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国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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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
•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 369—286)。
• 依老子所论,“道”“为天下式”,是万物的端绪,是一 切统一于其中的最高形式。“天道”至公,为帝王统治之 术昭示了方向。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 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 为”的。因此,政治之术应是“无为而无不为”。 • 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 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 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 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墨家
• 代表人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代表了中下层民 众的大同理想。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墨家出 于任侠,墨者组成一个能够进行军事行动的团体,纪律极 为严格,这个团体的首领称为“钜子”。 [墨子之徒尚武,游侠的起源]
• 墨家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倡导“兼相爱,交相利”[有 福同享,有难同当],“兼爱”,“非攻”,以利天下。 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 ,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 减缓等级差别。 • 为了诱导人们实行兼爱,提出“天志”,“明鬼”。也即 天帝和鬼神的奖赏与惩罚。(冯友兰)
• (六)自宋至元,律学逐渐衰微。 • 《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由于经魏晋 至唐五百年的创造和发展,唐律已臻完备,礼法结合也已完 成,基本上照搬唐律的《宋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律因而失去了改进的需求,宋律学也就自然受到社会的 冷落,日渐沦为小道末学。
• 元代,代表汉文化的唐宋法律体系在整体 上被弃而不用,附生于该法律体系的律学 也几乎无人问津。
• 例:子误伤父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日: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 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 不当坐。’
• 自汉以降,历代律学无不以儒家学说为主旨。特别是两汉, 律学几乎成为儒家经学的分支和附庸。
•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 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解读汉律,作为判案 根据的司法活动。 • “论心定罪”——“春秋决狱”的核心。 •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 例:汉代上洛有盗墓者,虽救活墓主,但仍以其“意恶”, 诏“论笞三百,不齿终身”。[齿:录用。一辈子不录 用。] • “论心定罪”原则所强调的是主观“心”的好坏。“春秋 决狱”基本特点在于以主观因素来确定罪之有无、刑之轻 重。
• 严复翻译介绍西学经典:《天演论》、《法意》、《群己 权界论》等; • 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我国涌现出一批受到严格西方社会 科学训练的具有世界视野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如王世杰、 钱端升、吴经熊、徐朝阳、梅汝敖、林纪东、瞿同祖、萧 公权等。
• (二)改旧律而创新法
• 1901年,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 主持草拟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 民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 标志着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瓦解。 • 孙中山(1866—1925)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帝制, 完成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清 末修律的基础上逐渐完成了“六法全书”的立法工作。
• 传统律学形成了独特的法学世界观: • 1.将法视为君主意志的表现,是规范文武百官的准则,统 治百姓的工具; • 2.将法视为伦理道德之器具,治理国家首先必须依靠道德 教化,法律是道德施行的手段; • 3.将法视为维护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工具,用以维护既定 的秩序及和谐; • 4.将法视为整个社会既不可无又不可高扬的东西,认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法理学导论
熊毅军©
第三章 中国法学的历史
• • • •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学思想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1、王权神授、法由天定。
•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í,杀死)之。”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 总之,先秦儒家讲求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结合, 重视礼乐刑政的综合为治。
•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 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 焉?”曰:“教之。”][汪洋在广东:富之教之!] • [庶:人口众多]
• 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 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 性秩序。
法家
•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 (?—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子(约公元前313—前238)。
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 (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统
• 代表人物:康有为(1858—1927)、梁启超(1873— 1929)、严复(1853—1921) • 梁启超出版了中国第一本法理学专论《中国法理学发达史 论》;提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
• 梁启超:何谓法治精神?一群人为甚么能结合起来,靠的 是一种共同生活的规条。若是始终没有规条,或是规条定 了不算帐,或是存了一个利用的心,各人仍是希图自己的 便利,这群体如何能成立?欧美人能自治,能组织,就是 因为有法治精神。欧美人的社会,大而国家政治,小而团 体游戏,人人心坎中都认定若干应行共守的规则,觉得神 圣不可侵犯。这种规则,无论叫做法律,叫做章程,叫做 条例,叫做公约,无论成文或不成文,要之,初时不肯轻 易公认,一经公认后便不许违反,又不许利用。一群人靠 了这个,便象一副机器有了发动机,个个轮子自然按步就 班的运行。
• (一)概况
•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 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 而终结。 • 商鞅改法为律,自商鞅以后,凡属国家常法,基本上都以 律命名。自秦至清,律始终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二)依附于官府的秦朝律学 • 秦朝的律学以解释法条为根本特征。 • 秦朝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官 吏解释法律的物证。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 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 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 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 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 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 母乎?”
儒家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 (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 • • •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 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 构提供了人性依据。[为何礼制规定必须守丧三年?子曰: 三年乃免于父母之怀]
•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 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 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与后 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 (三)两汉律学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 两汉律学适应大一统的需要,以引经注律为重要特征。 • 通过引经注律,为引礼入法开辟了捷径。西汉大儒董仲舒 引经决狱,以《春秋》微言大义进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其 结果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三纲成为立法的基石和司法的 准绳,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法制的正统指导思想。
• 2、“天命观”、“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 “明德慎罚”。 • 《左传》:“以德配天”。 • 《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 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 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 学思想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 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 【壹同天下之义】
• 为了实行兼爱,除了宗教的制裁,还需要政治的制裁。为 此还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观点:设立国家的目的,就 是结束混乱,混乱的存在则是由于“天下之人异义”。因 此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一同国之义”。 • 义,墨子认为就是“交相兼”,不义就是“交相别”。 这也就是唯一的是非标准。通过诉诸这种政治制裁,结合 他的宗教制裁,墨子希望,能够使天下一切人都实行他的 兼爱之道。
• (七)明清律学复兴
• 明初,强调吏民知法,《律令直解》就是明初最早的官方 注律的成果。 • [朱元璋不仅重视立法,尤“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 周桢等取所定之律令,自礼乐、钱粮、制度、选法外,凡 民间所行之事类,取类成编,训释其义”,是为《律令直 解》。] • 官方注律之外,私家注律也不绝于缕。明中叶以后,无力 组织较大规模的官方注律,而一委之于私家。
• 法家思想在战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法家学说被较为广泛 地运用到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而商鞅在秦国的 变法是法家法治理论成功运用的另一个范例。 • 法家思想是一种行动的哲学,革命的法哲学,简单明了, 适应变革和转型的需要。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清代律学集传统律学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私家注律的鼎 盛阶段,流派纷呈,注家辈出。 • 清代注律摆脱了对明人的依赖,律学家既注律也注例,后 者尤为司法实践所急需。
• (八)总结与评价
• 在传统律学形成发展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儒家思想居于主 导地位,亦即律学的主导思想是儒家的核心——伦理纲常, 其理论根据主要是儒学的教条。 • 所以,传统律学既释律又尊儒,既宣法又承德,二者结合。
• 梁启超:我国人民正缺乏此种守规则精神。我国人这种观 念始终没有养成。近年听见世界有个法治的名词,也想捡 来充个门面,至于法治精神,都分毫未曾领会。国会省议 会天天看见第几条第几项在那里议,其实政府就是没有把 他当一回事,人民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议员自身更没有 把他当一回事。大家都不把法律规则当真,所以法律,实 际不过白纸上印了几行黑墨。
• 为此,先秦儒家在外在方面要求恢复礼治秩序,克己复礼, 建立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 在内在方面强调道德力量,将国家秩序奠定于个体的道德 自觉上,重视圣君、贤相、君子对臣民的教化。以仁义和 忠恕为美德。力图在人的第二天性上奠定政治的基础。 •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 哉?” ]
• (四)魏晋南北朝律学的繁荣 • 魏律、晋律是带有总结性的产物,尤其是《北齐律》是隋 唐律的蓝本,当时律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 第一,更集中于对现行律文注释,成为名副其实的注释律 学。 • 第二,律学逐渐摆脱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为相对独 立的学科。 • 第三,由私家注律复归于官府注律。 • 第四,注释内容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 (五)唐朝律学 • 由长孙无忌等人集体编撰、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3 年) 颁行的《唐律疏议》, 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最高成就。 •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 完整的解释。大体而言,在《唐律疏议》中,唐律的律文 只占全部篇幅的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分之二十,而疏议则占了百分之八十。
• 《唐律疏议》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 规范性解释,也有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 处理,表明律学达到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