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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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复习时间安排表规范简称条目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2018备注实务综合案例009爆规2、3、4 303 4 0已熟记5 40 已熟记建规3.6 30 已熟记建规9.1/9.2 30 已熟记建规9.3.1-9.3.8 20 已熟记建规9.3.9-9.3.16 30 已熟记总复习时间180.00 3实务/综合:此规范各一题2 术语2.0.12 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3 非爆炸危险区域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5 释放源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3 爆炸性气体环境3.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条文说明: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可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工作的状态。

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主要规定了爆炸危险环境中电力设备的安全设计要求,包括电气部件和机械部件、绝缘措施和接地措施、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功能等。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电气部件必须具备安全故障录波功能,以及阻燃材料和耐火等级及符合相关规范的等级要求;机械部件应采用良好的冷却散热,使用防爆、防火、防腐蚀、耐磨损等结构材料;绝缘措施应采用可靠的绝缘、绝缘支持体系等;接地措施应安装完善,使用可靠的接地件及连线;安全保护功能应采用切断式熔断器、应急切断装置等等。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引言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的电力装置安全可靠,预防因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场所中存在爆炸危险的电力装置的设计、安装和维护。

2.设计原则2.1安全性原则电力装置的设计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在正常运行和故障模式下都能保持安全。

2.2可靠性原则电力装置的设计应考虑到爆炸危险环境的特点和要求,保证设备在严苛的工作环境下能够运行良好。

2.3灵活性原则电力装置的设计应具备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工作场景的需求。

2.4经济性原则电力装置的设计应尽量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性价比。

3.设备选择3.1选择适用于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和要求,选择具备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如防爆电机、防爆配电箱等。

3.2设备防护等级要求根据现场工作情况和环境要求,确定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确保设备能够满足爆炸危险环境下的工作条件。

3.3设备可用性要求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设备可用性要求,选择可靠性较高的电气设备,如备用电源、双电源供电等。

4.设计要求4.1设备布置合理布置电力设备,确保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避免电弧和火花的蔓延。

4.2接地与绝缘可靠可靠性高的工作接地系统,确保设备可靠接地,防止电气设备和人员触电风险。

4.3防爆措施在防爆区域内必须采用防爆型防护措施,如设置防爆照明、防爆电器箱等。

4.4温度控制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发热量较大,应采取控制温度的措施,如冷却系统、散热装置等。

4.5过压保护电气设备应具有过压保护功能,确保设备在电源过压时能够自动断电,避免设备损坏或发生爆炸事故。

5.安全管理5.1工作票制度在进行电力装置的检修、运行和维护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5.2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电力装置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
围内划为2区)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 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 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4.5m(改为 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 划为2区。
22 阀门的危险区域的划分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 内划为2区。(改为1区) 附录 B 中的文字及图中出现第二级释放源将第字取消
上面图中漏了一个水平7.5的尺寸
组分
乙烯
这些组分的物理特性如下表所示:
摩尔质量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下限
(%)Biblioteka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上限一.正文: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与 GB50058-92 一样)
二.附录 B 1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及图B.0.1-2):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 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 区;(按GB50058-92修改:以释放源为
NEC 组别 MESG(mm) (组别)
MICR
C(IIB) D(IIA) D(IIA) D(IIA) C(IIB)
0.65 0.97 1.12 0.94 0.83
0.53 0.82 1.0
0.88
(%)
引燃温度 (℃)
28.05
2.7
36
450
丙烷
44.0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勘误)
22 阀门的危险区域的划分 6)位于通风不良的封闭区域内的工艺程序控制阀周围的区域,在封闭的范围 内划为2区。(改为1区) 附录 B 中的文字及图中出现第二级释放源将第字取消
上面图中漏了一个水平7.5的尺寸
组分
乙烯
这些组分的物理特性如下表所示:
摩尔质量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下限
(%)
爆炸体积百 分比上限
一.正文: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与 GB50058-92 一样)
二.附录 B 1 对于可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及图B.0.1-2): 1)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 区; 2)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 区;(按GB50058-92修改:以释放源为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45m改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
围内划为2区) 5 对于可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图 B.0.1‐7),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 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 4.5 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 4.5m(改为 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 划为2区。
NEC 组别 MESG(mm) (组别)
MICR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5005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
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全文附高清无水印PDF版下载】
标准号:GB50058-2014
中文标准名称: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发布日期:2014-01-29
实施日期:2014-10-01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PDF质量:高清晰无水印PDF版(官方完整版共:117P (页),PDF文档大小:12.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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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爆炸, 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 GB, 2014, 全文, PDF, 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选用合适的电缆、导线和接线盒等 • 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接地、防雷等
电气线路的安装应遵循以下原则
• 线路应铺设整齐,避免交叉和打折 • 线路的接头应牢固,接触良好 • 线路应远离热源和易燃易爆物质
防护与隔离措施
防护与隔离措施是防止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
• 采用防护罩、隔板、防火墙等将电气设备与爆炸危险物质隔离 • 采用防爆墙体、防爆门窗等提高防护等级
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是保障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安全运行的重要依据
• 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 • 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安全管理制度与规程的实施应注意以下 几点
• 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进行检 查和修订 • 应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的宣传和 培训
安全培训与教育
安全培训与教 育是提高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安全运行 水平的重要手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防爆电气设备 的维护与管理 是保障设备安 全运行的重要
环节
01
•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 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
防爆电气设备 的维护与管理 应注意以下几

02
• 设备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负 责 • 设备的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制 度和记录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01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计概述
爆炸危险环境的定义与分类
爆炸危险环境是指存在爆炸性物质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 爆炸性物质:如炸药、火药、烟花爆竹等 •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甲烷、乙烷、氢气等
爆炸危险环境的分类
• 0区: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物质的环境 •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物质的环境 •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物质,但在异常情况下可能产生爆炸性物质的环境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总则及一般规定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总则及一般规定
本 规 范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总 则 、爆 炸 性 气体 环 境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危 险 区域 的 划 分 ,设 备 的 选 择 等 。主 要 修 订 下 列 内 容 :
(1)规 范名 称 的修 订 ,即 将 爆 炸 和 火 灾危 险 环 境 电 力装 置 设计 规 范 改 为 爆 炸 危 险环 境 电 力装 置 设计 规 范 》; (2)将 “名 词 解 释 ”改 为 “术 语 ”,作 了部 分 修 订 并 放 入 正 文 ; (3)将 原 第 四 章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删 除 ; (4)将 例 图从 原 规 范 正 文 中删 除 ,改 为 附 录 并 增 加 了部 分 内 容 ; (5)增 加 了增 安 型设 备 在 1区 中使 用 的规 定 ; (6)爆 炸 性 粉 尘 危 险场 所 的 划 分 由原 来 的 两 种 区域 “10区 、11区 ”改 为 三 种 区 域 “20区 、2l区 、22区 ”; (7)增 加 了爆 炸 性 粉 尘 的 分 组 :ⅢA、I]IB和 ⅢC组 ; (8)将 原规范 正文 中“爆炸性 气体环境 的 电力装置 ”和“爆炸 性粉尘 环境的 电力装 置”合并 为第5章 “爆炸性 环 境 的 电 力装 置 设 计 ”; (9)增 加 了设 备 保 护 级 别 (EPL)的 概念 ; (10)增 加 了光 辐 射 式 设 备 和 传 输 系统 防 爆 结 构 类 型 。 本 规 范 共 分 5章 和 5个 附 录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总 则 ,术 语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爆 炸 性 环 境 的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等 。 本 规 范 以 黑 体 字标 志 的 条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须 严 格 执 行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 矿井井下;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

1.0.3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1.0.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闪点 flash point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0.2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2.0.3 环境温度 ambient temperature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2.0.4 可燃性物质 flammable material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_20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_20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容:1.规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G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新老对比PPT

G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新老对比PPT

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 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
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
等粉尘。) IIIC 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
尘。)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4.2.2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 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 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5.1.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TN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 2)TT 系统: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 护电器。 3)IT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 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 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 相匹配。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
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 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 二级释放源。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1 总则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
管线系统; + 7 医疗室内; +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
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1、释放速率。 ↑ 2、可燃液体的沸点。↓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爆炸下限。↓ 5、闪点。 ↓ 7。液体温度。 9、障碍。 ↑ 6、相对密度。 8、通风。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相对密度 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 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 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 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 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 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设计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可能存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

第三条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法规。

采用先进技术,确保电力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四条环境评估对环境进行详细的危险评估,确定爆炸和火灾的危险等级。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电力装置。

第五条设备选型选用符合防爆标准的电力设备。

根据环境特点,选择适合的防护等级。

第六条安装位置电力装置应安装在远离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

确保装置周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防爆设计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如防爆电机、防爆开关等。

设计合理的通风系统,降低环境温度。

第八条电气保护设计完善的接地和漏电保护系统。

使用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

第九条隔离措施在危险区域和非危险区域之间设置隔离带。

使用隔离开关或断路器进行电气隔离。

第四章设计细节第十条电缆和接线使用防爆型电缆和接线盒。

确保电缆敷设合理,避免交叉和混乱。

第十一条控制系统设计可靠的控制系统,确保操作的准确性。

采用自动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

第十二条照明设计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合理布置照明,确保工作区域光线充足。

第五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定期检查定期对电力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

记录检查和维护情况,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四条培训与教育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规范修订本规范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修订,每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十七条规范解释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八条生效时间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 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 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5年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5年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在工业环境中,爆炸和火灾危险性是一种常见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一些化工厂、石油加工厂、油田作业等场所。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装置的设计在这些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1. 设计准则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准则:•防爆要求:电力装置应符合防爆标准,确保在爆炸环境中工作时不会引发火灾。

•耐火性:电力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以防止火灾发生后设备受到损坏。

•过载保护: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防止设备因过载而引发火灾。

•绝缘检测:定期对电力装置进行绝缘检测,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良好。

•防腐蚀:电力装置应具有一定的防腐蚀能力,以适应恶劣的工作环境。

•设备布局:合理设计电路布局,减少故障发生的可能性。

2. 设备选型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的选型非常关键。

应选择符合防爆标准的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性能能够满足工作环境的要求。

在选型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防爆等级:根据具体环境要求选择合适的防爆等级的设备。

•温度等级:根据环境内部温度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温度等级。

•防护等级:选择符合防护等级要求的设备,确保设备不受灰尘、水汽等侵害。

•耐用性:考虑设备的耐用性和维护成本,选择性价比高的设备。

3. 安装和维护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电力装置的安装和维护至关重要。

在安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安全距离:合理设置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防止因设备距离过近而引发火灾。

•接地保护:确保设备接地良好,防止因接地不良而产生火花导致爆炸。

•防护罩:对易受损的设备设置防护罩,以防止外部物体侵入。

•定期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力装置设计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和准则,选择合适的设备,并进行安全的安装和维护,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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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订内容 (二)、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可燃物质性能的工艺、设备和管道专业人 员进行,还要与安全、电气等其它专业人员商议。
危险区域划分的根本因素就是鉴别释放源和确定释放源的等级。
释放源是指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地点。 对每台工艺设备如罐、泵、管道、容器、阀门等都视作可燃物质的潜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5.1.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TN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 2)TT 系统: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 护电器。 3)IT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于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2.6 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如: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 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如果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 监督,那么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一项或多
项条件:
1 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 2 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 蓄电池室。(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
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附录B中根据API RP505的建议增加了相 应的划分建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1 总则 + 1.0.4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 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4)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空气 或至少1h 换气6 次,则可认为是良好通风场所。这种通风速率可由自
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来实现。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4.1.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分为以下三级: IIIA 级:可燃性飞絮(常见的ⅢA级可燃性飞絮:如棉花纤维、麻 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人造纤维等) IIIB 级:非导电性粉尘(常见的ⅢB级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如聚乙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另外,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 1 熟悉这些措施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 的使用规范; 2 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3.5 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 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 区、2 区内。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
在释放源。如果该类设备不可能含有可燃物质,那么很明显它的周围
就不会形成危险环境。如果该类设备含有可燃物质,但不向大气中释 放,如全部焊接管道不视为释放源,则同样不会形成危险环境。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1)危险区域划分 如果已确认设备会向大气中释放可燃物质,必须首先按可燃物质的 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危险区域划分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对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分析和分区,以 便正确选择和安装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达到安全经济使用的目的。 危险区域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
进行分区,分为0区、1区、2区,实际上应通过设计或适当的操作方法,
也就是采取措施将0区或1区所在的数量上或范围上减至最小,换句话 说,工厂设计中大部分场所为2区或非危险区。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1-2.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 (1)引向电压为1000V 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 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 倍。此条中的允许载流量是指在 敷设处的环境温度下(未考虑敷设方式所引起的修正量)的载流量。 建议按照敷设方式修正后的电缆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的1.25 倍即可。(与条文说明有出入)
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
空气重的物质。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 3.2.4 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1)露天场所; 2)敞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 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效于露天场所;
3)非敞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3-5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 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 范围内必须作隔离密 封; 2)直径50mm 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 以内处必须作隔离密 封。 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的其它危险环境或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 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 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 相匹配。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
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 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不能利用钢平台接地,需要
单独接地(存在争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2.4.1 1)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设置有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独立通风系统指两套通风系统从电源引自两段母线。 3.3.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3-6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在2 区、20 区、21 区内 不应有中间接头。是指一般的没有特殊防护的中间接头。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4.3-8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 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 倍。在特殊情况下,采 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在确保如发生倒杆时架空线路不进入爆炸危险区的范围内,可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可适当减少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 的水平距离。
非危险环境进行密封时,密封内部应用纤维作填充层的底层或隔层,
以防止密封混合物流出,填充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钢管的内径且不 得小于16mm。
4)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条文中的钢管配线不是通常的保护钢管,而是从配电箱一直到用电 设备采用的是钢管配线。保护用钢管不受此条文限制。 为将爆炸性气体或火焰隔离切断,防止传播到管子的其它部位,故 钢管配线需设置隔离密封。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014-宣贯
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五月
主讲人
刘汉云: 1969年起从事石油化工电气设计,中国寰球工程 公司电控室副主任,副总工程师;主编国标 GB50058-92及GB50058-2014等。
目录
一、修订依据
二、修订内容
一 修订依据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 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 补和修订。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5.3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 1 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 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 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
为1500V 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 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 及 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 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 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危险区域 0区 1区 2区 20区 21区 22区 设备保护级别(EPL) Ga Ga或Gb Ga、Gb可Gc Da Db或Db Da、Db或Dc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
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1、释放速率。 ↑ 2、可燃液体的沸点。↓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爆炸下限。↓ 5、闪点。 ↓ 7。液体温度。 9、障碍。 ↑ 6、相对密度。 8、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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