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金穗借记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止付或销卡。
第三条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五条金穗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行相关的代办规定,但不得转让或转借。
凡因代办、转让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
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持卡人开通电子渠道交易或其它金融服务时,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2001]195号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9日农银发[2001]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国际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系列产品之一,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以美元结算,具有在全球万事达卡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在ATM取现等功能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中管理行是指一级发卡行卡部(可与发卡行为同一机构);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办理金穗国际借记卡发卡业务并负责账务处理的分支机构;发卡行代理网点是指只安装发卡终端设备,可经办业务,但不对持卡人的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经营机构。
第四条发卡终端是指连接万事达业务处理系统的终端设备,用于向持卡人发卡及向万事达业务处理中心传送相关信息资料;远程终端是指与总行后台管理系统相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申请表、结息资料、发卡行及持卡人清算资料的发送和接收;管理终端是指与万事达管理系统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账务调整、挂失、余额及交易查询等;账务终端是指装有金穗国际借记卡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的终端,用于持卡人账务处理。
第五条凡经办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卡面定义金穗国际借记卡卡片分为PrepaidDebitCard(以下简称PDC)和PrepaidMasterCard(以下简称PMC)两种。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农业借记卡功能1、业务办理及使用详情敬请垂询当地营业网点或95599客户服务热线。
2、上述业务功能中,个别功能在少数省、市、地区尚未开通使用,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在不事先单独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上述功能进行修改的权利。
金穗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产品品牌,包含信用卡、借记卡两大产品体系,以先进的电子化手段为依托,实现以城市为中心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群体消费、支付结算、汇兑、储蓄、代理业务、投资、理财等多种金融需求。
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品牌旗下的二级品牌,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五金工程”,它传承中国农业银行“承诺是金,一诺千金;专业是金,智汇于金;合作是金,点时成金;服务是金,同心如金;价值是金,笃行铸金”的“金理念”,服务于客户日常金融需求,奉献给持卡人周到、细致、诚信、高效、安全的服务体验。
金穗卡根据功能侧重点不同,分为金穗借记卡与金穗信用卡两大产品体系。
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以用户的需求为中心,金穗借记卡形成多层次的产品体系,包括:金穗借记卡普卡、金穗借记卡金卡、金穗借记卡贵宾卡、金穗星座卡和金穗校园卡等全国统一品牌。
以强大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服务渠道为依托,金穗借记卡服务于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日常金融需求,成为持卡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伙伴。
金穗信用卡拥有金穗贷记卡和金穗准贷记卡两大产品系列。
金穗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为具有良好信用观念的城乡客户量身定做的借贷合一型特色产品,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和透支等功能于一身,不但可以作为持卡人支付结算、储蓄理财、消费的工具,更可以通过授信,满足客户短期、小额、频繁的资金周转需求,并提供多项个性化辅助功能,可满足客户多种金融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农银发[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2月16日农银发[2000]12号)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农银发[2001]21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农银发[20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2000〕112号)同时废止。
各行必须在2002年4月1日前完成对本行借记卡系统的修改工作,确保金穗借记卡各项产品功能、管理措施的实现。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1概述1.1引言1.1.1目的为适应金穗借记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操作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实施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及业务发展需要特定。
1.1.2适用范围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有经办人员在进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及办理交易时,均须遵守本规范。
1.2基本概念1.2.1发卡行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批准发行金穗借记卡,并在总行信息交换中心注册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
1.2.2受理行受理行是指受理非本行发行的金穗借记卡各类交易的发卡行。
1.2.3发卡网点发卡网点是指发出金穗借记卡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
"金穗借记卡"是全国联网的银行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功能。此卡可在任何一家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有卡或无卡存款;可以在ATM机上取款;在全国联网网点办理存取现金;也可在宾馆、饭店、商场等的POS机上刷卡消费;还可以为你提供代收代付业务,如代缴电话费等。
二、注意事项及要求
1、学校为你办理的"金穗借记卡"正面19位数字为你的个人卡号,卡的初始密码为"111111"。
2、领到卡后,请到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核对卡内的个人信息是否有误(包括姓名与身份证号,如有误,请不要往借记卡中存钱,开学时带上此卡及现金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宿费),此卡在未激活前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能取款、转帐,只有在办理激活手续之后,卡状态才能正常,才能办理取款、转帐等业务。之前暂不能在自助设备上使用,激活之后可以正常使用。
7、"金穗借记卡"中扣缴学费后的结余资金属于学生个人存款,仍由学生本人自主支配使用。
8、"金穗借记卡"丢失后,学生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95599)或到农行就近网点等渠道挂失补办,并到学校财务处及时登记变更卡号,以便学校及时更新你的补助数据库中的卡号。
9、其它说明:本卡免收开卡工本费,本卡持有人在校期间免收小额账户服务费,但须持本人学生证及身份证到开户行办理激活手续。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东环分理处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阳光商厦西侧(麦当劳旁)
咨询电话:010-89701749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1年6月
三、存取款手续费
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目前办理存现金业务的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存现金额的5‰,最高为50元。对于取款业务,在北京市范围内农行柜台及ATM机不收手续费,跨行ATM机取现每笔2元,查询免费;北京市以外地区办理取现业务,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高为100元。不提倡学生在北京市以外地区提取现金。
金穗借记卡
金穗借记卡使用指南(学生版)欢迎使用农行金穗借记卡,农行将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个人金融服务。
金穗借记卡与浙江大学校园卡建立对应关系,是研究生在校期间发放各类津贴、奖/助学金及代缴培养费、住宿费的指定用卡。
您的家人可在全国任何城市、乡镇的农行网点,凭借记卡卡号给您存入所需款项,款项确保即时到帐。
您更可选用金穗借记卡多重的金融理财功能,享受现代金融产品带来的增值及便利,并为今后的人生积累宝贵的经验与财富。
使用前请了解以下事项:1)领卡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2)借记卡如发生遗失及损坏,您可在杭州地区任意农行网点办理挂失/换卡手续。
3)借记卡遗失、损坏请向网点申请换卡,切勿销卡后重新开户。
基本篇1、基本功能金穗借记卡已实现全国联网,可在国内各农行网点畅通使用,款项划拨及时到帐,除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外,还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各类外币储蓄子帐户,还可委托代扣公共事业费用。
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无特殊情况无需换卡。
2、使用密码金穗借记卡为您设定了两种密码,一种是取款密码;一种是查询密码。
修改密码途径:在农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限注册客户),可以修改取款密码;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可以修改查询密码。
农行网点修改密码须携带本人借记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挂失/换卡/吞卡——密码挂失:银行卡密码遗忘时,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杭州地区农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密码锁定:密码输错三次被锁定后,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全国范围内的农行办理解锁业务。
——金穗借记卡挂失:金穗借记卡遗失或被窃时,应及时拨打农行95599电话进行口头挂失,并尽快带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杭州地区各农行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换卡手续。
——金穗借记卡换卡:借记卡如遇失磁或损坏,可持借记卡及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地区各农行网点办理加磁或者换卡手续。
---金穗借记卡吞卡:若被ATM机吞卡,请查明该ATM机所属的网点,并于第二天凭身份证与吞卡凭条到该网点领取。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2.12•【文号】农银发[2001]201号•【施行日期】2001.1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12月12日农银发[2001]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业务规范及基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发行金穗国际借记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发卡行和代理网点所进行的发卡、续存、取款、销户、挂失与止付、撤销止付、查询、冲账处理、对账单、催收、账务处理、资金清算、内部管理等业务操作。
二、基本概念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借记卡业务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营运中心)设在总行银行卡部,负责代表各发卡行与万事达预付卡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以及卡片交易数据的清分。
金穗国际借记卡发卡行指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的账务处理行。
代理网点是指安装有发卡终端(PREPAIDTERMINAL)并在发卡终端上为客户办理发卡、续存、取款、销户等交易的发卡行的下属网点。
发卡终端是安装在代理网点的具有卡片激活、续存、取款、余额查询、修改密码、销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此设备由发卡行向总行提出购买申请,由总行统一购买。
远程终端是安装在发卡行的通过上网登陆后台支持系统的具有发卡资料录入、结息报表上传和清分报表下载功能的终端设备。
账务系统是安装在各发卡行的专门对持卡人账户进行记账的系统。
三、卡片种类及定义(一)卡片种类金穗国际借记卡卡片分两种:一种是PrepaidDebitCard(简称PDC),另一种是PrepaidMasterCard(简称PMC)。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8.03•【文号】农银发[2001]123号•【施行日期】2001.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3日农银发[20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加强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管理,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行要严格按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农银函[2001]24号)要求,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当日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银行卡持卡人当日存款后在ATM机上当日取款的,不受《通知》有关条款的限制)。
以避免和防范资金风险,减少资金损失。
二、数据中心尚未集中省行的分行,可比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一贯性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备案。
三、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借记卡往来资金清算和错账调整手续,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制度,结合目前金穗借记卡往来业务处理中出现的新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资金清算和账务核对第一条资金清算一、借记卡往来必须坚持“自上而下,差额清算”的资金清算原则。
二、资金清算的依据是数据中心传送的“借记卡异地交易差额报告表”(以下简称差额报告表)。
即:账务核算与数据中心的清算数据无论是否核对一致,均以数据中心传送的清算数据与上级行进行资金清算,差额部分暂时列入清算行“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农行银行卡业务 金穗借记卡-2557
金穗借记卡金穗借记卡卡种标识金穗借记卡申领金穗借记卡激活金穗借记卡存款金穗借记卡取款金穗借记卡特殊状态金穗借记卡紧急取现金穗借记卡年费金穗借记卡小额账户管理费金穗借记卡吞卡处理金穗借记卡睡眠户金穗借记卡附卡金穗借记卡附卡特点金穗借记卡附卡升级金穗借记卡附卡止付/解止付金穗借记卡附卡支付控制金穗借记卡个人综合理财账户金穗借记卡个人综合理财账户功能金穗借记卡个人综合理财账户适用对象金穗借记卡个人综合理财账户移入移出金穗借记卡个人综合理财账户开户金穗借记卡个人综合理财账户规定金穗农民工卡特色服务金穗校园卡金穗星座卡金穗借记卡对账折金穗借记卡规章制度金穗借记卡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金穗借记卡卡种标识1、103卡(卡号19位)XXX 1-3位:卡号标识XXXX 4-7位:发卡机构联行行号后四位(城市代码)X 8位:卡介质标识(1为磁条卡,9为芯片卡)XX 9-10位:卡类型标识(10为员工卡,11为普卡,52为联名卡) XXXXXXXX 11-18位:发卡顺序号(由发卡行分配)X 19位:校验码2、9559银联卡(19位)XXXX 1-4位:农行银联卡卡号标识X 5位:卡种标识(4为地方性借记卡、5-9全国性借记卡) X 6位:卡类型标识(0为员工卡、7为单位卡、8为个人卡) ▲1为全国存现免手续费,5为全国存现收一半手续费XXX 7-9位:发卡城市代号XXXXXXXX 10-17位:发卡顺序号(由发卡行分配)X 18位:卡介质和联名/认同卡标识X 19位:卡校验码3、62国际标准银联卡(19位)XXXXXX 1-6位:中国银联分配给农行的唯一性标识X 6位:卡种标识XXX 7-9位:发卡城市代号XXXXXXXX 10-17位:持卡人账号(由发卡行分配)X 18位:卡介质和联名/认同标识X 19位:卡校验码金穗借记卡申领(一)申领流程客户申请判定单位/个人凭相关材料和法人身份证,填写《单位借记卡申请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个人借记卡申请表》开户行审核确认开卡个人单位(二)申领单位卡申领单位持当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文件材料及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金穗借记卡申请表》后,向开户行进行申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业务【发文字号】农银发[1998]60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8.04.16【实施日期】199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6日农银发〔199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为进一步规范金穗卡系列品牌的业务管理,促进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专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信用卡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业务管理,促进卡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穗联名/认同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及其辖属各发卡行与合作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联合发行的金穗卡。
第三条金穗联名/认同卡既可以是信用卡,也可以是借记卡(含转账卡、专用卡等),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受金穗卡章程的约束。
第四条持卡人领用金穗联名卡,可享受发卡行和联名单位提供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金穗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二章发卡条件第五条全国性联名/认同卡由总行决定发行。
发行区域性金穗联名/认同卡的发卡行应具备条件:一、必须是经总行批准的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二、必须有三年以上(含)发卡经验。
第六条发行金穗联名/认同卡必须认真造反合作方。
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知名度高、影响面广的盈利性单位;认同卡的认同单位应为信誉程度高、社会普遍关注的团体。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10.18•【文号】农银发[1993]281号•【施行日期】1993.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通知(农银发[1993]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进行了修改。
新章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各行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抓好新章程的宣传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第一条金穗信用卡(以下简称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
第二条金穗卡按其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按其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卡。
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农业银行发卡行申领金穗卡,持卡人凭本人金穗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物和消费,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机构存取现金和办理转账业务,也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起存金额为: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
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银行将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账户办理结算。
发卡行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行查询。
第四条单位申领金穗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
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不超过5张附属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附属卡。
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须由持卡人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持卡人所在单位承担。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共5则)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
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经营与发展,维护中国农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三条金穗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领、开卡及销户第五条受理网点在办理金穗借记卡个人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人提供个人信息,并出具以下有效身份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队、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借记卡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居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申请人身份。
以居民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的,应按照联网核查要求对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农银发[200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概述一、目的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有操作人员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操作规程。
三、基本概念(一)发卡行指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金穗借记卡网络系统并在总中心注册的机构。
(二)发卡网点指经批准入网,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发卡网点受理他网点开户卡业务时,称为代理网点。
发卡网点、代理网点统称经办网点。
(三)本地卡指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异地卡指非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卡业务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经营与发展,维护中国农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三条金穗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领、开卡及销户第五条受理网点在办理金穗借记卡个人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人提供个人信息,并出具以下有效身份证件:(一)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队、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二)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借记卡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件或户口簿。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四)外国居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以上法定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申请人身份。
以居民身份证件申领借记卡的,应按照联网核查要求对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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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异地使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按异地取现标准收取手续费。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第七条持卡人在其备用金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该户中实时办理。
发卡银行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八条持卡人可到本地受理网点、自动柜员机(ATM)或通过电话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
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银行需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第九条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凭个人密码办理电话挂失。
持卡人办理电话挂失后,应及时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书面挂失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地受理网点办理。
书面挂失满七天后,持卡人可随时到原发卡网点补领新卡。
持卡人密码遗忘的,可到本地受理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第十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需回原发卡网点办理。
金穗借记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先办理书面挂失,满七天后才能办理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一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其金穗借记卡,领到金穗借记卡时应立即修改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
持卡人应将金穗借记卡与密码分开保管,因卡片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金穗借记卡账户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凡因持卡人转借金穗借记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持卡人的,须由持卡人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在此之前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申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金穗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权利,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单位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业务等服务。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银行受理网点审核后即时为其开立账户,发给金穗借记卡,同时要求持卡人修改密码。
该银行受理网点即为持卡人的发卡网点。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单位卡起存金额1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余额不得低于10元。
第十条发卡银行可与个人卡持卡人签订协议,为持卡人管理其关联的定活期存款账户,办理卡账户与关联账户的资金互转,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银行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金穗借记卡,要求结束其金穗借记卡账户;(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结束其账户;(三)持卡人委托代理人按照(一)、(二)的规定代为销户,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四)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五)单位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书面申请销户。
第十二条持卡人办理销户必须回原发卡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对销户前该卡发生的一切账务负责。
个人卡关联账户同时取消关联关系。
单位卡办理销户,所申领的全部金穗借记卡必须同时销卡,其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金穗借记卡的所有交易均须联线操作,通过持卡人个人密码确认,在持卡人账户中实时记账。
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十四条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经办人员应及时、主动与计算机处理中心联系,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个人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交存现金。
存款时持卡人需填写存款凭条,将现金、卡、凭条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审核、清点现金无误后,刷卡,输入存现金额,打印凭条,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交持卡人。
持卡人存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必须换人复核确认。
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无卡的情况下办理存现,由存款人填写金穗借记卡卡号、持卡人姓名,由经办人员录入卡号,其他操作参照有卡存款办理。
委托代理人存款还需签本人姓名确认。
因无卡存款造成持卡人账户出现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六条个人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支取现金。
取现时,持卡人需填写取款凭条,将卡和凭条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审核无误刷卡,输入取现金额,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办理付款,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现金交持卡人。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转账结算,包括转账存入和转账支出,操作分别参照存现、取现业务办理。
卡与卡之间的转账,必须先办理转出方的卡业务,再办理转入方的卡业务。
第十八条持卡人可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
消费时,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消费金额,由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交持卡人。
特约商户每日营业终了,汇总金穗借记卡消费金额,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与收单行办理结算。
收单行核对无误,为特约商户办理进账,如为异地卡,则与发卡银行清算资金。
净计金额=消费金额-手续费金额手续费金额=消费金额×结算手续费率第十九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后要求退货,必须在原交易发生的POS上进行。
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原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无误后,打印退货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凭条回单联、金穗借记卡交持卡人。
如果特约商户当天消费金额大于或等于退货金额,将消费金额抵减退货金额后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如果特约商户当天消费金额小于退货金额,可开出转账支票办理退货,收单行收妥款项后,为持卡人办理进账。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如宾馆、酒店前台等)消费时,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可在消费前取得预授权。
办理预授权时,经办人员刷卡、输入预授权金额,得到预授权代码。
持卡人结账时,输入个人密码,结账金额小于或等于预授权金额,以结账金额结算;结账金额大于预授权金额,以预授权金额结算。
超过部分按另外一笔消费处理。
预授权结算后,取消预授权。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可在银行受理网点、特约单位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分别参照在银行受理网点转账和在特约商户消费处理;也可根据协议委托银行或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代收代付业务。
发卡银行通过金穗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持卡人可凭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次数不超过5次。
第二十二条发卡银行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
持卡人可到发卡网点所在地的银行受理网点、ATM或通过电话银行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
对于持卡人提出疑问的交易,发卡银行须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电话或书面挂失;密码遗忘可办理密码挂失。
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受理挂失前金穗借记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一)电话挂失。
持卡人可凭密码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电话挂失。
(二)书面挂失。
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密码,到原发卡网点所在地的银行受理网点办理。
网点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的内容完整,卡号、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开卡资料一致,持卡人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相符,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
持卡人身份证件遗失的,要求持卡人在挂失申请时填写有关资料,提供其他身份证明,凭密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