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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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档

重庆医科大学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档

重庆医科大学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实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学生科研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尽早引导学生参与科研训练,培养大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实验能力,加强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性实验项目是指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的学生课外科学研究与实验项目。

(二)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原则包括:1.兴趣驱动。

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

在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

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

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三)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性实验项目分为院、校两级。

院系级项目由院系资助、管理;校级项目从优秀的院系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学校予以资助和管理。

二、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设备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性实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开展的策划、协调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等工作。

(二)学校在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设立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新实验项目办公室,负责全校项目申报及评审的组织、项目管理制度拟定、项目实施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学校设立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四)各院系作为项目开展的责任单位,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或系主任)负责的项目管理组织,负责院系申报项目的遴选推荐、组织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检查等工作。

院系要建立指导教师队伍和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学生科研实验平台。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布部门】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实施日期】2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

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前言科技创新项目是支持科技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正确、高效地管理这些项目。

本办法旨在规范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

项目立项1. 项目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研究内容、研究目的、预期成果、经费来源和使用等内容。

2. 项目立项申请应提交项目负责人、研究团队或独立研究者。

3. 项目立项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应进行专家评审。

项目管理1. 项目管理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计划、预算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

2. 项目负责人应切实负责项目管理,对项目进展、问题和风险进行跟踪和控制。

3. 项目管理应定期进行评估,对项目成果、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

项目资金管理1. 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批预算,确保项目经费合理、公正、透明、规范使用。

2. 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必须经过核准,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确保经费使用安全、合法、合理。

结束验收1. 项目结束时,应经过验收。

验收结果应符合项目立项申请中预期成果的要求。

2.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结项报告和经验总结工作。

项目经验和成果应及时宣传,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后续管理1. 完成验收工作后,应加强后续管理,加强项目成果的筛选、培育、转化和推广。

2. 加强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鼓励科技人员和企业家积极转化成果,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结束语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正常、高效实施。

同时,应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是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招标;(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六)组织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六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管理。

由所辖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属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等作为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管理机构(简称主管部门)。

第七条主管部门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二)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三)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形成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简化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五条财政科技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设置与调整第六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关键技术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体系建设计划和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

第七条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实行动态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应根据监督与评估的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实施的主体是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自治区科技厅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最新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最新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附件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技创新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公司各技术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集成国内外科技成果和推动内部科技创新两个平台的作用,带动公司科技队伍的成长,增强企业科技活力。

在科研项目、“五小”活动、技术革新、科技进步、技术引进、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科技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创新管理体系由公司和系统各单位两级创新管理机构组成。

公司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各单位设立科技创新工作组,科委领导组织机构如下:主任:董事长常务副主任:总经理、分管科技副总经理副主任:副总经理成员: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专业委员会成员科委是公司科技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科技创新推广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科技推运中心”)。

办公室挂靠在生产技术部(科技中心),主任由生产技术部主任兼任,负责科委日常工作。

科技推运中心设在北京华电力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公司技术支持的专家咨询机构,由外聘院士、专家及公司科委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委员会是由公司专业分管领导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设煤炭(采矿、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环保、信息、工程、安全、综合、煤化工、物流、电力专业委员会分会。

科技创新工作组是系统各单位的科技创新管理机构,在科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知识产权工作组管理机构和职责按《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机构职责(一)公司科委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科技法律、法规、科技政策、行业技术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科技创新工作与管理制度;2.负责与政府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科技工作的联系、配合和协作;3.负责制定公司科技发展纲要、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指导和审查;4.负责公司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查、招投标技术方案审查、科技合同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结题验收、经济效益审核、组织鉴定、成果推广应用、申请专利和申报奖项;5.负责组织公司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组织公司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申报、立项审查、组织审查、报批及发布实施;6.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考察、调研、推广应用和适用技术的研发;7.负责管理公司科研计划,对年度科研经费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议;8.负责公司科技创新工作的评审和奖励,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管理工作;9.负责组织召开公司每年一次的科学技术大会;10.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的项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国有企业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企业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有企业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加强国有企业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的科技研究项目管理。

三、项目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应设立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科技研究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验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四、项目立项1、项目立项应满足国家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需求等条件,经过审查、评议、批准或决策程序。

2、立项时应明确项目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时间、预算等内容,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工作方案。

五、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应遵循科学规划、管理规范、质量优良、安全有保障的原则,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2、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任务和要求,配备相应的科研仪器、设备、人员和资金等资源。

3、项目实施中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重复研究,防止技术流失。

六、项目验收1、项目实施完成后,应按照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等工作。

2、验收结果应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在工作中加以应用和推广。

七、项目资金管理1、项目资金应坚持统筹安排、科学管理和透明公开的原则。

2、对于资金来源不明、用途不明、使用溢出等现象,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项目成果转化1、项目成果应按照企业和相关规定进行知识产权认定、保护和转化。

2、项目成果转化应依据成果的市场价值和技术水平,采取合适的转化方式,实现良性循环和高效利用。

九、责任制度1、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委员会,对科技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负责项目运行的效果和成果。

2、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应对项目实施质量和进度负责,按照规定完成各项任务和验收工作。

3、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科技研究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管检查和经费审核等工作,加强需求研究和技术转化的指导和支持。

十、处罚和奖励1、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整改,严于律己,宽于待人。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一)省科技厅(二)项目推荐部门(三)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负责人(五)专业机构第五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监督和评价;(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进行分类指导;(三)对专业机构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四)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

主要包括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委办厅局、省属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驻滇单位、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所属科技管理部门(机构)。

其他申请作为项目推荐部门的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项目推荐部门的基本职责是:(一)协助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项目征集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项目申请与立项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应充分考虑国家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研发规划,提出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的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者需详细阐述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时间安排、预算和资金来源等信息,以确保项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策略。

二、项目组织与管理1. 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的实施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经理、项目成员等层级结构,明确各级别职责和权限。

2. 职责分工与人员配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依据任务性质合理分配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3. 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定期的项目沟通会议制度,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的协调发展。

4. 考核与激励制度:制定合理的项目考核标准和激励制度,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进度与质量控制1. 项目计划与进度表:根据项目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表。

2. 进度跟踪与调整: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项目进度的问题,适时调整项目计划。

3.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严格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通过定期的质量检查,确保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水平。

4. 成效评估:定期对项目进行成效评估,深入了解项目的优势和不足,为后续项目改进提供依据。

四、项目风险与应对措施1. 风险识别:及时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应对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和应对预案,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迅速采取行动,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3. 风险监控与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关注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项目验收与成果评估1. 验收标准与流程:制定明确的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确保项目成果符合预期要求。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XX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设立科技项目的宗旨是解决生产、建设、经营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司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1.3 XX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是科技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生产技术部负责科技归口管理工作。

1.4 在国家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委立项,由公司主持研究的项目,按照科学技术部等有关部委的管理办法实施-1-管理。

2.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含XX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各分公司和子公司。

3.相关文件3.1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3.2 《国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3.4 《中国XX有限责任公司预算管理办法》(试行)4.定义4.1“科技项目”是指促进XX科技进步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信-2-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软课题研究和改善科研条件所需要的实验设施等有关项目。

4.2 “外协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无法单独完成的,需与公司以外的科研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

4.3 “无外协项目”是指项目申报单位独立完成的项目。

4.4 “重点项目”是指公司统一组织的重大科技项目。

5.职责5.1公司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是公司科技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生产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担任。

5.2 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科技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哈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科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国际合作、载体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其他与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确定、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赋予市科技局管理职责,由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宽容失败、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任务,结合哈尔滨市科技创新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科技计划(专项),并按照《哈尔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1.05.10•【字号】苏科计[2001]211号•【施行日期】200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科计[2001]211号)各省辖市科委,省有关厅局,各国家、省高新区(园)管委会:为了规范我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科技部有关管理办法,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对“管理办法”的改进和修订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今后加以完善。

二00一年五月十日附件: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常规业务和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加快建设社会化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提高我省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二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以政府拨款资助为引导,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同组成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是省“十五”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围绕生产力促进、科技创业、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支持其增强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的实施项目。

第四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服务项目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省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在管理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咨询和评估作用。

第五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支持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集聚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战略部署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本领域本行业科技进步前沿方向,成果能够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国家指导的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项目;(二)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是指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外,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的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研究院,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成果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资源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提升全省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列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使用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项目全流程进行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依法管理、职责明确、统筹规划、需求引导、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公平公正、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实行保密、回避、信用管理、法人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等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厅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计划;(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下达项目计划;(三)组织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绩效考核评价、项目统计等相关工作,指导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相关科技奖项的申报;(四)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等管理。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进公司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根据《集团公司科学技术管理办法》和《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技项目管理按照“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缜密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公司科技项目研究的主要领域:(一)重大发电关键技术研究。

(二)重大电站建设、运行技术。

(三)电站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技术。

(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五)重大中间试验和示范工程项目。

(六)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每年根据集团公司审批的科技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批复区域各单位的科技项目计划和项目费用计划。

其中,单项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管理。

公司负责对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单项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公司各单位的年度科技项目立项和费用计划的审批,并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区域公司各单位申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商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确定各单位科技费用年度计划。

审查、编制、下达区域公司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二)负责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且低于200万元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包括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协助集团公司对200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进行管理。

(三)组织编制科技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四)监督检查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区域公司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区域公司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国家有关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会同安全生产部审定科技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对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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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以下简称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全过程管理活动,增强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全面服务于工程施工生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一部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活动。

第三条:重点方向科技创新项目应紧密结合总承包一部主营业务,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重点发展方向。

涵盖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重点旨在解决工程重点、难点问题;达到降低工程工期和成本;改善施工环境;提高企业科学技术水平,并为企业带来效益或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项目主体科技创新项目主体是由总承包一部人员为共同完成某一科研项目临时组建的团队,可以跨部门、跨项目经理部组建团队,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模式,也可以选择外部合作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立项层级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项目分为两个层级,即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和所属单位自立科技创新项目(以下非注明单位自立科技创新项目,均指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

各单位自立项目应在工程施工前做好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结合实际工程情况,确定立项的课题,且保证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投入不少于年度营业收入的1.5%。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部门职责(一)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的征集、评审、立项、合同订立、过程管理、鉴定和结题验收工作。

(二)申报单位/部门/项目组负责科技项目申请、参加评审、立项、鉴定和验收工作,并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研发和管理。

(三)总承包一部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审核、拨付和审计工作。

(四)技术委员会专家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技术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助开展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条项目团队职责项目负责人为科技创新项目的发起人,对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经费使用等负全面领导职责,并承担项目团队组建,人员分工和组织协调等作用;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技创新项目需要设置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共同形成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为项目各阶段工作的汇报人,两人不得同时缺席。

第三章项目申请和立项第八条:在施工程项目经理部应积极组建技术团队,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重点、难点及进度安排等情况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立项和研究工作。

第九条: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组织下一年度科技创新项目征集活动(具体以通知为准),各单位应筛选重点项目积极申报,并及时填写和报送申报书(附件1);对于在非申报时间范围内提出的项目,意义重大的,可经安全质量部同意后申报。

第十条: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初审,并邀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项目组(团队)应根据评审意见及时修改,并将完善后的申报书报送至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后由总承包一部科技负责人推荐立项项目,经经理办公会同意后,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安全质量部对已批准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及时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责任书(附表2)签订和配套经费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经安全质量部认定为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的,由安全质量部牵头,技术中心指导和协助,组织向股份公司或各部委进一步申报。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及中期检查第十三条:科技创新项目责任书签订后,项目组应根据责任书规定的要求全面开展具体研发工作,分阶段按拟定的技术路线及时完成研究内容,开展必要的试验与测试、分析与计算、撰写研究报告,提供符合要求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项目中期检查包括各单位自立的科技创新项目和在总承包一部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

(一)自立科技创新项目检查内容:1、年度科技创新项目计划落实情况;2、科技经费使用、列支和摊销情况。

(二)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检查内容:1、项目执行情况(附件3);2、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3、进度计划的符合性;4、经费使用情况;5、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于检查结果符合要求的科技创新项目,安全质量部将办理中期配套科技经费的申请和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与责任书规定的内容有重大出入的,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将上报经理办公会,申请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或项目团队已解散;(二)研究内容与责任书严重不符;(三)非客观原因导致进度严重滞后;(四)经费使用与责任书预算严重不符;(五)其他违反责任书规定、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七条:如需变更责任书的,项目组填写变更申请单(附件4),经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同意,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并重新签订新的项目责任书。

第十八条:对于承担股份公司以上级别的科技创新项目的项目组,中期检查由技术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科技创新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业设备、现有设备升级改造以及设备租赁的费用。

设备购置及固定资产核算执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要求。

(二)材料费: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加工费: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试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检验等费用。

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等。

(四)调研费:研究过程中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包括委托外部机构代为组织的技术交流等会议费)。

(五)文献资料及知识产权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专利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人员费:指参加科技创新项目研究人员费用。

包括科技创新项目组科研人员工资、补贴、外聘人员的劳务费以及专家咨询费。

科研生产的兼职人员及参与多个项目的人员按工作量比例进入科研经费工资比例,并在创新项目预算中明确列支。

(七)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入上述费用但在经费预算中有列示的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该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股份公司及本单位财务制度和财务核算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所批复的项目预算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保证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财务核算的准确、规范,并按照每项科研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按照经费支出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自筹经费和总承包一部配套经费应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应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建立台帐,并收集与留存过程中的财务凭证。

第六章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第二十二条:承担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的项目组应在责任书规定的时限提前一个月向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打印装订成结题报告,一式十份报送安全质量部,结题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工作报告;(二)研究报告;(三)科技查新报告;(四)工程应用证明;(五)经济效益证明;(六)工程照片;(七)已获专利、论文等成果证明;(八)其它责任书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收到结题验收材料后,安全质量部负责组织邀请5-7名外部专家进行结题验收与成果鉴定工作,项目组做好汇报材料(PPT格式,重点汇报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验收不能通过的项目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两次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通过验收和成果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将全部电子版文件报送安全质量部备案,安全质量部签发《科技创新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5)。

安全质量部将协调总承包一部财务部进行科技经费审计工作,项目审计前,项目组应填报科技创新项目经费总决算(附件6),并准备好相应的财务凭证,完成审计后拨付剩余配套科技经费。

第七章成果管理第二十六条:完成验收和成果鉴定的项目,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统一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项目组按要求完成申报和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原件及所有电子版文件统一由安全质量部负责保管,安全质量部应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台帐;项目负责人必需保留所有电子版文件及证书扫描件。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工程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编号:附件2 密级:编号: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责任书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甲方):承担单位(乙方):起止年限: 年月至年月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制一、项目的考核目标:1.主要工作内容2.主要技术考核指标:3.主要经济、社会效益考核指标:4、验收和考核指标二、计划进度(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项目实施进度期):三、成果提供形式四、项目主要科技人员七、其他共同条款:1.甲方按责任书第五款中的经费预算负责总承包一部科技经费筹集并按立项完成(责任书签署完毕);项目完成并经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验收合格三阶段拨付,三个阶段分别拨付集团经费的40%、40%和20%。

乙方负责自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2.乙方必须保证责任书中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科技人员的稳定,在执行责任书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需变动者,乙方需及时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同意方可。

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

3.乙方未按责任书的规定执行、或执行责任书不力以及未能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造成集团科技研发经费损失,总承包一部安全质量部视具体情况作出停止继续拨款并按2倍数额追缴已拨付的研发经费的处罚。

4.在责任书执行过程中,确系人力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影响责任书执行时,甲方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但乙方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

乙方在项目研发中期(达到50%进度时)向甲方提交“科技创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汇报项目研发情况。

6.在责任书执行过程中,研究内容和目标以及责任书中的各项条款,原则上不作更改,必要时需由乙方提出申请,然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7.在责任书被确认完成后,甲方负责核销责任书中的科技经费。

如未完成全部考核指标或拖期,甲方酌情减少核销数额,乙方应将所减少的核销数额按规定偿还甲方。

8.执行责任书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或技术专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归经费、技术、条件投入方共有,各方具体权益按补充条款约定。

9.其他附加条款。

10.本责任书文本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11.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责任书双方:委托单位(甲方):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科技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承担单位(乙方):(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帐号:项目负责人:(签字) 邮政编码:地址:财务负责人:(签字) 电话:年月日附件3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一部科技创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注:1.必要时请附项目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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