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详细版)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规定招标投标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保证招标投标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和直辖市、省、自治区招标投标行为。
第三条招标投标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政府为公共利益购买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等,应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做到信息公开和公示。
第六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投标人,不得进行任何歧视。
第七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正原则,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第八条招标投标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下进行,遵循合同效力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二节招标的程序第九条招标应制定招标文件,并向公众发布。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合同等。
第十条招标人应明确招标要求和标的物的技术规格。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制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明确评标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第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遵循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招标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
第三节投标的程序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查阅招标文件,并准确理解招标要求和标的物的技术规格。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缴纳方式。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参加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开标等过程。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在开标过程中表达合法意愿。
第四节履约管理第十九条中标人应根据招标合同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中标人的不合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人,招标人有权采取法律措施解决。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保证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概述】是最新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旨在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和指导。
该细则旨在明确招投标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要求。
【正文】第一章绪论1.1 本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明确和细化《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具体指导。
本细则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
1.2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等。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2.1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2.1.1 文件需包含的主要内容招标文件应包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技术规格书、合同草案等。
2.1.2 文件编制注意事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特别关注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确保交易方公平竞争。
2.2 招标文件的发布2.2.1 发布方式招标文件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多种方式发布,同时应设立招标文件获取渠道,接受供应商查询。
2.2.2 发布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和地点应提前确定,并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确。
第三章投标和评标3.1 投标的要求和程序3.1.1 投标文件提交要求供应商应按时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指定地点,并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3.1.2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计算和缴纳方式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3.2 评标的程序和标准3.2.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评标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2.2 评标标准的确定评标标准的确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签订4.1 中标文件的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公示,并向参与投标的各方发送通知。
4.2 中标文件的制作和签发中标文件应由采购单位制作,并在法定时限内签发给中标供应商。
4.3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解决争议应依法进行。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文档模板范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本细则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术语定义:(一)招标人:指资金投入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二)投标人:指有能力并愿意承担合同义务的经济组织;(三)招标文件:指招标人为招标工程或者招标货物编制的分为主要文件和附件两个部分的文件;(四)投标文件: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五)废标:指招标人依法宣布取消招标;(六)流标:指招标人在评标后未接受任何投标;(七)成交:指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达成合同成员关系;第二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2.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能力等;3.有良好信誉;...第十章违法行为和处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依法追究招标人、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清单:1.《招投标法》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需承担资金投入的单位或代理机构。
2.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需条件和资质的经济组织。
3.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包括主要文件和附件两个部分。
4.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文件。
5.废标:招标人依法宣布取消招标的行为。
6.流标:在评标后未接受任何投标的情况。
7.成交: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达成合同成员关系。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招标人资质审核不细致,导致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商品购买、服务委托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各方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并申请相应的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投标文件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发布。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项目的需求和要求,包括工程的范围、时间、费用等,以便投标人能够准确了解项目的情况并做出投标决策。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方式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地域的情况进行选择。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第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资格证明等材料,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编制应认真、细致,确保内容准确、完整、合规,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排版和装订。
第四章评标与中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以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评标过程中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和公告。
第五章附件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招标公告模板附件2:招标文件范本附件3:技术规格书模板附件4:投标文件样例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人:指发起招标活动,需要购买工程、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2.投标人:指对招标活动感兴趣并参与竞争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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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创新炎黄百家号05-0915:44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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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前言】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制定的具体细则,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优质工程的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招投标法,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招标投标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细则适用于:(一)国家机关招标投标活动;(二)国有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涉及的定义及解释如下:1. 招标人: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邀请招标报名的方式,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投标的单位;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表示同意,并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参加招标,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3. 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用于投标的文件;4. 投标文件: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竞争招标的文件。
【第二章招标流程】第四条招标流程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媒体或者招标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要求、资格条件、开标时间等信息;2. 拉开资格预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并经招标人审核;3. 发放招标文件:经过资格预审通过的投标人,由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4. 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开标前递交给招标人;5.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6. 中标公告: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发布中标公告;7. 签订合同:中标人和招标人按照投标文件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
【第三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招标公告模板;2. 附件2: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表;3. 附件3:投标文件准备指南;4. 附件4:开标评标记录表;5. 附件5:中标通知书模板;6. 附件6:合同范本。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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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文档模板】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竞争、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人、中标人等主体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保函、银行承兑汇票、有价证券等方式提供,并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进行处置。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公示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算法等信息,并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项目经理或者总监的任职资格要求,并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专业资格要求。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真实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文件,并明确评分标准。
第三章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形式提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并记录相关评审过程。
第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保守评标文件的内容和评审结果,并对有关信息、数据进行保密。
第四章中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中标文件。
中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形式提交。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中标人并记录相关审核过程。
第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和数量交付工程或者执行服务。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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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规则第三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第五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六章中标和签订合同第七章履约和变更第八章违约和纠纷解决附件1:招标文件模板附件2:投标文件评审细则附件3:合同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规则第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标段范围、招标方式、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技术实力和财务状况,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投标人的资格,并依法做出中标结果。
第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履行合同,如有变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1.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格证书;2.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3. 具备充足的财务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文件:1. 注册证明文件;2. 资质证书;3. 经营许可证;4. 法人代表授权书。
第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包括项目规划、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经济标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可行、合理,不得有虚假和抄袭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并签署投标确认函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第五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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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创新炎黄百家号05-0915:44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包括招标人、投标人、采购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倡勤俭节约,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和公示,采用电子招投标等现代化手段促进科技与招投标活动的结合。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执行招标程序,确保公告内容准确、完整、一致,并将公告及时发布在指定媒体上。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示招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文件的费用及退还规定,明确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料和要求的标书形式及数量。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确保评审过程记录完整、可查,并在评审结束后向投标人公示评标结果。
第八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投标文件的密封、保管、开标等环节应当保证公正、透明,严禁泄露投标文件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若招标人规定使用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联合体成员具备合法资质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中标和履约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公示中标结果,并及时通知投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单位应当按照承诺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和采购任务,确保履约过程的公开、公正。
第十五条中标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支付税费、社会保险和工人工资等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中标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机关进行现场检查和质量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施工和采购合规合法。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答疑、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四条本细则所列内容为招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以下内容:1. 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及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人员;2. 项目的基本情况、用途及工期要求;3.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投标文件的要求;4. 招标文件的售价和获取方式;5. 投标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6.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方式;7. 评标与定标的时间、地点及程序;8. 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提供以下附件:1. 项目的规划图纸、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2. 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资料;3. 施工费用预算及结算详单;4. 其他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申请书;2. 投标报价及费用构成;3. 投标人的资质证明文件;4.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法说明;5. 施工计划及进度安排;6. 施工队伍及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7. 设备、材料及施工技术的承诺书;8. 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标准;9. 其他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整理和提交,缺少必要资料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作废标。
第四章答疑、评标与定标第十条招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回答投标人的疑问,并将回答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将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定标结果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公示,并在合同签订前与中标人确定中标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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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文档】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文档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二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二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符合法定的资格要求。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招标文件编制模板- 附件二:投标文件编制示例- 附件三:投标保证金缴纳收据范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法律,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人:指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困难: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遇到的确实难以界定的技术要求。
解决办法:招标人可以参考相关标准或者与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沟通,明确技术要求的具体内容。
- 困难: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
解决办法: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解释或者召开投标人会议,明确相关条款的含义和要求。
- 困难: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遇到交通阻碍导致逾期。
解决办法:投标人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相关证明,例如交通事故证明或者天气原因证明,以避免因逾期而被拒绝。
,旨在指导招标投标活动,并提供了相关附件、法律名词注释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与解决办法,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性,以及减少执行过程中的纠纷和误解。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方”)和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方”)组成。
第六条招标方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公告,并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七条投标方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方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信誉状况等情况。
第九条评标应当依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和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招标方应当按照评标结果进行定标,并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约义务。
第十一条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环节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活动开始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要求、计划安排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基础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等。
第十五条技术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设计图纸等。
第十六条报价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方的报价、费用构成、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招标方可以设立澄清问答环节,投标方可以提问并获得澄清答复。
第十八条招标截止日期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一定时间内,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截止日期。
第十九条招标方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并最终确定评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投标方有权通过评标结果公告、书面询问等方式了解评标结果。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招标、比选、委托、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和建设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实施细则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相一致,可以参考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公证进行,强化监督和惩戒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下费法律规定的招投标格式和程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应保证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细化招投标活动的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和标价要求等。
第七条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保证金、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投标文件的接收情况,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九条招标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标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时交付相关的产品或工程。
第三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一条对于特殊情况,如招标文件中存在争议、纠纷或其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但必须事后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 中标人:指在招标活动中评审结果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并最终中标的投标人。
3. 招标人:指拟进行招标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4. 投标人:指参与招标活动,提交投标文件的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有关业务知识不足,无法准确体现项目要求和评标要求。
解决办法:邀请专业顾问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指导。
2. 困难:招标工作中,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存在漏洞,造成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1. 引言旨在详细介绍最新一版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以帮助招投标参与者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是根据招投标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的规定。
将会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2. 招标2.1 招标方式根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在选择招标方式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符合法律规定。
2.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平竞争原则,并确保文件中包含清晰明确的要求。
3. 投标3.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信誉记录等条件。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条件等内容。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准备,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4. 评标4.1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的专家组成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公平、透明的评审,并按照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打分。
4.2 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是评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并考虑其技术可行性、创新性和合理性等因素。
5. 中标中标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并通过合同签订的方式与中标人达成协议。
6.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招投标的最后一步,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附件:1. 招标公告样本2. 招标文件样本3. 投标文件样本4. 中标通知书样本5.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信息技术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程序2.1 招标公告2.1.1 公告媒介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包括官方网站、报纸等。
2.1.2 内容要求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类别、招标人、联系方式等。
2.2 投标文件2.2.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财务报表等。
2.2.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3 开标2.3.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必须公开、透明。
2.3.2 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包括验标、测标、评标等环节。
三、评标原则3.1 公平竞争评标应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干预。
3.2 透明公开评标过程应透明公开,所有投标人都有机会了解自己和其他投标人的评标情况。
3.3 最低价原则评标应按照最低价原则进行。
四、合同签订4.1 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给中标人。
4.2 合同签订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五、所涉及附件1、招标公告范本2、投标文件模板3、中标通知书样本4、合同范本六、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
2、招标人:指需求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发布招标文件,组织投标活动的法定或委托单位。
3、投标人:指对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感兴趣、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4、中标人:指经评标后确定为中标单位或个人。
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投标人逾期提交投标文件。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完整word版)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创新炎黄百家号05—0915:44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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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版本)创新炎黄百家号05-0915:442018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