仅在我行*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原则上不低于90%;对在多家金融机构*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应不低于我行信用占比对于货款归行率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深入分析原因,要求企业及时整改第十七条还贷资金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监测企业账户资金流入方信息,分析用于还贷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关联企业、其他银行等第三方*,及时分析和揭示潜在风险第十八条 *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企业资金账户变动情况、财务报表、人行征信等多种渠道对企业*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过度*、不良信用等第十九条监测评价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填制《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根据监测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第五章贷后检查第二十条小微企业贷后检查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管理行客户部门对直接管理客户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现场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和管理行客户部门还应通过对企业日常跟踪、财务分析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频率基本要求BBB-级以下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月上旬完成BBB-级以上企业,应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上旬前完成D级客户,由一级分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第二十二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信用等级评定下降三个等级以上贷款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二个等级以上贷款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垫付及对外担保出现不良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频率的特别规定企业或信贷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至每半年一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正常的AA级以上企业且其近一年货款归行率高于90%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与核心企业之间正常经营的购销合同、销售或购货发票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市场整体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正常经营的销售收入证明正常、关注类全额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务总行规定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的企业或信贷业务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内容小微企业贷后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三表、三品”及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生产型企业的“三表”指电表/水表、税表和工资表,贸易型企业的“三表”指贸易表单、税表和工资表第二十五条电表/水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取企业电表、水表数据或依据企业提供的电费单和水费单,估算企业报告期内月均用电量和用水量,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稳定第二十六条税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销售、盈利情况是否正常第二十七条工资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报告期工资总额、工人人数、工资发放的及时性,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用工情况是否正常第二十八条贸易表单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我行信贷业务项下购销合同、运输单、报关单、出入库单、发票等贸易表单,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第二十九条“人品”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多渠道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健康状况、兴趣爱好、近期投资行为、股东之间的合作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记录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第三十条“产品”检查对生产型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检查企业设备运转情况、库存情况、市场情况、环保情况等;对贸易型企业,应现场检查商品库存情况以及上下游企业的稳定性分析企业存货是否合理,开工情况、市场情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通过核心企业管理行客户部门了解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检查或监测大型商圈的整体经营状况;对产业集群内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对该产业和行业的政策调整情况第三十一条“押品”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抵押物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核查,结合C3、人行征信系统等多渠道信息,及时了解抵押物管理和价值变动情况、保证人生产经营和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发现抵押物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风险信号的,应及时采取追加抵押担保、变更保证人、要求客户提前还款、暂停或终止与*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风险防控措施抵押物重点检查:1.抵押物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2.抵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以及未经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等情况3.抵押法律关系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权属关系是否变更,权属证书是否遗失、过期,登记是否失效,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抵押等情况4.抵押物是否按规定进行贷后价值重估,重估价值是否大幅下降导致押品担保能力不足保证人重点检查:1.保证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复测信用等级是否下降,是否存在过度*、过度担保2.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是否涉及风险担保圈,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挪用我行贷款资金等影响我行债权的行为3.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担保意愿、代偿能力是否降低4.保证人履约情况,保证人本人的贷款及其担保的贷款是否出现逾期、欠息或进入不良,是否存在应代偿未代偿第三十二条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结合资金监测,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对企业向我行提供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查验,重点核实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三条非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C3、人行征信等各类内外部渠道对企业经营、对外担保和信用状况进行日常跟踪,随时收集和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保证人的涉诉信息、*情况、对外担保信息、预警信息、上下游企业信息、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等,发现风险信息的,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定期监测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放款和还款信息及风险信号的处置状况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通过报告期财务数据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第三十四条贷后检查评价经营行客户经理应于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填制《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作为贷后管理报告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信贷管理部门对管理行管理客户,还应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根据经营行上报的《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对本行直接管理客户,结合资金监测、贷后检查情况,至少每半年撰写贷后管理报告,报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第六章风险监测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信贷风险监测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监测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总量、质量、行业及产品结构等;单个客户用信情况,重点是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发布风险信号的企业、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企业等第三十六条贷后监督检查经营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对客户部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贷后管理方案是否合理,现场检查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和《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内容是否全面,风险揭示是否充分,风险信号处置措施是否合理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督导整改对出现重大风险和潜在风险较大的企业,信贷风险经理应会同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现场检查客户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年对同级行客户部门进行检查,主要通过客户部门提交的贷后管理方案及贷后管理报告等,检查客户部门对本级行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每年对下级行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信贷风险监测、贷后监督检查情况,并结合内外部渠道获取的信息,每半年撰写小微企业贷后风险分析报告向贷后管理例会汇报第七章风险信号发布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C3系统和其他各类信息渠道,有效识别、判断信贷风险,审核确认风险信号根据风险影响大小、预计损失、危害程度、紧急状况等因素,风险信号分为红色、橙色、黄色风险信号和蓝色提示信号第三十九条红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形成不良,或有信贷资产形成垫款;被取消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实际控制人有涉毒、涉赌、涉黑等不良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及涉嫌重大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预计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应发布红色风险信号第四十条橙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少于90天;出现停产、半停产;押品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置押品;丧失主要产品的专营权、特许经营权、分销权等重要权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走私贩私等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实际控制人恶意透支、逃废银行债务、发生不利变故或重大负面信息等直接威胁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发布橙色风险信号第四十一条黄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逾期少于30天;发生担保代偿、经济纠纷、涉诉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押品贬值不满足我行抵质押要求,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对我行信贷资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应发布黄色风险信号第四十二条蓝色提示信号企业贷款展期,实际控制人或其主要关联方发生体制变更,经济形势变化、区域和产行业政策调整等,可能对我行信贷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发布蓝色提示信号第四十三条风险信号管理要求对于红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控实质性损失,原则上实施清收退出政策,存量信用只收不放对于橙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原则上实施主动退出政策,存量信用收多放少对于黄色风险信号,需采取安全性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原则上实施维持性政策,审慎办理授用信业务对于蓝色提示信号,应加强监测和分析,注意企业可能的不利变化第四十四条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风险信号并经审核确认后,须及时通过C3预警监控系统向经营行客户部门发布,并抄送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第四十五条风险信号处理红色、橙色和黄色风险信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分层管理客户,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牵头制订处置方案,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落实风险信号处置完成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向风险信号发布行信贷管理部门反馈处置结果,申请解除风险信号第四十六条经营行客户经理在资金监管、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信号的,应立即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客户经理无法化解风险的,需及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和行长报告客户管理行为上级行的,在本级行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同时,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第八章信贷业务到期管理第四十七条到期提示对将要到期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发送借款人和保证人取得回执,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信贷业务到期前10天,分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在结息期前3天,企业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企业将足额资金存入我行第四十八条信用收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到期后应收回企业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或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同意后,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确需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的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小微企业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五十条到期未归还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逾期催收通知书,发送企业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第五十一条对于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报告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照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前,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清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责任追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对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实际控制人同时发放个人经营类贷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由小微企业贷后管理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第五十四条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贷后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订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XX 年x月x日起执行附件:1.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2.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3.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

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提升竞争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资产规模、销售额和职工人数符合国家小企业统计标准,且授信敞口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企业。

其中微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不含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放到结清各环节的管理,包括信贷资金支付管理、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维护、不良贷款管理、贷后管理报告、信贷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贷款行的信贷管理水平、贷后管理质量应作为评价其信贷管理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最近一期贷后检查报告应作为存量信贷客户授信决策的重要审批依据。

第六条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全程管理、差别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全程管理是指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都应在小企业贷后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职责参与管理,按贷后管理的内容实行全流程化管理。

差别管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小企业、不同类别的信贷业务,以及不同风险程度的授信客户,对客户实施有差别的贷后检查频率和风险控制措施。

原则上风险集聚程度越高,贷后检查频率越高,风险控制措施更为严格。

动态管理是指根据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及本行信贷政策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动态调整贷后管理方案,依据客户风险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贷后检查频率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客户经理负责日常贷后管理,是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监督信贷资金支付并跟踪检查,监控借款人账户资金变化,分析现金流,结合非财务因素,判断借款人经营状况;(二)负责收集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并及时更新,判断贷款风险程度;(三)负责检查和评价借款人贷款风险状况,撰写《ⅩⅩ银行小型企业客户贷后检查报告》(见附件1),或填写《ⅩⅩ银行微小企业客户贷后检查表》(见附件2);(四)负责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初分工作,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五)负责提示、督促借款人备足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或解付到期表外信贷业务;(六)负责落实整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七)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小企业“便捷贷”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便捷贷”是指对于信息不充分、难以对其进行信用评级或信用等级低的小企业,本行依据企业提供的足额有效抵、质押担保,并由小企业实际控制自然人(包括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东、董事或高管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低风险业务除外),而向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企业的认定调查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本行下发的相关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在受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同时对小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对于分立的企业,视同新设立企业进行认定。

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连续两年超过小企业规定标准的,从第三年度起应调出小企业范围。

第四条以下企业不在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范围之内:(一)房地产开发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的企业;(二)集团成员企业;(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四)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和承兑汇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下属各支行、营业部及小企业贷款中心。

第二章基本要素第七条办理“便捷贷”的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八)办理“便捷贷”的小企业可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便捷贷”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且不能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信贷资金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从事高污染,国家环保政策限制发展的产品的生产和投资;(五)本行规定的其它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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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扩大我行基础客户群体,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银监发〔2005〕54号文件)、《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6〕69号文件)、《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微客户是指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在300人以内,从事工业、贸易和服务等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以自然人名义出资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包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小企业贷款原则上以公司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支持,一般以个体户的出资人个人或有经营实体的自然人名义申请。

第四条本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小企业信贷部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品种第五条小企业信贷部贷款业务采用标准化产品,统一品牌、营销及服务,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推出新产品。

目前包含小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

第六条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第七条贷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第八条贷款采用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原则上50万元以下的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50万元以上(含50万)且有明确交易对象的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可以采用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须提出委托支付申请,原则上由我行转至明确交易对手账户。

第九条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按季还本等多种还款方式,具体依据贷款发放时的《还贷计划表》在每月指定日期按期还款。

第十条贷款用途可以为补充流动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等方面,但原则上必须是生产经营性质,且原则上对于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方法》进行营运资金需求量测算。

第十一条根据客户情况,客户可向小企业信贷部申请多笔贷款,但该客户在小企业信贷部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总行对小企业信贷部的授权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实行灵活的担保方式,担保种类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

对于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均良好的借款人可发放信用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一节个人经营贷款第十三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拥有xx市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经营,或长期在xx市居住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三)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四)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合法经营;(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四条禁止向以下借款人发放贷款:(一)有涉毒、好赌和其他不良品质行为的;(二)从事涉及赌博或黑社会性质职业背景的;(三)从事非法烟草生产或贸易的;(四)从事外汇、基金、期货、股票等证券投机、投资的;(五)从事典当、借贷、票据融资行业的;(六)从事房地产炒作、投机的;(七)从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对环境产生重大危害产业的;(八)主要经营场所在xx市范围之外无法考证的;(九)征信记录累计6次以上的逾期,或最高逾期期数达3期以上的,如非客户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可由客户经理写出书面逾期情况说明,中心主管同意后方可受理;如果近6个月或当期有逾期,原则上必须由贷款银行出具非本人恶意逾期的书面证明方可。

第二节小企业贷款第十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在xx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六条禁止向以下借款人发放贷款:(一)从事非法烟草生产或贸易的;(二)从事外汇、基金、期货、股票等证券投机、投资的;(三)从事典当、借贷、票据融资行业的;(四)从事房地产炒作、投机的;(五)从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对环境产生重大危害产业的;(六)主要经营场所在xx市范围之外无法考证的;(七)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累计6次以上的逾期,或最高逾期期数达3期以上的,如非客户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可由客户经理写出书面逾期情况说明,中心主管同意后方可受理;如果近6个月或当期有逾期,原则上必须由贷款银行出具非本人恶意逾期的书面证明方可受理。

第三节担保条件第十七条小企业信贷部贷款业务担保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拥有xx市户口,在xx有固定住所与稳定收入的自然人;非xx市户口在xx市有固定住所,且在xx市生产经营达3年以上的自然人。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担保实力。

禁止条件:(一)有涉毒、好赌和其他不良品质行为的,从事涉及赌博或黑社会性质职业背景的;(二)从事非法烟草生产或贸易的;(三)从事外汇、基金、期货、股票等证券投机、投资的;(四)从事典当、资金调剂、借贷、票据融资行业的;(五)从事房地产炒作、投机的;(六)从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对环境产生重大危害产业的;(七)从事的主要经营场所在xx市范围之外无法考证的;(八)征信记录累计6次以上的逾期,或最高逾期期数达3期以上的,如非客户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可由客户经理写出书面逾期情况说明,主管同意后方可受理;如果近6个月或当期有逾期,原则上必须由贷款银行出具非本人恶意逾期的书面证明方可受理;(九)对外担保额度过大,超过其担保能力的。

第十九条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各种基础资料年检有效;(二)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三)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合法经营;(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担保实力。

担保人禁止条件:(一)从事外汇、基金、期货、股票等证券投机、投资的;(二)从事典当、借贷、票据融资行业的;(三)从事房地产炒作、投机的;(四)从事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对环境产生重大危害的;(五)对外担保额度过大,超过其担保能力的;(六)公司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征信记录累计6次以上的逾期,或最高逾期期数达3期以上的,如非客户主观原因造成的逾期,可由客户经理写出书面逾期情况说明,主管同意后方可受理;如果近6个月或当期有逾期,原则上必须由贷款银行出具非本人恶意逾期的书面证明方可受理。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一节贷款申请第二十条贷款申请受理贷款申请受理,实行客户经理轮流值班制,值班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申请登记工作,与客户进行初步沟通,对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填写《xx银行小企业/个人贷款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客户签名盖章,提交中心主管待分配。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个人经营贷款原则上申请人申请时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由受理客户经理进行复印留存,以减少申请环节手续。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协议等资料可以在调查环节收集。

小企业贷款应收集的基础资料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近年度或近期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以及具体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第二节贷款调查第二十二条贷前调查包括非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和侧面核查等内容。

(一)非现场调查主要包括:查询客户信息档案,查询外部征信系统,查阅信贷档案卷宗,调查准备等。

(二)实地调查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调查,借款用途调查,资产负债情况调查,损益情况调查,现金流量调查,非财务情况调查,经营历史,股权结构,还款来源等方面调查。

(三)侧面核查主要调查和印证实地调查各方面情况的真实性,包括向借款人内部关系人核查,向保证人核查,向客户的上下游企业核查等。

第三节贷款审批第二十三条审贷会贷款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审贷会”)信贷决策机制。

审贷会是贷款审批的唯一决策机构。

审贷会按审批权限分级,贷款审贷会分经办中心审贷会和总行审贷会,各级审贷会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贷会签字审贷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会人员必须全员通过后,才能将同意意见填入《xx 银行小企业/个人贷款决议表》。

有条件的审议通过写明放贷条件,贷款必须达到此条件后才允许发放,贷款拒绝的应在决议表中写明拒绝理由并由参会人员签字。

第四节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准备业务中心与客户约定签订合同时间后,应整理好信贷资料交到后台,后台人员仔细核查发放条件,做好合同签订准备。

第二十六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台人员必须检查发放条件是否落实,落实后方可签订合同。

借款人、保证人应当面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上签字并签章。

后台人员应在信贷合同签订时向借款人详细解释借款合同条款,必须解释的内容包括:(一)分期还款计划及每月还款日;(二)计息帐户;(三)罚息及提前还贷计收违约金规定。

第二十七条贷款发放后台人员将客户信息和贷款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生成入帐通知单后,后台人员和中心主管签字确认。

后台人员依据入帐通知单、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资料进行放款。

如为抵、质押类贷款,后台人员应将抵、质押品录入前台核心系统,并及时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小企业信贷部负责修订、解释、完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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