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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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压力等。
02
检定方法
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和用途,采用相应的检定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
定。
03
误差分析
对计量器具的误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其准确度和精度满足使用要
求。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有效期
检定周期
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相应的检定周期,确保其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检定。
有效期
设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有效期,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 行检定。
采用定期检查、抽查、用户反馈等方式,对管理制度的 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管理效果的持续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提高 制度的执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确保计量准确性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各种测量活动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计量器具的检定项目
外观检查
检查计量器具的外观是否完好,无明显损伤和锈 蚀等。
性能测试
测试计量器具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如准确度、稳定性、灵敏度等。
校准证明
对于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需提供校准证明,以 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的检定条件和方法
01
环境条件
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过程中的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如温度、湿度
登记
所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 等级、数量、生产厂家、使用部门等。
备案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采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明等资料应进行备案管理。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计划
根据器具的使用频率和重要程度,制定周期检定计划,确保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 使用过程中保持准确。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计量器具是指用于测量、计量物体或现象的工具、仪器或设备。

在现代社会中,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商业交易、科学研究等领域。

准确可靠的计量结果对于保障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和维护等环节存在差异,导致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有效管理计量器具,2024年,我们将推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下文将从立法基础、管理范围、检定流程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法基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立法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对计量器具实行管理。

2.《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推进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完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制定本办法。

以上两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管理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计量器具:1. 执行固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2. 与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系重大的计量器具;3. 具有法定计量检定项目的计量器具。

四、检定流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检定流程如下:1. 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费用。

2. 检定准备:计量检定机构确认申请,并安排检定时间和地点。

3. 检定过程: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方法和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结果:计量检定机构以检定证书或合格标志方式出具检定结果,并将结果存档备案。

5. 后续管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并不允许使用已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背景计量器具是在国民经济中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之一,准确的计量是保证贸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基础。

因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国家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国家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该制度对计量器具的监管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制度内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国家规定,对于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的计量器具,对其进行检定具有法定性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计量器具。

2.2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是指国家规定的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时间限制。

不同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不同,具体检定周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周期执行。

2.3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机构的管理国家建立了一系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机构,这些机构负责计量器具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得到国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

同时,这些机构要有专业化的检定仪器、检定人员和检定场地,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2.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机构的资质认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证,考核包括机构环境、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等方面。

只有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机构,才有资格参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5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条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计量器具准确、完整、未经改动等方面。

如果计量器具有损坏或调整等情况,需要进行维修和恢复,然后再进行检定。

2.6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处理如果计量器具在检定过程中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维修、调整或报废处理。

对于有问题的计量器具,需要进行加强管理,如采取标签标注等方式。

同时,需要把检出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情况及时上报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遏制不法商家及生产者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工作。

三、检定机构的选择。

1. 检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资质,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检定设备和条件,确保能够完成各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任务。

四、检定人员的要求。

1. 参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2. 检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定规程,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工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与检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检定工作相关的利益。

五、检定程序。

1. 接受委托,检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 检定准备,检定机构应当对待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定设备的校准、环境条件的调节等。

3. 检定操作,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记录,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定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

六、检定报告。

1. 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委托方能够了解检定结果。

2. 检定报告应当包括检定结果、检定依据、检定过程等内容,确保委托方能够对检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检定结果的处理。

1. 对于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2. 对于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国家计量强检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对医院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的检定和检验的规定。

该制度旨在保证医院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诊断和监测的准确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

医院计量器具主要包括医用血压计、体温计、尿液分析仪、呼吸机等各类医疗设备。

这些计量器具在医院的日常诊疗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健康安全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因此,确保这些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非常重要。

首先,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要求所有的计量器具都必须符合国家的计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这包括计量器具的精度、灵敏度、稳定性、重复性等各项指标。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计量器具才能够在医院的临床工作中使用。

其次,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要求医院必须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检验。

检定是指通过比较检定器具和一级标准器具进行检验,以确定计量器具的误差和不确定度。

检验是指通过观测和测试来检验计量器具的性能和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这些工作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

再次,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要求医院必须建立完善的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这包括对计量器具进行标识、登记、保管、使用和维护的规定。

医院必须确定责任人,负责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同时,医院必须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校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要求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计量器具检定档案和记录制度。

这包括计量器具的入库、领用、使用、检定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记录和存档。

通过这些档案和记录,可以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回顾,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和性能未来工作和法规访查提供参考证明。

总之,医院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对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和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院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医疗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医疗诊断和治疗的准确性和效率,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19910806【实施日期】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迫检定计量用具规定一、允许项目名称:计量用具强迫检定二、允许依照:《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具,部门和公司、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备、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迫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用具,推行强迫检定。

未依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许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允许条件: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允许程序:1、申请:使用属于强迫检定的计量用具的单位或许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存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可以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迫检定计量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察并存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3、检定:履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据国家或许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按限期内准时达成检定工作。

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限期:1、受理存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达成对申请资料的审察,切合要求的进行存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 15)个工作日内达成检定工作。

特别状况需要缓期的,一定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同意。

六、收费:对应详细种类计量用具,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拟订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1、使用推行强迫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迫检定的工作计量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相关强迫检定工作计量用具检定管理方法和明详目录,正确区分计量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所有登记造册;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计量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以下:计量用具检定申请单申请单位:联系人:单位地点:电话:邮政编码:申请日期:年月日计量器规格生产厂出厂件数检定工作用标准维修具名称型号家编号要求要求注:此表请申请单位比较实物如实填写清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正文:----------------------------------------------------------------------------------------------------------------------------------------------------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1991年8月6日)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核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难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1(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主题机构执行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身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审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规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工作。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计量器具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从事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器等计量技术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计量器具管理要求1、计量器具的购置所有需要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置合格的计量器具。

在购置计量器具之前,必须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评估,并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型号。

2、计量器具的使用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计量器具的使用说明书使用计量器具,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校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在使用过程中,严禁私自拆卸或改变计量器具的结构和零部件。

3、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计量器具档案,对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和编号,并做好计量器具的保管工作。

计量器具的保管地点必须符合防潮、防尘、防震等要求,确保计量器具不受损坏。

4、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将计量器具送往政府指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检定频次根据计量器具的用途和工作环境的特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通过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贴上检定标识。

5、计量器具的追溯对于需要进行追溯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计量器具的追溯档案,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追溯工作。

追溯必须保证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可靠,并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

6、计量器具的报废到达使用寿命或发现计量器具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器具的报废工作。

报废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标识,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四、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管理要求1、检定机构的资质所有从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和认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对于未取得相关资质和认证的机构,不得从事计量器具检定活动。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参考Word)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参考Word)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

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管理细则一、引言强制检测计量器具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计量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人身健康、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如电表、水表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计量器具,如压力表、燃气表等;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如电子秤、定量包装机等。

三、管理要求购置: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购置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确保计量器具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使用:使用单位应按照计量器具的操作手册进行规范操作,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养: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强制检测计量器具进行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校准: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将计量器具送至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

四、监督与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要求的落实。

使用单位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

对于违反管理要求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罚情况。

五、处罚制度违反本管理细则的相关行为,将根据《计量法》、《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警告:对于初次违规的使用单位,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罚款: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使用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

没收:对于严重违规或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使用单位,没收计量器具,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参考文献《计量法》《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七、结语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关系到公共安全、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等多个方面,必须高度重视。

本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强制检测计量器具的管理,提高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计量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4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4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管理,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基于物理测量原理,用于定量测量和判别物质量、长度、时间、电量、温度和其他物理量的各种量具、仪表和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凡涉及计量器具的使用、管理和检验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计量器具的分类第五条计量器具按照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工业计量器具:用于工业领域的各种计量,包括量仪、传感器等。

二、商业计量器具:用于商品买卖交易中的计量,包括秤、计时器等。

三、科研计量器具:用于科研实验、测试和检测等方面的计量,包括实验计器、测试仪器等。

四、法定计量器具: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第三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管理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本单位可设立计量器具管理专门机构。

第七条计量器具管理专门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修订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二、负责计量器具的购置、验收和入库;三、制定计量器具的领用、使用和维护规程,指导并监督计量器具的使用;四、组织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校准和报废;五、负责计量器具的台账管理和档案保存;六、定期对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计量器具专门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确保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本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的档案,记录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商、购置时间、购置价格、使用部门等基本信息,以及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维修和报废情况。

第四章计量器具检定第十条法定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强制检定,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非法定计量器具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检定周期。

一般情况下,非法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外购计量器具的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合格性。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国家、地方或部门规定必须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该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国家、地方或部门规定。

我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是依据《计量法》及其配套的《计量器具管理条例》所制定的。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检定周期有以下几种规定:1.用于质检、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检定证书等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

2.用于计量诊断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

3.在工艺流程中直接影响产品质量或安全的计量器具,其周期检定周期为一年。

另外,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和用途,结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其周期检定周期还可能为两年或三年。

具体的周期根据计量器具的特性和要求来确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具体检定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检定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认所需检定的计量器具种类、型号和数量,准备好计量器具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确保计量器具符合强制检定的时间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检定机构,了解其收费标准和服务流程。

2.填写申请表格:下载或索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在申请表中详细说明计量器具的用途、测量范围、精度等信息。

如有特殊要求或需要提供额外资料,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并一并提交。

3.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提交给选择的检定机构。

4.受理申请:检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将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申请人需要向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递交有关资料和被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5.实施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报告。

6.发放证书:计量检定机构将检定结果和结论记录在检定证书或报告中,并将证书或报告发放给申请人。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5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5篇)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

2、管理内容与要求2.1强制检定是指由省、市计量局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2本广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应按规运登记造册,报省、市计量局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3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运机构根据国家计最检定规程确定。

2.4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全厂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不得使用。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2)是为了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所有涉及到计量的仪器、设备都必须经过强制检定,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

2. 检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对于进行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机构,需要经过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

3. 检定周期和有效期:计量器具需要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合格后获得有效期限。

检定周期和有效期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和使用环境而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标志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需要粘贴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标志,以示合格。

对于没有经过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或销售。

5. 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利于推动质量监督体制改革,提升社会信用水平,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3)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并进行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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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许可程序:
1、申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提交给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计量行政部门收到使用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的备案申请后审查并备案;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周期检定申请进行受理;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

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五、期限:
1、受理备案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2、计量检定机构在收到检定申请后10(批量较大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六、收费:
对应具体种类计量器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计量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

七、对当事人的要求
1、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使用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计量法》及有关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
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明细目录,准确划分计量器具属性,将属强检的计量器具全部登记造册;
2、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申请单位:联系人:
单位地址:电话:
邮政编码:申请日期:年月日
注:此表请申请单位对照实物如实填写清楚。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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