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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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

621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

附件二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二(含立法学、法理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光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光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的内容结构立法学45%法理学55%四、试卷的题型结构概念辨析题20%简答题20%材料分析题20%论述题40%第二部分考察的知识及范围立法学绪论立法学概述控制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了解立法学的产生和形成;了解立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学习和研究立法学的意义。

第一编立法理论第一章立法的概念、本质和作用控制立法的概念、特点和分类;控制立法的本质与法的形成;理解立法的职能与作用。

第二章立法的历史发展理解立法的产生的条件;了解不同历史类型国家立法的发展;理解从古代立法到近现代立法发展的若干逻辑。

第三章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理解法律原则与立法原则的关系、立法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的联系与区别、立法原则的作用;理解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控制我国的法定立法原则。

第四章立法与利益理解法与利益的普通关系;控制立法中的利益挑选和协调;了解利益群体的概念及其影响立法的主要方式,了解利益群体对立法的游说活动的弊端及其规制。

第五章立法民主化与公众参加立法了解立法的民主化及其理论;了解我国立法民主化基本概况;了解我国公民参加立法的形式;了解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第二编立法制度第六章立法主体控制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概念、分类;理解我国的立法主体;理解立法机关的功能;控制我国的立法机关。

第七章立法体制控制立法体制的含义;控制立法体制与立法体系、立法权归属、立法事项之间的关系;理解决定立法体制的因素;了解立法体制的分类;理解授权立法;控制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第八章立法效力控制法律效力和立法效力的概念;控制法的效力位阶和立法效力的裁决;控制立法中的法的溯及力。

第九章立法程序理解立法程序的概念、种类和阶段;控制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法律案、公布法律;了解制定行政规矩和规则的程序;了解制定地方性规矩、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试题及参考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试题及参考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试题及参考考试试题一、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硕士专业课程的是:A. 法律学B. 经济法学C.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D. 民事诉讼法学2. 以下哪个法律角度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被重视?A. 公正角度B. 人权角度C. 经济角度D. 社会角度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况下合同无效?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了对方法律权益B. 合同的内容违法,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C. 合同的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D. 上述答案均正确4. 以下哪种处罚属于刑事处罚?A. 民事罚款B. 行政罚款C. 社会工作D. 有期徒刑5. 某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下列哪个机构可以介入调解?A. 人民法院B.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C. 人民代表大会D. 国家行政机构二、简答题1. 请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答: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五个环节。

起诉是原告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受理是指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理是指法院对涉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同时进行辩论和质证;判决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决定,判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执行是指法院对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以确保判决的落实和实效。

2. 请简述合同法中的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答:合同法中规定,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履行原合同。

违约金是合同另有约定,约定违约方应支付的金额;赔偿损失是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履行原合同是要求违约方按照原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其约定的义务。

3. 请简述中国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答:中国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导致犯罪结果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犯罪结果,但认为犯罪结果不会发生,或者不在意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参考书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参考书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参考书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参考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法理学的基础教材,适合初学者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体系。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该书在法理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考生深入理解法学的理论体系和法律原则。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宪法学的经典教材,详细介绍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对于考生掌握宪法学知识具有重要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该书是宪法学的辅助读物,包含了我国宪法的全文和解读,有助于考生了解我国宪法的具体内容和精神。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该书是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教材,系统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规则,对于考生掌握国际法知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

该书是国际私法领域的经典教材,详细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各项制度和原则,有助于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知识体系。

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辅导资料,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等。

这些辅导资料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包含了考试的重点、难点和考点,有助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和准备。

以上参考书目仅供参考,具体选择还需根据个人的学习情况和考试要求而定。

同时,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

除了上述提到的参考书目外,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还可以参考以下书籍和资料:《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

该书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阐述,对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知识非常有帮助。

《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等著,法律出版社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这些书籍详细介绍了民法学的各项制度和原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等,有助于考生构建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九章所有权5.9.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对物最全面的支配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和特定物。

(2)所有权是最广泛的支配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这些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

(4)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所有权是无期限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如下权能:(1)占有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本身是事实(参见《物权法》第十九章),而所有权是权利。

这里所说的占有,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2)使用权能。

它是指依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3)收益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通过利用物而获取经济利益。

收益权能主要体现为,获取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4)处分权能。

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改造或者毁损等事实行为,例如食品的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移转、限制或者消灭所有权,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例如在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3.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表现在:①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应当是相分离的。

②客体的广泛性。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

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第一编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部分法理学导论1.0.1复习笔记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2022年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说明已发布。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该考试的内容及相关政策,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并顺利备考。

一、考试概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是为具备同等学力的人员提供获得硕士学位的机会和途径。

考试旨在对考生在法律理论基础、法律实务能力、法学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综合水平进行评估,以确保同等学力人员在法学学科的学术素养能够达到硕士研究生要求。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1. 法理学与法学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发展历程、法学思想和学说的理解掌握,以及对法学核心概念和法学方法的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古代法学思想(2)近代法学思想(3)现代法学思想(4)法学核心概念与法学方法2. 法律哲学与法学社会学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哲学和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掌握,以及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法律哲学理论与方法(2)法律伦理学(3)法学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4)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3. 内外经济法与国际法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内外经济法和国际法的基本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问题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内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2)外经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3)国际法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4. 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目主要考察考生对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和对法律传统的理解能力。

具体内容包括:(1)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2)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知识三、考试形式及评分标准该考试采用笔试形式进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综合能力考试,第二阶段为学科专业考试。

综合能力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研究能力和应用能力,采取闭卷形式,采用主观题和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客体4.5.1 复习笔记一、犯罪客体概述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具有下列重要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2.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分十章将犯罪分为10类,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①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分为:a.简单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b.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②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分为:a.主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b.次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非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两者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考试科目: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实务、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方法、法律职业基本素质、法律专业外语。

一、法律基础知识和司法实务: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以及法律实务的应用能力。

二、法学理论与法学研究方法: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学理论的掌握情况,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律逻辑与法学思维、法律哲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

同时,也考察考生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了解程度,如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论文写作和学术规范等。

三、法律职业基本素质:该部分考察考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对法律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了解,以及法律思维、法律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的应用。

四、法律专业外语:该部分考察考生对法律专业英语的掌握情况,包括法律英语的基本词汇、基本句型、法律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等。

考试形式:考试形式为笔试,包括选择题和主观题。

其中选择题主要用于考察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学理论的掌握情况,主观题则用于考察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法律专业外语的应用能力。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为一天,根据考试科目的数量和难度可能会有所调整。

考试分数评定:按照国家规定,考试总分为100分,各科目的分值比重根据具体科目的重要性和难度程度确定。

通过要求:根据国家规定,考生需在各科目中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方可获得该科目的合格成绩。

同时,各科目的总分也需达到一定的分数线,方可通过整个考试。

以上是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大纲及说明。

考生应根据考试大纲中的内容进行复习备考,合理分配时间,全面提升自身的法学知识、实践能力和外语水平。

通过本考试,将有机会获得硕士学位并进一步提升个人在法学领域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
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是指没有本科学历,但具有工作经验或其他学历背
景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行硕士学位的申请。

法学学科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个学科门类,其考试大纲和
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试目的和内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旨在测试考生的法律
知识水平、法律理解能力、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等综合能力。

2.考试形式: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通常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时
间为3小时左右。

考试题型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论述题等。

3.考试内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基
础知识、法律实务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4.考试要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必须具备一定
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实践能力,在考试中要能准确理解、分析和解决各
类法律问题。

5.考试参考书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
考试的参考书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术著作。

总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务经验,要能够准确理解、分析和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同时要认真备考,并参考相关的考试大纲和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学习法学是对法律常识和法律逻辑的全面了解和深入掌握的过程。

对于同等学力人员来说,申请硕士学位需要通过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本文将为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一份大纲及指南,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备考。

一、考试概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旨在评估考生对法学的全面理解和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案例分析等。

考试形式为闭卷,时间限制为3小时。

二、考试内容1. 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基本原理、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司法实务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具体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2)宪法与行政法;(3)民法与商法;(4)刑法与诉讼法;(5)国际法与国际私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2. 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具体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2)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判断与归纳;(3)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4)法律问题的辨析与解决。

3.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部分旨在测试考生运用法学知识、法律逻辑和思维方法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考生需分析并回答所给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备考指南1. 熟悉大纲考生应仔细阅读和理解本文提供的大纲内容,了解考试的基本要求和考点分布。

制定学习计划时应以大纲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2. 夯实基础法学是一个系统的学科,要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须先夯实基础。

考生可以通过参加法学培训班、自习以及阅读相关法学书籍等方式,提高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做题巩固做题是巩固知识的有效方法。

考生可以选择一些历年真题或模拟试题进行练习,不仅可以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还可以提升解题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

4. 注重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第五版)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第五版)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第五版)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二)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古希腊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古罗马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中国古代的律学与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勃兴;近代资本主义法权世界观的出现;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与流派;当代西方法理学。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思维与存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方法;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二、具体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国家一阶级关系一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

第二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二、法律概念的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和功能第二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四)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五)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六)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释义二、法律原则的分类(一)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二)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三)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三、法律原则的功能对法的制定的作用;对法的实施的作用。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一、考试目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目的是通过考察申请人的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评估其是否具备攻读硕士学位的基本能力和水平。

考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法学理论基础、法学研究方法、以及与法学学科相关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二、考试科目及内容1.法理学:主要考察申请人对法律规范的概念、属性以及推演方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理解并应用法理基本原则,理解法学范畴的基本理论,对法学范畴内的主要学说和理论有一定的了解。

2.法律史:主要考察申请人对中国法律史和世界法律史的基本了解,包括法律制度的演变、相关法律事件的发展和影响等。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考察申请人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行政法理论和行政法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对宪法和行政法相关问题有较全面的认识。

4.民法与商法:主要考察申请人对民法范畴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学理论和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方面,重点考察申请人对公司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解和应用能力。

5.刑法与诉讼法:主要考察申请人对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刑法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以及诉讼法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三、考试形式四、考试评价与标准考试评价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整体评价,即对申请人的整体法学综合水平进行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二是分项评价,即分别对各科目的考试结果进行评价。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知识和理论的准确性、分析、推理和判断的能力、 argument表达的清晰度和完整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引用和运用等。

五、备考建议为了确保顺利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需要充分备考。

建议申请人按照考试大纲确定的科目和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和复习,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进行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同时注重对法学基本原则、学说和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2.1.1 复习笔记一、夏商法制概况1.夏代法制概况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君主实施统治的国家政权。

当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君主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夏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1)“天讨”“天罚”的自然法律观夏代建立以后,这种“天道”观念被统治者用来为当权者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作注解。

因此,在早期社会中,“天讨”“天罚”是最基本的官方政治法律理论,直接构成了早期自然法律观的基础。

(2)“禹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单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

(3)罪名与刑罚夏代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如“不孝”“不友”“不用王命”“失天时”等一些比较稳定的罪名,同时也形成了以“五刑”为主要内容的比较成熟的刑罚体系。

“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①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即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于常人的耻辱刑。

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②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劓刑较墨刑为重。

③剕刑,又作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④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在早期社会中,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统称为大辟。

夏代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秦汉。

(4)监狱史籍记载,夏代已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

2.商代法制概况(1)“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汤刑”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

在商代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法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法第十七章至第二十六章

第十七章专利法5.17.1复习笔记一、专利权的主体1.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

2.专利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

此处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专利权的受让人,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可以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共有。

(1)发明人、设计人①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及其他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均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是自然人。

②注意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概念之间的区别:a.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如职务发明的所有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b.专利权人是指享有专利权的人。

(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3)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这条规定,在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的情况下,申请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各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所有,或由委托方和完成方共有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19.1复习笔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故意制造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③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2)对放火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放火罪的认定a.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b.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d.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二十三章至第二十七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二十三章至第二十七

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23.1复习笔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有:(1)本类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在本类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

(4)在本类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只有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牟利的目的。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客观方面: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

本罪发生的场合系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要求有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2)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a.罪与非罪的界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指南一、概述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是为了选拔具有较高法学综合素质的非法学专业学士学位人员,使其能够在研究生阶段以及未来的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具备必要的基础和能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1. 法理学: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方法论等方面的知识。

要求考生对于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和思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一定了解,并能进行逻辑推理和演绎。

2. 法律史学:包括中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两部分。

要求考生了解中国和国际法律发展的历史,包括法律体系的演进、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文化的形成等内容。

3.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主要考察宪法基本原理、宪政制度、行政法律关系等方面的知识。

要求考生熟悉宪法和行政法的内容,理解和运用相关法条和原则。

4. 民法学与商法学:主要涉及民事权利关系、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等法律领域。

要求考生了解民法与商法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践应用。

5. 刑法学与诉讼法学:主要考察刑事法律责任、刑罚体系、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要求考生熟悉刑法与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及其解释,能够进行法律案例分析和论证。

三、考试形式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为4小时,共5个大题,每个大题需作答一个小论文。

考生需要全面掌握各科目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以清晰的逻辑结构和思路,书写出具有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的论述。

四、备考建议1. 温故知新:复习时要对法学各科目的基本概念进行回顾,确保自己的知识体系完整。

2. 多练习:通过解答历年真题和模拟试题,提高自己的分析和写作能力。

培养良好的时间管理和答题策略。

3. 扩大阅读:广泛阅读法学相关的著作和论文,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运用。

4. 独立思考:法学学科注重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考生应该培养自己独立思考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形成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五、考试评分标准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采用绝对评分制。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一、考试大纲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是为了衡量同等学力人员在法学领域的知识掌握和应用能力,评估其是否具备攻读硕士学位的能力而设立的考试。

考试大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法学基础知识:涵盖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条文的解读、法律制度的理解以及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等内容,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熟悉程度。

2.法学理论与研究方法:包括法学理论的理解与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步骤、法学实证研究等,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学理论造诣和研究能力。

3.法学专业课程:主要涵盖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内容,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二、考试要求1.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基础,熟悉法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了解法学的研究动态和前沿领域。

2.理论分析:考生需要具备法学理论的分析与理解能力,能够运用相关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法学研究与探讨。

3.实证研究:考生需要具备进行法学实证研究的能力,包括制定研究方案、收集研究材料、进行数据分析和撰写研究报告等。

三、考试形式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卷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1.客观题:主要包括选择题和判断题,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选择题和判断题的答案应选取最恰当的选项,并在答题卡上填涂。

2.主观题: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研究题等,要求考生对所给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和解答。

四、考试评分和成绩计算考试成绩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得分综合计算得出,客观题得分权重为60%,主观题得分权重为40%。

考试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五、考试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地点和报名信息将在招生公告中发布,请考生注意关注相关公告。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价值)【圣才出品】

第四章法的价值1.4.1 复习笔记一、法的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包括三种含义:(1)法的目的价值。

通过法的制定和实施所要达到的目标,如自由、正义、秩序、人权、和谐等。

(2)法的形式价值。

即法自身应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如法律应当逻辑严谨、简捷明了、公之于众。

(3)法的评价标准。

即法律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如人道主义、现实主义、社会进步、社会主义等。

二、法与秩序1.秩序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因而使它们相对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形式;建立社会秩序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安居乐业的条件。

2.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1)社会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维持是法之所以产生的初始动机与直接目的。

(2)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是社会在消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对立中所追求的最低限度的可见的社会目的状态。

(3)秩序作为法的目的价值,体现了作为社会存在的理想状态的一种必备要素,即一种理想的社会目标,来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3.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1)在事实上,法律的规范和制度设计本身是在描绘着一个理想的社会所需要或者向往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蓝图。

这个蓝图是该社会建立其社会秩序的标准与参照。

(2)现代社会中的法律首先是通过给社会主体以最大程度的自由和法律权利的赋予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使这些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和行为结果上能够彼此协调和顺应,从而使相应的社会秩序得以建立。

(3)现代社会中的法律给予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使赋予主体的法律权利和自由能够达至平衡的法律义务约束与法律责任负担的方式,使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自我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4.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法律作为国家的重要的统治手段,首先必然要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根本利益为核心来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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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一、法理学的对象
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二) 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三) 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古希腊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古罗马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
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中国古代的律学与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
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勃兴;近代资本主义法权世界观的出现;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与
流派;当代西方法理学。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思维与存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
关系;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方法;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二、具体研究方法
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

第二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和功能
第二节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
系。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 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二)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三) 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四)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 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六)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三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
(一) 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
(二) 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
(三)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三、法律原则的功能
对法的制定的作用;对法的实施的作用。

第三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第一节法的产生
一、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国家的产生;诉讼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分离。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伴随私有制,阶级与国家的产生;个别调整与一般调整,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律、
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逐步分化。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二、奴隶制法的基本特征
三、封建制法的基本特征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价值的定义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法与秩序
一、秩序的概念
二、秩序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对社会秩序的建立的意义
四、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意义
第三节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概念
二、自由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四、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第四节法与平等
一、平等的概念
二、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方式
三、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第五节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和特点
人权是最具有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

二、人权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第六节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分类
二、正义作为法的价值的意义
三、法律对正义的保障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释义
二、法的渊源的种类
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惯例。

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一)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二)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其他渊源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典编纂。

第二节法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三、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根本法与普通法
五、一般法与特别法
六、固有法与继受法
七、公法与私法
八、普通法与衡平法
九、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十、全国法与特别行政区法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二、法的效力范围
(一) 法的时间效力
(二) 法的空间效力
(三) 法的对人效力
三、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
(一) 法的效力等级
(二) 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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