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面向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人员公开招考。
应届毕业生指202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20年、2020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20年底或2020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在这方面,多项改革已有部署。
比如养老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是养老并轨“一个统五个同步”基本思路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条。
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是此轮工资调整的主要特点之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安徽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副部级和副厅级事业单位部分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其中,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正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元;聘用在副厅级事业单位副职岗位的管理人员,其岗位工资标准在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上提高120元。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具体办法是,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绩效工资减少额度为基数,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减少;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按各职务层次最低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原则上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减少,低于国家规定的减少额度差额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减。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2020年关于人事调整的请示
关于人事调整的请示关于调整我办办公室主任的请示区委组织部:我办办公室主任谢丽君同志因工作需要已调入区委办公室工作,担任李慧玲副书记秘书,办公室主任出现空缺。
为确保我办日常工作能正常顺利开展,经我办班子会议研究,拟提任我办干部陈爱华同志担任区新农村办办公室主任。
现特呈报,恳请区委组织部任命。
专此请示,盼与批复。
附:陈爱华同志工作简历xx年11月3日中共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关于廖琪同志工作调动的请示市人社局:我局下属单位环境监测站经市委核编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68人(其中达市委编委发[xx]60号文件批复新增核15人),现《机构编制管理证》上表明实有事业编制在岗54人,空缺事业编制14名。
现因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量增大,监测任务加重,人员不足,急需1名对环境监测工作有热情、有相关工作经验人员加入到环境监测队伍中,经我局党组研究,建议将万源市环境监测站廖琪同志调到达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
廖琪,女,四川南充人,年龄27岁,大专,中共党员,工业分析与检验专业,从事环境监测工作4年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
妥否,请批示。
中共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xx年5月14日黔西南州水务局关于调整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示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年1月,黔西南州编制委员会以《关于设立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的通知》(州机编字〔xx〕4号),设立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规格为副县级事业单位,隶属州水务局管理。
根据《关于重新核定州级部分事业单位编制类别的通知》(州机编办字〔xx〕42号),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11名(其中:管理人员4名、技术人员6名、工勤人员1名),现有8名(其中:贵州省第一届人才博览会招聘引进3名、选调3名、考调1名、部队复员安置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科长级)、总工程师1名(正科长级);核定内设机构5个,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5名,列入州级财政全额预算。
根据工作需要,经xx年12月26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罗洋同志从州水土保持监测分站拟调到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一科工作;刘垚同志从州水土保持监测分站拟调到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二科工作;杨亮同志从州水土保持监测分站拟调到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局主要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三科工作。
国办发2001 1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颁布时间:2001-2-14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
对于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清理、整顿地方性津贴、补贴和建立地区附加津贴的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组织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8〕22号)、《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1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甘肃省一类区6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一、普通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由原43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
二、占编使用的打字员、通讯员、市艺术团招聘的演职人员由原500元/月调整为720元/月;占编使用的驾驶员由原55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在工作中未出现过重大事故和重大失误、并经过单位年底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每工作一年增资50元/月,增资期限最多不超过6年。
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使用的保安人员月工资由原500元/月调整为720元/月。
四、市福利院聘用的保育员、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工资由原49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
五、驻外机构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具体由市人事局审核。
六、其他经政府批准的特殊公益性岗位用工月工资由原600元/月调整为860元/月。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结束——。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事厅文件福建省财政厅闽民优〔2008〕180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2004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6年7月,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标准基数如下文解释),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
其中,基本工资指的是:(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及工龄工资;(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3)机关工人,为本人等级工资和津贴;2、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
其中,基本离退休(职)费是指:(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及《福建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干部局关于发给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闽人福〔1984〕119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8]106号
颁布日期:1998-12-23执行日期:1999-01-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
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最新】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word版本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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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X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20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
201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85元至78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640元至928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1020元至6496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130元至7109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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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上教育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8 年7 月 1 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 元至485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 元至6010 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390 元至477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510 元至5910 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360 元至201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480 元至2250 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215 元至6355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60 元至7204 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85 元至2047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25 元至2232 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至3)。
2
岸上教育
3 岸上教育
4 岸上教育。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操作说明根据寿纪发[2010]2号文件《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审批问题机关工作人员调整津补贴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由各单位分别填写《寿光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花名册》、《寿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花名册》各一式四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由所在单位分别填写《寿光市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标准花名册》、《寿光市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标准花名册》各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人事局工资科审核,并于2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预算科审批(商务小区5号楼A 座南区221房间)。
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的职务按2009年12月31日兑现工资待遇的职务确定。
2010年1月1日后,因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变动需调整津贴补贴的,在工资变动时体现,不再单独审批。
为便于核对数据,请按工资管理系统中的人员顺序填写增加津贴补贴和增加生活补贴花名册。
前段时间,未能按时到工资科核对退休人员数据的单位,先核对和完善退休人员的数据信息,然后再为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
这次调整津贴补贴工作时间比较紧张,请各单位务必严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审核和审批手续。
各单位具体审核和审批时间及所需表格见附表(教育、卫生系统由主管部门按根据时间合理安排每天的审批单位)。
二、关于软件维护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后,请各部门单位自行维护工资管理系统中的津贴补贴标准。
机关单位按寿纪发[2010]2号文件附表一《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规定的各职务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替换现工资管理系统中的津贴补贴标准。
运行工资管理系统,点击系统维护→津贴补贴维护,选择行政职务补贴,按职务分别调整。
事业单位请把附表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岗位补贴标准》规定的各职务增加的岗位补贴追加到工资管理系统中的第五次职务补贴中,点击系统维护→津贴补贴维护,选择事业单位岗位补贴,按岗位分别追加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
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3.本方案解释权归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2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
一、引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人员调整方案。
5.落实待遇保障:确保职工调整后的待遇不受影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监督与问责
1.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对人员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调整过程的合法合规。
2.严肃问责追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调整行为,严肃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及时解决问题: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及时解决,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二、调整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人员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
2.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人员调整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效率优先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核心,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确保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行。
4.人性化关怀原则:关注职工个人发展,尊重职工意愿,合理考虑职工实际情况,确保人员调整的顺利进行。
3.效率优先原则:以提高工作效能为导向,合理调整人员结构,提升机关事业单位运行效率。
4.人性化关怀原则:关注职工需求,尊重职工意愿,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调整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根据工作需要,涉及调整的其他人员。
五、调整方式
1.岗位调整:根据职工能力、特长及工作需要,进行内部岗位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方案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苏人通[2007]259号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人通[2007]259号
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决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各市可根据省级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标准。
非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按所在地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调整办法的通知-津人工[2007]4号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调整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调整办法的通知(津人工[2007]4号)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1号)规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为便于操作,经研究,提出具体调整办法如下:一、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二、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或在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原薪级工资高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原则上不变;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转到工勤岗位或由工勤岗位转到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原薪级工资高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按照就近的原则套入新聘岗位薪级工资标准,其中原薪级工资与新聘岗位相邻两个薪级工资标准额度相同的(如181元与174元、188元),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
按上述办法,如低于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的薪级工资,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薪级工资增资额达到或超过原薪级工资一个级差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增资额不足原薪级工资一个级差的,第二年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结束——。
恭城瑶族自治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调整后的全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4)。
二、实施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国家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
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
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事业单位调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作,优化人才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业单位调整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需求,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主要包括内部调整和外部调整。
内部调整是指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岗位、职务、级别的调整;外部调整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事业单位、跨地区调整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调整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工作人员的个人意愿,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调整第五条事业单位内部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的表现,优先考虑内部晋升和竞争上岗。
第六条事业单位内部调整岗位、职务、级别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和要求;(二)征求工作人员意见,进行民主评议;(三)组织选拔考试或者考核,依据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确定调整对象;(四)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五)办理调整手续,发布调整通知。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内部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薪酬待遇,确保待遇与岗位、职务、级别相适应。
三、外部调整第八条事业单位外部调整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九条事业单位外部调整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调整计划,明确调整的目标、原则、范围、程序和要求;(二)发布调整公告,广泛动员和接收报名;(三)组织选拔考试或者考核,依据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确定调整对象;(四)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五)办理调整手续,发布调整通知。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部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薪酬待遇,确保待遇与岗位、职务、级别相适应。
四、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调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确保调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调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调整效果,不断优化调整机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
内出差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5(000)008
【摘要】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如下:一、省本级工作人员到本省县以上(含县)出差,住宿标准为:副
省长(含)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50元;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30元;正副
县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25元;其余人员20元。
到县以下出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汽车司机行车补助费,由原标准的每天0.80元提高到每天1.50元。
三、夜班费:值
小夜班(到夜12点以后的)每人每晚补助1.5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的补助2元。
四、此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总页数】1页(P16-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2.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J], ;
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的通知 [J], ;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J],
5.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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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调整通知
事业单位人事调整通知
根据事业单位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适应机构发展需要,现对部分人事岗位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岗位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人员的岗位进行以下调整:
1. 将A同志由XX岗位调整至YY岗位,职责为……
2. 将B同志由XX岗位调整至YY岗位,职责为……
二、工作安排
1. 调整后的人员须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报到新岗位,逾期视为放弃上述岗位调整。
2. 同时,原岗位相关工作由临时安排人员负责,直至新人员正式上岗。
三、其他事项
1. 调整后各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岗位上应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公司统一管理。
2. 如对调整安排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以便及时解决。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日期
以上通知经查阅,内容属实。
感谢您的阅读。
长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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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划转方案
事业单位人员划转方案一、概述事业单位人员划转是指将一个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工作的行为。
划转方案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划转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划转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划转范围和条件事业单位人员划转的范围和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划转范围应包括事业单位内部的各类岗位,如行政、科研、技术、教学等; 2. 划转条件应综合考虑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经验、绩效等因素; 3. 划转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竞争。
三、划转流程1.划转申请:划转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简历、工作评价等相关材料;2.划转审核:原单位应根据划转条件和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划转人员;3.划转公示:原单位应根据规定程序将划转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划转调配:经审核合格的划转人员,将根据需要进行调配,并履行相关手续;5.划转备案:划转完成后,原单位应及时将划转人员情况进行备案,包括划转原因、划转时间、调配单位等。
四、划转管理为了保证事业单位人员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划转管理机构,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 划转管理机构:应设立划转管理机构,负责划转政策的制定、划转流程的管理和操作,以及划转人员的指导和咨询等工作; 2. 划转政策制定:划转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划转政策,确保公平、公正的划转原则得到落实; 3. 划转流程管理:划转管理机构应对划转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每一步都按规定完成,避免管理漏洞; 4. 划转人员服务:划转管理机构应为划转人员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指导,包括职业规划、岗位调配等; 5. 划转评估和反馈:划转管理机构应对划转工作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总结经验,优化划转工作。
五、划转风险和对策事业单位人员划转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为了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1. 划转不公正:划转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审查,确保划转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2. 划转人员流失:划转管理机构应对划转人员的职业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引导其留在事业单位工作; 3. 划转程序不规范:划转管理机构应对划转流程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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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生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
士学位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的减少的具体办法,有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两年调整一次。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决定。
(三)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个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表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减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