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效力(简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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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三)(二)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在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方面,物权请求权与一般的债权并无差别(请求特定之人为特定财产给付)。

而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无须相对人有过错是其脱离侵权所生之债权的理由,但并非其脱离整个债权体系的理由(因契约、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所生债权均不以债务人之过错为条件)。

所以,物权请求权之是否“彻底”独立于债法体系,显然只能取决于其在法律效果方面是否具有与一般债权迥然不同之处,以至于不予独立即生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弊端。

清理前述主张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法体系的学者所持理由,尚存两项未曾详细论及:其一,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其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

现予逐一分析:1.物权请求权当然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准确地说即债权,下同)吗?有日本学者提出,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表现为其在破产等情形,能处于较之普通债权更为强有力的地位。

[48]继而有国内学者以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收回权”为例予以说明。

[49]显而易见,在说明物权请求权脱离债法体系的必要性问题上,这一理由极为重要:物权之所以优先于债权,是由于两类权利性质的不同。

而如果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则物权请求权无疑当可视为一种物权(物权效力的作用或者延伸)或与物权相类似(准物权)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权利(独立请求权)而独立于债权。

权利的优先性,表现为一权利与他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时,该权利在实现上所具有的优先地位。

故所谓权利的优先效力,必须以两项以上权利针对(或设定于)同一财产为条件(如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须抵押物为债权人责任财产之一部;又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须两项抵押权设定于抵押人的同一财产)。

纯依理论分析,当物权请求权与所谓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因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为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设,其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支配效力,是物权效力作用的必要体现,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自然应“延伸”于物权请求权,使其同样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3000万,先后以该楼房为抵 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抵押登记分别在 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都快要到期时, 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现甲、丙之间达成以下四 项协议,乙、丁之间应分别如何应对: 协议1、丙要代替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额上升至1300万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 如果房屋估价3600万呢?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6、法定优先权: • 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约定抵押权 • 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 权
四、物上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 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 某种妨害或有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 权的圆满状态,有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 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动产, 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于一般 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先登记取得所有 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四、物上请求权
• 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区别 于债权请求权,为物所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独 立存在:基本物权移转、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 之转移、消灭。
四、物上请求权
• 在内容上,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 圆满状态为目的,依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 为四种: • 一是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 注意:(1)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人,也包 括他物权人 • (2)请求权的相对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占 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既 包括自始无权占有,也包括嗣后无权占有。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论物权的效力——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一)

上篇:物权效力的一般研究一、何谓“物权的效力”?对于物权的效力本身是什么,理论上其说不一。

有人认为,物权的效力即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1]也有人认为,物权的效力实际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2]还有人认为,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权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而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定的保障力。

[3]依前述第一种说法,物权的效力即当事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之行为所获得的强制力(即行为本身的效力);依第二种说法,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本身之作用的具体表现(即物权自身的全部效力);依第三种说法,物权的效力即物权得受法律保障而获得的排除不法侵害的保障力(即物权排除侵害的效力)。

但若仔细分析,前述三种关于物权效力的说明在特定条件下都是不确切或者不正确的。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法律强制力,亦即权利人为实现其利益而获得的法律保障力。

任何民事权利,其效力无不来源于法律赋予,是法律的强制力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中的表现。

因此,从总体上看,任何民事权利的效力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但是,由于不同的权利为不同利益的载体,不同利益的实现,需要借助于不同的保障方式,因此,各种权利具有其各自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具体效力。

民法理论分析各种权利的效力,实质上就是分析不同的权利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实现其不同利益所获得的各种不同的法律保障力,由此揭示权利的特性和权利的具体内容。

由此可见,权利的效力是指权利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强制力,并非指权利人行为的效果或者行为的强制力,更不是指当事人实施合法行为导致权利得失变更之效果的保障力(例如,合同行为的效力与合同权利即债权的效力非属同一;物权变动行为的效力与物权的效力亦非属同一)。

而关于权利效力的分析,存在效力层次(位阶)和角度的不同。

就最基本的方面而言,物权的基本效力为其支配效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所获得的保障力,这是物权的功能和作用的概括体现,物权法的全部制度设计(包括物权的取得和变动、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以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等),莫不以物权人的支配权利为基点而展开。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物权的效⼒有哪些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物权的效⼒有哪些物权的效⼒,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

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能够对标的物进⾏⽀配并排除他⼈⼲涉的程度和范围。

物权的效⼒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即物权的特有效⼒。

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

各国法律并未明⽰物权的效⼒,⽽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

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效⼒说”、“三效⼒说”及“四效⼒说”。

1、⼆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优先效⼒与物权的请求权效⼒。

2、三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有三种,但具体指哪三种效⼒,却因学者见解不同⽽各异。

有认为物权的效⼒包括优先效⼒、排他效⼒和物上请求权。

有认为物权的效⼒可以理解为物权的⽀配⼒、物权的优先⼒及物权的妨害排除⼒。

3、四效⼒说。

认为物权的效⼒包括:排他效⼒、优先效⼒、追及效⼒及物上请求权。

上述“四效⼒说”对物权效⼒之概括、揭⽰,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店铺进⾏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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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指某些功能和作用,是物权的所属权能进一步所得的法律结果。

有关物权的效力,大概来说分为: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追及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物权所有人的最基础的法律保护体现,是物权所属的根本保障。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具体表现,总结为:相同性质的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不得同时存在。

若相同的所有权存在,那么物的归属问题就较为复杂。

同理,若用益物权的性质相同,那么物的排他性利益取得问题就很难解决。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充分享受物权所有的基础而且是保障享受的过程的证明。

另有观点曰: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

至于不以占有表的无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则可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1且晚近以来,为使有限的不动产如土地资源能物尽其用,对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效力仍有另外创设。

物权的优先效力,即给标的物上存在的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的排序,来规划利益得到的秩序。

首先是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所谓物权的优先效力最基本或者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说,在同一个标的物上,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物权要优先于债权。

因为债权是某种程度上基于物权而存在的,所以这种优先合情合理。

但是物权的优先也存在两个例外的限制,包括“买卖不破租赁”和“债权的预告登记”。

由于租赁权日益转化为物权化的债权。

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租赁关系,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此谓“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再者是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的时候,先成立的物权就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都会产生此种效力。

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核心提示: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

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效力物权是当事人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独占性权利。

物权的这种性质决定它的效力应当包括优先权、追及权及物上请求权。

(一)物权的优先权物权的优先权亦称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般说来,两个性质上不能并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此时发生在后的物权不能成立。

如果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发生在先的物权优先于发生在后的物权,这里体现了对权利人现存的、既得的物权的保护。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的抵押权,设立在先的将优先于设立在后的得以实现。

作为例外,在同一物上成立的限制物权要优先于所有权,这是因为,尽管限制物权成立在所有权之后,但限制物权的成立体现了所有权人的意志,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立的所有权的负担,因而其效力较所有权优先。

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自然有权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该土地。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此时不必考虑权利成立的先后。

这是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的实现则要依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例如甲将某物出卖给乙,但未交付,此时乙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物的债权,后甲又将该物出卖并交付于丙,丙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此时乙只能要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不能以债权成立在先为由,要求优先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同理,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时,该物权的实现自然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上述原则也有例外,如合同法中有关买卖不破租赁”以及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的规定,这些例外主要是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

(二)追及权物权的追及权又称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依法主张权利。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物权效力的限制摘要对于物权的效力历来多有争论并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二效力if." .“三效力if." .“四效力if."。

但是无论何种学说都是以物权的本质和特性为物权效力的理论依据,以公示公信为其存在的制度基础。

然而由于现代物权价值观念的转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具有明显物权特性的物权,再加上对保障第三人利益和又易安全的重视,更多的债权通过公示而物权化,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逐渐模糊化,物权的独特效力已不再像以往那样明显,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子物权的强制作用力和保障力①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由于物权独特的性质和权能,法律赋子物权不同于其他权利(特别是债权)的法律上的效果或作用力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物权就是因为它能发挥出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效果或作用力②目前学术界通说是采“四效力说”,即包括物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但是物权的效力并非绝对的,而是存在着例外和限制一、物权效力限制的表现物权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效力是因为它独特的性质和物权体系中其他制度的配合,使其既保证了物权权能的充分发挥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而恰恰是由于物权的特性和物权体系建构的需要,法律不得不对物权的效力作必要的限制(一)“买卖不破租货”对物权优先效力的冲击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并存,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而:1,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权人则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一般优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也存在着法定例外,最为典型的便是租赁权物权化的“买卖不破租赁”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设有保护承租人的特别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一规定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二人的特性,后发生的物权不能优先于先设立的租赁权此外,承租人还有买卖的优先权,但是,依据有关规定及法理原则,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或物权不破租赁,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一,此项规则中的租赁物,限于不动产或系依法设有登记制度的某此特定动产,而非指任何租赁物;其一,租赁关系须成立于所有权变动或限定物权设立之前,否则无此规则之适用; 其二,租赁合同须依法办理登记各案于续,亦即有了公不表征,因而成了“物权化”了的租赁权由此可见,若想具有优先效力,除应具各物权的特性外还应获得公不的表征,足以见其物权化的程度。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这是一般原则,当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就有了除外情 况。这种除外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3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依照我国 《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拍卖、变卖抵押 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 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 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权利实现在 先”,这也是世界各国抵押担保制度中通行的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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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请求效力 物权的请求效力,通常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 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 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 权利效力。 五、物权的追及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果从物权的权利角度来 谈,一般也称其为物权的追及权。物权的追及效 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 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 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第二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说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说
一、物权效力的含义 二、物权的效力与物权法 三、物权效力观点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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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 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 直接管领力。在谈到物权的支配力时,应从以下 几个方面理解:①支配的对象。②支配的形态。 ③支配的直接性。④支配的法律保障。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力,也称物权的排他权效力,是 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 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 以下内容:①排他性占有。②排他性支配。

物权的法律效力(2篇)

物权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法律赋予主体对特定物享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

物权法律效力是指物权法律规范对物权关系所具有的约束力。

本文旨在探讨物权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内涵、表现形式及法律意义。

二、物权法律效力的内涵1. 内涵物权法律效力是指物权法律规范对物权关系所具有的约束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

物权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物权关系,无论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均受物权法律规范的约束。

(2)物权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物权法律规范一经制定,就必须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遵守,不得违反。

(3)物权法律效力具有确定性。

物权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条件和程序,为物权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表现形式(1)物权设立的法律效力。

物权设立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物权法律规范对物权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设立的条件之一。

(2)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物权法律规范对物权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

(3)物权保护的法律效力。

物权保护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物权法律规范对物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的规定。

例如,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物权法律效力的法律意义1. 维护物权秩序物权法律效力保障了物权关系的稳定,维护了社会秩序。

在物权法律规范的约束下,物权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维护了物权秩序。

2. 保护物权权益物权法律效力保障了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法律规范为权利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物权权益。

3. 促进物权交易物权法律效力为物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物权法律规范的约束下,物权主体可以放心地进行交易,促进了物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4.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物权法律效力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最新-物权的效力 精品

最新-物权的效力 精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李冬梅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

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

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三讲 物权的效力

第三讲 物权的效力

• 甲的自行车被乙偷走,乙骑了几天后又被丙抢夺。 对于甲的救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 B.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的 限制 • C.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无须证明丙有过 错 • D.如果某日甲在路边看见这辆自行车,可以直 接搬回家
• 三是对于有妨害之虞时的,发生消除危险 请求权 (物权法35条) • 危险的判断标准:(1)危险必须是可以合 理预见的,并非主观臆断 • (2)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且有对他人财产 造成损害的可能
• • • •
.第34、35条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的总结: (1)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 (2)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以原物存在为前提条件;
• 例: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一幢楼房) 100万元整,两年前欠乙企业法人100万, 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100万,一年前又欠 丁企业法人100万,问乙、丙、丁的债权如 何实现? • 如果与丁定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 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 债权如何实现?
• 例外规则: • “买卖不破租赁” • 例:甲有一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2002年3月1 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登记,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同意, 遂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 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而作出的例外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 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浅谈物权的效力

浅谈物权的效力

浅谈物权的效力摘要: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与性质又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物权的效力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从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上对物权的效力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追及效力;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效力概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它反映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了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内容与性质又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在我国物权是存在优先权的,其基本意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券。

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与乙某,再出售该屋与丙某,并办理登记与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权时,乙某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前而主张丙某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

二是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企业破产法》109条有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优先于债权受清偿。

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在债务人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论述物权的效力

论述物权的效力

论述物权的效力
刘明王康
一、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拥有人对财产权利行使的权利,以及其他当事人采取保护措施的范围和规定。

物权的效力也是指物权的确认、行使及其保护权利的具体规范。

1、物权的确认
物权的确认涉及物权的认定及物权的登记等,也就是指拥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在领有有归属物权的实体的基础上,确认物权的范围及行使物权的方式。

2、物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是指拥有人根据物权的规定将物权确认的实体行使
于对方,使对方有义务承担责任并为其保护物权。

一般情况下,拥有人可以依据其物权提出各种要求,如购买、捐赠、租赁等,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涉及法律、行政以及社会保护物权的范围。

物权被侵犯时,拥有人有权采取诉讼等法律救济措施,以保护其在物权方面的权利不受侵犯;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对侵犯物权的行为予以惩处;社会也可以通过各种多媒体,对侵犯物权的行为进行公开批评,给予保护。

二、结论
物权的效力是指拥有人对财产权利行使的权利,以及其他当事人采取保护措施的范围和规定。

物权的确认、行使及其保护权利的具体规范,是物权效力的主要内容。

物权的效力既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管和社会舆论的影响。

因此,推动物权的效力的发挥,必须在法律和社会环境的改善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加强相关的财产权利的保护,维护各方的利益。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

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

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物权效力

物权效力
追及效力是否为物权独立的法律效力,学界素有争论。否定说认为追及力不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追及效力可 以包含在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之中。如果将追及效力理解为物权人可以追及到他人非法占有的物权标的物,则物权请求权 规则即可解释,故无需另将追及力视为独立的物权效力。肯定说认为追击权应当是物权的独立效力且不同于物权 请求权,物权的追及力需通过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加以实现。本书认为,物权的追及力和物权的请求力不能等 同,物权追及力一般只限于物权人对其标的物丧失占有情形,体现为权利人与物分离之后,无论该物辗转流于何 处,物权人都有权追索,表现为主体对客体的权利,但追索丧失占有的财产要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具体而言需 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才能实现,二者关系中,追及力是基础,请求权效力来自于并取决于追及权效力,二者是有 区别的,故将追及力与请求力视为一体不当。此外,物权的优先力也不等同于物权的追及力。
追及效力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 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侵害他人财产, 不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标的物转移至何处,物权人都有权对其权利客体行使权 利。物权追及权的主要表现有:(1)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当所有权标的物被无权处分人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所 有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物上请求权。(2)他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抵押权的 标的物被抵押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物上附着的抵押权依然存在,抵押权人有权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 抵押权。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群,其划分的依据是物权遭受侵害或妨害的事实类型,即产生某种侵 害或妨害的行为与结果,法律即赋予物权人相应的请求权。按照通说,物权请求权包括:(1)确认物权请求权, 即因物权的归属或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请求国家裁判机关确认其权利。(2)返还原物请求权,即物权标的被他 人非法占有致使权利人不能支配时,权利人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被他人非法占有之物。(3)排除妨害请求权, 即物权人虽未丧失对物之占有,但他人之行为现实地妨害了物权的正常行使,便可要求妨害人去除妨害以顺利行 使物权。(4)消除危险请求权,或称预防妨害请求权,指物权之行使可能遭受将来的妨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消 除这一危险,以维持物权的圆满安全状态,针对的是并未现实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5)恢复原状请求 权,指物权的标的物遭受毁损且有恢复之可能,权利人可请求义务人实施特定行为以让被损之物回复到原有状态。

《物权的效力》课件

《物权的效力》课件

法律规范
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物权 的排他性和独占性,规定 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 以实现物权归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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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人对于 标的物的支配力所及于标的物的 范围,即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所
有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表现形式
物权人可以随时追及标的物,无论 标的物在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主 张其权利。
意义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效力的基本 体现,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 要保障。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减少交易 中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防止政府权力的侵害
01
02
03
保护公民财产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防止 政府对公民财产的非法征 收和征用,保护公民的财 产权。
防止政府越权干预
物权的排他效力可以限制 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 越权干预,确保政府依法 行政。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利 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03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优先关系
物权优先于债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 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 。例如,已抵押的财产出售时,买受 人不能请求代为履行。
债权优先于物权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具有优先于物权 行使的效力。例如,工资债权具有优 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保障交易安全
02
在交易中,物权归一力可以防止多重物权存在导致的权利冲突
,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促进物尽其用
03
物权归一力有助于实现物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价值
和社会价值。

论物权的效力问题

论物权的效力问题

论物权的效力问题摘要:物权有哪些方面的基本效力,其内容如何,是物权法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认为,物权的效力应归纳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妨害的排除效力四项。

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应并列为物权的两项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谓“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应属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之表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妨害除去、妨害预防三方面的请求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则已为其他效力所包含,不宜单列。

关键词:物权的效力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一、物权的效力问题概说(一)物权的效力之意义一般认为,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1]物权的效力,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物权的内容与性质,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非明确物权的效力,无以明确物权的属性及其与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其次,物权法上的其他基本问题,如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等,或由此衍生和展开,或与此唇齿相依。

非明确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整个体系,无以形成;第三,物权的效力,关乎着物权人相互之间,物权人与债权人及其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反映着静态的物之归属秩序,也影响着动态的物之交易秩序。

故而,物权的效力问题在整个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诸多具体的物权问题之研究,也不得不对物权的效力问题先予析明。

物权的效力,有一般物权所共有的效力与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之分。

本文不拟探讨某种物权特有的效力,而只就物权的基本效力即各种物权共同具有的效力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的效力问题的学说各国的物权立法上,虽对物权的对抗力、优先力、物权请求权等作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对物权的效力并无系统、完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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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

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

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

就我个人来说,由于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所以我更同意三效力说。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支配的权利,赋予物权人当其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被侵害时,向侵害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权利。

根据其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所有权及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另一种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本质构成在于: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物权受到侵害,但其支配性的恢复尚有可能。

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物权,其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债权。

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的请求权,由物权派生,不能与物权分离。

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债权的规定。

物上请求权虽不是物权的权能,却是一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为出发点的。

物上请求权符合物权的需要,能够对物权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不能于物权分离的民事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被看做物权特有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三方面。

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

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

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

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

最后,我再提一下四效力说中的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向物的占有人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

就我个人来说,我是支持三效力说的,所以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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