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计算题 含详细答案

合集下载

保险学试题整理-案例分析

保险学试题整理-案例分析

保险学试题整理-案例分析第一篇:保险学试题整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2002年2月20日,张某被王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

经协商,王某赔偿了张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

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为此,张某咨询,他获得了王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

答:如果损失确是保险事故所致,但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根据法律应由第三者负责损失赔偿。

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赔偿保险人损失,然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由于被第三者王某撞伤住院治疗,由此获得向王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

同时,张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他因被撞伤而入院,有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治疗保险金的权利。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张某在获得王某的赔偿后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吗?根据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取得额外的利益。

但一般来说,损失赔偿原则只用于财产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可用价值衡量,能客观地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要确保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超过其损失是可行的。

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

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因此,即使张某已获得王某的赔偿,除非保险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示权。

2、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后又在1998年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三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三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三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三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

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

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案例二、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

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

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答:(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保险人采取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案例三、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1. 案例背景2017年,某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市场投保了一批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机械设备,投保金额为3500万元。

该批设备在2019年1月发生损坏,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2. 法律问题在该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法律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2.如果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3. 法律分析3.1 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条款。

对于机械设备的保险,通常是属于财产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如果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进行解释,如果无法确定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则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如果该保险合同没有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在如此高额的保险金额下,保险公司也应该在更加细致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后进行投保。

经查明,该保险合同并无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需要参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

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设备,保险金额为3500万元。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保险金的赔偿。

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即保险金额/5000万 x 保险金。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4.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1.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且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答: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第6例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答: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第7例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答: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第8例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答: 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第9例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答: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第10例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第11例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答: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所以应赔偿100000元; 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500元;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100000+15500=250500元;第12例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①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②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①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②保险法第13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答:这种说法错误;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第14例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答: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第15例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答:保险人应赔偿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第16例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第17例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第18例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19例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 第20例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答: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第21例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第22例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答: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七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七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十七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

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

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

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

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2)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1)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

(2)《保险法》。

案例二、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为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参考答案: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

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三、1998年5月,投保人王某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

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某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

1999年5月,其妻张某因家庭纠纷将王某杀害,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

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

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重点案例及答案1

保险重点案例及答案1

1、一台新设备投资4万元,保险期内因遇暴雨而被淋坏,无法修复。

若此时设备的价格已降为3万元或升至5万元,保险公司该分别如何赔偿?若能够修复,修理费用花去8000元,那么当设备价格降至3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当价格升至5万元时,又赔多少?(写出计算公式和赔偿方法)因为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财产实际价值,则保卫险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如果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限。

所以本案例中当设备的价格降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付3万元,当价格升至5万元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应赔付4万元。

若设备能修复,则当设备价格降至3万元时,本案例中属于超投保,则当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计算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所以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赔付修理的花去的费用8000元,当价格升至5万元时,本案例属于不足额投保所以保险人应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计算应该承担的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

即:赔款=实际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财产实际价值×保险金额=8000×4000/50000=6400元2.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则:(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家庭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

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完整版)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

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

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复习题及参考答案案例分析与计算题1.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答案(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2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8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案(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3.某企业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64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万元。

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答案由于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或保险保障程度)=(20+5)×64/80=20万元4.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XX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五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五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

保险学概论第二次任务第五套题案例分析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

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答: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

案例二、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

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

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

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

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答: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案例三、1998年11月5日,王某通过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

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某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某,委托他代缴。

不巧的是,黄某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某的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

黄某想等王某出差回来,向王某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

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某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某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

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

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p 及答案保险法案例分析^p 及答案 1.202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23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回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背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背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说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假设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好心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假如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那么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当违背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回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回绝给付保险金 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23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回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p 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展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阔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幸运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假如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单独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践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成心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成心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成心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成心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成心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成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成心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才能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根本谈不上成心或非成心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无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人造成别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意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忽略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成心“.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成心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当赔偿责任 4.202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屡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吞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沉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那么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场承当保险责任.但假如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场承当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场承当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土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当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当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场生效,保险人便开场承当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保险学基础 案例分析+计算题

保险学基础 案例分析+计算题
保险学案例
•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 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 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一个月, 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 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 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解: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保险公司应当拒付。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因为赵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对 保险公司隐瞒了自己患有高血压病这一重要 事实。 事实。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由 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 于赵某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一保险 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 公司可以不承担拒付保险金义务;二保险公 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司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 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 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 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 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 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 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 市价为80万元。问: 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 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 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解: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 按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分摊,即比例责 任制。因此: 任制。因此: A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A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 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3 =5×6÷(6+4)=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损失金额× 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B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 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总额 =5×4÷(6+4)=2万元 )=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式2、残废给付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

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

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年龄误告条款1.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2.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解答: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杀案200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

200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

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案张强送儿子张军上学,不幸俩人同死于车祸。

张军是张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事故发生后,张强的保险金应由:①张妻独得。

②与张强的父母均分。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

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住院医疗费可否得到双重陪付?2000.1.17晚,学生吴某返校途中,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她撞倒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

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

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案例的分析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

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二、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不必赔付医疗费。

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

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

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

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

结论: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

七、例题某被保险人原工资收入每月800元,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已不能从事原工作,改行加入其他职业,月工资收入400元。

若已投收入损失保险,则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解: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为:800×80%=640(元)收入补偿额为:(800-400)÷800×640=320(元)♦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一般为原收入的80%;♦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为:(原收入-丧失工作能力后收入)÷原收入×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八、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

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目。

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

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

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评析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

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

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

而造纸厂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

九、保险公司应对下列损失进行赔偿:(ABCDE)A、印染厂因发生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B、药厂因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C、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撞、水渍等损失D、在抢救受灾物资时将保险房屋、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E、在施救过程中,雇请了一些人员进行抢救而发生的工资费用十、3000元买车险,轮胎丢了却不赔06.10.13,家住武汉青山区的肖女士称,家里有一辆微型面包车,为防意外事故,她投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等5个险种,一共花了3000多元。

上周一早晨,她出门时突然发现,车竟被砖头垫着,4个车轮全不翼而飞。

肖女士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在询问她所投保的几个险种后表示,肖女士所提的几个险种都不承担轮胎丢失的损失。

肖女士称自己还买了盗抢险,保险工作人员解释,盗抢险不含配件,只理赔整车被盗的情况。

“花这么多钱买保险,连轮胎丢了都不赔。

”肖女士很委屈,只能自己掏1200多元配上四个轮胎。

解释: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客服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轮胎属易耗零部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单独承保轮胎,而且在很多险种中,轮胎也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

肖女士虽然买了全车盗抢险,但该险种只有在全车被盗时才会赔,如仅仅是轮胎、车内音响设备、车标等零部件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

保险条款中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

十一、A公司将新购买的一台二手奔驰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6万元。

保险期限内出现保险事故,A公司花费修理费总计23万元,经估价该车重置价值为39万元。

保险公司应赔偿A公司()。

A.26万元B.23万元C.39万元D.15.33万元保险公司赔款=23× (26/39)=15.33元因为车辆新车购置价为39万,投保时为26万,属于不足额投保,故赔款应按照比例赔偿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无论保险金额低于、等于或是高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l一免赔率)♦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款。

♦赔款=(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1一免赔率)♦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一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金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

只有一次损失等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才终止。

十二、第三者责任险:设甲乙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乙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乙两车共损失4500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