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兼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完善
论小额诉讼在适用范围及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发展
论小额诉讼在适用范围及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发展【摘要】小额诉讼制度是一项针对小额争议的法律程序,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便捷的解决途径。
小额诉讼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简化了诉讼程序,建立了完善的调解机制,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保障,促进司法公平和效率。
随着小额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为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范围、当事人权利、法律援助、程序简化、调解机制、司法效率、公平、完善、保障1. 引言1.1 小额诉讼的概念小额诉讼是指民事诉讼中,案件争议金额较小,当事人主体地位较弱,亟需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程序。
通常来说,小额诉讼的标准金额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般为数额较低的民事纠纷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小额诉讼程序相对简便快速,避免了传统法院审理程序的繁琐,更注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解纷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小额诉讼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应用。
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减少了律师费用的支出,也能更快速地得到解决纠纷的结果。
小额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低成本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也为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1.2 小额诉讼的重要性小额诉讼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传统的诉讼程序中,由于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琐,许多弱势群体往往因为无法承担费用或者不懂诉讼程序而放弃维权。
而小额诉讼的简易性和低成本特点,则为这些人群提供了更好的维权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小额诉讼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快速、便捷地解决小额纠纷,可以减少纠纷的扩大和升级,防止社会矛盾加剧。
小额诉讼对于推动法治建设、促进司法公平也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建立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环境。
小额诉讼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价值不可低估。
浅谈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
浅谈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建议作者:么彧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摘要:小额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是一种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符合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有利于当事人"接近正义",获得司法救济。
为彰显小额诉讼简速、便民的功能,我国应当通过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创设独立于简易程序的专门小额程序。
本文简述了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对策。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现状;完善建议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1.小额诉讼程序概念小额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小额诉讼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序有所不同而已。
狭义的小额诉讼,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小额诉讼程序的功能(1)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指法律资源的投入与办结案件数量及质量三者的比例关系。
它的目的就是以消耗最少的法律资源,可以最大化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
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都存在成本高、耗费时间长等问题,小额诉讼程序却是在寻求正义和效率之间的协调发展。
(2)服务社会大众。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目的从案件双方的角度来说,是以其简单、快速、高效的方法提供一种区别于其他诉讼程序的法律救济方式,民众能够近距离地接近法律救济,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
小额诉讼程序主要适用于各项法律关系清晰、争议较小的、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能够尽可能地为普通民众提供一种最便捷的法律服务,同时保障双方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实现法律服务的大众化。
(3)完善诉讼程序。
从一定程度上看,简易程序只是减少了普通程序的部分内容,与其并没有明显区别。
在司法过程中,很多案件都是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关于它的条款过于抽象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案件双方的预期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浅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浅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和完善方法小额诉讼程序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小额诉讼程序通常适用于争议数额较小的案件,例如经济纠纷、民间借贷等。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完善方法都是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就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和完善方法进行浅谈。
一、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问题1、诉讼费用过高小额诉讼程序的一个问题是诉讼费用过高。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可能会超过争议金额的数倍。
这使得一些有低收入的当事人无法承担诉讼费用,从而无法享受法律保护。
2、审判效率低下小额诉讼程序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效率低下。
在一些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时间可能会超过一年。
这样的审理时间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严重的影响,使他们无法及时享受法律保护。
3、当事人权益未得到保障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权益可能未能充分得到保障。
诉讼程序过于简单,遇到法官主观判断的情况时,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快捷性,法律文书的审查也可能出现疏漏。
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方法1、降低诉讼费用为了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实施,应该采取措施降低诉讼费用。
政府应该增加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支持,通过减少法院的运行费用、缩短审理时间、差别化减免诉讼费等方式,降低诉讼成本。
2、加强审判效率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效率。
例如,通过增加法官、设立地区专门处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引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快捷的法律服务。
3、完善诉讼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应该通过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来改善目前的状况。
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如:(1)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对有低收入的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服务,为他们提供免费的律师代理和法律咨询服务。
这可以帮助那些无法支付高昂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法律服务。
(2)规范诉讼文书建立规范的诉讼文书审查机制,防止文书审查出现疏漏导致当事人权益损害。
(3)建立审判资格的考核制度建立审判资格的考核制度,保证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质量。
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
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作者:黄靓雯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3期摘要: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制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而与他国相比,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仍过于原则。
通过借鉴他国的立法规定,明确并细化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赋予被告适当的异议权,将有利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更趋完善。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域外立法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12-02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诉讼迟延、复杂、高费用和积案的困境,从而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但是,当代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给予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同时目的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1],而如何在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健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我国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此乃一大进步,但与他国立法相比,其仍旧是一个程序不完备的制度,对于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也未作明确规定。
一、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及完善必要性(一)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内涵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是否选择该程序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的必要性1.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需要。
为了保证程序的效益,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的环节以降低成本,强化法官职权以推动程序的进程[2],这样的做法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可能将当事人置于任由法官裁量的危险境地。
换言之,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高效便捷,如何在发挥该程序效率优势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那么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加以完善就势在必行。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作者:李红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为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缓解司法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一些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应运而生。
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
因此,需要结合社会条件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在我国,明确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该程序审级设置及独任制等,使当事人能够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程序选择权独任制作者简介:李红艳,四川大学法学院2012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6-02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述(一)小额诉讼程序的内涵就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大多数学者认为,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诉额大小和案件的繁复方面存在差异,小额诉讼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但随着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引发了诉讼数量及类型的与日俱增与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狭义的小额诉讼概念也由此应运而生,其应是一种与简易,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诉讼程序。
本文所要研究和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是狭义的,其是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其独立性集中体现在对微小权利予以救济,实现司法救济的普遍化,以及人权保护的平等化。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概念的分析,我们认为其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特征。
1.严格限制案件性质及受案范围其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一些小额的钱债纠纷,且给付请求额法定化,起诉的次数也受到限制。
2.程序简便易行,高效实现起诉答辩表格化或口头化,法律文书制作简单化,诉讼便民化。
无证据开示制度,实行证据及时审查制度,且不允许事后补充证据,因而当事人多亲自参与诉讼,法官可为临时的。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完善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之完善作者简介:徐琦(1989-),女,浙江衢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摘要】纵观各国,小额诉讼程序均被纳入民事审判程序中,其作用不可小觑。
在经过了多年的学术争论和各地试点之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小额诉讼的条款。
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是该项制度能否发挥其价值的必经阶段。
因此,在看到审判程序创新的同时,应结合国外理论及实践,进一步思考该程序在中国国情下能否得以有效服务于我国的纠纷解决及司法价值之实现。
【关键词】小额诉讼;效率;简化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的价值小额诉讼程序,指立法上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的诉讼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
[1]新《民事诉讼法》通过之后,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存废争辩已成定局。
但是一项新的制度的理论支持,与其他审判程序的衔接问题,以及实践中具体的操作程序等的思考,都是对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及解释。
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司法制度改革中多方博弈后的产物,其存在及运行有着独立的价值。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纠纷解决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间确立的平衡点。
公正与效率这一矛盾在程序设计中无法回避。
小额程序奉行高效、廉价、便利地解决纠纷,效率的提高必然要以牺牲部分权利为代价。
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将基本的诉讼程序予以简化,但是这种简化使得纠纷处理的效率变高,当事人可以更快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这种简化不会妨碍当事人行使基本诉讼权利。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是审理模式的结构性矛盾在实践中的趋向选择。
一方面,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司法程序处理案件,实现公正最大化。
另一方面,面对实践中,“繁琐主义”、“低效率”的质疑,要建立起快速有效的裁决机制。
小额诉讼程序就是在矛盾的两级之间游走平衡下产生的。
纠纷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决纠纷,往往更在乎个案中的权利是否得到支持,诉讼中付出的多少,并非关注规定的程序是否被全部适用。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不足及完善作者:杨烁来源:《山西农经》 2017年第23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首次用独立条款的形式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但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该制度具体化,如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等。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目的较为明确,即最大化的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理论界及实务界都对其寄予厚望。
但不可否认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具体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不少。
本文拟在分析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完善这一程序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不足;完善文章编号:1004-7026(2017)23-0116-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5.1文献标志码:A1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美国作为小额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早在1913年就首次设立小额诉讼法庭来处理标的额较小的纠纷,随即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以适用。
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对于受案范围各个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标准,只允许受理金钱给付标的的案件,同时也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限制原告提起小额诉讼的次数,以此来杜绝诉讼案件大量积累现象的发生。
[1]另外其还具有审理过程简化、开庭时间灵活的等特点。
欧盟各国积极促进小额诉讼制度的发展,并于2007年7月11日通过了《小额诉讼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在除丹麦以外的26个欧盟成员国内正式生效。
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涉及金额只要不超过 2 000欧元,任何欧盟成员国法院均可适用小额程序处理。
2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及实施现状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较为模糊的缺点,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进行区分并作为一独立的诉讼程序进行确定,有的学者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应当缓行。
而大多数国家及地区是将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区分开来的。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适用及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众的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大量的融入司法机构,全国法院的年均结案量逐年增强,案件增加使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的突显。
如何合理的配置优化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对司法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诉讼程序成为司法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借鉴外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并结合我国小额诉讼的试点的司法实践经验,逐渐对简易程序进行细化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新的司法程序。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标志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我国对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如何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功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量。
一、小额速裁的概念及特征(一)小额诉讼程序概念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大众化,在审理标的金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易的一审终审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以其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大量的小额纠纷,从而保障普通民众平等的实现诉权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点。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很多国家先后在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中确立和完善该制度并且大多实现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正式引入了该制度。
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就其规定的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性质上并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这种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差别较大主要体现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中。
(二)小額诉讼程序的特征1.适用范围更窄。
简易程序是通过限定法律关系来确定适用范围。
而小额诉讼程序是通过诉讼标的额、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条件来确定适用范围。
因为只有金钱或者财务的给付案件才有诉讼标的额,所以离婚或者收养等具有人身性质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与借鉴
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与借鉴摘要:自20世纪初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小额诉讼法院以来,小额诉讼程序相继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推崇。
从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征出发,比较研究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与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相关的立法概况和具体制度,深刻思考各国及地区对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比较分析;借鉴意义1域外小额诉讼程序考察概况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全球消费者保护活动不断高涨,西方国家新一轮程序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早在1913年首次适用以小额法庭采取特殊的程序处理标的额或价额较小的纠纷,随后各州的法院不断效仿。
其后马萨诸塞州1920年率先在全州范围内采用小额诉讼程序,至今小额诉讼程序在美国各州都得到普及。
在判例主义的英国,1846年爱尔兰郡法院就以审判争议金额较小的诉讼纠纷为目的而建立起来。
在1937年创立了争议标的金额在75英镑以下的纠纷处理程序即小额诉讼程序,被视为英国引入小额程序的起点,并于1999年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设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度。
1993年德国对民事诉讼做出重要修改,引入新的小额诉讼,形成独立的诉讼程序。
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从设立区裁判到建立简易法庭再到1996年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灵活运用了本土资源进行技术创新。
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参考外国小额诉讼制度,对轻便诉讼程序作出很大修正。
在1999年2月3日发布的修正案中,又创设了单一制于简易程序的小额诉讼程序。
2域外小额诉讼程序具体内容制度对我国的先进经验2.1立法模式方面从各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模式上来看:美国的各州专门为小额法庭制定了特别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外。
日本的“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在民诉法的第二编第四章中单独列出的专门性规定以及英国的“小额索赔审理制度”等,民诉中专章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程序选择权为视角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以程序选择权为视角邱饰雪【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宗旨在于缓解民事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同时使小额案件的当事人享有平等接近正义的机会.在立法上,我国现行法律采用强制适用的立法模式,剥夺了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却与法律规定不相适应,这是导致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完全的强制适用和完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都是不适应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应当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细化,分不同情形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程序选择权.【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4页(P54-57)【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强制适用;合意适用【作者】邱饰雪【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的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在此情况下,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1]。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起步晚,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小额诉讼程序的强制适用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现状出发,并对域外小额诉讼的程序选择权进行分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外立法和司法的启示,为提高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可操作性、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出适合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程序选择方面的建议。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现状关于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都有相关规定。
(一)《简易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文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分析及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分析及建议一、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完善的必要性小额诉讼程序有两种含义。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仍属于简易程序,只是与一般的简易程序相比,适用的诉讼标的额更少,程序更为简捷的一种程序。
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是与其他诉讼程序并列的程序。
从上述含义看,我国的现行的小额诉讼制度属于广义的小额诉讼制度,只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
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解决纠纷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诉讼相关的事项的权利。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小额诉讼程序本身的要求。
小额诉讼程序追求低成本、高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大众化,但不可避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公平的问题。
而赋予并完善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公平与效率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权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选择适合自己的程序,更好地解决自身面临的纠纷。
这一权利的赋予,最大限度地权衡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并且有利于司法的稳定。
二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主体地位的体现。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当事人是参与和支配诉讼程序的主要力量,因此需要赋予和完善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不能因为追求快速解决纠纷而忽视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三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司法现状的要求。
我国司法权威性不强,而对于采用强制方式、救济手段欠缺的小额诉讼程序来说,更容易引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
而如果赋予和完善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当事人通过自己选择的程序解决纠纷,对于裁判结果将会更加的信服。
四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使我国诉讼程序与世界接轨的要求。
国外法律普遍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
国外许多国家已经确立和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对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而我国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完善了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但是对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
论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上诉利益 。 虽然 民事 诉 讼 上 诉 程 序 具有 保 障 当事 人 程 序 权利、 纠正错案 、 实 现 法 律 适 用 统 一 等 多重 功 能 ; 但是 , 上 诉
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论依据与立法经验
程 序 的启动 — — 特 别 是 当事 人利 用上 诉 以拖延 诉 讼 时 , 会 增 加
费用相 当。 费用相 当性 理论 旨在 实现 平 衡 当事 人和 国家 在
审。 以立 法逻 辑 而 言 , 此 条 文 是小 额 案 件 适 用 简易程 序 审理 的 民事诉 讼 中的 投 入与 产 出 , 进 而对 如何 合 理 配 置 司法 资 源 、 如 何平 衡 当事 人在诉 讼 中 的投 入与 产 出予 以程 序 控制 。 通 过 缩 短
基层人 民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 的审判实践也反映出现行立法 诉讼周期、 降低诉讼费用的程序规定, 小额诉讼落实费用相 当
缺 乏 操 作 性 的现 实 问题 。 为此 , 探 究我 国小 额 诉 讼程 序 的完 善 理论 要求 , 为 民 众提 供 一种 低 成 本 的简 便 的司 法救 济 。
本 高 等 对 民事诉 讼程 序 公 正传 统理 念 的更 新 与 完 善 提 出了紧 规 定 。 第三, 审 判程 序 规 则十 分 简 化 , 易于 操 作 。 第 四, 强调 法 迫 要求 。 作为 程 序 公正 的一 个要 素 , 程 序 效率 受 到 立 法与 司 法 官对 小额 诉 讼 程 序进 程 的职 权 控 制 , 对 案件 实行 快 速 审理 。 第
讼程序立法旨在确认不需要设 置严密诉 讼规则的程序极简化 则 。 第六, 对当事人上诉权加 以严格限制或 实行一审终审。 总 和高效率, 同时又要实现小额 案件快速裁判的程序保障。 结外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经验, 其立法 内容虽然有差异 , 但
小额诉讼程序完善路径探析——以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为视角
68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04期No.11. 2019Sum 204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讼案件一直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
连年上涨的案件数量给人民法院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了90个基层法院,开始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
2013年《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明确写入法条。
2015年,最高院《民诉解释》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细化。
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仍保留了小额诉讼相关内容。
小额诉讼的适用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是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如何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一直以来,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从程序设计入手,提出诸如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上诉权的设置等设想。
但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的前提,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一、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是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的根本路径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包括:虚增诉讼标的以规避小额诉讼程序;再审程序滥用以推翻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判决;小额诉讼程序中仍频频出现律师代理等问题。
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程序权利的缺位,导致当事人对该程序的不信任及实体结果的怀疑。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整体呈现出的是法院本位和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
但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不应仅仅体现为实现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保障诉讼效率、减轻人民法院诉讼负担,“同时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它‘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现代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不仅仅局限在法官依法裁判以及诉讼效益性上,还表现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保障上。
立法应保障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享有最基本的程序权。
只有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够确保诉讼效率的提高。
我国法治化进程中,要使民事纠纷最终判决结果能够体现司法公信力、减少和消除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怀疑与不满,就必须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入手。
论小额诉讼在适用范围及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发展
论小额诉讼在适用范围及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发展作者:林鹏程来源:《商情》2019年第13期【摘要】上个世纪,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诉讼案件的数量和新诉讼案件的种类日益增多。
原有的诉讼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满足新的社会需求。
面对堆积如山的未决案件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采取措施解决这一矛盾。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小额诉讼应运而生。
当前中国的小额诉讼是法院的角度出发,更注重转移法院的诉讼压力,以减轻诉讼压力,但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应是为了方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减轻诉讼负担。
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小额诉讼;适用限额;程序选择权一、关于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针对性的诉讼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简易性与灵活性并存:小额诉讼的性质相对简单,其审理模式更加灵活、简单,处理问题迅速。
(2)调解与审判相结合:小额诉讼通常通过调解与审判相结合贯穿整个过程。
(3)更大的裁量权:本程序可以灵活运用。
法官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可以采取独立的方式推进审判程序,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第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实行第一审终审制度,被告无权反诉。
在复杂的现代生活和民主法治社会里,小额的纠纷和侵权的零星的权利侵害经常需要救援。
因为一个人一生中很少有机会打数百万元的官司,但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自己每天购买或交易的东西存在瑕疵的问题。
如果由此引发的纠纷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那么法治就很难在社会中扎根,因为人们很难把诉讼制度、司法裁决或法律制度视为生活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如何处理简单、细小的事件,是直接决定人们是否信任正义的关键。
二、小额诉讼的困境(一)立法不足,适用范围有缺陷在我国立法中,小额诉讼程序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规定的,附于简易程序之后,而且只有一项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从立法风格来看,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实际上是附属于简易程序,即简易程序的结构。
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及其完善作者:周亚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2012年的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次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
但由于法条的表述过于简单,使得其在适用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境。
本文通过挖掘现行程序出现的问题并由此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便其能更好地融入我国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小额诉讼;受案范围;审理程序;救济途径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044-02作者简介:周亚鹏(1990-),男,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是一项比较新颖的制度,学界对它的概念问题尚未达成共识。
齐树洁教授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指以给付较少金钱或其它代替物或者有价证券为受案范围,以独立的小额法院或初级法院为审判机构,旨在能够灵活、方便、高效地解决纠纷的审理程序。
”①章武生教授认为“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指独立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②笔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可以分为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
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并无太大的区别,它只是对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而已。
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则明显区别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独特的适用范围、快捷的审判方式、完整的诉讼体系使其成为民事诉讼法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小额诉讼程序传承了传统的诉讼理念和框架,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大幅提高了法院的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实现了司法的便民化。
大体而言,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适用范围有限每一个制度或程序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这也是与其他制度或程序相区分的鲜明标志。
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也具有特定性。
新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没有太大争议的简单金钱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
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诉讼迟延、复杂、高费用和积案的困境,从而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但是,当代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给予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同时目的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而如何在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健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我国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此乃一大进步,但与他国立法相比,其仍旧是一个程序不完备的制度,对于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也未作明确规定。
一、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及完善必要性(一)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内涵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是否选择该程序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的必要性1.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需要。
为了保证程序的效益,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的环节以降低成本,强化法官职权以推动程序的进程,这样的做法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可能将当事人置于任由法官裁量的危险境地。
换言之,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高效便捷,如何在发挥该程序效率优势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那么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加以完善就势在必行。
2.明确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贯彻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
设立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
它强调当事人在小额诉讼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其选择最有利的程序,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在启动小额诉讼程序上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将使得由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更具有信服力。
3.域外立法中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的普遍性。
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
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的比较及立法选择
陈冬艳
【期刊名称】《韶关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31)010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皆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化程序改革之产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相异之点.从司法改革趋势来看,速裁程序目益凸显其实践价值,小额诉讼程序则运渐式微.但是,不能因速裁程序之"兴盛",小额诉讼程序之"没落",而在倡举速裁程序之时,完全摒弃小额诉讼程序之功能性价值.毕竞,小额诉讼程序与速裁程序并无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两者均有值得引鉴的内在机制.所以,改进和整合小额诉讼程序和速裁程序,将小额诉讼程序置于速裁程序之中,成为速裁程序一部分更为合理.
【总页数】4页(P51-54)
【作者】陈冬艳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小额诉讼立案标准与受理规则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完善[J], 廖中洪
2.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兼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完善 [J], 黄
靓雯
3.比较法视阈下我国大陆地区小额诉讼程序的新图景 [J], 鄢焱
4.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法分析——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有关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 [J], 高扬
5.小额诉讼程序的比较和思考——兼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J], 周江;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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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比较——兼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完善摘要: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制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而与他国相比,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仍过于原则。
通过借鉴他国的立法规定,明确并细化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并赋予被告适当的异议权,将有利于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更趋完善。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权;域外立法现代世界各国的诉讼制度,尤其是普通程序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诉讼迟延、复杂、高费用和积案的困境,从而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但是,当代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不仅是给予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的一种构想,同时目的也在于实现司法的大众化,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1],而如何在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健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我国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章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此乃一大进步,但与他国立法相比,其仍旧是一个程序不完备的制度,对于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也未作明确规定。
一、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及完善必要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及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
在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是否选择该程序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1.完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需要。
为了保证程序的效益,小额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简化了诉讼的环节以降低成本,强化法官职权以推动程序的进程[2],这样的做法导致的结果就是很可能将当事人置于任由法官裁量的危险境地。
换言之,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是高效便捷,如何在发挥该程序效率优势的同时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那么通过立法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加以完善就势在必行。
2.明确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贯彻以人为本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
设立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
它强调当事人在小额诉讼中的主观积极性,鼓励其选择最有利的程序,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在启动小额诉讼程序上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将使得由此作出的民事判决更具有信服力。
3.域外立法中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的普遍性。
20世纪以来,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纷纷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予以细致的规定。
反观我国,刚于2012年在新《民事诉讼法》响应实务需要的号召下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相比域外立法,不论从立法时间还是具体程序规范上都略显简单与滞后,缩小我国与国外立法的差距,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乃当务之急。
二、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中外立法比较1.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
美国是最早制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小额诉讼程序现已在全美国得到普及,虽然在具体制度上各州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几乎所有州的法律都允许原告享有程序选择权,并且在原告起诉前告知其享有此权利也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之一。
在日本,原告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另外,在简易法庭内备有规定的起诉书、答辩书以及填写方法的说明书,从而便于当事人行使该项程序选择权。
2.将程序的启动分为申请适用与自动适用。
英国《郡法院规则19号指令》将小额诉讼程序分为自动适用(automatic reference)和自愿适用(voluntary reference)两种。
自动适用主要适用于纠纷金额不超过5 000英镑和不超过1 000英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自愿适用没有金额限制,只是当案件不符合自动适用的条件时,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3]。
德国《简化司法程序法》中规定,诉讼标的金额在1 200马克以下的财产权及非财产权案件,无须当事人选择及申请,自原告诉状确定诉额后即自动地交付新的小额诉讼程序处理。
3.对于超出小额诉讼规定的标的额的规定。
在美国,程序选择权在于原告,当债务请求超出小额诉讼规定的标的额时,若其放弃超出部分则小额法庭可以受理。
但是,原告一旦放弃,以后将不能就同一件案件再次起诉。
相反,如果原告不放弃,则只能选择到普通民事法庭起诉。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也有类似规定,除房屋租赁、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的案件外,小额诉讼程序一般适用于诉求金额不超过5 000英镑的诉讼。
当诉讼请求金额超过5 000英镑时,由双方一致同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规定如此行使了选择权后,对于超出部分日后无权再行向法院主张保护。
4.赋予被告提出异议的权利。
在日本,被告如若对原告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3条的规定,在对诉讼的实体进行辩论之前,申请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审判。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增加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并且,新增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通过对比可见,我国对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对于程序选择中的具体问题未作考虑和细化。
主要有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第157条中规定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该如何理解,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法条对此未作进一步明确。
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方面,从目前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刚被正式确立,仍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而规定于简易程序之下,将其理解为包括小额诉讼程序符合目前的立法现状。
另一方面,采取这一理解可以借此使我国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得以建立。
第二,符合小额诉讼对于标的额的要求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此确立了我国自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但是是否为强制适用法条未予以明确。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本思路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高于法定标的额要求,但当事人申请运用小额诉讼程序定纷止争;第二种是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要求,然而当事人意欲排除适用。
从表面看,两种情况都是当事人行使其程序选择权的表现,但是两者区别甚大,应予以不同对待。
针对第一种情况,立法应当予以肯定。
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利于节约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然而该程序势必不如一般诉讼程序的保障健全,为了防止当事人事后后悔而导致后续司法资源浪费,建议我国立法借鉴美国和英国的做法,进行如下规定,“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原告对于超出标的额部分无权于日后再向法院主张权利。
”同时要求“在适用前应当由办案法官告知其运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利弊得失”,这使得当事人权衡好利弊后更为慎重地行使自己的处分权。
另外,由于是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这便意味着其接受依据此程序审判得出的任何结果,增加判决的信服力与稳定性。
第二种情况立法应当予以限制。
虽然在一般意义上,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自主和自由的,但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由于程序成本的考虑不仅是个人的私事,也关系到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和有效使用问题[4]。
这种将本可以简单处理的案件复杂化的情况会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不能因为过度重视部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忽视对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所以建议立法对此予以一定限制,规定在法定的最高限额之下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并且对新《民事诉讼法》第163条,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不宜适用”的情况予以明确,例如,若标的额小但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裁定转入其他程序审理。
被告与原告两者同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理应与原告享有同等程序选择权,但是被告区别于原告,常常是以被动的角色参与到诉讼程序中。
因此,如果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是原告对程序行使选择权的方式,那么被告行使其程序选择权的方式应为对适用的程序提出异议。
但是这种异议权应当是有所限制的,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限定被告提出异议的时间。
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73条的规定,被告在对诉讼的实体进行辩论之前,有权申请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审判。
之所以作此限制是为了防止出现被告任意阶段提出异议权,导致小额诉讼程序的不稳定。
第二,限定提出异议的条件。
异议一旦获得批准则意味着转为一般的诉讼程序,将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在美国,有7个州不允许案件转庭;有5个州允许,其他州允许转庭,但附加了一定的条件[5]。
事实上,对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此之前已经行使了其程序选择权,既然已经适用,那么除非被告提出反诉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或诉讼金额超过小额诉讼规定的最高标的额,否则,异议不应当被批准。
四、结语当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际,国家有义务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不断完善纠纷解决制度,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而在完善过程中,通过法律移植和借鉴是推进法律演进、法律发展和法律创新的重要方式,因此我国在完善小额诉讼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进程里,必须认真消化吸收他国的经验和知识,在实现司法大众化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参考文献:[1][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76.[2]汤维建.外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37.[3]Patricia Pearl.Small Claims Practice and Procedure[M].CLT Professional Publishing,1998:34-41.[4]齐树洁.构建小额诉讼程序若干问题之探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1).[5]马强.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J].比较法研究,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