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编---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doc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讲义第一编 总论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范畴论经济法概念揭示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是经济法认知的高度浓缩,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起点,概念的提炼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及推进学派形成。
大众语言:经济的法专业语言:部门法√经济法总论1.1语源考1.1.1学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1755年)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描绘“法律草案”,包括12部分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德萨米(Dezamy) 《公有法典》(1842-1843分册刊行),第三章论述的是“分配法或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以描述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经济法总论蒲鲁东(P.J.Proudhon)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充分和必要结果的经济法”之上;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
——《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经济法总论1.1.2立法1919年德国(魏玛共和国)颁布《煤炭经济法》和《碳酸钾经济法》。
经济法总论1.1.3我国建国之前: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训政时期立法工作按年分配简表》,与“民法之起草”和“财政立法之规划”等并列“经济立法规划”,包括自治县经济建设法规、中央协助地方兴业殖产之法规、银行法、合作社法、粮食管理法、渔业法、森林法、采矿法等。
李景禧、陆季藩、张蔚然和张则尧等学者就对经济法学予以深耕浅拓。
改革开放之后:1978年胡乔木《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并且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办法处理。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层级性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如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注意:基础性的行为早已存在(货币的发行),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加强(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才使得调制行为更加突出了。而调制行为的实施必须有依托,它必须通过具体的基础性的行为能行实施(没有前面的货币发行,何为后面的调控数量),因此,在理论上才有了两类不同层次的行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财政体制法
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
税法
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金融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监管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第1章经济法总论1.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 第四节 诉讼时效 ➢ 第五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学习目的和要求: ➢ 了解法的涵义、特征与形式;理解和体
会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把握法人、代 理、等概念和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为 以后章节的学习奠定基础;掌握经济法 的概念、本质和作用,理解经济法调整 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
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只有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 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 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 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 确认。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与 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范 围的,则不具有参与相应经济法律关系 的主体资格。
➢ 国际条约或协定能够成为我国经济法的形式, 必须是我国参加或承认的。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5、经济法体系: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 理法、经济活动法
➢ 经济组织法:企业法律制度,包含企业法、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涉外企业法
➢ 经济管理法: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 的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包含:计划和产 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基本建设、金融证券和外汇、 会计和审计、标准和计量、产品质量和价格、土地和 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指国家在经济管理 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
经济法教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第一节 概述(认识经济法)一、法的基础知识(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什么是法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关于“律”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
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自然经济时期诸法合一。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的“0”控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此时,诸法合一的局面不复存在,部门法的划分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采用经济性而不是行政性的方式调整经济生活,确认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论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第一部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的标志。
4.新经济自由主义------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合为一体小结:1.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
2.政治上,国家政权即推动本国大企业的向外扩张,又要立法保护本国市场的正常经济生态,防止个别大企业对国计民生的操纵。
3.学术上,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
4.思想上,人们对于要求政府承担起管理社会经济的责任。
(二)我国经济发的产生和发展1.计划经济时期2.市场经济时期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
2.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等。
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1.学界对此有多重表达方式。
2.总结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管理关系。
①市场主体关系市场监督关系③宏观调控关系(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补充】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
【最新】一章经济法总论ppt课件
2、主体范围: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3、主体资格的取得及认定
(1)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
a、法定取得;b、授权取得。
☆注意:主体资格取得应以合法为前提☆
(2)主体资格的认定:
a、权利能力 b、行为能力
2021/2/2
15
(二)经济法内容
(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 特别提示 **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能包容社会领 域中的一切经济关系
2021/2/2
11
三、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 3、法规; 4、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及特别行政区的 6、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和协定。
◎特别提示:1—6项,法律效力呈递减状态
2021/2/2
1、何谓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的种类:
(1)经济职权; (2)所有权; (3)法人财产权;(4)债权; (5)知识产权 。
经济权利的本质----主体享有的一种资格 2、何谓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的实质----主体必须承担一种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2021/2/2
16
(三)经济法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序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与法治社会
2021/2/2
1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必须接受国家 法律监督
• 一、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 法律是种社会现象,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
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法律特征: • 1、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规制与被规制)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思维导图
1年
海上运输赔偿、海损分摊、海上拖航+1
除人寿外其他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
请求给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2年
2年
特殊规定
商业责任险,自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日起算
五
4年
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
5年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给 付保险金,知道保险事故日+5年
定义
中止发生或存续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内, 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满6个月时效期满
民事诉讼范围且办理法定手续
公开审理
公开姓名、案由、时间、地点
公开审理原则
不公开审理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商业秘密,离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 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民事案件
发回重审
当事人多
七
不适用情形
起诉时被告失踪
国家、社会利益
简易程序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 其他
民事诉讼时效期3年,另有规定除外
债务分期履行,自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一般规定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 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未成年人遭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起算
自受到侵害之日20年,法院不保护,特殊情况可延期
期间确定
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可延长 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
可采用试听传输技术开庭
简易之处
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记录
法院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口信、传真传唤 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 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张守文-经济法概论自考版讲义
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 �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 �2�提炼方法�“属�种差”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 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 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 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 规制——市场规制法 4 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 �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 �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 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 �3�因果关系分析法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 b.经验方法 c.横断学科方法 �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 b.政策分析方法 c.社会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 e.语义分析方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
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 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
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 没有的。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 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同时,社 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 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一、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缺一不可。
5、“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 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说
评价:侧重于为经济法定性。将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严格区 分开来,如此表述,使经济法研究缺乏研究和实践的可操 作性,无法在具体制度的层面上将经济法于民商法、行政 法严格区分开来。
6、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 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 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 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经济管理法说,官方观点 评价:这一表述的直接来源,是立法机关于1986年在《民法 通则》起草期间,为平衡民法于经济法的关系,将民法定 义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是细究起来,平等主体的财 产关系或横向的经济关系未必都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适 宜由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不能等同于横向 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些基本概念的关系没有 厘清;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裹在一起,未加分割。 因而未能达到调和三法律部门的关系的初衷。
•
•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简史
20世纪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 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 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另一部分 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 渐消失的私人成分的规范。此即所谓的两种成分。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 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以买卖合同为例: 买方
卖方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债权 债务
债权 债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2.权利的概念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
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 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 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 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⒈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⒉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⒊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⒋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⒌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
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也就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 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 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 个要素缺一不可。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 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权利 3.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2.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
2024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PPT课件
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贯穿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各 个组成部分
2024/1/30
经济民主原则,要求20%的人 掌握大量财富,而80%的人也 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政府的角色是协调者,制定交 易规则,并且监督执行,在保 障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实现财 富转移
14
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 场经济的基石
2024/1/30
经济公平原则可以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 度,通过调整经济关系、平衡经济利益
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价值
在微观层面,经济公平指任何一个法律 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 标的活动中,都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 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的利
益平衡
15
可持续发展原则
•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障和实现社会整体的可持 续发展,注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平衡协调, 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
9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经济法体系不断完善
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加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体系将不断完 善,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需要。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 益紧密,经济法国际化趋势将不断加强。
经济法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经济法与科技发展的紧密结合
在未来的发展中,经济法将更加注重社会公 共利益的保护,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维 护。
28
07
总结与展望
2024/1/30
29
对本章内容的总结
01
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 基础知识。
2024/1/30
02
阐述了经济法律关系的 构成、运行和保护等核 心内容。
03
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经济法学练习题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一)填空1.“经济法”一词,最初是由空想共产主义著名代表人物提出来的。
2. 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甚早。
在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中已有对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记述。
但对于经济法概念的认可和阐述,则是以后的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首先使用“经济法”一词,1980年教授首次在公开刊物上阐述经济法的含义,并于次年出版一书,从而启动了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和经济法学形成的进程。
3.在中赋予“经济法”一词以新的含义,首次将经济法概念与国家经济立法联系起来,将当时德国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统称为“经济法”。
4.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至以后在法学界已主导地位,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又分为、、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5.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是在依法规制中形成的一种,具体包括和。
6.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与。
前者是指;后者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的企业和个人。
7.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或。
8. 经济法以为根本特征。
(二)名词解释1.经济法2. 社会公共性3.国家协调论4. 政府干预论5. 国家调节论6. 《煤炭经济法》7. 莱特(三)辨析题1. 国家协调论与政府干预论(四)论述题1.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
2.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填空1. 从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的需要,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规制的单行法规。
,随着的增多以及的逐渐明晰化,终于使经济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经济法的发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另一种模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在它产生之初,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
从一战之后的经济法,到二战前的经济法,并历经数十年的演变,终于发展为当代的“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适度干预,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