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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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实务

合同实务

合同实务多年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合同管理工作中,尤其对于频繁发生的合同类型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

但是,在合同实务中,我们所遇到的问题是多种多样,异常复杂的,所发生的情况并不会如法律条文那样直接明确。

这就要求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对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有关的法律制度有深入的、体系的了解,从而才能在实务中,在合同的特定履行阶段了解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出现合同争议以后如何催告、抗辩,如何依法解决合同争议,作好诉讼准备。

我们的合同工作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是非常高负荷的,很难有专门的时间来进行合同法的系统学习。

制作本《合同实务》目的就在于帮助我们的合同管理人员深入了解与业务有关的重要合同法律制度,有关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尤其是业务中频繁使用的买卖合同),出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途径,以求在业务中得以实践,灵活运用。

本实务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包括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的任意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

这些内容仅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但对我们的业务是最重要的。

我们几乎在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会遇到这些法律问题。

该部分并不求全面,但求重点突出,贴近实务。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的制定。

包括具体条款的制定的规范目的,合同条款的制定方法。

第三部分:合同的履行控制。

包括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对方违约等各种问题时,如何进行通知、告知、催告、保全证据和提出权利主张或和解方案,进行诉讼准备。

第一部分合同知识准备合同与合同法在谈论一个个的具体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想想平常我们是如何订立合同的。

这是一个卖家,他想把他生产的一些产品卖给你。

他初次来时,给你送来了他们的产品介绍。

这种产品正是你所需要的,你向他询问了报价。

当然,对方很愉快的告诉了你他们的报价,并且会询问你,你所需要的产品的规格、以及大概的用量,要货的可能时间。

劳动关系案例

劳动关系案例

未经协商员工有权拒绝调岗小刘两年来一直在某连锁饭店担任门卫工作,饭店和小刘的住所都在城北,上班也比较方便。

然而一年后,单位人事部门经理突然通知小刘,由于工作需要,准备把他抽调到城南的另一连锁店工作。

小刘听了很是郁闷,他感觉自己已经在此地工作了两年,各方面都比较熟悉,交通也比较方便,所以不想轻易调动,之后他主动和人事部门沟通,却遭到了拒绝。

然而,更让他意外的是,三天后,单位向他发出了辞退通知书。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刘把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饭店撤销之前下发的辞退通知书,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自己自被辞退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全部工资。

法庭上,小刘说,单位在没有提前和他协商的情况下,突然要求他到另一连锁店上班,他和单位协商后,也没有任何结果,最后小刘提出,就算是必须调动,单位也应给他一段考虑和准备的时间,可他很快却收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书。

小刘认为,单位没有说明调岗的合理性,也没有尽到提前和员工协商的义务;而饭店代表则辩称,虽然合同中约定小刘的工作地点在此分店,但饭店的性质属连锁经营,当初小刘是与总店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总店有调动员工岗位的权力,所以小刘不服从用人单位调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饭店的规章制度,所以辞退小刘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此案的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饭店与小刘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小刘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2000元工资。

无劳动合同并非无劳动关系近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连续报道了深圳百余农民工为争取尘肺病检查而艰难维权的事件。

未按时到货的法律后果(3篇)

未按时到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当今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货物的按时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卖家未能按时将货物交付给买家的情况时有发生。

未按时到货不仅会给买家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还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未按时到货的法律后果,旨在帮助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未按时到货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按时到货属于卖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按时到货给买家造成的损失,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逾期交付违约金在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的条款。

如果卖方未按时到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未按时到货的法律后果1. 经济损失未按时到货可能导致买家无法按时完成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

如原材料供应中断、生产线停工、客户订单延误等。

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商誉受损未按时到货可能导致买家对卖方产生信任危机,影响买卖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卖方在市场中的商誉也会受到损害。

3. 违约责任追究买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判决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信用记录受损未按时到货的违约行为会记录在信用系统中,对卖方的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

在今后的交易中,卖方可能面临更高的融资成本和更严格的信用审查。

5.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按时到货的卖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违约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会给合同双方都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

当大家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时,是否了解过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呢,又应该如何写一份完整的服务合同违约责任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

一、《合同法》中关于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1、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3、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5、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6、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服务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

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272条全文规定

合同法272条全文规定

第二十七条十二条 [履约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履约抗辩权的规定。

一、履约抗辩权的概念履约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履约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互负债务:履约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之间互有债务,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债权。

2. 有先后履行顺序: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合同中应当约定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包括未按时履行、未按约定履行等。

4.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质量不符合约定、数量不符合约定等。

三、履约抗辩权的行使1.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这意味着后履行一方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直到先履行一方履行完毕。

2.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如果先履行一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

四、例外情况1. 不可抗力: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履行要求。

2. 依法可以行使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后履行一方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行使抗辩权。

五、履约抗辩权的法律效力1. 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债务,视为先履行一方违约。

2. 先履行一方违约责任:先履行一方因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案例分析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双方未签字但合同已经履行有效吗

双方未签字但合同已经履行有效吗

双⽅未签字但合同已经履⾏有效吗在拟定合同的时候,不少合同的双⽅已经签订了合同签订的意向,但双⽅就是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些⼈在这时候就会认为合同已经开始履⾏了,觉得合同已经开始有了效⼒,很多⼈对此的内容并不是太懂。

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双⽅未签字但合同已经履⾏有效吗双⽅未签字但合同已经履⾏不⼀定有效。

在遇到发⽣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的,如果⼀⽅当事⼈已经实际履⾏了合同义务,同时对⽅当事⼈接受了履⾏,就可以说明双⽅当事⼈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致,因此合同成⽴。

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采⽤书⾯形式订⽴合同,当事⼈未采⽤书⾯形式但⼀⽅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条规定:“采⽤合同书形式订⽴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该合同成⽴。

”如果⼀⽅当事⼈已经实际履⾏了合同义务,同时对⽅当事⼈接受了履⾏,就可以说明双⽅当事⼈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致,因此合同成⽴。

当事⼈履⾏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履⾏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对⽅也接受了履⾏。

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合同在履⾏过程中,对⽅当事⼈拒绝接受履⾏,即使相对⼈履⾏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因为这表⽰双⽅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致。

⼀⽅当事⼈履⾏了次要的义务,对⽅当事⼈接受了这种履⾏,但义务⼈⼜拒绝履⾏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不能请求义务⼈继续履⾏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

由此可见,在遇到发⽣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的,如果⼀⽅当事⼈已经实际履⾏了合同义务,同时对⽅当事⼈接受了履⾏,就可以说明双⽅当事⼈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致,因此合同成⽴。

双⽅未签字但合同已经履⾏了的话,它就还没有⽣效,只要合同还没有⽣效的话,它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家要能够清楚。

社区法律咨询案例(3篇)

社区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是某社区居民,居住在该小区已有十年之久。

近年来,张女士所在楼栋的邻里关系日益紧张,尤其是与楼上的邻居李先生之间,矛盾不断升级。

起初,双方因为楼上装修噪音、漏水等问题产生纠纷,张女士多次与李先生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经过1. 纠纷起因张女士居住在五楼,楼上邻居李先生居住在六楼。

2019年,李先生家进行房屋装修,期间产生大量噪音。

张女士多次上门沟通,要求李先生在装修期间采取降噪措施,但李先生对此置若罔闻,噪音问题依然严重。

2. 诉求与协商张女士为了减少噪音干扰,曾多次与李先生协商,要求其在施工期间采取降噪措施,并承诺在装修结束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协商无果。

3. 法律咨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她来到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点,向法律顾问咨询如何维权。

三、法律顾问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文化区、医疗区等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相邻方应当相互尊重,不得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2. 维权途径(1)协商解决:首先,张女士可以再次与李先生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噪音污染行为,并采取降噪措施。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协助。

(2)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张女士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3)诉讼解决:如果调解无效,张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停止噪音污染行为,并赔偿损失。

四、法律顾问建议1. 收集证据:张女士在维权过程中,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等,以证明李先生的噪音污染行为。

2. 寻求支持:张女士可以寻求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的支持,协助其维权。

3. 依法维权:张女士在维权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展开全文一、问题之提出(一)现行立法规定不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承担何种责任,现行立法的规定并不明确。

其中,直接论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法律关系者为《招投标法》第45条第2款前半句,但此句仅仅言明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但此种法律效力,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

再查看《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还需要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30天之内,签订书面合同。

这里的书面合同是否意味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并未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仅仅成立了法律上的预约合同,也存在疑问。

《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人发送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按照这种定位,投标人的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人的承诺。

结合《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完全符合这种逻辑推理。

通过对现行规定的理解,若没有《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则将中标通知书理解为承诺,此时,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似乎没有什么障碍。

但这种假设,显然不切实际,如何通过理论和实务上的讨论,恰当的解决前述规定的不一致,当属于紧要迫切之事。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摇摆针对前述立法上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拟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终局的解决前述困扰。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作出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务上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没有销售合同违反了什么

没有销售合同违反了什么

没有销售合同可能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下面,我们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 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如果没有销售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就可能无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从而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原则。

2. 违反合同法的具体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销售合同,消费者就可能无法充分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而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没有销售合同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权益受损,甚至可能引发欺诈行为。

因此,在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建议双方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课时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高中政治选修2  同步讲义 课时2 有约必守 违约有责

课时2有约必守违约有责课程标准知能目标核心素养1.3理解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违约责任,熟悉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1.探究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合同履行的免责条件。

2.论证坚持全面诚信原则,履行合同推进市场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注意合法变更合同条款的条件。

1.科学精神:明确合同内容,合理合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法治意识:在协商一致条件下变更合同,合理合法维护自身利益。

一、一诺千金重在履行1.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3.合同履行的要求(1)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2)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

①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合同的变更①原因:合同订立后,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当事人可能会有改变或者解除这种法律约束的想法。

②要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违约有责1.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违约责任(1)实质: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判定①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②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承担方式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民法典先签合同再履行的规定

民法典先签合同再履行的规定

民法典先签合同再履行的规定1.1 协议背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协议。

此协议适用于双方就特定事项进行的合作,旨在建立清晰的合作框架和责任界限,促进双方在项目中的有效合作。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理解,并同意遵守协议条款。

1.2 定义和术语1.2.1 协议双方:指本协议中定义的两方合作主体。

1.2.2 项目:指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

1.2.3 合作期:指协议中规定的合作开始和结束时间。

1.3 合作内容1.3.1.1 共同完成项目中的各项任务,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1.3.1.2 共享资源和信息,以提高合作效率。

1.3.1.3 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进展,解决遇到的问题。

1.4 权利与义务1.4.1 双方的权利1.4.1.1 各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以完成项目。

1.4.1.2 各方有权根据协议要求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1.4.2 双方的义务1.4.2.1 各方应按时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任务和责任。

1.4.2.2 各方应保护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1.5 财务安排1.5.1 财务分配1.5.1.1 双方应根据协议中约定的财务安排,分配项目产生的费用和收益。

1.5.1.2 具体财务分配方案应在协议附件中详细说明。

1.5.2 支付方式1.5.2.1 各方应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1.5.2.2 支付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支付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1.6 知识产权1.6.1 知识产权归属1.6.1.1 双方在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归属。

1.6.1.2 若协议中未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双方协商的原则处理。

1.6.2 知识产权保护1.6.2.1 各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项目中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1.6.2.2 若发现侵权行为,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重庆市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重庆市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重庆市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在劳动法越来越被大家熟识的现在,我们更要清楚劳动法的实施细则到底包括什么,以免弄混。

下文是重庆市劳动法的实施细则,仅供参考!重庆市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订立及签订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及签订原则

劳动合同订立及签订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比《劳动法》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合法的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

民法典(合同通则违约责任577—594)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225条解读案例

民法典225条解读案例

民法典225条解读案例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纲,其中的225条是关于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解读民法典225条的具体内容。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约定,甲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作为首付款,剩余50万元在交房时一次性支付。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甲却未能如期支付首付款。

根据民法典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和解除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可以选择要求甲履行合同,即要求甲支付首付款。

同时,乙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即终止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收到的财产,并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返还已经支付的部分首付款,并要求甲赔偿因解除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一种经济赔偿,用于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作为对甲违约行为的经济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赔偿责任和解除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已经构成违约。

乙可以选择要求甲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225条对于合同法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民法典1179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1179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1179条理解与适用一、背景介绍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1179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涉及到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该条进行理解与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法典1179条内容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

该条规定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支付违约金。

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三、理解与适用1. 违约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好的,用于补偿因违反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协商订立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2. 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条件债权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也就是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并且该期限已经过去,但债务人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在请求支付违约金时,债权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实际损失的金额。

4.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概念。

违约金是双方事先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好的一种补偿方式,而损害赔偿则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义务履行而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所产生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违反合同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债权人选择了请求支付违约金,就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

5. 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提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在书面要求中,应明确指出合同条款和相关事实依据,并附上相应证据。

合同法(1999)

合同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1999-03-15实施:1999-10-01法律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签署空白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签署空白合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条款,但在合同主体、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上,双方均未填写。

合同签署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空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署的合同在部分条款上存在空白,但合同主体、货物的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核心条款已经明确,合同的基本内容具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因此,双方签署的空白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关于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空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具备,而不是合同的形式是否完整。

在本案中,尽管合同在部分条款上存在空白,但合同的基本内容已经明确,因此,双方签署的空白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咨询

法律顾问咨询

尊敬的客户:您好!我是您的法律顾问,非常荣幸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在您遇到法律问题时,我们愿意为您提供以下帮助:一、关于合同纠纷尊敬的客户,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合同纠纷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和建议:1. 问题描述根据您的描述,合同纠纷的起因是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

具体纠纷情况如下:(1)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6月1日(2)合同内容:甲方(您)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价格为100万元,乙方应在2021年7月1日前将货物交付甲方。

(3)纠纷原因: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

2. 法律分析(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合同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成立有效。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方因乙方违约遭受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建议与措施(1)收集证据:收集与合同纠纷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送货单、付款凭证等,以证明乙方违约事实。

(2)协商解决:尝试与乙方进行协商,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赔偿经济损失。

(3)诉讼途径: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劳动争议尊敬的客户,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劳动争议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和建议:1. 问题描述根据您的描述,劳动争议的起因是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导致员工不满。

具体争议情况如下:(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月1日(2)合同内容:甲方(公司)雇佣乙方担任某职位,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10日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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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接受对方履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古蔺法院判决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6-12-25 09:27:00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接受合同履行标的物一方不得以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于2003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向古蔺县交通局承包古蔺县金兰大道A1段建设工程,向原告三星石厂(私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石灰石露天开采)定作建设工程所需水泥砼管,三星石厂于2003年5月30日前陆续将水泥砼管送到被告施工现场。

后因古蔺县交通局未完成拆迁,导致工程停工。

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在向古蔺县交通局索赔的诉讼中,已将原告交付的水泥砼管作为材料损失一并主张并得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

原告已交付的水泥砼管经鉴定价值78039.50元。

由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订单,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及价款发生争议,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定作报酬,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04368.90元、赔偿损失并给付利息。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定作过水泥砼管,既没有发出要约,也没有订单。

时任发包方古蔺县交通局领导的梅某强行介绍并要求被告接受原告方的供货,且双方在价格上未达成一致意见。

但原告仍利用该领导的关系,将其厂内原有的水泥砼管强行运至被告施工现场堆放至今。

故被告没有支付货款义务。

裁判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三星石厂不是专门从事水泥砼管生产的企业,如果被告未定作水泥砼管,原告必然不敢批量生产并实际交付到被告工地,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推定原、被告的定作合同关系成立。

但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和订单,对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不能确定,故只能以双方实际交付的水泥砼管作为合同履行的标的,参照鉴定的价值给付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定作人应自最后批次货物交付次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据此,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8日判决:
一、由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三星石厂78039.50元,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三星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号为[2006]古蔺民初字第394号)
案例编写人: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梅廷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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