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供应中的谈判与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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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供应中的谈判与合同

第一章制定商业协议

1.招标过程类型P6

公开招标:将招标邀请广泛公布并对任何潜在投标人开放。

选择性招标: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最终确定3-10个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

限制性公开招标:邀请有潜力的供应商合同竞价,已进行部分资格预审。

2.招标的步骤P6

(1)编制详细规格和起草合同文件,详细载明要求

(2)公布需求、投标程序,并给出表示参与的意愿或提交标书的时间表

(3)发出资格预审调查问卷,以响应投标人的参与意愿,并给出问卷的返回期限

(4)向那些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公告或投标邀请人的人发出投标邀请和投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价格文件/或投标格式、规格说明、合同授予标准、合同条件或采购条件、提交截止期限以及预先标明地址的投标回执标签)(5)应按同样的方式在相同的日期向每个潜在供应商发放投标文件

(6)标书或要约将在提交截止日后由投标评估小组收取开封

(7)在需要时进行投标后澄清、供应商信息验证和/或谈判

(8)授予合同,通知投标人合同授予情况

3.最佳化的招标程序应有哪些步骤。(P6 2.12)

答: 最佳化的招标程序应有以下步骤 1) 拟定详细的规格,起草合同文本

2) 决定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选择性/限制性招标

3) 为招标流程确定一个可行的时间表

4) 公告需求内容、招标程序、竞标意向表达时间表(在选择性招标中)或提交标书时间(在公开招标中)。

5) 对收到的竞标意向发出资格预审问卷

6) 发出投标邀请函(ITT)和招标文档

7) 规格以及其他招标文档要一视同仁地在同一天发给所有潜在供应商。

8) 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的标书

9) 在指定日期开标,由指定的官员作为见证人

10) 将收到的标书记录在案

11) 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对标书逐一进行分析,从中选取“最优要约”

12) 开标后的供应商信息澄清与确认,以及谈判(如果需要)

13) 合同授予,公告或通知合同授予情况。

14) 总结汇报:按要求对落选的投标方做出反馈

4.服务规格中的问题P12(在服务规格中会产生什么附加困难?)

(1)服务是无形的,并且缺乏“可检查性”。

(2)服务是可变的。

(3)服务是“实时”提供的。

(4)许多服务仅在一些特定的地方可以实施。

(5)规格可能需要包括对服务提供处所、所需的通行要求和相关问题的明示理解

(6)可以在一个较长的合同期内购买服务,其间原始规格的要求可能发生变化,从而需要复核、灵活性和变更控制。

5.合同条款P18

合同条款就是合同各方对自己在合同中应该具有的权力和义务的一种表述。

明示条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和认可的条款。

默示条款:依据不成文法已被接受的法律规则和成文法(立法)存在的条款,并因此形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否在合同里明确表述出来。

6.标准合同的优缺点P20

优点:(1)减少制定合同的时间及成本(包括法律服务成本)

(2)避免重复(不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稍加更改)

(3)行业模板合同被广泛接受,从而减少了谈判时间及成本

(4)从设计上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缺点:(1)和协定的合同相比,对于势力较大的采购方来说,标准合同条款可能不是那么有利

(2)可能没有包含符合采购方利益要求的特别条款或要求

(3)如果有大的修改变动,仍需要法律顾问(4)需要花成本培训采购人员使用模板合同

1.有效要约什么构成一个有效的邀约?使一个有效邀约有效的要求是什么?P39

(1)要约必须是对在合同中受约束意愿的确定的、不含糊的或无歧义的陈述(2)它必须是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的要约(3)它必须向受要约人加以成功传达,以至于他意识到它的存在(4)在受要约人承诺要约时,它必须是“开放的”(仍有效力)

2.合同的标准条款(有哪些?)P45(表格2-1)

(1).弃权:如没有在既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不代表在今后不可以继续行使该权利。

(2).不可抗力:如因双方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或延误合同的履行,则可以免除责任(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洪灾等等)。

(3).法律及司法管辖权:依据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执行这份合同。

第三章供应合同协议

1.一次性采购P54(在什么情况下一次性采购是明智的选择?)

一次性采购的范围包括:

(1)低值新采购,如:办公家具的更换

(2)一次性服务的合同承包,如:办公室的装饰或搬迁

(3)高值、长使用寿命期的资本资产的采购,如:设备、机械、建筑物

一次性采购的优点:

(1)转换成本较低

(2)采购成本低廉

(3)可以通过维持竞争和投机性的现货购买获得价格优势

(4)不必聚集供应

2.解释总括订单的含义P58

总括订单:买卖双方简化重复项目采购程序的协议,根据该协议供方负责在一致同意的时间段内以一致同意的价格提供估计数量的物品。

1.有时不以货币金额规定价格,但协议含有一个确定价格的公式。

2.通常不事先约定物品供应数量。

总括定单适用于采购低价值的,并且具有大量、重复需求的物品。

3.按需分批发货合同P59

按需分批发货合同:买卖双方建立的、在合同期内承诺采购指定数量物品或服务的合同。它对合同期限内的采购数量有约束力。

通常是先有框架协议,再具体下分订单。通常以“持续要约”相同的方式运作。

(总括订单和框架协议的区别-需留意)

4.框架协议P60(如果框架协议就位,在货物、工程或服务需要产生时公共部门的买方有什么选择方案?)

框架协议提供了有效安排若干类似合同的备选方式,特别适合作为公共部门组织的一个签约机制。大多数框架协议本身不是合同,不存在购买义务。

框架协议的定义为:一个或多个签约部门(买方)以及一个或多个经济运营者(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或其他协定,它确立了各种条款(尤其是有关价格和质量的条款),按这些条款经济运营者将框架协议适用期间与签约部门签订一个或多个合同。如果框架协议就位,在货物、工程或服务需要产生时,公共部门的买方有三个基本选项:

(1)按框架一致同意的条款,根据与选定供应商达成的框架签发分订单,不需要再次完成欧盟指令规定的全部程序步骤。(2)在框架中所包含的多个供应商之间开展进一步的微型竞争,以便选择经济最有利标并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3)如果框架不能为某个特殊需求提供具有资金价值的物品,转向其他地方。

5.服务水平协议(SLA) P67(列出服务水平协议的典型内容)

含义:服务水平协义(SLA)是绩效要求的正式说明,详细且准确地规定了服务供应商将要提供的服务性质与服务水平。

内容:(1)包括什么服务

(2)服务的标准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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