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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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发卡银行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八条持卡人可到本地受理网点、自动柜员机(ATM)或通过电话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银行需在30日内作出答复。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第九条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凭个人密码办理电话挂失。持卡人办理电话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书面挂失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地受理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满七天后,持卡人可随时到原发卡网点补领新卡。持卡人密码遗忘的,可到本地受理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第十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需回原发卡网点办理。金穗借记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先办理书面挂失,满七天后才能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卡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借记卡,领到金穗借记卡时应立即修改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应将金穗借记卡与密码分开保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金穗借记卡账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的,须由持卡人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金穗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权利,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单位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附:
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
(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
(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
(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
(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业务等服务。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银行受理网点审核后即时为其开立账户,发给金穗借记卡,同时要求持卡人修改密码。该银行受理网点即为持卡人的发卡网点。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单位卡起存金额1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0元。
第十条发卡银行可与个人卡持卡人签订协议,为持卡人管理其关联的定活期存款账户,办理卡账户与关联账户的资金互转,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银行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金穗借记卡,要求结束其金穗借记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结束其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