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j_0504_经济一体化与关税同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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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经济一体化与关税同盟理论
毫无疑问贸易保护对世界福利是一种损害,但如何才能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呢?我们在前一章已经指出,寄希望于各国自觉采取单边贸易自由化是行不通的,必须各国达成共识,一起采取行动,才能最终实现自由贸易。但是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国家数目越多,达成合作结果就越困难,反之当国家数目较少时,就比较容易达成合作。从实践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贸易自由化都在消除贸易壁垒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经济出现两个重大发展趋势,一是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推动下,多边贸易自由化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与深化;二是以优惠性的贸易协议或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arrangement)为宗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发展势头迅猛。两相比较,区域经济一体化往往可以更快地实现局部的自由贸易.但这种作法与多边贸易自由化不同之处是,具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本章我们着重介绍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与相关理论,关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情况将在下一章介绍。
第一节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所建立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有五种形式,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一、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而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自由贸易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在该一体化组织参加者之间相互取消了商品贸易的障碍,成员经济体内的厂商可以将商品自由地输出和输入。真正实现了商品的自由贸易。但是它严格地将这种贸易待遇限制在参加国或成员国之间。
自由贸易区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对外关税。各成员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经济体针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第三国)采取其他的贸易政策。因此自由贸易区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的对外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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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执行自由贸易政策时很难分清某种产品是来自伙伴国,还是来自非成员国。因此容易出现这样一来的情况:来自非成员国的产品从对外关税较低的成员国进入自由贸易区市场后,再进入关税水平较高的成员国,从而造成高关税成员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失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通常采取“原产地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只有产自成员经济体内的商品才享有自由贸易,或免进口税的待遇。一般来说,所谓的原产地产品是指,成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各成员国生产的产品。有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对某些敏感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更加严格,要求产品价值的60%,甚至75%以上产自成员国时才符合原产地产品的规定。
二、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所有成员统一对非成员国的进口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措施。因此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不同之处是,成员国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对外关税,成员经济体之间的产品流动无须再附加原产地证明。
关税同盟规定成员国之间的共同对外关税,实际上是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经济一体化组织。它不象自由贸易区那样,只是相互之间取消关税,而不作权利让渡。因此关税同盟对成员经济体的约束力比自由贸易区大。
从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关税同盟也具有某种局限性。随着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各成员国的市场将完全暴露在其他成员国厂商的竞争之下。各成员国为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需要采取更加隐蔽的措施,如非关税壁垒。尽管关税同盟成立之初,已经明确规定了取消非关税壁垒的问题,然而非关税壁垒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税同盟包含着鼓励成员国增加非关税壁垒的倾向。同时,关税同盟只解决了成员国之间边境上的商品流动自由化问题。当某一成员国商品进入另一个成员国境内后,各种国内限制措施仍然构成了自由贸易的障碍。因此有人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向“共同市场”迈进。
三、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是指,各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自由贸易、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而且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可以说共同市场是比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更高一级的经济一体化形式。
共同市场的特点是,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动,还实现了生产要素和服务的自由流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意味着,成员国之间在相互提供通讯、咨询、运输、信息、金融和其它服务方面实行自由,没有人为的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意味着,成员国的资本可以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出和流入;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意味着,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在共同体内的任何国家自由寻找工作。为实现这些自由流动,各成员国之间要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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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间接税制度,并且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同一产品的课税率;协调金融市场管理的法规、以及成员国学历的相互承认等等。
共同市场的建立需要成员国让渡多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进口关税的制定权,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国内间接税率的调整权,干预资本流动权等等。这些权利的让渡表明,一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利在消弱,而经济一体化组织干预经济的权利在增强。然而由于各成员国经济有差别,统一的干预政策往往难以奏效,所以超国家的一体化组织的干预能力也是有限的。
四、经济联盟
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是指,不但成员国之间废除贸易壁垒,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允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国采取统一的经济政策。
经济联盟的特点是,成员国之间在形成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当汇率政策的协调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建立了成员国共同使用的货币,或统一货币时,这种经济联盟又称为经济货币联盟。
经济联盟意味着,各成员国不仅让渡了建立共同市场所需让渡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成员国让渡了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经济运行的权利。而且成员国不仅让渡了干预内部经济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保持内部平衡的权利,也让渡了干预外部经济经济的汇率政策,维持外部平衡的权利。这些政策制定权的让渡对共同体内部形成自由的市场经济,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非常有意义的。
五、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是指,成员国在实现了经济联盟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统一的经济一体化形式。如果说其他四种形态是经济一体化过程的中间阶段的话,那么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就是经济一体化的最终阶段。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的特点是,就其过程而言是逐步实现经济及其他方面制度的一体化。从结果上看,它是类似于一个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就完全经济一体化的形式看,主要有两种。一是邦联制,其特点是,各成员国的权利大于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二是联邦制,其特点是,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利大于各成员国的权利。联邦制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类似于一个联邦制的国家。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处在不同层次上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根据它们让渡国家主权程度的不同,一体化组织也从低级向高级排列;但是这里不存在低一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向高一级经济一体化组织升级的必然性。它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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