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诉讼法概述--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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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1.1 刑事诉讼-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1.2 弹劾式-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受害人,受害人不告,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

(不告不理,没用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1.3 纠问式-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1.4 混合式-有弹劾式和纠问式的特点。

1.5 刑事诉讼法-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目的、根据和任务2.1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宗旨)-国家制定和实施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2.2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2.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和特点。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3.1 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3.2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3.3 公安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个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4.1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4.2 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3 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4 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4.5 犯罪嫌疑人-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4.6 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4.7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资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名言选录:
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 ——(英国)雷德大法官 ——(英国)雷德大法官 “我跟耀邦、紫阳同志谈,就是刑事案件、恶性 案件大幅度增长,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为什么 打击刑事犯罪搞不起来?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 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 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 问题,经济犯罪就是经济犯罪,打砸抢的,抢劫 的,杀人的,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 手!” 手!” ——邓小平(1983年7月19日上午9时) ——邓小平(1983年 19日上午9 问题:两句名言分别反映出什么理念?
佘祥林杀妻案打击证人
• 其实,早在1994年12月27日,也就在佘祥林一 审被判处死刑之后,一直在为弟弟佘祥林鸣冤的佘锁林 锲而不舍,在不断申诉和上访之余,还意外地获知张在 玉曾经在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八组出现,该村村民倪新 海、聂孝仁和肖桃仁等不但见过张在玉(又名张爱青), 而且收留过张在玉一个晚上。倪新海、聂孝仁等村民还 为此联名开具了相关的证明材料(有证明且按了手印)。 这份证明是由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 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然而这些证明材料, 非但没有能够使佘祥林洗涮冤情,不幸的是反而给证人 倪乐平一家带来厄运连连,其妻子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 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在粮管所上班的儿 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
思考一 为什么“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事实查不清怎么办 ?
思考二 有观点认为:“实体法是内容 有观点认为:“实体法是内容 ,诉讼法是形式。内容决定形 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你任 何看待该观点?
思考三 美国是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60% 美国是刑事案件破案率只有60% 左右,而我国的破案率高达90% 左右,而我国的破案率高达90% 以上。可是为什么美国人“不 思进取”呢?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第一章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ABD )A.实体法保 B.公法 C.私法 D.基本法 E.一般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 ACDEF )A.宪法 B.诉讼法学家的著述 C.国际公约 D.司法解释E.行政法规 F.地方性法规二、名词解释1.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3.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5.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扩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三、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征。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什么?答: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简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法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刑诉法0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诉法0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审查批准逮捕权、部分案件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是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的。如果公正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效率。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草率办案而损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只讲"从快"而违背诉讼规律,虽然结案率很高,但错案往往也会增多,冤枉了无辜,放纵了犯罪,不仅做不到公正,也难以真正实现效率。
4、有关法律解释。一是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其中最重要的有;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解释》)、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等。二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具体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社会规范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弹劾式诉讼制度特点1.不告不理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分开3.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权力平等,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审判一般公开并通过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纠问诉讼特点1.主动追究不告也理2.受害人和被告人都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注重经验的运用,相对于神视证据是一大进步,但过于注重形式,死板审判机关性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上下级关系,审判监督关系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上下级关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侦查机关的类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刑事诉讼主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察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自诉人其他诉讼参与了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人员被害人的权利(1) 申请回避权: (2)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倾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自案件移送审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不服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5)对有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有权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行使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一切权利; (7)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8)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9)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 (11) 法定情形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12)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害人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1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案例一


专案组传讯了杜培武,但杜坚决否认。之后,专案组 又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研究案情,并对杜培武进行 了一系列的鉴定、测试、检测,均不能排除杜培武作 案的可能。自此,杜培武被确定为“4·22”专案的 重大嫌疑人。 1998年7月2日晚8时,专案组对杜培武宣布刑 事拘留。两天后,杜培武开始“交待问题”,每次均 向专案组陈述基本一致的“作案经过”,但对杀害“ 二王”所用的“七·七”式手枪及“二王”身上的物品 去向“交待”不明。 7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 分局以杜培武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 捕。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4、1979-1996年对刑诉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法律条文由164条增加到225条。主要内容变 化: 1)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容。 2)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 3)废除了收容审查、免予起诉制度 4)增加了刑事审判简易程序。 5、1996-2012年刑诉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法 律条文由225条增加到390条。
诉讼起源


原始社会初期,人类实行“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的私力救济方式解决纠纷, 社会充满了暴力和血腥,秩序一片混乱 。 原始社会后期,人们认识到自行解决冲 突的方式不好,开始寻找新的冲突解决 方式,于是出现了借助第三方来判别是 非,解决冲突的方法。
诉讼一词的演化



《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 讼,争也。......” “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通常用“ 讼”或“狱”。 《后汉书·陈宠传》中说:“西周豪佑并 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诉讼 一词正式入律则始于元朝《大元通制》
(三)立法目的与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刑事诉讼法 第1条)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第三章 刑诉的目的、任务和根据

第三章  刑诉的目的、任务和根据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 任务
1、基本知识点: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目的、根据和任务 2、重点及难点:掌握理论界的任务论点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诉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 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பைடு நூலகம்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刑诉法 规定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直接依据: 第33条 39-41条 125、126条 134、135条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 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二,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 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 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诉法》第二条)

完整课件-《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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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立法活动 (二)北洋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国民党政府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三)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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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一、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二、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第一节 刑事诉讼活动的期间
一、期间的概念与确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时 间期限。
刑事诉讼期间一般由法律明文规定,称之为法定 期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 称之为指定期间。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国际公约以及双边、多边条约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刑事诉讼? 2.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有哪些? 3.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4. 中国古代刑事司法制度有哪些特点? 5. 制定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6.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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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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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 刑事诉讼法概述--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3.2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制定目的密切相连,制定目的源于立法者动机,着眼宏观,任务则描述刑事诉讼法担负的使命,是制定目的具体化和扩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条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负有三项具体任务,通过完成这些任务,保证一个根本任务的完成。

(图1-16)(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是决定国家刑罚权有无及其范围的程序手段,其基本功能是从诉讼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因此,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首要任务。

理解和实现这一任务,有必要正确认识两对关系。

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是保证正确处理案件的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

犯罪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犯罪人是否确定,与刑事责任、量刑相关的基本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是适用实体法的正确与否的事实基础,也是遵循程序法的重要目的所在。

如果事实不清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就会导致应用法律不准乃至错上加错。

正确应用法律则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中介。

它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案件,这不仅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罪名并适度量刑,合法、公正地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还指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依法处理诉讼程序中出现的问题。

它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正常结果,但并非必然结果,原因是在事实清楚的条件下,能否正确应用法律,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持别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并可能受个案执法外部环境的影响,司法人员必须排除外来干扰,自觉执法,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处断。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

1刑事诉讼法概述--1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1 刑事诉讼法概述--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3.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具有指导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约束性,主要是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论述的,是一个“应然”的问题。

而刑事诉讼法在具体的实施中实际取得何种效果,表现出何种价值,具有何种功能,即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从他满足了刑事诉讼中不同立场的主体的什么需要的角度考察的,是一个“实然”的问题。

当然,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从作为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上说,国内外学说有若干种意见。

绝对工具主义说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用以实现刑事实体目标这一外在于程序本身的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其价值作用仅在于具有形成正确的判决结果的能力。

程序本位主义则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不在于其作为实现实体法的手段的有用性,而在于其独立于实体法的内在作用,即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优秀品质,如诉讼民主、公开,有效的诉讼参与等。

相对工具主义说认为刑事诉讼法既有保证实体法实施的程序工具作用,又有独立于实体法的自身价值,并且对工具性价值的追求必须受到非工具主义目标的限制。

我们认同第三种学说,认为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作用同等重要,无主次轻重之分,而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又有自身独立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只要社会上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

在否定私力救济,倡导公力救助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而按特定程序办事,是现代有组织社会的一个表征。

刑事程序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诉讼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抗性,决定了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特点、方法和步骤编制出科学和细化的特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提供使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系统化机制:(1)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组织机制。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点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是诉讼,它们的异同共同点(1、首先,诉讼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其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3、再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4,另外,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5,最后,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不同点(1,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就是它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2,正是存在上述1的差别,所以它们在解决实体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和依据的程序法也互不相同。

)3、所需了解的知识点(1、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没有之种区分。

2、在刑事诉讼中,凡公诉案件都必须由国家的公诉讼机关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是由案件的受害人或其他有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诉讼既可以是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刑事诉讼解释)。

也可以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解释)我们现在一般指广义的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不可缺少原告,被告,和法院这三个诉讼主体。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始终以保护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宗旨。

二、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主要有两种分法: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划分)A以刑事诉讼的的阶级实质划分为【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B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划分为【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二、2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征(1,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这就是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课程介绍
成绩构成 期中考试(30%):三道案例题 期末考试(70%):闭卷考 平时成绩(10%):考勤、参与讨论状况
指定教科书: 《刑事诉讼法》(第四版),陈光中主编,北京大 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课程目的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讼,争也。„„以手曰争,以言曰讼。” 从字面上看,“讼”﹦“言”+“公”, 可以指争论、争辩言之于公之意,即将彼此间 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的争辩、纠纷等提交公共 权力机构(官府),在官府争辩是非曲直,以 求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 “言”则是诉讼各方对所争辩事物所作的 语言文字表达。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 一般定义
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 等)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查证、
核实其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 当受到何种处罚)。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薄熙来案
政治学的角度:左右之争 海外媒体:关注案件背后中国政治走向 刑诉法角度:薄熙来是否构成犯罪? 行贿、贪污与滥用职权
进步
1、审判公开,微博直播; 2、证人出庭 3、控辩双方进行较为充分的辩论
问题: 1、薄熙来在纪委审查阶段所撰写的悔过书能 否作为法庭定案的根据? 2、谷开来应该出庭吗?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三、刑事诉讼的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报案、控告等材 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 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 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 和宣判等活动。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 连接的一系列行为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 独立的单元,这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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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概述--1.3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3.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具有指导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约束性,主要是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论述的,是一个“应然”的问题。

而刑事诉讼法在具体的实施中实际取得何种效果,表现出何种价值,具有何种功能,即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从他满足了刑事诉讼中不同立场的主体的什么需要的角度考察的,是一个“实然”的问题。

当然,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从作为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上说,国内外学说有若干种意见。

绝对工具主义说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用以实现刑事实体目标这一外在于程序本身的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其价值作用仅在于具有形成正确的判决结果的能力。

程序本位主义则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不在于其作为实现实体法的手段的有用性,而在于其独立于实体法的内在作用,即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优秀品质,如诉讼民主、公开,有效的诉讼参与等。

相对工具主义说认为刑事诉讼法既有保证实体法实施的程序工具作用,又有独立于实体法的自身价值,并且对工具性价值的追求必须受到非工具主义目标的限制。

我们认同第三种学说,认为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作用同等重要,无主次轻重之分,而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又有自身独立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
只要社会上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

在否定私力救济,倡导公力救助的现代社会,刑事诉讼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而按特定程序办事,是现代有组织社会的一个表征。

刑事程序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诉讼过程的复杂性和对抗性,决定了根据追究刑事责任的特点、方法和步骤编制出科学和细化的特定程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提供使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系统化机制:
(1)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组织机制。

刑事诉讼法保证了权力机关职能分工的相对独立化、专业化,规定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以及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这样就使刑法的实施有了专门机关承担,彼此职权清晰,提高办案效能,不致因无人管事或承担责任过多厚此薄彼而成为一纸空文。

(2)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防错机制。

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认识过程和基于认识给予强制的不利益处分的过程。

为了避免认识错误的发生和强制力的滥用,就必须有规范认识来源、方式和规制认识主体和规制处分行为等一套机制加以保证。

为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不仅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还规定了证据的法定种类和重证据而不重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控辩双方质证才可作为定案根据等证据效力、采用规则,从而使司法人员按照辨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规律收集和运用证据,为正确适用刑法提供事实前提。

刑事诉讼法还给予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分的诉讼权利,构建辩护制度,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得以与强大的国家机关平等,充分参与诉讼过程,对程序结果产生积极有益的影响,从而使事实在各项主张的充分辩驳下更准确的认定、刑法得以更准确的适用。

再者,刑事诉讼法通过回避制度、严格禁止刑讯逼供、设置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等,防止和约束由于司法主体的盲目自信或徇私自利等原因而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从而是专门机关权力的行使,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可有效的防止伤害无辜,侵犯人权。

(3)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纠错机制。

任何制度都不能杜绝错误的发生,刑事诉讼法有针对性的设计程序系统,规定整个刑事诉讼由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的阶段组成,前一阶段的缺陷、错误,可以通过后一阶段发现、弥补和纠正,比如,侦查中的错误,可以通过审查起诉来纠正;起诉中的错误,可以通过法庭审判来纠正;一审的错误,可以在二审程序中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等。

这一程序系统可以使对案件的错误认识在概率上大大缩小,使案件的实体错误可能减少至一定社会历史和物质条件下尽可能低的程度。

(4)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效率机制。

对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来说,不仅希望案件结果公正,而且希望案件能及时解决,以早日摆脱讼累,解除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

对国家来说,司
法资源有限,高效及时惩罚犯罪分子或者及早还无辜者以清白,才能产生最佳的社会效果。

因此,案件的及时解决是正确实施刑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通过科学的设计,规定出期限制度、简易程序制度、自诉案件的调解制度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以保证刑法的高效实施。

(5)刑事诉讼法还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乃至限制刑法的实施。

因为对于在适用刑法裁判案件上有最终决定权的法院而言,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当检察机关和刑事自诉人自诉才有可能导致刑法的实施,如果自诉人不起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则刑法就失去了适用的前提。

(二)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作用
1.保障公民的人权
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而且刑事诉讼关系到社会最重要的价值--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剥夺,是在国家与个人(主要是刑事被告人)的紧张对立的关系中推进的。

因此,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同公民关系的法律,在保障公民的人权方面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

刑事诉讼法使作为个体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免于受到强大的国家机关的过分侵犯的角度保证公民的自由和安全。

这在另一方面也约束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尽管这种权力在个案中可能是以“迅速而准确”地发现犯罪真相为目的的,从而减少司法人员的主管随意性甚至故意非法专断,杜绝“人治”在刑事诉讼中的膨胀,防止国家权力背离公力救济的初衷走向异化和恣意,增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2.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
刑事诉讼法使主要的诉讼参与人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保障其在诉讼中得到公正的待遇和对裁判结果的形成施加充分的、积极的影响,并注意对人道主义的张扬。

这一方面使个案中判决结果对其有利害影响的主体感到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意见观点得以充分主张,主体意识得以满足,有助于从心理和感情上接受争议的解决;一方面又凭借审判公开等途径使社会公众得以了解诉讼的进程和个人在其中的处遇,切实感受到法律实施过程对民主、自由的保护,通过对"程序公正"的信服增强了对司法和整个法律制度的信心,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和守法意识引导作用。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对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进行,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
(1)它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滥用职权和个人专横,避免出现差错,即使发生了差错,也能通过必要的机制,及时予以发现和纠正。

(2)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3)它有利于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刑事诉讼,密切专门机关同广大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社会效果。

纵观各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从单纯地追求犯罪的揭露、证实和惩罚到惩罚犯罪与保护诉讼参与人各项权益并重,从单纯追求实体真实到同时追求程序公正,制度的设计趋于科学化更趋于人道主义化。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的古老法谚,正是对刑事诉讼法独特作用的形象而精辟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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