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人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查阅研究案件材料,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我并不同意公诉方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该案中,***不但不满足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而且其本身也是案件的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我的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必须要是其余主犯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而***从始至终都是处于对***的盲目信任,以至于对其言听计从。
而除了***自己,他对所有的人都是讳莫如深。
所有的人都轻信了***,包括***本人,我的当事人***对于***对她的各种安排事项,认为都是其合作的一部分。
而***并不知其行为已经欺骗了所有人,并且给村民造成了伤害。
第二、我的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只能通过行为人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定,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利用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我的当事人樊丽确认为自己是应***的要求,帮其开展业务,同时领取自己的合理回扣,两者是合法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一系列调查我发现,***对***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更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从而谈不上诈骗罪从犯的问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从以上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是个被害人,由于对于***的过分信任造成了其经济上的损失,其家庭更是举步维艰,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实事求是,查明事实、秉持正义、依法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信。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是被告人___的辩护律师,受到___妻子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辩护人。
在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庭审调查后,本人认为起诉书指控___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___不构成诈骗罪。
为了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做出公正的判决,本人在此发表如下意见,希望得到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
然而,在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黄xx具有上述目的和行为。
一、被告___既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实施诈骗行为。
据了解,2012年4月,被害人___为解救其被关押的丈夫___委托被告人___找关系,并支付了12.4万元用于找关系的费用。
2012年6月,___因病被取保候审,被害人___多次找被告人___要求退款。
最终,被告人___在2012年7月退还了被害人___人民币12.4万元。
因此,被告人___既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被告人黄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本案中关键证据录音证据的效力存在瑕疵,法庭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___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能排除其他可能。
___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二条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
1. 交易的复杂性与误解。
大家想想,这个案子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其实更像是一场由于双方对交易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大乌龙。
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可不是那种简单明了的一锤子买卖。
就好比两个人在一个迷宫里找出口,都以为自己走的是对的路,结果走岔了就互相指责对方使坏。
在他们的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条款、行业惯例以及口头约定。
这些东西就像一团乱麻,搅和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比如说,在[具体交易环节],上诉人以为按照他们之前在这个行业里的做法,这样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他就像一个在熟悉的道路上开车的司机,一直都是这么开的,突然被人说开错了,他自己也是懵的。
所以,这并不是上诉人故意设下陷阱去欺骗被害人,而是双方在这个复杂的交易迷宫里迷失了方向,产生了误会。
2. 主观故意的证据薄弱。
要认定诈骗罪,主观故意可是个关键因素。
可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说上诉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却像是在沙滩上建高楼,根基不稳啊。
我们看整个案件过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要骗被害人的钱。
他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看,都是在正常的商业操作范围之内的。
没有那种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迹象,不是像那些真正的诈骗分子,眼睛里冒着骗钱的光,设计好了一整套骗局就等着人上钩。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和菜贩因为价格、分量有点小争执,你不能就说这个人是诈骗犯吧?他可能只是对这个菜的价值有自己的看法,想争取更合理的交易。
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上诉人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和被害人在一些交易细节上有分歧,不能因为最后结果不好,就硬给他扣上诈骗的帽子。
赵某诈骗罪辩护词
赵某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被告人赵某的申请,指派我担任赵某诈骗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赵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该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可以判处缓刑。
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判决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急需而诈骗,主观恶性小,可以减轻量刑。
被告人在其未满一岁时便痛失慈父,之后便和收入低微的母亲一同艰难度日。
虽通过刻苦努力考上新蔡一高,但却发现自己的理想和现实有着很大的差距。
学习自己喜欢的音乐,需要巨大的花费,可是家中的情况又使其望而却步。
无奈之下,才走上了通过诈骗亲戚获取上学学费的犯罪道路。
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刚才的庭审中也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有很深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且被告人的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的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愿意将诈骗所得还给受害人,已经尽全力退回部分赃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积极退赃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且其诈骗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宽。
被告人是被害人表弟,被害人对此次诈骗事件虽然表示很愤怒,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的前程也表示可以谅解,并愿意签订谅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的规定应当酌定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赵某是第一次犯罪,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劣迹,应当认定为初犯。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辩护词陈述以下观点,为被告辩护无罪。
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本辩护词旨在澄清案件真相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
被告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的声誉良好,多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
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诈骗相关的行为,也没有从事过非法活动。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表现,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是无罪的。
其次,关于此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推测性。
控方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诱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证据中的关键信息不明确,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严密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质疑。
最后,诈骗罪必须满足故意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具备这些故意和目的。
我
们承认此案中有金钱交易和程序上的争议,但这不能成为指证被告
实施诈骗的充分证据。
被告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交易中的纠纷,
而非故意欺骗。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的良好声誉、证据的不足以及诈骗罪的要求,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确保被告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 [姓名]。
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被告和辩护人基本信息。
辩护意见:被告主观上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行为应认定是民事欺诈。
事实和理由。
望法院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辩护人签字,日期。
诈骗是一种违法的犯罪活动。
所以,大家生活中如果遇到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后,按照正常的程序肯定要对行为人提起诉讼。
不过,即使是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
下文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xx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2005)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xx 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xx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第一、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x、x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
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 xx 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xx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
诈骗行为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听审的各位,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指控的诈骗行为罪进行辩护。
在这份辩护词中,我将详细说明我所代表的被告的辩护观点,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逻辑以支持辩护理由。
1. 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被告在本案中被指控涉及诈骗行为罪,然而,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任何故意和犯罪意图进行欺诈行为。
被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失,但他并非故意以此为目的。
2. 被告无法获得个人利益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被指控从他人骗取财产。
然而,我们将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并未获得任何个人利益。
他的所作所为并非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家人、朋友或者他人的利益考虑。
3. 充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被告的行为在一开始时是合法的,并符合当时的法律和规定。
他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而仅仅是在后续的发展中,由于外界因素变得看似违法。
这个案件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应该被视为被告为了自身和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合规行动。
4. 缺乏证据我们坚信,控方在本案中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所作的指控。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将展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和不完整之处,无法成立诈骗行为的指控。
5. 被告愿意赔偿遭受的损失被告深感抱歉和愧疚,对于他所涉及的事态发展失去控制并给他人带来损失表示深深的歉意。
被告愿意通过赔偿方式,将所涉及的财产损失全额赔偿给受害人,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和恢复正常生活。
结论综上所述,我们坚信被告无罪。
他的行为缺乏故意和犯罪意图,且无个人利益,行为合法合规,并且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
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通过赔偿来赎罪。
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对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感谢各位的聆听。
> 注意:本文档仅是辩护词的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相关证据进行修改和完善。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在法律实践中,辩护词是律师为被告提出的一种辩护方式,目
的是为了为被告辩护并争取其合法权益。
然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
的犯罪行为,因此辩护词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合理有效地为被告进
行辩护。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代表我的当事人,为他辩护。
我要强调的是,尽管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我会向法庭证明他是无辜的。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诈骗罪需要有明确的故意和欺骗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故意进行欺骗,而是出于某种误解或
者其他情况下导致了被控的行为。
我们将通过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
证明,被告并没有故意实施诈骗行为。
其次,我们将通过调取相关的银行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
明被告并没有从所谓的诈骗行为中获利,甚至可能是受害人的某种
误解或其他因素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支持被告的
无罪辩护。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是一个良好的社会成员,他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而且他在社区中也享有良好的声誉。
这些都证明了他不可能是一个故意进行诈骗的人。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和陪审团成员认真审视所有的证据和相关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我相信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证明被告是无辜的,他并没有犯下诈骗罪。
谢谢。
以上是一种可能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经典范文,当然具体的辩护词内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这个范文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就像是在一片迷雾中寻找真相的灯塔。
我的当事人被指控犯有诈骗罪,可这就像是给一个根本没做坏事的人硬扣上一顶大黑帽子,怎么看怎么不合适。
咱们来看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啊,就像是一场狡猾的骗局游戏,得有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且呢,对方得因为这个错误信息,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财物交出来,并且这个骗人的家伙还得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几个条件就像是一把锁的几个关键零件,缺一个都不行。
可我的当事人呢?他根本就没有虚构什么事实。
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去菜市场买菜,我的当事人把菜的品种、价格、新鲜程度都老老实实地告诉了对方,没有一点弄虚作假。
对方在完全清楚情况的前提下,做出了自己的决定。
这怎么能说是诈骗呢?这就像是你去商店买东西,售货员清清楚楚地告诉你这个商品的优缺点,你自己决定买了,回头能说售货员诈骗你吗?当然不能啊!再说说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的当事人就像是一个正常做买卖或者正常交往的人。
他和对方之间的往来都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合作或者人际交往的预期。
比如说,他可能和对方约定了一些事情,虽然最后事情的发展可能没有像预期的那样完美,但他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要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就像两个小伙伴一起商量着做个小生意,虽然最后亏了点钱,但绝不是其中一个人想要骗另一个人的钱啊。
而且啊,在整个所谓的“诈骗过程”中,证据就像是散落在地上的拼图碎片,根本拼不出一幅我的当事人诈骗的画面。
控方提供的那些证据,就像是一些模糊不清的影子,乍一看好像有点吓人,但仔细一瞧,根本站不住脚。
比如说,他们说我的当事人有某些欺骗行为,可这些所谓的行为,在正常的人际交往或者商业往来中是完全可以被合理理解的,就像有时候说话可能会有点夸张,但那只是为了活跃气氛或者表达一种美好的期望,绝不是诈骗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还有啊,证人的证言也像是风中的柳絮,飘来飘去没个准儿。
有的证人可能是因为误解,有的可能是受到了外界的干扰,他们所说的话并不能真实地反映事情的全貌。
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词
贷款诈骗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被告姓名)针对贷款诈骗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没有故意从事任何欺诈行为。
被告是一个诚实守信的人,他从事贷款活动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而并非有意欺骗他人。
被告曾履行了相应的手续,如提供资料、签署合同等,他并没有隐瞒任何信息。
其次,被告陷入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是出于被动的原因。
被告是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和灵活的还款方式所诱导。
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是无法找到其他经济援助的途径的。
被告被这些不法分子伪装成正规金融机构,他们的言辞非常巧妙地隐藏了他们的真实目的。
被告被迷惑并相信了他们的承诺。
最后,被告在发现自己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后,立刻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了调查。
他积极向警方提供了所有可能的证据,并协助他们查明真相。
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主动积极地与执法机构合作。
综上所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采取宽大处理。
被告是一位首次犯罪的公民,之前的记录证明了他是一个可信、正直的人。
我呼吁法庭考虑到被告对于自己行为的悔过态度,给予他一个机会,选择其他的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判处他刑罚。
非常感谢法庭的听取。
(律师姓名、律师签名、日期)。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① 被告人的舅舅王某虚构能卖车的事实,以帮助受害人万某卖两台车的名义,取得受害人万某的口头委托卖车协议,在履行委托卖车的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将卖车的16.5万元车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无法归还给受害人万某,更加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诈骗罪的事实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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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尚有以下几点事实不清。
① 本案涉及到的两台车,何时被开走的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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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② 在提走第一台车前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和受害人万某谈的几台车要卖、被告人在不在场,怎么谈的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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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营口有人要买车,可在一周内将车卖掉,将车款给受害人万某,如一周内未卖出,将车退回。”这句类似话,被告人的舅舅王某跟受害人万某怎么讲的、在哪里讲的事实不清。
诈骗案件辩护词
诈骗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首先,我对被告身陷诈骗案件非常关切,我理解诈骗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所带来的伤害。
然而,在这个审判过程中,我将向您展示一些证据,以提供有关被告无罪的论据。
首先,被告并非可以单方面认定为诈骗者。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证据清楚地显示,被告并没有故意欺骗受害人,而是陷入了某种误会或勒索威胁之下。
这一点,我们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被告一直过着廉洁正直的生活,所有的证据都表明,他是一个诚实守信、善良友善的人。
他是一个忠诚的丈夫和慈爱的父亲,无论是家庭还是社区,他都有很好的声誉。
作为一个正直的商人,他从未有过任何欺诈行为的历史,这些都证实了他的无罪。
此外,关于涉案金额的争议,辩方呼吁法庭更加仔细地审视证据。
被告并没有获取巨额财富或产生不合理的财务变动。
正相反,他一直以勤劳工作为生活来源,并通过合法手段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对于涉及的金额,我们请求法庭明确考虑证据是否真实可信。
最重要的是,在审理过程中,辩方提出了关键证据,表明被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骗或误导,无法预测和防止欺诈行为。
被告与任何诈骗活动无关,并且在案发期间没有参与或从这些活动中获利。
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证据,找出真正的罪犯,并确保被告不受到不公正的指责。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敦促您认真考虑辩方的论证,并根据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并非诈骗案件的幕后黑手,相反,他只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
在您的裁决中,请您充分考虑被告的廉洁记录、个人品德以及涉案金额的真实性。
请您公正地对待本案,并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谢谢。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尊敬的法庭:本案中,被告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起诉,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将就该项指控作出有力的驳斥。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证明被告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因此应得到无罪的结果。
一、双方基本信息被告:XXX公司原告:XXX公司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身份被告与原告是两家互相独立的企业,双方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在合同签署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
被告在签署合同时尽职尽责地了解了合同条款,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况。
(3)义务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各自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被告在履行合同时也遵守了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
(4)履行方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情况。
(5)期限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双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情况。
(6)违约责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没有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约负有责任,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公司非常注重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署合同时认真查看了合同的具体规定,保证了自己的作为符合法律要求。
四、权力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被告与原告可以共享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已经充分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合同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被告公司非常注重遵守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合同。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充分注意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的效力已经得到了保障。
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 无罪辩护词(刑事辩护黄东律师)
贯彻罪行法定化原则,反对刑事定罪政策化赵某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
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 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
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页眉可删)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要写上自己还有辩护律师所有的身份信息;以及还要写上案件所有的经过;再者就是为案件写辩护词的理由;最后就可以写上写辩护词的时间;从而可以减轻到自己的罪行。
一、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是怎么样的?尊敬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担任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认识,结合庭审过程,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
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被告人****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诚望合议庭采纳:一、被告人***诈骗金额应为*****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诈骗行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通过利用***挣取不正当钱财或利润,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黄__量刑情节时充分考虑案件特定性,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及事实,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诈骗金额只有****元,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检机关调查,对象单一,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具改正自新机会,重新做人的机会,回报社会与家庭。
以上****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ls:**** ***年***月***日综合上面所说的,写辩护词是属于被告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写的时候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还有为自己写辩护词所呈现出来的理由,只有让法院信服自己的诉说,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自己保护。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知道这是一起涉及诈骗罪的案件,但我希望您能够听取我的陈述,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想向法庭陈述的是,我的当事人XXX并不是一个有意诈骗的人。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普通人,他从来没有想过要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利益。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很稳定,他没有任何动机去犯罪。
其次,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事实上,XXX并没有故意进行诈骗行为。
他所涉及的交易是基于一份合同,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任何信息。
他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易,而且他也没有得到任何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他并不构成诈骗行为。
此外,我还想指出的是,XXX在案发后也积极配合了警方的调查工作,并主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这充分说明了他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从XXX的家庭、工作和社会关系等方面
进行综合考虑。
他是一个孝顺的儿子、父亲,也是一个优秀的员工。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需要他的支持和照顾,如果他被判有罪,将会给
他的家庭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我请求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宽大
的判决,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上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在这里郑重地向您陈述
了我的观点。
我希望您能够从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审视本案,给予
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以上就是我仿写的辩护词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诈骗罪辩护意见无罪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诈骗罪辩护意见无罪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关于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几个部分,无罪辩护词最关键的内容在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辩护理由是要结合诈骗罪的详细案情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来写的,并没有固定的参考依据。
一、诈骗罪辩护意见无罪辩护词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人的范围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1)ls;(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一般公诉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以后,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会比较小,这一点辩护人自己也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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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
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
甲事前明确告知A,如果未违约按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需支付;但若违约,虚高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A支付。
后A未按期还款,甲、乙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催讨,催讨未果后,持虚高的借条上门索债。
在一般人观念中,甲、乙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甲、乙等人根本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A 对所有事实与后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完全没有受欺骗。
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甲、乙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即使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另一方面,甲、乙等人通过上述方法索债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金懿在2019年第2期《犯罪研究》中发表《“套路贷”案件不宜定性为诈骗罪》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构成要件不符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类案件,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计算,案发之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的电话答复》中,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对房屋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被告四人间没有合意(三人与赵秀平的关系应割裂);“砍头息”不属于虚增债务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中普遍情况。
结合本案赵某某的具体行为,在该案中赵某某的参与情况来看,所有的被害人并不认识赵某某,对于收取相应的“砍头息”、平台费和信息费等情节及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来源以及款项的催收包括田某某一的被起诉,现在均无证据证明与赵某某有关,其只是每个月收取利息%月息的工作人员,辩护人必须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表明赵某某与其他被告人具有共谋和犯意联络。
被害人都是上海本地人,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并且签合同的时候有父母陪伴,不可能被欺诈,不知道违约金条款、合同条款,排除不了在借款当时没有能力,没有诚意,恶意占用借款本金的目的。
一、就罪刑法定原则而言1、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
把案件的决定看作是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得出的结论,对于彻底确立法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所有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而在法的适用方面,只有当适用法的机关准确地和正确地把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的具体情况,即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决定法律案件时,才能出现这种相符合的情况。
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犯罪,不符合的就不是犯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直接或者变相地用另一种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从刑法角度定义“套路贷”对认定犯罪并没有任何意义;“套路贷”的概念与定义不能成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
其一,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然后直接得出该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结论。
因为这种判断方法完全用“套路贷”概念取代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其二,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能借助“套路贷”的概念使之构成犯罪。
因为这种做法不是根据刑法规定认定犯罪,而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定罪的根据,但这一根据不可能是“法律”根据,同样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其三,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也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再根据刑法规定判断该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刑法中的任何一个法条都没有“套路贷”概念,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不以行为属于“套路贷”前提,即使属于“套路贷”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在刑法规范中没有“套路贷”概念或者说刑法本身没有将“套路贷”本身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将“套路贷”作为适用大前提的中间概念,以及将案件事实归纳为“套路贷”,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2、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一个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首先应当直接以上述要素为依据,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备上述要素;如果具备了上述要素,就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行为人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
本案中,赵某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自己所得费用是很少的,关于房产中介赵秀平的收取的金额,系和借款人田某某自由协商的结果,赵某某不知情,也是公安讯问赵某某时,告知的。
赵某某没有诈骗的具体行为,与被害人办理房屋买卖网签合同的事宜,赵某某没有参与,具体情况亦不知情。
50万借款金额以及支付的中介费和利息是赵秀平和田某某协商的结果,房屋买卖合同亦是因为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无法办理抵押,合同主体由陈怡琪和田某某签订,借款人田某某对此也心知肚明,处于意志自由状态,借款人田某某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错误认识,同时整个放款行为产生的原因力上,赵某某并未参与。
根据陈怡琪在2019年7月23日,第2 卷第46页询问笔录中提到:“问:你们是否向客户阐明合同条款内容或将买卖合同供客户仔细阅读答:不会,我们一般都会和客户说这个是统一的,走个流程走个形式,让出资人放心有个保障,一本十几页的合同,客户也不会仔细看然后就签名了。
”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正常的逻辑是客户看到还本付息条款再去履行还款义务。
3、“套路贷”的概念、手法与步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套路贷”的概念,描述了“套路贷”的手法与步骤。
(1)、《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显然,《意见》并没有将“套路贷”表述为“相关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而是表述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言下之意,一部分“套路贷”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说任何“套路贷”都构成诈骗罪。
(2)、《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这充分说明,并非因为是“套路贷”就直接构成诈骗罪,相反,司法工作人员仍然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意见》还特别指出,不能将合法的民间借贷归入“套路贷”。
换言之,一般人观念中的“套路贷”并不都属于《意见》所规定的“套路贷”,或者说,一般人观念中的“套路贷”完全可能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即使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可能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倘若将一个非刑法概念直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或者在查清事实之后,先得出有罪结论(或假定),后来没有寻找到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却依然根据非刑法概念定罪处刑,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