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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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运行。

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结合大集中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

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一、纳税评估岗位的职责1.收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从纳税人处收集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所得证明、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以获取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

2.检查纳税表和报表的准确性:仔细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表和报表,确保其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评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合理性: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合理性,确保其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与税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和疑惑,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6.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完善纳税制度,提高纳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纳税评估岗位的流程1.收集纳税申报资料:与纳税人沟通,了解其纳税情况,收集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如会计报表、所得证明等。

2.检查资料的准确性: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填写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评估应纳税金额的合理性: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其应纳税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5.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相关的纳税表和报表,确保正确、及时地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6.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与税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纳税人的问题和疑惑,确保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7.监督纳税合规性:持续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8.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完善纳税制度,提高纳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三)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4]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1.16【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苏地税发[2004]3号2004年1月16日)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按照操作规程,积极探索不同行业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进行(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章确定对象第三条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比对(具体指标比对体系见附件二),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确定。

第四条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税务分局确定日常评估对象时,应充分关注重点税源户、零申报户、亏损弥补户等。

第五条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地税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下达税务分局实施。

第六条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税务分局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详见附件三),落实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经税务分局领导确认批准以后,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精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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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纳税申报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详细)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详细)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

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廊坊市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日常评估是以所辖所有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确定的疑点对象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专项评估是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各阶段的征管工作重点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有特定目的或上级明确的评估对象的评估。

第四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收的纳税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案头分析原则、信息依托原则、合理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纳税评估一般应按照制定评估计划、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总结五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

第七条评估各部门应加强与计统(计会)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合理运用计统(计会)部门的税收分析成果。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并实行纳税评估工作回避制度。

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纳税评估组织架构第九条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试点单位,未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非试点单位。

第十条市局设立纳税评估办公室(办公设在市局征管科)。

负责指导、规划、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和考核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构建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二)负责组织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统筹规划各阶段评估开展,对各县(市、区)局的评估分局和专职评估岗的工作进行指导;(三)实施省、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并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直接开展评估工作;(四)评估业务流程和评估规则的规范以及评估方法的总结归纳、完善;(五)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评估结果的考核验收;(六)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评估案例和评估模型,形成征管建议,为管理单位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最新-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精品

最新-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精品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一、概述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程。

二、纳税评估的目的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旨在:1.准确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纳税风险,为税务处理提供科学依据;2.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执法公正、公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提升税务运作质量和效率;4.推动税收征管创新和现代化,符合国家税收征管加强的要求。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国家税务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会使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1.财务会计分析法:通过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分析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情况、经济效益和税收风险;2.经济指标法:通过分析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金利用率、生产效率等指标,综合评估纳税人的经营实力、风险和贡献度;3.跨部门信息比对法:通过比对纳税人的交叉信息,如税务、海关、工商、旅游局等各部门的信息,寻找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整合信息数据,进行分析;4.审计法:通过查阅纳税人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发票和其他经济业务凭证,以及纳税人非财务信息,如税源关系、管理风险、合同协议等,对其进行审计,查找潜在的风险;5.实地核查法:通过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资产、存货、设施、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纳税评估的程序国家税务局在进行纳税评估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建立纳税人档案:通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部信息等进行登记备案,对其信息进行管理;2.评估纳税人风险:通过各种纳税评估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经济、交叉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估纳税人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3.形成评估报告:将纳税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载明纳税人的财务、经济状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4.展开减免、退税、追缴等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减免、退税、追缴等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理;5.监督检查: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其公正、公平且合法。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是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根据其纳税情况进行相应的征收。

下面是纳税评估规程的内容:
1. 纳税评估的范围:纳税评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人纳税人、企业纳税人等。

2. 纳税评估的时机:纳税评估根据纳税人的报税情况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情况进行,一般在每年的纳税期限之后进行。

3. 纳税评估的步骤:
a. 收集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收集纳税人的报税资料和相关
财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表、凭证和财务报表等。

b. 审查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c. 进行抽样核算:对于大额纳税人或涉及重要行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抽样核算,通过核算结果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d. 发出纳税通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向纳税人
发出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e. 纳税人申诉:纳税人如果对纳税评估结果持异议,可以向
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异议。

f. 处理纳税申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修改纳税评估结果。

4. 纳税评估的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评估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纳税评估的纠错措施: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错误或失误,税务机关会及时进行纠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纠错教育和培训。

纳税评估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和纳税义务,同时也能够增加税收的征收率和征收效益。

通过规范的纳税评估程序,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并减少纳税纠纷的发生。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全套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全套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全套- 介绍- 目的- 适用范围- 定义- 主要流程- 功能和责任- 数据安全和保密- 附则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定,确保评估过程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2. 目的通过建立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税务部门对不动产交易的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管和管理能力。

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相关人员,包括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动产交易各方等。

4. 定义-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指用于进行不动产交易相关纳税评估工作的电子化平台。

- 业务规程:指对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中各项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

5. 主要流程- 评估信息提交和审核- 评估数据录入和处理- 评估结果生成和报告- 结果审核和确认- 纳税评估和报税6. 功能和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

- 不动产交易各方负责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信息和相关资料。

- 评估机构负责根据评估规则和标准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需经过审核人员的确认和核对,确保准确性和合规性。

7. 数据安全和保密- 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评估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 相关人员需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评估信息和相关数据。

8. 附则- 本规程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 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存量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全套》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大家应严格遵守该规程,共同推动不动产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流程(通用流程)一、接收及分配任务 (3)(一)接收评估任务 (3)(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 (4)二、案头审核 (4)(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企业 (4)(二)信息的收集与补正 (5)(三)案头审核 (6)(四)制作评估预案 (6)(五)预案评审,确定主辅评人选 (6)(六)合成小组评估方案 (6)(七)案头审核结果处理 (7)三、调查核实 (8)(一)实地核查 (8)(二)约谈 (9)四、评定处理 (9)(一)形成评估报告 (10)(二)评估结果处理 (10)(三)评估结果执行 (11)(四)评估结果反馈 (12)(五)评估结果存档 (12)整体描述:本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指根据税源专业化管理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按照“用模找点”的思路,通过竞争与合作的“主辅评”工作模式,运用数据分析、实地调查、约谈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标准化纳税评估流程。

说明:1.本流程的文字描述在角色设计上定位于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机构设置参照执行。

2.流程图中通用流程以橙色线条显示,蓝色线条部分为基于大企业工作流系统流程的部分环节。

主流程:接收及分配任务-案头审核-调查核实-评定处理一、接收及分配任务业务描述:评估实施部门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任务分配方案,向评估人员下达评估任务,成立评估小组。

涉及岗位:评估案源管理岗、领导审批岗操作规范:(一)接收评估任务评估案源管理岗接收省局征科处发布的评估对象名单,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二)确定任务分配方案部门领导根据评估对象清册,研究确定评估任务分配方案,根据评估任务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小组人数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一般为2-4人。

二、案头审核业务描述:评估小组根据征科处下发的企业风险异常指标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以主管税务机关名义送达企业,通知企业评估事项,要求企业对异常指标进行复核并限期回复复核结果,在收到企业对风险异常指标的复核说明后,对企业说明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与评价。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

1 纳税评估工作总流程:2 岗位名称:选样评估岗备注:选样评估岗工作一般由直接负责税费征管的分局的税费服务科人员担任。

2.1岗位概述:选样评估岗是负责设定纳税评估内容、发起纳税评估任务的岗位。

2.2岗位职责( 分):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模板的设置( 分);负责本单位指标模型的计算( 分);负责本单位案头人工选择(选择必须评估的对象、生成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分)。

2.3 事项名称:设定纳税评估内容、发起纳税评估任务2.3.1业务概述:设定评估模板,计算评估指标,生成评估疑点表,选择评估对象,形成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将疑点清册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核岗。

2.3.2工作规程:以下工作规程在《湖北地方税收评估分析决策系统》上进行操作。

评估模板设置:〖纳税评估〗→〖评估设置〗→〖评估模板设置〗→〖新建模板〗。

指标模型计算:〖纳税评估〗→〖评估设置〗→〖指标模型计算〗。

包括:预警值计算、指标计算、提交计算疑点列表。

案头人工选择:〖纳税评估〗→〖评估设置〗→〖案头人工选择〗。

包括:查询疑点列表、选择必评对象、生成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疑点清册传递:将疑点清册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核岗。

2.3.3工作流程:3 岗位名称:选样评估审核岗备注:选样评估审核岗工作一般由直接负责税费征管的分局的分管税费服务科的副局长担任。

3.1岗位概述:负责对评估对象疑点清册进行审核的岗位。

3.2岗位职责( 分):负责本单位评估对象疑点清册的审核( 分);负责将初审结果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批岗( 分)。

3.3 事项名称:审核评估对象疑点清册3.3.1业务概述:审核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并将审核结果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批岗。

3.3.2工作规程:以下工作规程在《湖北地方税收评估分析决策系统》上进行操作。

审核评估对象疑点清册:〖纳税评估〗→〖评估设置〗→〖评估设置审核〗,打开要处理的评估对象疑点,填写审核意见。

审核结果传递:如果同意评估对象疑点,将审核结果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批岗;如果不同意评估对象疑点,将评估对象疑点回退给选样评估岗,让选样评估岗重新设定纳税评估内容、重新发起纳税评估任务。

中介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中介纳税评估工作方案

中介纳税评估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纳税评估成为企业和个人纳税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或个人,纳税评估工作常常难以正常进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工作方案将介绍中介纳税评估工作的相关原则、步骤和流程,旨在确保纳税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中介纳税评估工作的原则1. 公正性原则:中介机构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

2. 专业性原则:中介机构应具备较高的纳税评估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保密性原则:中介机构应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财务和纳税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确保客户的利益。

三、中介纳税评估工作的步骤1. 资料准备:委托方应向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企业财务和纳税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等。

2. 现场调查:中介机构将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和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纳税情况。

3. 数据收集与分析:中介机构将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确定评估的标准和方法,并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

4. 评估报告编制:中介机构将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分析,编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详尽、准确、清晰。

5. 报告呈交及备案:中介机构将评估报告交给委托方,同时将备案报告提交给相关税务部门。

四、中介纳税评估工作的流程1. 委托洽谈:委托方与中介机构进行洽谈并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工作内容。

2. 数据准备与交付:委托方向中介机构提供所需的企业财务和纳税信息。

3. 现场调查与数据收集: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数据收集,确保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处理与分析:中介机构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确定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5. 报告编制与审查:中介机构将评估结果编制成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查和质量控制。

6. 报告交付与备案:中介机构将评估报告交付给委托方,并将备案报告提交给相关税务部门。

纳税评估专项工作方案

纳税评估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背景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遵从度,防范税收风险,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纳税评估专项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强化税收风险防控,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3.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纳税遵从。

4. 增强税收征管能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三、工作内容1. 评估对象筛选(1)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筛选具有税收风险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结合行业特点,重点关注高收入、高利润、高能耗等行业。

(3)根据纳税申报数据、第三方信息等,筛选具有疑点的纳税人。

2. 评估指标体系建立(1)设立评估指标,包括财务指标、税收指标、行业指标等。

(2)确定指标预警值,根据历史数据和行业平均水平设定。

3. 评估方法(1)数据分析法:运用税收数据分析软件,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查找疑点。

(2)现场核查法:对重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报数据真实性。

(3)第三方信息应用: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如银行流水、物流信息等,发现税收风险。

4. 评估结果处理(1)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纳税人,要求其整改。

(2)对涉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3)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税收风险点,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四、工作步骤1. 组织部署:成立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培训宣传:开展纳税评估业务培训,提高评估人员业务水平。

3. 评估实施:按照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方法等要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4. 结果反馈: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5. 整改落实:督促纳税人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6. 总结经验:总结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五、工作保障1. 人力资源保障:加强评估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评估人员业务水平。

2. 财力保障:确保纳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

3. 技术保障:加强税收数据分析软件和第三方信息平台建设。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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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

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第一节初步审核第九条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

第十一条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节风险提示第十三条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涉税风险存在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或经纳税人申请,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六条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七条经风险提示,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自收到《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八条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未排除,或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应转入案头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节案头审核第二十条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在案头审核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

通讯调查和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通讯调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约谈须由税务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询问(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四条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二十五条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案头审核结束时,评估人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批:(一)纳税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二)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的,或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三)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节实地核查第二十七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节评估处理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四)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五)评估处理意见;(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二)经案头审核,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三)经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一的;(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5)经初步审核,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6)其它需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六节评估审核第三十八条评估审核指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二)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有无遗漏;(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四十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二)发现对疑点问题未分析或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四十一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税务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

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1. 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同意后转本分局稽查局实施稽查;2. 未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市局稽查处,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

第七节评估执行第四十二条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执行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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