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企业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出资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出资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涉及破产诉讼的;(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出资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出资企业对其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一般采取股权质押方式,其担保总额以该出资企业对其权属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九条出资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出资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国有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投融资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投融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章程。
2.风险可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融资风险的可控、可承受。
3.效益优先: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
4.科学决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三、组织与职责1.成立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企业投融资方案,提出专业意见。
2.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评估投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投融资活动。
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核算资金成本、管理债务等工作。
4.法务部门负责合同审查、法律风险防范等工作。
四、投融资决策程序1.立项:开展项目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投资目的、规模、方式和预期收益等。
2.可行性研究: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风险和收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评审与审批: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评审,经审议通过后报请企业决策层审批。
4.执行与监督: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组织投融资活动,加强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安全和效益。
五、融资管理规定1.融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等。
2.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和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3.资金成本:认真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和风险,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4.资金使用: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使用融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
六、投资管理规定1.投资方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回报率的领域。
2.投资决策: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投资决策,防止盲目投资和跟风行为。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湘国资[2014]18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0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14〕182号)
各监管企业:
《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4年第十四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14年10月10日省属监管企业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等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促进企业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国资发产权〔2008〕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监管企业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条。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促进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1. 所有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2.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预算和计划管理,对各项投资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3. 投资项目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项目管理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有效实施。
三、融资管理1. 企业融资活动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合规,保护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
2. 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资金和外部融资,保持稳定的债务水平。
3. 融资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规定,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
4. 对于市财政担保的融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追踪。
四、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1. 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经过审查和批准程序。
2. 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公平性原则,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重组方案和转让协议,保障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监管和审计,防范利益输送和不当侵占行为。
五、信息披露和监管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及时、公正、透明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投融资信息和业绩变动情况。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和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2016修改)【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发文字号】温政办[2016]105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0.11【实施日期】2016.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试行办法(温政办〔2016〕1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适用本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融资管理。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以股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T等方式进行融资,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度性原则。
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自身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二)低成本原则。
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三)高效率原则。
把握资金需求的时间,做到适时取得资金支持,避免造成融入资金闲置。
(四)期限匹配原则。
融资期限要与投资项目现金流相匹配,避免以短期融资用于长期投资或以中长期融资用于流动资金。
(五)合法性原则。
企业融资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要合法合规,法律手续要完备。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
为的管理,推动贵州省经济健康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以
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融资行为。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遵守,坚持合法合规、
规范秩序、安全有效,依据事实准确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融资结构,
尊重市场规律,避免利益冲突。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当遵守审慎管理、风险控制及责任制,构
建完善的融资审批、登记、披露制度,依法操作,审慎评估,妥善控
制融资成本。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注重资源配置效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
资源有效构成,建立分类管理体系,统一融资尽职调查标准,健全绩
效评估机制,科学全面管理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注重审等合理有效性,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强化混合融资,支持科技创新与技术改造,推进发展金融产品,
完善贷款还款能力监测系统。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在完善安全保障、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
采取创新性的融资工具、内外部投融资互动机制,以促进更大的融资空间。
贵州省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注重融资结构、财务风险管理,依据审慎性原则建立财务风险管理机制,综合考虑财务风险和收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09〕6号)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6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主要包括: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融资管理第三章借款及担保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宜宾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融资和借款及担保行为,建立管理有序、决策科学、防控风险、推动发展的融资和借款及担保管理机制,增强企业自主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其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和其他融资行为;借款主要指企业作为债权人将资金借予其他单位的行为;担保主要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章融资管理第四条实行计划总额管理。
企业年初根据发展战略、主营业务经营规划、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包含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融资活动)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资金用途、年度偿债计划以及实施年度融资计划对本企业债务结构、财务状况影响等内容。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计划,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计划调整:(一)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新增实施的重点项目,需要融资的。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1日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人民政府出资(包括市直各部门、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者无形资产投资的行为。
主要包括:(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合资企业、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投资、股权置换等投资;(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置不动产、房地产投资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产品、期货、信托、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五)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PPP、BOT、BT等模式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非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非主业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金融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办法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对外融资行为,实现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代融资及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权益性资本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增加资本金、增资扩股、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三条融资原则:一)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二)充裕利用当局及行业优惠政策,主动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无息或贴息贷款等;三)权衡资本布局(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四)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融资方式与公司融资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融资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融资行为的决策机构,统筹审定公司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六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司融资行为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履行报备程序;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履行报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融资工作。
主要负责:一)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公司的融资工作,对子公司的融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二)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需要制定融资计划;三)提出具体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四)负责对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融资计划编制及审批第一节年度融资计划第八条每年XXX应当根据公司开展规划、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等,组织体例次年度融资计划。
第十条公司及各子公司根据次年投资项目、经营开展等体例资金需求及次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战略投资部。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一、引言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融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的稳定运行。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融资方式、融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国有企业融资的特点国有企业融资与一般企业融资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重要经济实体,其融资过程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并受到国家政策的引导和规范。
因此,国有企业融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政府背景:国有企业具有政府所有或控制的背景,政府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东,融资过程经常需要政府的支持和保证。
2. 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如稳定社会就业、保障市场供应等,这也是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的重要原因。
3. 利润与社会效益的权衡:国有企业融资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效益,做到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统一。
三、国有企业融资的方式国有企业融资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融资用途和融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
1. 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融资的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直接从市场上获得资金,适用于企业有一定的信用和知名度的情况下。
2. 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进行融资的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物,并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四、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建立合理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的规则。
2. 风险可控: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同时降低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
3. 政策引导:国有企业融资应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家扶持政策,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益。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融资业务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在融资业务管理方面,该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融资管理体系、融资申请流程、贷款管理、风险控制、业务监督。
一、融资管理体系公司为了保证融资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融资管理体系。
该体系包括融资申请、财务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还款管理等流程。
同时,公司还设立了融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融资审核、管理、监督等事宜。
二、融资申请流程在融资申请方面,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审核机制,申请人需要提交公司要求的各种材料,包括申请函、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公司将根据公司内部的评估机制和财务状况,审核是否发放融资。
三、贷款管理对于公司发放的贷款,公司采用了分期还款的方式,即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款期限和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等。
同时,公司还采用了动态管理方法,对还款情况进行及时监控,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
四、风险控制在融资业务管理过程中,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由于公司业务涉及面广,所以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回收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措施都要非常严密。
公司人员要定期组织企业风险管理培训,促进其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的实现。
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将采用精准的风险控制手段,例如财务审计、合同约束、资产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等。
五、业务监督为了保证融资业务管理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公司融资管理部门将根据公司内部要求,定期对融资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和检查。
同时,公司还将定期出具融资业务监督报告,对公司的融资业务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为企业在融资业务追求效益,减少风险提供保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市政[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企业性质,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授权经营,业务受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和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决策。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二)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三)其他投资行为。
授权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二章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监管职责与制度第七条企业是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投融资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三)对投融资项目及借款和担保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依法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四)对须报市政府核准的非政府性投融资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先报市国资委审核。
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五)单项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六)组织开展项目投资后评价;(七)统计分析投融资项目,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八)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九)对下属企业的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投融资及借款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防控担保风险。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进行分类监管;(五)建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和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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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般来说,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但近年来,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由于国有企业关系者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融资方式必须按照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具体落实。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
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
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
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
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十分细致的,对制定目的,专业术语都有介绍,融资方必须在投融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融资,在融资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融资事宜。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只有通过审批的才可以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