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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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代表了 两种不同的判断取向。
“恶法非法”是以“道德”为评判标准衡量 法律的结果,它属于一种以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 (道德)定义“法”的思维方法。“恶法非法” 是作为判断者的人以道德为标尺、从自己的主观 立场出发,做出的“恶法”不符合自然法要求的 一种论断。这种判断方法在性质上属于反映了判 断人主观想法的“价值判断”。 “恶法亦法”则以“法”是否具备某种被称 为“法”的形式为标准衡量法律的结果。 ,“恶 法亦法”反映了一种对现实的描述,属于事实判 断。
其次,“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分别强调了 “法”的内容与形式。
“恶法非法”中的“恶法”之中心在于 “恶”,意在强调实在法内容的不良善;而“恶 法亦法”中的“恶法”所言之重心在“法”,亦 即一个被称为“法”的东西是否具备实在法的外 在形式。 结合第一点的内容,我们可以将“恶法非法” 理解为“内容邪恶的实在法不符合自然法的要 求”;将“恶法亦法”理解为“内容邪恶但具备 了实在法形式要件的实在法也是实在法”。 从矛盾的角度看,其实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关系。
那么对于恶法的态度: “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 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 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 强行违反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 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 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
——托马斯· 潘恩(1737—1809)
“恶法非法”且“恶法亦 法”
就“恶法非法”而言,其中的第一个“法”字是指实在法 (positive law),亦即国家制定的法律;但这组词中的第二个“法” 字却意指自然法(natural law)。 循此思路,“恶法非法”就意味着:有悖道德的实在法,不符合 自然法的要求。与此相对,“恶法亦法”中的前后两个“法”字都是 指实在法(positive law)。 这种法观念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以至人们能够自觉 地在生活中将“法”和“法律”区分开来。希腊文中的“ius”和拉丁 文中的“lex”、英文中的“a law”和“the law”的区分是为例证。 汉语并未对“法”(自然法)与“法律”(实在法)做出明确的 区分。正因如此,汉语的思维方式影响了我们对“恶法非法”与“恶 法亦法”的理解。还原这两个命题存在的历史文化土壤,我们自然会 发现“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讲述了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因 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立性”。
2016/9/6
“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 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获得普遍服从 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
2016/9/6
恶法非法?
2016/9/6
浅议“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
安提戈捏——恶法非法
苏格拉底——恶法亦法
2016/9/6
自然法学 派 实证分析 法学派
•恶法非法 •恶法亦法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 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 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 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 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恶法非法”、“道德与法的统一” 就是自然法学派的主要思想,也奠定了西方法哲学 的基础。)
实证主义法学派:
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 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 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 “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 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 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 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 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道德是道德,而法律是法律,他们提倡道德与法律的分离 始终坚持法律的实际存在和法律良善的评判标准是两个不同 的问题)
法律学派
特点
优点
缺点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派
百度文库
确定性
可遵循。预期。操 作
滞后、僵化、不灵 活
自然法学派
不确定性
灵活性。适应性
随意性、不可预期 性
2016/9/6
恶法非法?
或
恶法亦法?
首先,“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字面含义上的巨大差别, 决定了它们并非对立的理论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