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国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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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改革创新阶段。

主要介绍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首先探讨了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从清朝末年到北洋政府时期再到南京国民时期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状况;其次探讨了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这段法学教育发展过程;再次探讨了改革开放之后至今的中国法学教育状况;最后讨论了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法学教育;历史发展;发展趋势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教育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历史悠久,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急需改革。

本文就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一、近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

据现有的史籍记载,早在春秋时期,便有著名讼师邓析开设私塾,传授法律知识。

但作为国家兴办的法学教育来讲,则始于三国时期的魏明帝。

据《三国志·魏·卫顗传》记载,魏明帝即位,卫顗上书“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这时,中国便出现了专门负责研究律的部门和官员——律博士,形成了比较正规的法学教育。

当然,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是中国法律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律革命,它不仅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2 000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也直接导致了清末法学教育的产生。

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成立,标志着中国第一所比较正规的法学院校的诞生。

到1909年,全国共设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 282人,占当时全国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

在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法学是比较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的数量无论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高的,一般均占50%左右。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三)
二、中国法理学的一百年 从清末到民国,再到新中国,一直延续
到现在,我们可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 理学经历了风风雨雨的100年,这一百年, 是值得我们大书特书的一百年,也是中 国法理学逐渐走向现代化、走向世界的 一百年。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四)
(一)世纪之初,中国法理学的萌生时

西方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三)
三、西欧封建社会的法理学(中世纪)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 Augusting 354-430, 生于阿 尔及利亚东部的一个小镇)。代表作: 《上帝之城》 2、托马斯· 阿奎 (1225-1274),代表 作:《神学大全》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一)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二)
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 且 格”。 法家:商鞅、韩非子强调法治“以法为本” 墨家:墨子,兼相爱,多相利的法律观 道家:老子、庄子:“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 法律论 (3)汉至清末的法学理论 秦以后的法学理论,经汉代“废除百家”“独 尊儒术”的转换,大体上都以儒家思想为正统, 被称为“儒家独霸”时期。
期 这个时期,中国近代法学刚刚萌芽,法 理学还不是一个独立学科,但法理的思 想观点已经闪现,这里要提到梁启超和 孙中山。
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五)
(二)民国时期:法理学在混杂中成长 民国时期,与当时的社会格局一样,中
国法理学呈现多元思想体系交错混杂, 既有效仿西方学院或法学的所谓正统的 “主流”法理学,又有对西式法理学进 行反思与批判的先进、科学的法理学。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李达。
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学理论 (1)夏、商、西周的法学理论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

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六十年第一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一、六十年发展历程回顾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和资料。

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不仅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而《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

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

此外,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也经由日本学者传至中国,并在法科大学堂建立了中国法制史学科。

《大学堂章程》提出日本有《中国法制史》教程,可仿其以例自行编纂教授,可见当时关注和研究法制史者颇有人在。

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有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六十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50年至1961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列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

1950年9月,中国人民大学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的研究生,共四人,均由苏联专家指导,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

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

1952年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工作,他们运用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

并从1953年起开始编写教材。

另两名研究生胡大展(现于厦大退休)、关子建(已故)从事外国法制史教学。

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招收刘和正等四人,但除江振良外,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
我国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的礼法文化。

在古代,各个
朝代都有制定、修改、实施法律的历史,重要的有周代的《周礼》、战国
时期的《吕氏春秋》、秦汉的法家思想、隋唐的律历体系等等。

但是,这
些法律都由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并不涉及法学研究的概念。

自明清时期开始,中国出现了一批独立自主的法学家,如明代著名法
学家洪应明,他提出了“天下为公”的政治理念,主张尊重民众的利益,
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具有很大的开创性和指导意义。

清代的法学家则以王
兆祯为代表,他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我国法律发展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

20世纪初期,我国的法学发展逐渐开始走向现代化。

1904年创办了
中国法律季刊,1928年开始出版中国法学,这些杂志成为了我国法学最
重要的刊物。

此外,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高等院校相继开设了法学专业,为普及法律知识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解放后,我国法学迅速发展。

1949年成立了中国人民法院,1954年
中国法学会成立,这两个机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

此外,1952年开始,我国法学教育全面转入大学,法学专业开始普及。


代立法机制和司法机制的完善也为我国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法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学派和理论
体系。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法学也在逐步融入国际法律大家庭。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

法学导论第一讲(第十二章第十三章)一、法学概念(一)定义1.西方的法学定义1)古罗马.乌尔比安:法学是神事与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问。

2)近代.格老秀斯(荷)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将正义作为法学的根本内涵,在格老秀斯眼中,法律与道德,法学与伦理具有密切的联系。

)3)莱布尼茨(德)法学者,权力之学也。

4)现代.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法律)司法、执法(违法、侦查、起诉、审判、代理等)2.中国的法学定义1)先秦.刑名/法术之学2)德主刑辅,刑民不分,以刑为主(二)法学的性质:科学性、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三)法学的功能:认知功能、解释功能、引导功能、教化功能、文化功能二、法学的研究对象(对一切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法学才是完善的)(一)以法作为研究对象,即研究法或者广义的法律(二)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包括各种意义的法律,违法、犯罪、侦查等(三)对法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基本任务和根本主题),包括法律结构规律、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变化规律、法律调整规律、法律制定规律、适用规律、遵守规律、监督规律▲法律规律--现象:中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早期资本主义国家:义务本位制--后期:权力本位制 --社会本位制中国现在是权力本位与社会本位并行。

法律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三、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法学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与经验来源,哲学是法学的认识基础与理论基础。

(二)与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对象关联、方法共享、发展互动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法学(法律问题、法律保护理论)研究深入自然科学之中,自然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方法推进法学的发展四、法学历史(一)法学产生:立法的相当发展--法学家阶层出现(西方古罗马法学出现、中国律法出现之后)--法律思想的积累--提升法律理性,推动社会发展,促进学科发展(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希腊的法律思想1)苏格拉底: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法律也是一种道德要求。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第一章`法学历史§1. 中国法学历史一. 先秦(1) 儒家:礼治儒治①亲亲尊尊 (有层次的亲和尊)②德主刑辅③为政在人(2) 道家:无为①道法自然②无为而治(3)墨家:兼爱非攻①兼相爱,交相利②法天,利民(4)法家:缘法而治①法.势.术结合②刑赏峻罚③以刑去刑二. 专制时期 <秦—清>(1)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2)汉:三纲五常,春秋决狱(3)唐:《唐律政议》(4)宋:王安石,朱熹(5)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三.近代中国(1)康,梁(2)沈家本§2. 西方法学历史1.古希腊法学思想概述: (1) 苏格拉底:智慧即美德(2 )柏拉图:哲学王(理想主义)(3)亚里士多德:法治2.古罗马法学发展概述:(1)西塞罗:罗马法与自然法的融合(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帕比尼交,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劳斯3. 中世纪法学发展概述:(1)教会法(2)注释法学派(复兴罗马法)4. 西方近代法学发展概述:英霍布斯:契约,百姓立约转移君主,君主执行,无义务(反动)(1)古典自然法学派英洛克:契约,臣民和君主立约,君主有权利执行也有义务立足财产(进步的,革命性的)德康德: ①人必须是的人目的,并非手段②自由是与他人和谐相处的条件(2)哲理法学派德黑格尔:①法的基地是自由的②精神突破可以导致社会进步(3)历史法学派:德萨维尼:长期的习惯检验中形成法(4)功利主义法学派密尔:质量上的追求趋乐避苦边沁:最大数量的快乐(5)分析实证主义学派:英奥斯丁5.西方现代法学发展概述:富勒: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 外在道德(实体自然)(1)新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的复兴) 罗尔斯:制度的正义原则一.平等自由原则二.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德沃金:权利主义为中心的自由主义(2)新分析法学派:凯尔森法律规范理论;哈特法律规则理论法律是基本规范及推演(3)社会学法学派:奥地利欧根.埃利希“活法学”和“自由法”美庞德社会工程学(4)经济分析法学:美国波斯纳(1)法律是均衡的市场,体系稳定(5)法律与文学运动:贝尔克(2)个体有偏好,追求秩序(1)法律有政治倾向(6)批判法学昂格尔(2)逻辑上不完整(3)不存在绝对真理任何交换产生价值(7)后现代法学颠覆出价最高者得权力产权要分出去,初始产权不重要第二章法学性质§1. 法学基本属性一.法学学科定位1.古希腊:思辨性,神秘性,理想性2.罗马法:技术性,规范性,理论性,实践性3.中世纪以后:神学—诠释学—实践学二.法学的基本属性(1)法学的人文性(2)法学的意识形态性(3)法学的实用性和理论性(4)法学的民族性和普适性(5)法学的时代性和历史性§2.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和哲学(1)哲学指导着法学的研究(2)法学科学成果是哲学的材料来源之一。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中国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始终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和道德准则的制定者。

而现代中国法学则是在中国近现代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中国古代的法学可以追溯到商代和周代的法律制度。

商代的法律主要以商君法为代表,而周代的法律则以礼法和律法为主要法典。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家们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总结和创新。

秦朝统一中国后,制定了法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律令》和《法经》为代表。

这些法律制度为后来的中国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历史的进程,法学家们对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逐渐形成了以法律学为主要内容的学科体系。

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在明清时期达到了巅峰。

明代的法学家沈括在《大明通制》中总结了以前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和方法。

而清朝的罗振玉则进一步完善了明代法学的体系,成为中国古代法学的代表性人物之一。

然而,在中国近现代时期,中国法学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和变革。

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进入中国,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新的思想和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知识分子纷纷呼吁学习西方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近代中国法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清末民初的新法学运动。

在这一时期,一批留学归国的学者开始研究和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学改革方案。

他们认为,要建立现代化的法学体系,必须深入研究和吸收西方法学的先进理论。

随着中国近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法学也在不断发展。

中国政府开始注重培养法学人才,并设立了法学专业的学科和研究机构。

1952年,中国法学研究所成立,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心。

此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逐渐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进一步发展壮大。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往日益频繁,对法学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中国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和借鉴国际法学的最新理论和方法,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基本阐述一、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一)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

(二)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即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

二、中国法学:在历史丛林中急速穿行(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法学的萌芽1、《禹刑》、《汤刑》和《九刑》。

2、周公旦的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主张,以及《尚书·康诰》篇中的眚(过失)、非眚(故意)、惟终(惯犯)、非终(偶犯)等刑法学思想的提出。

3、礼治思想(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的产生和繁荣1、子产铸刑书和晋铸刑鼎2、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之法律生涯及其《竹刑》邓析:最早的职业法律人邓析的多彩人生:作为制“竹刑”的邓析、作为持不同政见者的邓析、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开办法律培训班的邓析、颇具“律师”相的邓析。

(1)《吕氏春秋〃离谓》:“(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

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

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邓析恐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法学教师,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带学徒的资深律师。

(2)《吕氏春秋〃离谓》:“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

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

邓析曰:安之。

人必莫之卖矣。

”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3、春秋战国时期之法学界:群星灿灿(1)儒家:主张礼治和德治、礼主刑辅、宽猛相济、以德去刑、综合治理。

(2)墨家:主张“赏当贤,罚当暴”,“杀盗人,非杀人”,兼相爱,交相利。

(3)道家:主张小国寡民,无为而治,治大国若烹小鲜,提出了“道法自然”、“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等著名口号。

(4)法家:主张缘法而治、垂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提出事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和“以死守法者,有司也”等著名口号。

商鞅图片(三)中国封建社会时期:从法家思想的实践到重新呼唤孔夫子的亡魂,最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辉煌和衰败。

中国法学的发展

中国法学的发展

(5)中国法学中比较重视注释法学的研究。 法学不应仅解释法律条文,而应对法律进行深入 研究、分析、论证和评价。 (6)中国法学以阶级为范畴组建自己的概念体 系。应当以权力为核心。 (7) 中国法学注重学习和借鉴西方法学。 我国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去学习和借鉴反映市场 共同规律的法学理论,并在中国现代市场经济条 件下,构筑起一套新的中国法学体系。
(1)发展过程的曲
折性与反复性。 (2)对外国法的移 植。 (3)对历史上法学 发展的吸收。 (4)重视现实社会 中的重大问题。 (5)积极参与立法 和司法改革。
(6)学术批评和学
术争鸣成为法学发 展的推动力。 (7)法学方法论从 单一向多元发展。 (8)以实现和谐的 社会目标为指导。 (9)以人为本的价 值规律。
科 学 化 趋 势

现 代 化 趋 势Leabharlann 实 践 化 趋 势
国 际 化 趋 势

中国法学所强调的

是“政治正确”的 大口号,所推崇的 是法律形式主义和 法条的逻辑。
中国法学在进行法律知 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 中基本上忽略了对中国 现实问题的切实关注和 研究,甚至根本没有意 识到中国法学在当下的 发展必须以我们对“中 国”的定义为基础这个 问题。
(1)在中国法学中,应用法学比较热门,而理 论法学比较冷落。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2)中国法学更多的注意立法学问题,对法律 社会学问题研究较少。 今后,认真研究立法问题,同时也应更加强研究 法律的实行问题。 (3)中国法学的教育还很落后。 应加强培育高质量的青年法学工作者。 (4)中国法学在研究中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
(1)夏、商、西周: 出现了以天命和守法制度 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时期。

《中国法学》格式

《中国法学》格式

《中国法学》格式中国法学是指研究中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学科。

它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建设的结合体,是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支撑。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国法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一、中国法学的特点1.历史渊源中国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最早的法律文献是《尚书》、《礼记》等。

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

这种历史渊源使得中国法学在研究法律问题时具有独特的视角和深厚的文化积淀。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国法学的研究不仅注重理论探讨,而且强调实践应用。

中国法学家们经常深入实践,了解实际情况,研究实际问题,提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法律理论和制度。

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使得中国法学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3.注重人文关怀中国法学注重人文关怀,强调法律的人文价值。

中国法学家们认为,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和制度,更是一种文化和道德。

他们强调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这种注重人文关怀的特点使得中国法学更加关注社会公正和人民福祉。

二、中国法学的发展趋势1.全面深化改革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法制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法学应该紧密结合改革的实践需求,深化法律制度改革,提高法律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法律人才培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法学也需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交流合作。

中国法学家们应该加强与世界各国法学家的交流,了解国际法律制度和发展趋势,推动中国法学与国际法律接轨。

同时,也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为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作出贡献。

3.注重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中国法学家们应该注重法治文化的建设,推动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第二篇法学的历史

第二篇法学的历史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第一节西方式学的历史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法学理论、法学进展古希腊的民主、政体理论,古罗马的私法对后世的法律有着深刻的阻碍。

古希腊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逻辑学超级发达,在相关著述中涉及到公平、自然、正义、民主、政体、理性等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

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与其它科学一样,西方式学也肇始于古希腊。

古希腊很早就开始立法活动,进行法制的建设。

但各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主若是对适应法的整理和系统化,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纳直接民主的程序和方式,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因此也没有独立的法学。

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要紧分散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宗教学、文学、美学高作当中。

在历史上,智者学派、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思想家和思想流派关于法学的进展做出了重大的奉献。

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又一个源头,古罗马商品经济发达,为其私法的进展提供了经济基础,显现了闻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迪斯梯努斯),形成了法学家阶级,他们的争辩又形成了不同的流派,罗马的概念、法律术语等对其后西方式学的形成、进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恩格思给予其很高的评判,说他是简单商品经济社会中最完善的法。

二、中世纪罗马法的振兴、法律注释与法学进展随着城市的繁荣与经济的进展,罗马原法律文本是从头发觉,大学的兴起和法律教育的推动,公元11世纪,罗马法得以振兴,于是显现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学流派。

法学家通过注释与说明法律来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问题。

前后形成了注释法学派与人文主义法学派中世纪时期,宗教成为西方文化的核心,基督教神学居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法学等成为神学的附庸,教义代替了法律,国家托庇于教会,法学处于衰落时期。

只是,在基督教神学家、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著述中包括着相当多的法律思想。

教会是西方中世纪社会的最重要的组织,近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就诞生于教会法。

法学史

法学史

世俗法乃“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 当修改的法律” 。 永恒法是天主的法。
尽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但其 缺陷也显而易见。 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即 永恒法。
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 治人类的工具。统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 世俗法,而统治人内心的法是永恒法。这 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 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 自的目的。永恒的法构成了正义和公正 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一切世俗法都必 须服从永恒法的支配。
因此主权者和法律制裁是奥斯丁法律定义 的两个基本要素。
奥斯丁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 观点,坚持将法理学的研究局限于实在 法的范围之内,开实证分析之先河,使 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法律的善或 恶”;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研究则属于 立法学,而立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阿奎那:
1225—1274年。认为若溯其初源,法律源 自于上帝,是上帝用于调整宇宙万物包 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原则。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的计划,是上帝指 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的理性和 智慧,天地万物包括人类社会在内,均 在上帝的统治计划之内,因此从自然法 则到人类社会的法则均受到永恒法的支 配和调整。
法与民权: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人们的 异己力量,最终也是唯一目的是保护人 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 “人民的福 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成 员“共同批准的规则。为了保障立法权 和法律的民主性质,洛克认为人民的反 抗也是一种自然的权利。
法与自由:自由的内涵不是放纵而是理性 的约束,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自由 “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自由”, 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 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一切能够接受 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 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法学的历史期末重点总结

法学的历史期末重点总结

法学的历史期末重点总结一、古代法学的发展古代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和罗马。

希腊的法学主要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对法律思想的影响,还有希腊城邦的法律制度的形成。

罗马法学是以罗马法典最为著名,通过罗马帝国的扩张和疆域的统一,罗马法被广泛应用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地区。

二、中世纪法学的兴起中世纪法学主要受到基督教教会的影响。

教会制定了《教会法典》,成为全欧洲最重要的法律文书。

此外,还有宗教学者托马斯·阿奎那对法律思想的贡献,他将哲学和神学与法律相结合,影响了中世纪法学的发展。

三、近代法学的形成近代法学是在欧洲启蒙运动的推动下形成的。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自由和法律平等,成为法学思想的重要基石。

众多法学家如蒙台奇埃、孟德斯鸠、霍布斯、洛克等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并对当时欧洲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批判。

四、现代法学的发展与分支现代法学基于前人的经验和思考,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主要有自然法学、实证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体主义等不同的学派和观点。

其中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该符合自然规律和普遍道义;实证法学注重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和研究;法律形式主义认为只关注法律的形式,而不关注法律实效;法律实体主义则认为法律应该关注实质而不是单纯的形式。

五、当代法学的发展趋势当代法学在不断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有着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法学正在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研究,如法社会学、法心理学、法经济学等。

此外,法学还面临一些挑战,如全球化带来的法律多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法律运行方式的影响。

六、中国法学的发展中国法学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就有诸子百家的法家思想。

中国传统法学主要有法律解释学派和法家学派。

近代以来,中国法学在接受西方法学思想的同时也保留了自身的特点,如民族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法学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面临了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等一系列重大的问题与挑战。

七、法学研究方法的演变法学的研究方法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演变。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知识点

法学概论重要知识点第一章法学导论1、法理学的基本含义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形态存在的有关的最一般的和普遍的概念、范畴、原理。

原则与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简而言之,法理是指法学基础理论。

2、法理学体系﹛法学导论、法的本体、法的起源类型和发展、法的运行、法治、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3、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的历史(独立的法学尚未形成)a、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代表人物: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b、中世纪(三大古老学问:神学、法学、医学)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c、近现代(2、)中国法学历史A、秦以前a、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如“以德配天”、“明德慎行”b、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强调圣人、贤人统治,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墨家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主张顺乎自然,“无为而治”法家推崇法治,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等主张,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B、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汉朝:法学成为儒学的附庸汉以后:以儒学为主条件下的儒法合流,德主刑辅原则下的礼法合一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C、鸦片战争至明国时期(主张民主共和)4、法学研究的方法A、根本方法唯物辩证法(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坚持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及相互作用的观点坚持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B、具体方法阶级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第二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而言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

具体表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的特征(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并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3、法的要素法律概念:人们认识法律事物、法律行为、法律状态等法律现象所形成的相关法律术语。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目次引言一㊁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 1949年)二㊁中国民法学的 转向”㊁ 停滞”与 死亡”(1949 1977年)三㊁中国民法学的 重生”与发展(1978年 )四㊁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㊁关系中国民法学发展的几个问题结语引言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㊂讲中国民法学,当然离不开中国民法㊂无论中国民法或者中国民法学,均非中国本土所产,而是20世纪初从西方继受而来㊂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话语系统中,所谓 继受”一语,特指一个民族㊁国家自主决定㊁采用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为其所有㊁为其所用㊂ 继受”一语,与所谓 法律移植”的区别,在于强调 继受”国的 自主性”㊂因此,我们常说德国继受罗马法㊁日本继受德国法,而不说美国继受英国法㊁新西兰继受英国法㊂中国民法学者习惯于使用 继受”一语的理由在此㊂一百年前,中华民族在面临被外国列强肢解瓜分的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㊁为了救亡图存㊁为了民族复兴而继受外国民法㊂因继受外国民法而在中国创立了一个崭新的民法体系和民法学科,使323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中国的民法和民法理论与国际接轨成为可能㊂当年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㊁原则㊁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芽㊁生根㊁开花㊁结果,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㊁司法㊁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成为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㊂关于中国历史上继受外国法,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说: 充分显示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㊁挣扎及奋斗!”法制史学者杨鸿烈先生说,民国时期的立法, 不过是完成清代的未竟之业而也!”①今天中国民法学界所从事的民法立法和民法理论研究,何尝不是以清末继受外国法为开端的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的继续?!我的报告分为五个部分:一㊁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 1949年);二㊁中国民法学的 转向”㊁ 停滞”与 死亡”(1950 1977年);三㊁中国民法学的 重生”与发展(1978年 );四㊁中国民法学的进步;五㊁关系中国民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几个问题㊂一 中国民法学的诞生与前期发展(1900 1949年)(一)中国历史上有无民法?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有 民法”,学者间意见分歧㊂肯定中国历史上有 民法”的学者,以梅仲协②㊁胡长清③㊁张晋藩④等先生为代表;否定中国历史上有 民法”的学者,以梁启超㊁王伯琦㊁谢怀栻等先生为代表㊂我们今天所谓的民法,特指近现代民法,即以主体地位平等㊁意思自治㊁权利义务结构和民事责任为特征的法律㊂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虽重视法典编纂,产生过唐律㊁明律㊁清律等杰出的法典,均属于刑事法律㊂其中涉及民事生活关系的条文,如户㊁婚㊁钱债等,不符合近现代民法的主423 为了中国民法①②③④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312页㊂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 16页㊂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㊂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㊂体平等㊁意思自治㊁权利义务结构和民事责任等特征,实质上仍属于刑法规范㊂至于一般民事生活关系,则由类似习惯法的 礼”调整,因此应当肯定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㊂①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民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推行 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居主体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㊁平等㊁权利㊁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不具备近现代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㊂因此,现今中国民法,非中国所固有,而是清末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㊂(二)为什么继受外国民法?中国自甲午战败,日渐陷于被帝国主义列强肢解瓜分之绝境,有识之士提出各种救国方策,均未奏效㊂因此维新派人士最早建议继受外国法律㊁变法图强㊂但统治集团内部帝党与后党之间,关于应否变法,意见相左㊂至1900年,因八国联军攻占北京,促使朝野上下达成共识:中国要富强,非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不可!1901年西太后颁布上谕,实行 新政改革”㊂1902年,光绪帝下诏: 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㊂1907年委派沈家本㊁俞廉三㊁英瑞为修律大臣,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㊂沈家本通过到日本考察的侍郎董康,邀请日本东京控诉院判事松冈义正㊁帝国大学刑法教授冈田朝太郎㊁司法省事务官小河滋次郎㊁帝国大学商法教授志田钾太郎来华,协助起草法典,并在京师法律学堂担任教习㊂中国之继受外国法,于兹揭幕㊂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至1910年底,民法典起草完成,名为‘大清民律草案“②㊂其概念体系㊁编制体例及前三编内容,系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㊂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㊂这一次民法起草的重要意义在于,将大陆法系德国民523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①②谢怀栻先生指出: 中国几千年不存在什么私法或民法㊂像婚姻㊁买卖等属于私法范围的事,也是一部分归之于刑律,一部分归之于礼㊂”见‘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9页㊂‘大清民律草案“包括总则㊁债权㊁物权㊁亲属㊁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㊂。

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历史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 究法律现象的法学理论,它的产生是法学史 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 它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于法 律现象的研究,第一次真正科学地揭示了法 的本质,阐明了法律现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 规律
3、科学性程度不同:旧法学也有许多合理 的内容,如法的形式。以及民主、自由、平 等、人权等主张,但由于其指导思想和经济 基础的局限性,因此它的科学性不可能彻底。 而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历史发 展规律的一致性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党 性(阶级性)和科学性是统一的,因此马克 思主义法学可以科学地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 和规律性。
(二)罗马时期(公元前600-公元600年)。 法学在这个时期开始成为独立的学科,并出 现大量专门的法学著作。罗马国家的简单商 品经济十分发达,商品经济对法律调整的需 求导致了古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的发达, 出现了一些职业律师和许多有名的法学家, 如罗马皇帝钦定的五大法学家。他们纷纷著 书立说,分析案件,解释法律,讲解原理, 产生了大批专门的法学著作,如《法学阶梯》 等。法学作为独立学科至此形成。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在一系列基 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区别。如:法的本质是 什么?法体现谁的意志,是超阶级的还是体 现统治阶级意志?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问 题上,是经济基础决定法还是法决定经济基 础?法是永恒的还是人类历史发展在一定阶 段上的产物?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开放的、科学的理论体系, 它必将随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改革开放 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必 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 方针,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结合国内 外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针对我国实行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出现的新课题,去研究法学 的基本原理,并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程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程

中国法学发展的历程
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至古代的礼法文化,随着时代的变迁,中国法学不断演变发展。

明代徐霞客著作《徐霞客游记》中对于当时的法制、法律史料有相当详实的记载,清代黄宗羲著作《明儒学案》对于明清两代法律制度和普及的情况有所阐述。

20世纪初,中国法学开始接受西方法学的影响,产生了多元化的研究流派。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学经历了多次大的转型和改革。

1954年,全国法学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创了新时期的中国法学。

1956年,全国政协首次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号召。

1958年,中国科学院法律研究所成立,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法学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研究手段逐步多样化,研究成果不断丰富。

同时,中国法学也在推进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人权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当前,中国法学正处在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法治建设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法学也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展现出更加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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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1.我国法律发展史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风格和特点,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现代法制。

一、中国早期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律制度时代)中国早期法律制度一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也称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这一时期,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和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商取代夏后,也延续了近500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长达五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传统的执政方式、执政策略和一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时开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法学”含义、起源、历史与发展

“法学”含义、起源、历史与发展

法学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学起源很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西方的古罗马时代,就都已有了法学的著作。

中国秦代以前的“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以后的“律学”,都是论述以刑罚为主的法律问题的学说。

西方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至于法学(即法律科学,英语为science of law、德语为Rechtswissenschaft)一词,到了近代才广泛流行于西方各国,在中国是19世纪末西方文化传入后开始使用的。

法学概说法学的性质和任务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

自从社会上有了法,特别是有了成文法以后,也就有了法学。

恩格斯说:“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

这是因为,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了法,除了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以外,还得对法进行宣传、解释和辩护,求得法的更圆满的实施;并且要进一步研究法的内容和形式、法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谋求制定更恰当的法,使它更能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

因而统治阶级中就有一些人专门为法进行说教,发表许多关于法的言论和文章,有的还写了专著。

这就是统治阶级的法学,既是阶级统治所需要,又是属于统治阶级所有。

由于法的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进行了干预,影响及于社会各阶级,统治阶级以外的其他各阶级也都对法有所反应,有所议论、批评,以至反对。

这些意见形成了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学。

可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中,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学才能取得支配的地位而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学,往往被压制、禁止。

但阶级社会的阶级矛盾是有消长的。

代表新生产方式的阶级的法律观点,起初虽然是微弱的、被压制的,但随着这个阶级力量的成长壮大,经过革命取得了政权,他们的法律学说也就发展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学,发挥着指导新法的制定和维护新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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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自宋至元,律学逐渐衰微。 • 《宋刑统》就其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由于经魏晋 至唐五百年的创造和发展,唐律已臻完备,礼法结合也已完 成,基本上照搬唐律的《宋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宋律因而失去了改进的需求,宋律学也就自然受到社会的 冷落,日渐沦为小道末学。
• 元代,代表汉文化的唐宋法律体系在整体 上被弃而不用,附生于该法律体系的律学 也几乎无人问津。
法理学导论
熊毅军©
第三章 中国法学的历史
• • • •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学思想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1、王权神授、法由天定。
•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í,杀死)之。”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 为此,先秦儒家在外在方面要求恢复礼治秩序,克己复礼, 建立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 在内在方面强调道德力量,将国家秩序奠定于个体的道德 自觉上,重视圣君、贤相、君子对臣民的教化。以仁义和 忠恕为美德。力图在人的第二天性上奠定政治的基础。 •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 哉?” ]
• 法家思想在战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法家学说被较为广泛 地运用到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而商鞅在秦国的 变法是法家法治理论成功运用的另一个范例。 • 法家思想是一种行动的哲学,革命的法哲学,简单明了, 适应变革和转型的需要。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一)概况
•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 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 而终结。 • 商鞅改法为律,自商鞅以后,凡属国家常法,基本上都以 律命名。自秦至清,律始终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二)依附于官府的秦朝律学 • 秦朝的律学以解释法条为根本特征。 • 秦朝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官 吏解释法律的物证。
• 清代律学集传统律学之大成,是中国历史上私家注律的鼎 盛阶段,流派纷呈,注家辈出。 • 清代注律摆脱了对明人的依赖,律学家既注律也注例,后 者尤为司法实践所急需。
• (八)总结与评价
• 在传统律学形成发展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儒家思想居于主 导地位,亦即律学的主导思想是儒家的核心——伦理纲常, 其理论根据主要是儒学的教条。 • 所以,传统律学既释律又尊儒,既宣法又承德,二者结合。
儒家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 (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 • • •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 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 构提供了人性依据。[为何礼制规定必须守丧三年?子曰: 三年乃免于父母之怀]
道家
•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 369—286)。
• 依老子所论,“道”“为天下式”,是万物的端绪,是一 切统一于其中的最高形式。“天道”至公,为帝王统治之 术昭示了方向。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 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 为”的。因此,政治之术应是“无为而无不为”。 • 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 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 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 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 例:子误伤父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论日: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 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 不当坐。’
• 自汉以降,历代律学无不以儒家学说为主旨。特别是两汉, 律学几乎成为儒家经学的分支和附庸。
• 传统律学形成了独特的法学世界观: • 1.将法视为君主意志的表现,是规范文武百官的准则,统 治百姓的工具; • 2.将法视为伦理道德之器具,治理国家首先必须依靠道德 教化,法律是道德施行的手段; • 3.将法视为维护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工具,用以维护既定 的秩序及和谐; • 4.将法视为整个社会既不可无又不可高扬的东西,认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 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 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与后 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墨家
• 代表人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代表了中下层民 众的大同理想。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墨家出 于任侠,墨者组成一个能够进行军事行动的团体,纪律极 为严格,这个团体的首领称为“钜子”。 [墨子之徒尚武,游侠的起源]
• 墨家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倡导“兼相爱,交相利”[有 福同享,有难同当],“兼爱”,“非攻”,以利天下。 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 ,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 减缓等级差别。 • 为了诱导人们实行兼爱,提出“天志”,“明鬼”。也即 天帝和鬼神的奖赏与惩罚。(冯友兰)
• 总之,先秦儒家讲求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结合, 重视礼乐刑政的综合为治。
•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 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 焉?”曰:“教之。”][汪洋在广东:富之教之!] • [庶:人口众多]
• 梁启超:我国人民正缺乏此种守规则精神。我国人这种观 念始终没有养成。近年听见世界有个法治的名词,也想捡 来充个门面,至于法治精神,都分毫未曾领会。国会省议 会天天看见第几条第几项在那里议,其实政府就是没有把 他当一回事,人民就没有把他当一回事,议员自身更没有 把他当一回事。大家都不把法律规则当真,所以法律,实 际不过白纸上印了几行黑墨。
• (三)两汉律学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 两汉律学适应大一统的需要,以引经注律为重要特征。 • 通过引经注律,为引礼入法开辟了捷径。西汉大儒董仲舒 引经决狱,以《春秋》微言大义进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其 结果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三纲成为立法的基石和司法的 准绳,德主刑辅成为封建社会法制的正统指导思想。
• 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 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 性秩序。
法家
•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 (?—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子(约公元前313—前238)。
• 【壹同天下之义】
• 为了实行兼爱,除了宗教的制裁,还需要政治的制裁。为 此还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观点:设立国家的目的,就 是结束混乱,混乱的存在则是由于“天下之人异义”。因 此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一同国之义”。 • 义,墨子认为就是“交相兼”,不义就是“交相别”。 这也就是唯一的是非标准。通过诉诸这种政治制裁,结合 他的宗教制裁,墨子希望,能够使天下一切人都实行他的 兼爱之道。
• (五)唐朝律学 • 由长孙无忌等人集体编撰、于唐高宗永徽四年(653 年) 颁行的《唐律疏议》, 是中国古代律学发展的最高成就。 •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 完整的解释。大体而言,在《唐律疏议》中,唐律的律文 只占全部篇幅的百分之二十,而疏议则占了百分之八十。
• 《唐律疏议》既有对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名词术语的 规范性解释,也有对实际操作中可能发生的问题的预见和 处理,表明律学达到新的高度。
• (四)魏晋南北朝律学的繁荣 • 魏律、晋律是带有总结性的产物,尤其是《北齐律》是隋 唐律的蓝本,当时律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 第一,更集中于对现行律文注释,成为名副其实的注释律 学。 • 第二,律学逐渐摆脱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为相对独 立的学科。 • 第三,由私家注律复归于官府注律。 • 第四,注释内容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 2、“天命观”、“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 “明德慎罚”。 • 《左传》:“以德配天”。 • 《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 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 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 学思想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 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 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 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 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 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 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 母乎?”
• 严复翻译介绍西学经典:《天演论》、《法意》、《群己 权界论》等; • 在学习西方的过程中,我国涌现出一批受到严格西方社会 科学训练的具有世界视野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如世杰、 钱端升、吴经熊、徐朝阳、梅汝敖、林纪东、瞿同祖、萧 公权等。
• (二)改旧律而创新法
• 1901年,沈家本(1840—1913)、伍廷芳(1842—1922) 主持草拟了《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 民律草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典, 标志着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瓦解。 • 孙中山(1866—1925)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帝制, 完成了旧民主主义革命,创建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清 末修律的基础上逐渐完成了“六法全书”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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