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 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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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出租方:绍兴市越城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科技创业产业园(越兴大厦)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情况
1、甲方位于越兴大厦,地址为越城区环城西路延伸段与朝皇路交叉口绍兴市越城区科技创业产业园(朝皇路218号越兴大厦)__层计___平方米的用房出租给乙方办公及经营使用。
2、乙方在租房内主要从事__,企业注册资金__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以及交纳方法
1、租赁期限:甲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至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限共__年。
2、房屋租金:以建筑面积(含公摊)为计算收费依据,租金包含了物业费,房租三年每年一付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月日至年月日含税租金为元人民币;年月日至年月日含税租金为元人民币;年月日至年月日含税租金为元人民币。
3、停车位租金:停车位300元/月/辆。甲方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只停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至__年__月__日收回,租赁期限共__年,停车费前三年每年一付,后三年收费标准另定,甲乙双方约定该停车位年月日至年月日含税租金为元人民币;年月日至年月日含税租金为元人民币;年月日至年月日含税租金为元人民币。
4、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时间:按年度一次性结算,本年度租金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付清,先付后用。下一年度的房租费、停车费在当年度的11月底、12月初一次付清,如到当年度12月10日前未付清视作为违约处理,甲方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相应违约的经济损失并将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再退还。
5、押金和其他费用: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押金和装修押金,,押金分别为__人民币,(大写)__和__人民币,(大写)__,甲方收取押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无息归还乙方;租赁期间,乙方使用发生的水电费/通讯费/电梯等公共能耗等收费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乙方应按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相关要求装修,如违规装修,装修押金予以扣除。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交接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房租费、停车费及押金后,甲方将委托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作为物业方办理相关入驻手续,由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将本合同第一条所定的房屋及房屋相配套的设施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对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以示交接完毕。
2、本合同期满且未能达成新租赁协议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必须于合同终止日所租赁的房屋、钥匙、移交单等交还与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并由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通知甲方房屋已清场;经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通知甲方退还押金。
3、若乙方未能如期将房屋交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加倍收取租金直至交付完毕。
第四条水、电、网络和通讯费
1、水、电费:水、电费由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与入驻企业另定协议收取。
2、网络和通讯由乙方与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商议接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出租场地符合出租使用要求。
2、甲方委托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定期检查维修。
3、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或更换用房,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六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1.必须按照第一条约定要求,在租赁场地内从事______,不得任意
改变用途,如确需变更,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作违约处理。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与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签订相关协议,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安装设备时,乙方应书面申请,提供装修图纸,经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债务、债权与甲方无关。
4.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转租第三人或与第三人互换使用。
5.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6.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把房屋交还给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并由其交于
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7.乙方应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8.乙方不得拖欠应缴费用,如拖欠3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一个月(30天)的违约金。
9.乙方必须自觉服从甲方与绍兴家居商贸城服务中心的管理,遵守本绍兴市越城区科技创业产业园管理制度,爱护园区财产,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A.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条件;
B.依本合同的约定,应由甲方修复租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甲方未及时修复(租赁房屋内的相关配套设施的日常损坏与维修由乙方负责)
2、除本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
A.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
B.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和停车位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C.乙方如合同租期未满要求退租,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租,并归还房租费押金。如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有权将一定的房租及房租押金转为租金损失,不予退还。
3、违约金金额:
A.日违约金为当期年房屋租金的5‰;
B.违约天数=自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起至违约事实完毕之日止所历天数;
C.违约金金额=日违约金×违约天数,违约时间超过4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4、乙方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由双方根据损失的程度据实计算、共同核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专业权威的第三方核定。
5、违约金、赔偿金至迟于违约事实完毕之日起十天内偿付;违约金于赔偿当日及其之后仍在延续的,违约金、赔偿金至迟应于每月月底之前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由于国家规定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的,不负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件文件。在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财产损失,由各方自理。当上述时间出现后,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暂时中断履约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即根据绍兴市目前用电、用水情况出现不正常的停电、停水,而造成园区内的设施、设备运作停止,甲方概不承担赔偿乙方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本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的成立、履行、终止发生争议时,甲方、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以求最终解决。
第十条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