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解读.doc
浅谈《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
浅谈 《 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 ( 试行) 》
史 欣 媛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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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中国股权 众 筹发展 迅 速 , 其在 为金 融市场 注入新鲜活力的同 时, 亦存在市场风险。 诚然,《 私募股权 众筹管理 办法 ( 试行) 》的出台明确 了 股权 众筹的相 关问题 , 并对 潜在的法律风险提 出了 相应解决办法, 但仍存 在诸 如 “ 非公开发行” 偏 离股权 众筹内在需求、 投 资者的准入 门槛过 高、资 金安全性缺乏保 障等问题 。 建议借鉴美国 ( ( J O B S ) ) 法案, 适当 上调发行证券 对 象人 数 、 制 定 差异 化投 资 范 围、第三 方 支付 平 台管理平 台资金 。 [ 关键 词1 股权 众筹; 私募股权 众筹融资管理 办法; 法律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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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出具 体规 定 , 对于 未来 是 否需 要资 金托 管 也没有 明确说 明 , 如此一 来在未 来实际操 作中交易 资金安 全仍存 在安 全 隐患。 在此 建议 我国立 法 明确规定 交易资金 由第三 方支付 平台进行托管 。 这样 , 在 原来的筹资 人一众 筹平 台一 出资人模式 基础上 , 增加 第三方支付平台, 众筹 融资流 程 转变 为 : 首先筹 资人申报发 起的项 目, 众 筹 平台进行 相应 的审查 , 然 后经过信 息发布等环 节, 在 出资人选 定投资 项 目 后, 使 用第三方平 台提 供 的账 户完成 资金 支付 , 由第三方平 台进行 资金 托管及通 知义务。 口 筹 资人分次 从第三方平 台获得 资金。 待 项目完成 , 第三方 将全 部款项 转至 筹资人账 户, 筹资 人才可以获得全 部融 资资金。 股权 众筹行 业近 日 也开 启了 “ 将第三方 资金托 管方案 引入 了股权 众筹 行业 ” 这一模 式 , 以此来 提 高股权众 筹信息公开度 、 有 效 降低风险并保证各方权 益 。 引入 第三方 支付 独立托管 解决 方案对 于股权众 筹行 业的长期健 康发展具有 重要意 义。
[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关于私募股权众筹的问题
[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关于私募股权众筹的问题关于私募股权众筹的问题1、何为股权众筹?答: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
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
2、股权众筹跟一般的股权投资有什么区别?答:最大的区别是,两者的侧重点完全不同。
股权众筹做的是一个平台,即可在一个开放的、基于互联网的平台上,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投资创业企业的过程中来,能够让更多的创业者在他们没有更好、更透明的渠道接触到投资的时候,能够有效地对接,并且降低中间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
3、股权众筹的核心作用是什么?答:股权众筹的定位是投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融资方,中国的中小企业群,进入天使轮的企业,或者进入vca轮的企业;另外一方面是中国的投资方,大量潜在的小微天使。
传统的股权投资隐性成本非常高。
对项目方来讲,主要是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展现项目亮点,同时对接投资人数量非常有限,找到匹配的投资人需要运气。
由于缺乏金融和投资知识,对交易结构、交易估值很难进行科学的把握,容易遭受不可避免的损失。
4、股权众筹领域存在的问题是什么?答: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逐步放宽对投资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对创业者投资的过程中。
这个过程怎么来进一步规范,怎么防范过度放开而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何为私募股权?何为众筹融资?答:私募股权,是指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的股权,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
私募股权属于无担保的股权众筹。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若干问题探析——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背景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若干问题探析——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背景
曹秀峰
【期刊名称】《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年(卷),期】2015(0)10
【摘要】众筹(crowd funding),也就是"大众筹资"。
形象地说就是网友(投资人)一起为某个项目募集资金,在我国香港地区称作"群众集资"、台湾地区叫做"群众募资"。
作为前几年刚登陆中国市场的舶来品,众筹已逐渐成为继P2P (person to person)和P2B(person to business)之后的又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总页数】3页(P56-58)
【作者】曹秀峰
【作者单位】苏州市工商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股权众筹:制度构建与疑义相析——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J], 陈健
2.互联网金融时代私募股权基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途径-以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众筹融资为例 [J], 赵燕;王洁
3.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则的完善r——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J], 张涛
4.股权众筹:制度构建与疑义相析--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J], 陈健
5.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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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哪一类公司进行了约束?随着股权众筹发展趋势不断上升,也日渐呈现出一些弊端。
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人们更加渴望政府能对股权众筹方面能给予认可并加以管控和规范。
那么今天众筹家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在股权众筹谨防的五个陷阱。
随着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及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一系列调研活动,人们不禁开始憧憬,政策层面很可能会对股权众筹予以认可并加以规范。
现在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已经转向了操作层面,即如何操作、如何平衡股东与众筹公司的利益。
由于这一层面未妥善解决,已经开始衍生出实际的纠纷。
一、股权众筹的现实问题1、众筹的大致分类——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众筹大致可以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
前者的典型是现在很流行的智能硬件众筹,众筹款实际上就是购买硬件的预付款。
投资人与众筹发起人之间实际上只是买卖关系,因此在项目过程相对简单。
后者的典型则是现在雨后春笋2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和优势随着股权众筹发展趋势不断上升,也日渐呈现出一些弊端。
给一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人们更加渴望政府能对股权众筹方面能给予认可并加以管控和规范。
随着众筹从概念逐渐变为实践及证监会对股权众筹的一系列调研活动,现在众筹面临的法律问题已经转向了操作层面,即如何操作、如何平衡股东与众筹公司的利益。
由于这一层面未妥善解决,已经开始衍生出实际的纠纷。
那么今天众筹家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和优势。
处于萌芽阶段的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相对于发达国家众筹的发展来说,目前国内金融行业服务总体相对落后,与国际相比,竞争力不够,服务的附加值相对较低,很难满足社会对于金融服务的总体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计划,众筹有望健康茁壮成长。
一、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根据人创咨询统计,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资总额达18791.07万元人民币。
其中股权众筹事件430起,募资总额为15563万元人3减少股权众筹风险的法律途径我国股权众筹的兴起与我国当前创业环境差、投融需求不匹配的现状密切相关,股权众筹不仅降低了融资门槛,将投融资需求匹配起来,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还扮演着创业“红娘”的角色,面对这一新兴事物,面对互联网金融所引起的金融变革,证券法应当适时地作出修改,在包容金融创新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引导。
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活动,保护企业利益、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收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融资管理事宜。
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第三条投资决策流程1.投资决策程序应经过严格审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最终决策。
2.投资决策应遵从科学、合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审慎评估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与收益,并订立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重点投资项目应提前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背景、市场前景、财务分析等内容,并由专业团队进行严格评审。
4.委员会应依据投资项目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决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退出机制等关键事项,并及时告知投资人。
第四条投资风险管理1.委员会应设立特地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监测和应对措施的订立与执行。
2.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3.全部投资人应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形,签署风险提示书,并在投资前进行风险评估。
4.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和市场变动,及时调整投资策略,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
第五条投资退出机制1.投资项目应设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人能够在合适的时机退出投资并获得合理收益。
2.投资退出方式包含股权转让、上市、收购、赎回等方式,具体退出时间和方式应依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决议。
3.委员会应依据投资项目的退出条件和市场形势,及时订立退出计划,并与投资人协商全都后执行。
第三章融资管理第六条融资需求评估1.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前,应对融资需求进行全面评估,明确融资金额、融资用途和融资期限等关键信息。
2.融资需求评估应立足于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充分考虑市场环境、行业竞争等因素,确保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在评估过程中,应与财务部门、风控部门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充分了解企业的资金运作和风险情形,确保融资方案的风险可控。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个问题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个问题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在网站上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这是在国务院总理的要求下,[2]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最新举措。
《证券法》尚未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这一举措显然受到了旧法的种种限制,但其锐意创新之举仍然值得赞赏。
不过,从法理角度和众筹实务角度来看,《办法》还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
众筹的本意是向公众募集小额筹资,因此私募众筹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词汇。
在现行《证券法》修改之前,中国股权众筹只能走私募之路吗?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的结论是否定的,私募众筹只是中国证监会的权宜之计。
本文第二和第三部分则讨论了《办法》的一些具体规则,对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否是一个合适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自律监管的组织,以及对于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者和投资者的种种监管是否恰当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论。
一、私募是唯一选择吗?一般来说,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量社会公众获得少量融资,核心的概念是分散和小额。
[3]向社会公众直接融资使得股权众筹不仅仅是一个商业模式,而是必须在法律上予以特别对待的事情,因为各国证券法都对向社会公众融资有较为严格的管制。
某些国家之所以在立法上对股权众筹网开一面,是因为互联网技术带来了信息成本的降低,便利了信息的流动,减少了传统上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迄今为止,以美国2012年JOBS法为先导,[5]英国、[6]意大利和法国[7]都相继出台了众筹的相关法律,德国目前关于众筹的立法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8]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起草说明》中承认: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取较少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但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因为《证券法》尚未修改,公开发行必须经过核准,而选择众筹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往往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所以“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
股权众筹:制度构建与疑义相析-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2014年第4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4 2014 (总第137期)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ors Serial No.137 金 融 研 究股权众筹:制度构建与疑义相析——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陈 健(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市 200000)摘 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浪潮下新兴产物,一直处于野蛮生长状态。
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市场准入缺失以及投资者利益保障不利等诸多法律风险。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了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将股权众筹定性为非公开发行,并制定了配套的市场准入规则和合格投资者范围。
但是,出于对新生事物的警惕,《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手段和条件过于严苛,不利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 非公开发行 市场准入 合格投资者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14)04-0017-06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二十九条,附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并将其限定为私募股权融资活动;同时规定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并实行备案制;同时明确了众筹平台准入规则及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要求融资者与投资者实行实名制,并对融资者范围、职责、发行方式与范围作了规定;同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限定了投资者范围。
第四、五、六七章分别规定了众筹平台的备案登记程序、信息报送程序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章为附则。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了股权众筹的原则性规范,积极回应了现实需求,弥补了制度空白,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可行性文本。
律师看法—如何解读《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2)
律师看法—如何解读《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众筹已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更多人希望通过众筹模式开创自己的项目或企业,前有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后有1898、车库和金融客等一众咖啡馆,以及一系列p2p网贷平台。
众筹的英文译作crowdfounding,字面看是人和资金的集合。
美国于2012年4月,由奥巴马总统签署了JOBS法案(《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对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规范,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作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18日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的发行方式、投资者、融资者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千呼万唤始出台后,办法的各项规定却让人大跌眼镜,与实践中成百上千人,每人投入数万元(甚至更少)开创一个项目的现状相去甚远。
这是为什么?由于缺乏监管和法规指引,在国内众筹目前更像是某种时尚的姿态。
那么,协会为什么就股权众筹首先发布管理办法?一是因为股权众筹的运用是大概率事件,二是因为股权众筹出现问题也是大概率事件。
众筹在这一阶段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法规范众筹行为,融资人和投资人的利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由于非法集资等违法罪行为的存在,使合法与非法行为的界定非常模糊;再有就是,利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的诈骗层出不穷。
况且,股权意味着享受利益和承担风险都以投资为限,一旦项目失败所有投资将付之东流。
因此,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势在必行。
仔细研读《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全文,不难发现办法实际是中小微企业运用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行为的法律规范,相应的行为须以《公司法》和《证券法》法律框架体系为指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则的完善 ——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3、欺诈发行证券罪 4、擅自发行证券罪
·6·
投资与创业
第1期
远比美国的 JOBS 法案严格。会让股权众筹失去应有 的为中小微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的作用。下面就 (征求意见稿)中存在几个问题进行建议。 (一)投资人准入门槛高 (征求意见稿)对投资人的门槛设定标准: 一是 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 币, 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 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这一标 准过于严格, 股权众筹实际则成了信托、 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或契约型基金版的在线投资, 一般的普通公众 投资者是不可能涉足在线股权众筹的, 这也就使股权 众筹失去了小微金融、 普惠金融的属性和定位。建议 在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上进行放宽, 以投资人的能够承 担的风险控制为主。使股权众筹真正回归互联网的 “草根” 本色。当然为保护投资人风险, 很多发行人 都是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微企业, 对于这种企业投资 风险相对较大, 可以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控制, 可以借 鉴美国的 JOBS 法案,JOBS 法案第 302a(B) 规定, 出 售给任一投资者的总额, 应不超过: (i)2000 美元, 或该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产值的 5%, 两项中的较大 值, 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者资产净值不超过 10 万 美元;(ii)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 10%, 最多不超过 10 万美元, 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净资 产达到或超过 10 万美元。同时对一些具有风险认知 能力的投资人进行主动认证机制, 对于只要在天使投 资系统任职过一段时间, 或者具有一段时间私募股权 投资经理或者董事等, 都可以主动申请成为成熟投资 者, 而不需要满足高净值标准。这样可以解决股权众 筹中投资人往往拒绝提供相关资产及经历证明的现 状, 也鼓励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企业经营者参与到私 募股权众筹当中来。 (二)投资人人数无法突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 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融资完成后, 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 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该规定是严格遵守 了 《证券法》 和 《公司法》 中有关私募的人数要求, 但 在现实中如果对投资人的下限不做限制的话, 往往投 资人远远会超过该人数。是否可以考虑将 200 人改 为 500 人, 甚至在融资资金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发展公 募性质的股权众筹, 一味在人数上限制也会阻碍这种 新生事物的发展, 如果做好风险控制, 简单的对于人
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的内容
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的内容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的内容一、《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肯定之处:第一,网络众筹平台不得“自筹”。
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对众筹平台如此限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能确保众筹平台中立性及中介服务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众筹平台因自筹滑向“非法集资”深渊。
众筹融资管理需要完善什么内容第二,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
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融资者不得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
对于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来说,同一众筹项目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从融资的角度来说,有“一房二卖”的嫌疑,融资诚信有瑕疵,很容易滑入“诈骗”;而站在投资者角度,与现实中“一房二卖”的风险类似,投资者的投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禁止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将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第三,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
根据《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很多人可能对200人的人数限制感到困惑。
理论上讲,众筹参与人数越多,相当于份额越多,单个投资者的金额也会下降,这样每个人参与者的风险也就被分解了。
从风险控制来讲,人越多越安全。
二、网络众筹监管仍需改进的方面(一)《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还是《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管理办法》1、全文分七章、二十八条、共计3816字的《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虽然名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只是“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管理办法”。
全文虽然共有八处涉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但实际上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行为直接相关的条文不过两处。
分别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定义和原则。
2、对于那些项目或那类企业可以发起股权众筹融资并未有过多的阐释或规定。
201412-《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业协会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则的完善r——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则的完善r——兼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张涛
【期刊名称】《投资与创业》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我国股权众筹实践活动发展迅速,监管层面也对于股权众筹不断发声评论,虽然在国家层面仍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股权众筹进行规制,但是早在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于众筹平台的地位,投资者、融资者身份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业界产生较大的反响和讨论,同时也对股权众筹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指引.本文基于对股权众筹模式及风险的分析,结合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评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则的建议.
【总页数】4页(P6-8,22)
【作者】张涛
【作者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股权众筹:制度构建与疑义相析——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J], 陈健
2.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若干问题探析——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为背景 [J], 曹秀峰
3.股权众筹:制度构建与疑义相析--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J], 陈健
4.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美国《Jobs法案》第三部分考察的启示 [J], 周秀娟;王宇涛
5.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 私募 股权众筹 融资管 理办法 ( 试行) ( 征 求 意 见 稿) 》是 继 2 0 1 4年 1 2月李 克 强 总 理 在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上 首 次 提 出 开 展 股 权 众 筹 融 资 的试 点 , 缓 解 企 业 融
“ 征求 意 见稿 ” 第 八条第 ( 三) 项规 定 , 股 权 众 筹 平 台应 对 融 资 项 目的合 法 性 进 行 必 要 审核 。 而 根 据 该 稿 第 五 条 的规 定 , 股权 众 筹 平 台是 指 通 过互 联 网平 台 为股 权 众 筹 投 融 资 双 方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需 求 对 接 、 协 助 资 金 划 转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中介 机 构 。 股 权 众 筹 平 台是
小 企 业 的 融 资 渠道 。但 是 该 管理 办 法相 对 于 国 际上 对 股 权 众 筹 的 管理 要 求 , 在 适 用性 方 面存 在 一 些 不足 本 文
结合我国股权 众筹的发展现状 , 并对比参照《 美国 J O B S法案》 , 提 出股权 众筹监 管 负面清单监 管模 式 , 并给 出 负
进行 审查 。 若众筹平 台全面并分析 出其 巾的合法 性问
题. 则必然 消耗大量 资源 , 对 于 一 个 中介 机 构 来 说 并
本文为教育部基地重大项 目( 1 4 J J D 7 9 0 0 4 3 ) 、 吉 林 省 科 技 厅 软 科学 项 目( 2 0 1 4 0 4 1 8 0 8 6 F G) 、 大 学 生创 新 创 业 实 验 项 目( 2 O I 4 B 2 4 0 5 5 ) 的 阶 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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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众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募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它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与融资者连接起来,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等提供了一种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随着私募众筹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本文将围绕私募众筹的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私募众筹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私募众筹,又称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投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等的一种融资方式。
2. 特征(1)非公开性:私募众筹的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等,投资范围较为狭窄,具有非公开性。
(2)小额分散:私募众筹的投资者多为普通民众,投资金额较小,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
(3)互联网化:私募众筹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了线上投资、线下管理的模式。
(4)风险较高:由于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项目,私募众筹的风险相对较高。
三、私募众筹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其中涉及私募众筹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十二条: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2)第十三条: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发行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业务许可。
2.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要法规,其中涉及私募众筹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
(3)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投资情况、业绩、风险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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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法律解读齐精智律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是直接融资中的股权融资,其不同于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也不是P2P模式的债权融资。
融资人债权融资需要到期偿还债务,股权融资是投资人出资换取企业股权,而股东不能抽回出资。
其法律本质是股权众筹互联网平台为融资人在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金融法律服务。
当然必须符合《证券法》因为是非公开发行性质,有关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也必须符合《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而私募股权众筹应当属于募集设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股权众筹只是企业融资的形式不能突破《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限制。
否则就有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罪。
第三条【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齐精智律师解读:不同于股民认购上市公司股票,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而在私募股权众筹中,融资人的这种披露义务要远远低于上市公司,也要低于新三板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从而导致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信息严重不对等。
这就凸显出融资人的诚实信用有多么的重要!当然这也是私募股权能够收获巨额利润的原因之一,因为风险越大,利润越大。
第四条【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齐精智律师解读:请大家注意股权众筹归属中国证券业协会而非证监会管辖,新三板也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管辖。
中国证券业协会,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SAC。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第五条【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条【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不是审批制,而是备案登记制。
问题是股权众筹平台如果没有登记备案,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股权众筹是本质而表现形式应当是一系列合同,而依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规范才是合同无效。
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法律等级最多不过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连最低等级的部门规章都算不上。
所以股权众筹平台没有去备案登记所签订的合同不会因此而无效。
第七条【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平台不是金融机构,他的注册资金不用实缴,可以认缴。
而“净资产”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会计术语。
企业的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
属于所有者权益。
净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它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
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八条【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平台的主要义务就是对融资人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项目的市场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股权众筹平台所中介的项目合法性或真实性有问题,投资人受到损失,应当可以向股权众筹平台提起违约之诉。
第九条【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齐精智律师解读:股权众筹平台只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属于中介机构营业范围以外的业务不能涉及,这也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属于关联交易,严重危及投资人资金安全。
“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超范围经营,有悖设立股权众筹平台的目的,而且有法律隐患。
“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属于严重违法,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上市的股票在证交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在新三板。
股权众筹平台提供股票转让服务严重违法。
“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属于违反《证劵法》第十条关于非公开发行的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P2P属于典型的债权融资。
我国目前对于金融行业还是分业经营,P2P和股权众筹平台不是金融行业,但监管思路是一致的。
第三章融资者与投资者第十条【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齐精智律师解读:诚实信用的体现,也是为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齐精智律师解读:项目保证真实合法,信息如实充分披露。
这是融资人的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证券法》股权众筹平台属于非公开证券发行,所以股份公司形式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200人。
股份公司是典型的纯资合公司,有利于股份公司运营。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诈发行;(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齐精智律师解读:“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应当不包括项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投资人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号海富公司与甘肃世恒公司的民事判决中,明确PE投资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以现金补偿形式的对赌协议约定合法。
第十四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齐精智律师解读:对于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投资者是有适当性要求的,而且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也就是说多个不符合“适当性”的投资人“团购”或者拼凑成的合格投资人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