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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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之启示
一、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
(一).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特点
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显著特征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发和执法监督、研究评估实行权限分立、职能分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由联邦议会和国会颁发。联邦各州是食品安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主体。食品安全的问题评估和科学监督的主体是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简称BMELV)。
(二).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支柱
德国在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中构架了四大支柱,它们互相补充、构成了范围广泛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这四大基础支柱为:
1.德国食品安全的核心法律——《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LEBENSMITTEL-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为食品安全的其它法规提供了原则和框架;主要目的是“全面保护消费者,避免食品、饲料、化妆品和其它日用品危害消费者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2.《食品卫生管理条例》(Lebensmittelhvgiene Verordnung)和其附件中的关于普通和特殊食品卫生规定。它是实施《食品、日用品和饲料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详尽地规范了涉及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公布于2005年9月1日颁布实施。
3.《HACCP-方案》(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Konzept)。HACCP是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的缩写,方案对食品企业自我检查体系和义务作了详细规范,对生产产品的检查和生产流程中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头的检查实现岗位责任制,以保证食品安全,保护食品消费者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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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HACCP-方案》包含于FAO和WHO《国际食品法典》(Codex Alimentarius),它公布于1963年,是公认的国际标准。
4.食品卫生正确操作的《指导性政策》。它们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在德国的具体化,属于辅导性措施,以企业志愿为原则,由位于柏林的德国标准研究院(Deutschen Institut fuer Normung -DIN)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颁发相应的行业标准。
(三).德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其他重要法规
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四大基础支柱上,德国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形成了体系。《畜肉卫生法》和《畜肉管理条例》、《禽肉卫生法》和《禽肉管理条例》、《混合碎肉管理条例》对肉类和肉制品,《鱼卫生条例》对鱼和瓣鳃纲动物及其产品,《奶管理条例》对奶和乳制品,《蛋管理条例》对蛋和蛋制品分别进行了法律规范。自1993年,《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Richtlinie)是欧盟统一的食品安全法案,对动物源食品的生产和加工有着统一的法律要求。它采取了FAO/WHO食品卫生专业委员会的建议和《国际食品法典》的内容,在欧盟范围内适用,各成员国必须贯彻实施其内容和实质,可将其转化为各成员国的相应法规来实施,德国把《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93/43/EWG》转化为《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应的法规来实施。
(四).德国还有几个辅助性的重要和适用的文献:
1.《欧洲食品安全白皮书》,公布于2000年1月12日,它是欧洲委员会保障食品高度安全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食品局、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监
控和消费者信息等措施。
2.《德国食品汇编集》(Das Deutsche Lebensmittel buch),它记录了对流通十分重要的食品生产过程、食品特性和其它特征,《德国食品汇编集》虽然不是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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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是法律的补充,它可作为专业鉴定的法庭证据。目前,《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
会由32个来自科学、食品安全监督、消费团体和食品产业界的等同数量的人员组成,
以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农业部颁发的“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下设15个专业
委员会,起草主要条文呈交《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各成员,出于权威和公正的
考虑,主要条文需经《德国食品汇编集》委员会一致通过,由联邦消费者保护营养
农业部和司法部、卫生部、经济技术部汇办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公布。
3.此外,《纯净度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管理条例》、《欧洲国会和议会(EG)Nr258/97法案》、《日用品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等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
品中有害物质残留、转基因食品、日用品、农药审批和使用等进行了法律规范。(五).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
用于延长食品保持时间、改善食品外观和使食品易于加工的物质均称为食品添加剂,如防腐剂、食用色素、乳化剂等。在德国只有在法律明文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法律文献有:
1.《纯净度标准》(Reinheitskriterien),由欧洲委员会总秘书处颁布,法律依据为《欧盟法案78/663/EWG》》,它是“食品中允许使用的乳化剂、稳定剂、粘稠
剂和胶炼剂的专门标准”,文号为ABl.Nr.L223,公布于1978年4月14日。
2.《关于限制食品添加剂许可的临时法案》,2002年由于在德国发生了畜禽饲料、果冻甜食品和巧克力的添加剂污染事件,已先后两次颁布了这种法案。分别
颁布于2002年1月24日《联邦报》(Bundesanzeiger)第16期第1185页和2002年4月
16日《联邦报》第71期第8089页。
3.《欧洲议会指导性法案89/107/EWG》,是“成员国食品添加剂的协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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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布于1998年12月21日。
4.《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4/36/EG》,是“允许使用的食品色素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
5.《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4/35/EG》。是“允许使用的食品甜化剂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经96/83/EG法案作了修订。
6.《欧洲国会和议会指导性法案95/2/EG》,是“作为食品色素和食品甜化剂的其它食品添加剂法案”,公布于1994年6月30日。经96/85/EG、98/72/EG
和2001/5/EG法案作了修订。
7.《欧洲委员会2002/247/EG决议》,是“含食品添加剂E425魔芋(Konjak)的果冻食品终止流通和进口法案”,公布于2002年3月27日。
二、德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介绍
(一)德国食品安全的目标与原则
1.德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则和决定有200多项,从农药残留最高限量规定到消
费者知情权规定。所有的规定均服务于食品安全的三项主要目标。一是保护健康。仅允许提供安全的食品。二是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三是向公众提供实事求是的信息。
(图1)食品法的三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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