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新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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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核实确认单
说明:1、此确认单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2、“监所或法院提供的基本情况”按掌握情况填写,“核实情况”、“核实意见”栏均为必填项目;3、此确认单一式二份,司法所留存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区(县)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材料接转登记表
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2、“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

3、“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社区服刑罪犯不属于本区县管辖的于何时将材料转往何地;外区县司法局转递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街道(乡镇)年度社区服刑罪犯文书材料和人员接收登记表
号;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没有减刑的写最后一次减刑裁定书字号。

2、“裁决或出监所日期”指判处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决日期,或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出监所日期。

3、“裁决机关或原服刑场所”指管制、缓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裁决法院;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填原服刑场所。

4、“备注”中注明的情况为:何时转往其他单位或下落不明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各种事项。

接受社区矫正通知书

你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应当接受社区矫正。

务必于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本司法所报到并办理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手续。

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司法所将对你进行计分考核。

如超过规定期限报到,将被给予扣分处理。

特此通知。

街道(乡镇)司法所
年月日(公章)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二份,送达本人(或成年家属)一份,司法所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区(县)街道(乡、镇)
填表人:年月日
社区矫正宣告书
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在期间由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特此宣告。

社区矫正机构(公章)
年月日
宣告人(签名):
矫正对象(签名):
社区矫正须知
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与普通公民一样平等地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和其它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害了自身权利的,可向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投诉(投诉电话:XXXX)。

四、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一)被判处管制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2、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
受谈话教育;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4、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受谈话教育;
2、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3、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0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3、不得出版、发行书籍和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7、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受谈话教育;
8、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9、离开所居住的区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离开所居住的区域、迁居或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3、每周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接受谈话教育;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区县司法局批准。

五、根据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社区矫正表扬、积极分子等奖励;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扣分或处分。

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XX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年X 月X 日
注:社区矫正须知的印制样式由各区县自行统一设计。

监督帮教协议
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司法所与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或监护人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的责任
1、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3、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二、监督人的责任
1、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教;
2、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汇报、参加学习及公益劳动;
3、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外出不归,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三、此协议一式二份,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人各执一份。

司法所长(签字):监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迁居审批表
区(县)街道(乡、镇)
说明:此表一式二份,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各留存一份。

社区服刑人员会见境外人士、接受媒体采访审批表区(县)街道(乡、镇)
---------------------()
字第
号----------------- -------------------()
字第
号--------------------
---------------------
( )
字第

-----------------
---------------------( )

第 号-----------------
---------------------()
字第
号-----------------
注:此通知书用于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死亡后通知原关押单位。

注:请将此回执寄回发函单位。

注:此函在矫正对象迁移矫正地时使用。

---------------------( ) 字第 号-----------------
因下落不明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统计表区县:截止日期:
注:此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矫正办。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况统计表
区县:截止日期:
注:此表于每月5日前报市矫正办。

年月区(县)社区服刑人员重点人情况表
说明:此表于每月5日前随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一并报市矫正办;
()区县涉嫌重新犯罪人员情况登记表
备注:“户口”指农村、居民;“强制措施种类”指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客观因素”包括经济因素、性格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单位或学校因素、社会因素、被害人因素、其他因素、矫正措施等;涉嫌犯罪主客观原因,如本表不能详尽记载,要在书面报告中加以体现。

()区县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和被劳教、被强制
罪或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的情况。

矫正方案
姓名
罪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
北京市区县司法所
矫正方案
组织公益劳动协议书
为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更好地发挥公益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功能,司法所委托
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同时为保证公益劳动的落实,司法所与被委托单位、社区服刑人员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的责任
1、向被委托单位介绍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意义、性质、功能和项目等情况,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每月应参加劳动的时间。

2、加强与被委托单位的沟通,掌握公益劳动的落实情况,帮助被委托单位解决在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表现,严格进行考核。

对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或者不认真参加公益劳动,或者无故不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时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劳动安全教育,确保劳动安全。

二、被委托单位的责任
1、按照司法所提供的情况和要求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不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有危险或高强度超体力的公益劳
动。

2、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劳动项目和劳动时间,确保公益劳动的时间、内容、效果三落实。

3、在组织公益劳动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教育,提出劳动的要求和标准。

4、每月或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况通过公益劳动反馈单向司法所反馈。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责任
1、服从被委托单位对公益劳动的安排,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公益劳动的,需提前向被委托单位请假。

2、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时间。

3、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安全。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司法所、被委托单位、社区服刑人员各执一份。

司法所长:被委托单位领导:服刑人员: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公益劳动反馈单
填表人:被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被委托单位盖章)
公益劳动记录单
社区服刑人员奖、扣分审批表
2、此表一式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档案。

社区矫正奖励、奖分、扣分通知书

你在社区矫正期间,因
,依据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的暂行规定》第条第款之规定,给予。

特此通知。

单位:
年月日(公章)
说明:此通知书一式二份,由司法所送交本人(或成年家属)一份,司法所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社区服刑人员奖扣分统计表
年上(下)半年
填表人:填表日期:
社区服刑人员奖扣分统计表
年上(下)半年
填表人:填表日期:
社区矫正警告、记过决定书
()字第号
社区服刑人员,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住,因犯罪被
,年月日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因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的暂行规定》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给予。

区县司法局
年月日(公章)
说明:此决定书一式二份,由司法所送达本人(或成年家属)一份,司法所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制作正式文书时将此说明删除)
社区服刑人员评审鉴定表
(年度半年)
姓名:
2、此表一式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区县街道(乡镇)司法所年半年
社区服刑人员奖励名册及计分排名一览表
奖励评比情况说明:截至年月日,在册社区服刑人员人,扣除下落不明人、脱管人,被给予或正在执行社区矫正处罚人、行政处罚人、行政或刑事强制措施人,实际参评人,共评出社
填表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
说明:1、先按参评人员的奖分高低依次排列,其次为不具备参评资格的人员;2、拟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应在“备注”中注明上次评为社区矫正表扬的日期;3、不参评人员在“备注”中注明不参评理由。

4、制表时,在“参评人员”栏加行,将“参评人员”依次排列,最后排“不参评人员”。

5、此表用电脑打印。

社区服刑人员奖励、处罚审批表
说明:1、此表一式一份,存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档案;
2、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社区矫正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和社区矫正警告、记过均填写此表。

提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
()字第号
社区服刑罪犯,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县(区),文化,户籍地,居住地
,因犯罪,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附加。

服刑期间减刑次,共计年个月,减刑后刑期(缓刑考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人民法院、市监狱管理局于年月日裁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该社区服刑罪犯因
,具体事实如下:
符合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第条项规定的情形。

社区服刑罪犯,现正在羁押执行中(处于非羁押状态中、脱管中)。

骗取、拖延、脱管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条第款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罪犯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监狱)
(公章)
年月日
附:社区服刑罪犯卷宗材料共卷册页。

说明:根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所需不同内容,选择此电子版对应项目,用计算机填写印制。

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于年月日参加社区矫正,现矫正期已满,特此宣告。

社区矫正机构(公章)
宣告人(签名):年月日
矫正对象(签名):年月日
---------------------()
字第
号----------------- ---------------------()
字第
号-----------------
二0 年度
社区矫正记录
姓名
罪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
北京市区县司法所
说明
1、本记录一年一册,一月一张。

2、日常矫正工作情况除有特别要求的以外均记载在本记录中, 如某项记录确需详细记载,可用
A4纸记载后附在当月记录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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