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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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
中图 分类 号 : 9 4 D 2.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 .8.2 10 -522 0)8050
随着交 通事 业 的迅速 发展 , 车辆 的 增多 , 交通 事故 成为 主要 形并 不多 , 以, 所 将这 种特殊 情 况作 为一个 加重情 节来 规定 , 然 显
中又 发 生交通 事故 , 然刑 法将 同种数 罪 规定 了一 个法 定刑 。 显 第 施 了基 本犯罪 构成 要件 的行 为 , 由于 发生 了刑法 规定 的基 本犯罪 三种 观 点认 为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 包括 两 种情 况 : 是有 确 定证 构 成 要件 以外 的加 重结 果 , 一 刑法 规 定对其 加重 其刑 的情 形 。 由此 据证 明 , 害人 本来 不 致于死 , 因肇 事者 逃逸 未得 到及 时抢 救 可 见 , 被 却 结果 加 重犯 是基 于基 本犯 罪和 加 重结 果两个 部分 的构 成 。
高 人 民法 院宣判 委 员会在 20 年 1 月 l 00 1 O日通过 的 < 关于 审理 不 能加重 处 罚 。 另一 种 是行 为人 在第 二 次事 故中不 构成 犯罪 , 对
交通 肇事 案件 具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称 懈 释》 此不 能处 罚 , ( ) 更不 能加 重处 罚 。 两种 情 形都 不 能适 用第 三个刑 这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 的性质
刑法理 论界 关于 “ 因述逸 致 人死 亡” 的性质有 以下几 种观 点: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何 理解 “ 如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的含 义 , 法理 论 第 一种 观 点认 为 : 因逃 逸致 人死 亡 ”是 交通肇 事罪 的结 果加重 刑 “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交通事故一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2023年依然是如此。

不论是车祸还是行人误伤,每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教训和历史沉淀。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交通事故背后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亡严重2023年的某个夜晚,一名醉酒司机驾驶着汽车猛烈撞向了一群人,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身亡。

然而,这名司机却选择了逃逸。

当地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将这名司机抓获。

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肇事逃逸已经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针对肇事逃逸现象,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肇事逃逸的行为,增加了破事件难度,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案例二:行人过马路不遵守规则,致死2023年的某个清晨,一名行人正在过马路,却没有注意到红灯提示,导致被一辆汽车撞倒。

最终,这名行人不幸去世。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在交通安全问题上,不仅仅是驾驶员需要理智,行人同样重要。

应对措施: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对行人过马路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还需加强对驾驶员与行人之间交流的沟通,提高相互尊重与安全防范。

同时,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考虑到行人于交通流量的比重,合理配置交通系统和设施,增强行人通行的安全性。

案例三:驾驶员疲劳驾驶2023年的某个下午,一名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失去控制,撞毁了一辆公共汽车,并造成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驾驶员的疲劳状况已经成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针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同时规定最长的连续驾驶时间,并加强交通警察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查处力度。

结语:以上案例中,每一个事故都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能够坚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做好预防措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办理所涉及的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汽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社会的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的逃跑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肇事逃逸案件相对复杂,线索少,发现速度慢,整个案件进程受阻。

快速发现和破解逃逸案件是我国公安机关最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交通事故;逃逸;逃生引言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显著增加,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逃逸事件也有所增加。

各级领导和交管部门对肇事逃逸事件的侦破十分重视,但个别肇事逃逸事件的复杂性,使得交管部门对事故的排查难度很大。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成因以及如何开展查处逃逸工作简单谈谈经验。

1肇事逃逸原因1.1交通安全意识薄弱现在很多司机都忽略了交通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一心只想着开车。

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撞到人或造成死亡,将支付大量赔偿金,并且分不清肇事逃逸和普通车祸之间的区别,对逃跑的后果了解不够。

此外,人们通常不知道肇事逃逸是犯罪行为。

还有很多旁观者缺乏常识来区分导致事故汽车的特征,报案是怕报复,无法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有效的线索。

另外,还有一些人非法协助肇事者隐匿或销毁证据,这是肇事逃逸的主要原因。

1.2道路管理、查处力度不够目前,由于交警局警力不足,某市主要国道、县乡道路的巡管密度仍然很低。

在主要城市地区,除了部分干线道路,警员进行例行巡查和巡逻外,还有很多偏远地区的街道和道路只能由巡逻车巡逻来进行管理,管理盲点较多。

在郊区,警察只能控制有限的国道和县道,许多城镇道路和村到村的道路无法控制,正是在这些薄弱环节,更容易发生肇事逃逸事件。

此外,车牌、无牌车辆通行、查处力度不够,也导致肇事逃逸事件频发。

1.3对受害者家属的粗暴对待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家属经常虐待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也知道打司机不好,还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往往只是想发泄一下愤怒。

因此,这也是司机肇事逃逸的诱因,因为担心受害者的家人会焦躁不安从而导致自身受伤。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定性研究
过形 式 在实践 中, 一些交通肇事者 为逃避法 律责任,经常在肇 事后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被害人 ,却选择逃避 的做法 , 致 使被害人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 针对这种情况 ,我 国刑法 第 1 3条第 3款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3 徒刑 。这一规定大大提高 了交通肇事罪 的法定刑 幅度 ,使司 法机 关能够更加严厉地惩罚这类犯罪 。 为人 的 “ 行 因逃逸致 人死 亡”的罪过形式是极其复杂 ,有必要对之加 以探讨 。 如何 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 , 在刑法 理论 界和 司法 实践中认识不一 ,主要有 以下几种不 同观 点: 第一 种 “ 故意说 ” 。按照该观点 ,行为人交通肇事 后明 知被 害人 有生命危 险而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 见死不救逃跑 导 致被 害人死 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将身负重伤 ,生命垂危 的被 害人转移 、抛弃 ,导致被害人死亡 ,均应构成交通肇 事 罪 ,处 7年 以上 1 以下有期徒刑 。 5年 第二种 “ 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 。这一规定既适合用于行 为人交通肇事 后因逃避 而过失致 人死亡的情况 , 也适合于 因 间接故意致人 死亡 的情 况。这种观点认为肇事后逃避 , 能 不 排除肇事人对被害 人死 亡结果持 放任态度 , 但这是肇事后 的 结果行为 , 主观 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因此应认定为交通 肇事罪 。 立法未作修改前,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的罪 在 过形式解释 为过 失兼 间接故 意比较合适 。 如果肇事者故意把 伤者转移到不 易被发现之处 ,使其 不可能得到救助 , 之后逃 逸; 或者在某 些特 殊的 自然环境下 , 如人烟稀少 、 天寒地冻 , 肇事者 明知 自己逃逸后 , 受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必然会导 致死亡的结果 ,却依然逃跑 。这两种情况 ,行为人对必然死 亡的结果在主观上有 明确 的认识却不履行救助义 务, 不应再 视为放任 , 而是默认、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 应构成直接故 意杀人罪 。 第三种 “ 过失说 ” 。这一观点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 亡 ” 仅限于过失 , 包括疏忽大 意的过 失和过 于 自信的过失。不包 括因故意 ( 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 故意 )致人死亡 的情况。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罪过 形式是过失 。理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问题【摘要】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为了能更加准确的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本文拟从其构成特征上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从此概念,可以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必备条件:首先,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其次,交通肇事后,肇事者有遗弃被害人的逃逸行为;再次,被害人死亡;最后,被害人死亡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有因果关系。

(1)逃逸行为。

从行为角度,逃逸行为是该犯罪行为的核心,没有逃逸这一行为就没有这一犯罪。

为了更好的了解“逃逸行为”,有必要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本质属性。

一是主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需明知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行为人逃离现场的目的在于逃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

二是客观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将逃逸的场所限制为事故现场,认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论其是否逃离现场,只要放弃救助伤者和保护现场的义务,就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否则将会造成两个极不合理的现象:第一,肇事者既不救助伤者也不逃逸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因其没有逃逸就不能加重处罚;第二,肇事者将伤者送往医院之后或者拿出经费委托他人佯装过路人救助伤者的,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却仍然要加重处罚。

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对于第一种现象,虽然肇事者因为没有逃逸而不能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定罪,但是其不救助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因为满足“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而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至于第二种现象,肇事者虽然尽了一部分的救助义务,但是其逃避刑法惩罚责任的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析

般认为 , 直接 故意是指行 为人 明知 会发 生危 害社会
第 一种 观点认 为 , 肇事者肇事后 , 在明知被害者可 能 由 于丧失 获救 机会 而发生死 亡结果 的情况 下 , 仍然希 望或 者
放 任这 一结果 的发生 , 于 “ 属 因逃逸 致人 死亡 ” 的情况 , 构
的结果 , 而希望结果 发生 的心理态 度。所 谓希望 , 就是说危 害结果是行为人积极追求 的 目的。这显然不符合 交通肇事 罪的实践。如果说交通肇 事逃逸 案件 中 , 行为 人对被 害人 死亡是持一种希望或者积极追求的态度 的话 , 么 , 那 行为人 在 已经将被害人撞伤 的情况下 , 完全 可 以采取 进一 步 的侵 害行为达到被害人死亡 的结果 , 但行 为人 却选 择 了逃 离现 场的行为 , 能够说行为人积极追 求被害人死亡 的结 果吗? 这 所以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 致人 死 亡 ” “ 的心 理 态度 不会 是直 接故意。
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的现象 时有 发生。有
认为 “ 肇事后逃逸 , 能排 除肇 事人对 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 不 任态度 , 但是这是肇事后 的结果行为 , 主观上是为逃避 法律 责任 , 应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发生重 大事故 , 。“ 为逃 避责任 , 故意将致伤人员遗弃荒野造成死亡 的 , 应按刑 法关
成交通肇事罪 , 应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 , 这些论 者认为这一 规定 只适 用 于 由交 通肇 事罪 转 化成 的故 意犯
于杀人罪 的规定定罪 处罚 ” 。
第三种 观点认 为 ,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规定 , 应仅 限于过 失致人死亡 , 不包括 因故意 ( 括间接 故意 或直接 故意 ) 包 致 人死亡 的情 况。这是我 国大多数学者 的观点 。 第 四种 观点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 亡” “ 中故意 和过失 的 心态都存在 。交通肇事后 , 为人在事故面前 , 行 恐惧 、 胆怯 、 惊慌失措是很 常见 的 , 为逃 避 责任 弃 受 害人 不顾 , 行逃 径 跑 , 生受害人死亡结果 , 发 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 为被害人不 至于死 , 或者不管被害人 是死是 活 , 或者希 望被 害人 死去 , 这些都不影 响被 害人死亡归责于行为人肇事 行为和肇事后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问题研究【摘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较大争议,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千变万化,使这类案件的认定更为复杂。

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求解惑。

【关键词】逃逸;主客观相统一;司法实践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要件(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该条法规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负有立即停车、迅速报案、抢救伤者、保护现场、不得逃逸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上以及适用法定刑幅度上,明显对逃逸者不利,承担的法律后果也要重于没有逃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上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八条法条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Ab t a t Wi h u t i a l n u c e eo me t f r e c n my, s a efo t f c a cd n si r i gy a y s r c : t t e s san b e a d q i k d v lp n k te o o h o ma e c p r m a i c ie t si n e r r s b y a . Ho e e ,C re t r n ll w i h n e e a e u ain ft f c a cd n rme n r f c a cd n 8 er w v r u rn i c mi a a C i a i g n r i rg l t s o a i c i e t i n s l n o r c ,a d t i c i e t - a e c p d” a s gd a h d e t s a e r ny r g r e scr u tn e fs n e cn .Ac od n ec i n l a a ea n c u i e t u e c p ”a e o l e ad d a i msa c so t n i g n o c e c r ig t t r oh mi a w l
t o ,cmb e i e uii r t e tepeet rce n ye em aig f tr adc m r uig h r o i dwt t dc l a i , h rsn tl a a ssh e n ,e uen r e om o c s ey n hh j ap cc ai l t n a i f fa n
规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增设了“ 逃逸致人死亡” 这一量刑档次 。而 自现行刑法修订以来 , 无论是理论界还 是司法实践中, 对该量刑档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都成为争论的焦点。一般 的逃逸致人死亡大致可分为三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探究
1 2l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21 0 2年 6月
化, 由先前 的过失转 化 为间接 故 意甚至 是直 接故 意 。
亡 的情 形 。第 二种 观 点 认 为 , 因逃 逸 致 人 死 亡 是 指
交通肇事罪 的转化犯 , 即由过失 的交通肇事罪转化
为故 意 杀人 罪 。第 三 种 观点 认 为 , 因逃 逸 致 人死 亡 是指 交 通肇 事后 致 人 重 伤 , 逃 逸 使 被 害人 得 不 到 因 及时 救 治而 死亡 的情 形 , 这是 目前 的通 说 。 笔 者对 三种 观点 进行 的分 析 : 三种 观点 , 第 它得
现 。 时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的心 理 态 度 已经 发 生 了 变 这
第 二种 观点 的最大 缺 陷是将 所有 “ 因逃 逸 致 人 死亡 ”不 加 区分 的均 以故 意杀人 罪 论 。因 为交 通肇
收 稿 日期 :0 2— 3— 5 2 1 0 2
作者简 介 : 畅
欣 ( 9 2一) 女 , 18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 太原市人社局干部 。
规 却致 人 死亡 应具 体 分析 , 若有 相关 罪 名 , 立 交通 成 肇 事罪 和相关 罪 名并 罚 , 不构 成犯 罪 的则 只 以交 通 肇 事罪 论 处 。
从 实 际情 况来 看认 为交 通肇事 逃逸 致人 死亡 的
肇事 者 , 在主 观上 应 该 持 两 种 心 态 。一 是 行 为 人 交 通肇 事致 被害人 重 伤 , 以为 被 害人 已经 死 亡 而 逃 误 逸 , 而 导致 了被 害 人 死 亡结 果 的发 生 。二 是 行 为 从 人 明知交 通肇 事致 被 害 人 重伤 , 出 于逃 避 的原 因 但 对 其放 任 不 管 , 而 导 致 了 被 害 人 死 亡 结 果 的 出 从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研究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车辆的迅速增加, 交通肇事逃逸也呈逐年递增趋势。

交通肇事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但总体来讲,还较为笼统, 交通肇事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发生作用, 尤其是在实践中出现的概念误解和做法上偏差,法学家关注的焦点。

有鉴于此, 笔者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使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进行研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刻剖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特征和罪过形式进行等,同时试着从评论各种观点入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图对深化理论研究和缓解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一、致人死亡的含义(一)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含义及相关观点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或不履行相应义务,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构成此加重情节, 从主观上看行为人要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要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后果。

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所作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定义是法律的规定,但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上还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受伤, 在行为人及时救助被害人可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场合, 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二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罪的转化犯,即由过失的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因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目前的通说。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探析

从事 实层面进行 分析 , 笔者认为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 既包括 故 意 也包括 过失 。 一) ( 在行 为人对 事实认 识错 误 , 来应该 预见但 本 因疏 忽大 意而没 有预 见的情 况。 ( 行 为人 交通 肇事后致 人受 二) 伤 , 大 多数情况 下很可 能导致 被害 人死亡 , 在 但也 有可能 存在一 些 因素 , 使行为人 轻信 被害 仅从事 实层 面讲也是 包括直 接故 意和 间接故 意 的。 这里 着重 从法律 角度探讨 , 行为人 交通肇事 逃逸 时对被害人 的死亡 结果持 故意 的心理态度 , 能否适 用“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 七年 以上有期 处 徒刑 ” ?笔者 认为立法对 因逃逸 致人死 亡作 为交 通肇事 罪的情 昵
讨, 并提 出 自己的观 点。

问题 。下面笔者 从 “ 因逃 逸致 人死亡 ” 的主 客观两 个方面 展开探 亡 ” 还需 明确 以下几 点: , 第一 , 为人 因逃 逸致人 死亡必须 以基本犯 构成交通 肇事罪 行

主观方 面
为前 提 。司法 实践 中 因行 为人逃 逸 导致被 害人得 不到 及 时的救
助 而死 亡的情 形很多 , 但并不是所 有因行为 人逃逸 导致被 害人死 亡 的情 形都 可 以认定 为“ 因逃逸致 人死亡 的 , 处七 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的量刑 幅度 。 以下情形就 不属 于 《 法》 13条规 定 的“ 刑 第 3 因 逃 逸 致人死 亡” ( ) 为人肇事后 被 害人 当场 死亡 , 论行 为人 : 1行 无 对被 害人死 亡结 果是否 明知 , 为逃 避法律 追究 而逃逸 。() 为 2行 人 肇事 后致使 受 害人重伤 濒临死 亡 , 即使毫 不耽 搁地进 行救助 ,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我 国刑法将发 生交通 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 肇事排除在外 ,因逃逸致人死亡” “ 显然是指肇事以后 因逃逸而致先前
事罪 的加 重情节 ,这是 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性, 往往 导致交通肇事 案件难 以侦 查, 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 助而死亡 , 失无法得 到赔偿 。这表 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 损 因此应当 的受害人死亡。 第二种观点也有值得商榷之 处, 因为“ 因流血过多” 的 表述不规范, 流血过多” “ 是从死亡的原因上进 行表 述的, 并不能说明 “ 流血过多” 是因逃逸 行为所造成 , 如有 的肇 事者虽逃逸 了, 但被害人
了诸多争论, 笔者试着从评论各种观点入手, 提出自己的・些看法, 以 图对深化理论研究和缓解 司法实践 中的冲突有所裨益。

“ 因逃逸致 人死亡” 当具备下 列条件 : 1行 为人 的逃逸 行为必 应 ()
须发生在交通肇事后 , 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 已经发生 了交通 事故且撞了人。 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 明并不 知道 自己撞了人, 且经查 证属实, 则不能以“ 因逃逸而致人死亡” 的情节予 以量刑 。 是否有证据
交通肇事后, 行为人不履行抢救受伤被害人义务, 为逃避责任, 径
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 , 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他 。 上述 行逃跑 , 而导致 受伤被害人死亡, 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出于何种心态 , 才 的第一种观 点有欠缺, 首先其不符合立法 精神 , 因为它将“ 因逃逸致人 能认定为属于“ 因逃逸致人死亡” 情形 , 按照交通 肇事罪的第三个罪档

交通肇事“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含义
目 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 中“ 因逃逸致人死亡” 这一加重情节的理 证明, 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 为依据 , 也不能由办案人 员盲 目判断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作为重要法律考量因素,对犯罪的定性及刑事责任承担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及理论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其中涉及“逃逸”情节的案件日益增多。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逃逸”情节的界定、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争议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界定(一)概念及特征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时间性、主观故意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特定性。

(二)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定,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法律条文。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也为认定“逃逸”情节提供了依据。

三、司法实践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一)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近年来涉及“逃逸”情节的交通肇事罪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逃逸”情节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对于行为人是否知道事故发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关于“逃逸”情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四、理论争议及解决建议(一)理论争议关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理论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逃逸”情节的定性;二是关于“逃逸”情节的法律后果;三是关于“逃逸”情节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

(二)解决建议针对上述理论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逃逸”情节的认定标准;二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统一认识,形成相对一致的判断标准;三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情节的认识。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亡的案例分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逃逸导致死亡的案例案情介绍:2001年8⽉16⽇凌晨1时许,被告⼈罗某某驾驶桑塔纳出租汽车,沿本市汉⼝路由北向南⾏驶⾄本市南昌路时,撞上了⼀辆同向⾏驶的⼈⼒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上的骑车⼈孙某某被撞倒在机动车道上,被告⼈罗某某即驾车逃离现场。

⼆三分钟后,已经苏醒并正在爬起来的孙某某被⾼某某驾驶的⼤货车再次撞倒并当场死亡。

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刑事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罗某某有交通肇事嫌疑,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异议,但提出造成被害⼈死亡的原因是⼤货车的撞击,⼤货车司机对被害⼈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与被害⼈的死亡⽆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后逃逸,造成被害⼈孙某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被随后驶⾄的其他车辆撞击并当场死亡的后果,其⾏为违反了《某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及《某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其⾏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没有被告⼈罗某某的逃逸⾏为,就不会发⽣后车撞击倒在机动车道上的被害⼈孙某某并致其死亡的后果,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故对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罗某某对被害⼈家属已作了经济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对被告⼈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罗某某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称:造成被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卡车的撞击,原审对其量刑过重。

辩护⼈认为被告⼈罗某某逃逸的⾏为并没有产⽣孙某某因得不到抢救⽽⾃然死亡的结果,⽽是因为⾼某某的⾏为才发⽣了孙某某死亡的结果。

罗某某的⾏为与被害⼈死亡结果有联系,但不是原因,只有⾼某某的⾏为才与最后结果产⽣了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审对罗某某适⽤“因逃逸致⼈死亡”的法律条⽂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之考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之考
[ 要] 道 交 事 死 人 数 来 居 界 一 近 来 上, 摘 我国 路 通 故 亡 数 年 高 世 第 , 年 每 与肇事现场紧密联接的行为及其地点, 也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广
年发生的交 通事故约7万 每年因 7 起, 交通事故 死亡人数 1 近 1 万人, 伤人数近 义的现场或者现场的延长。甚至肇事人在现场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 受 6万人, o 给国家 和人民 群众的生 命、财 产造成的 触目 损失 惊心。 而,目 然 前理论 也可以构成逃逸。 例如甲盗开汽车游玩, 在行进途中将乙撞成重伤。 界 交 对“ 通肇事 逃逸致人 死亡”的 理解并 没有形 一的观点, 交通肇 成统 在 事罪逃 甲见沿路无人, 在与附近医院取得联系后,隐藏于道路旁的树荫中, 逸案件的 和处罚方 认定 面仍存 在不少争 本 议。 文对 “ 逃 因 逸致人死 亡”从 理 等救护人员将被害人送到医 院后 ,由医务人员进行抢救 , 自己确留 法学 ‘ 论上进 而在司 法实践中的 界定和定 范围 罪处罚予以 讨。 探 下姓名和地址等联系办法 的行 为,则需要视具体情况加 以认 定。其
生命财产 的安全造成侵 害,其行为实质 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卜 交通 肇事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 交通运 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 ,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 或者使 公私 财产遭 受重大 损 失的行 为。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为前提 条件: 以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 失为必要后果条件。 交通肇事罪 的主体从司法实践来看 ,主要 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 员 。刑法 修订 后,本罪的主体实 际上仅 限于航 空人员、铁路人员以 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表现为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行为 的发 生正足伴随逃 跑行为,例如行为人在逃避 被追捕过程 中驾 车将行人撞伤 ,由于该逃跑行为并不属于前述所 谓交通事故后 的逃 逸行为 ,因 并不属十此处所要讨论 的问题 ,不适 用上述 规定。 次 ,作为情 节加重犯,是否只要征交通肇 事后有逃逸行为就 当按照 【 定予处罚。有的学 1 二 述 人为,只要交 通肇事且具有逃 逸等 _重情节 的,就 3 』 J l 】 年以上7 以 F 年 有期徒刑 这一量刑档次处 刑 。时此 ,我们 认为应 当具体地加 以分 。 纯的情节加重 实际是由基本 结合单纯的加重情节构成,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交通肇事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损害事故,由交通参与者因违反交通规则、驾驶不当等因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肇事事故中,致人死亡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况,当肇事者逃逸时,往往会给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和不安,因此,研究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本研究旨在探讨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深入分析肇事者逃逸的原因和动机,探究其在道德、法律、社会等方面的影响,从而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降低交通肇事的发生率,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分类和特征进行分析,总结其造成的影响和影响因素;2. 深入探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者的心理、动机和行为特征;3.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社会、法律、道德方面的影响,探讨对受害者和家属的影响;4. 提出预防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促进公共安全保障。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本研究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从案例研究、调查问卷、实地调查等多个角度出发,深入了解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各种情况,对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伤害和原因进行分析,并通过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方法。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分类和特征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各类肇事者的心理、行为特征和动机分析;2.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社会、法律、道德方面的影响,探讨对受害者和家属的影响;3. 提出一系列预防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为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持。

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可以为相关机构提供实践指导和决策参考,促进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的提升。

交通肇事逃逸的研究内容

交通肇事逃逸的研究内容

交通肇事逃逸的研究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未停车留在现场,而是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对社会治安造成了负面影响。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是为了了解其原因、影响和对策,以促进交通安全和治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有效手段。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是当前交通安全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这种行为导致了很多不良后果,包括道德淡漠、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等。

因此,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逃逸行为的类型和特征:研究逃逸行为的类型和特征,包括逃逸行为的时间,地点,造成的后果等。

通过分析逃逸行为的特征,可以更好地了解肇事者的心理和行为动机。

2.肇事逃逸的原因和动机: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包括肇事者逃逸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可能包括恐惧、焦虑、无法面对责任等心理因素,客观原因可能包括法律问题、经济利益等。

3.影响逃逸行为的因素:研究影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各种因素,包括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

个体因素可能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等,环境因素可能包括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治安情况等。

4.逃逸行为的社会后果: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包括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对受害者的伤害以及对司法体系的冲击等。

通过了解逃逸行为的社会后果,可以加强对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交通秩序。

5.对策和防控措施:研究防控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有效手段和政策措施。

可能包括加强交通执法力度,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的追责和打击力度,以及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

以上内容仅为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常见内容,实际的研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深入拓展。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涉及交通安全、法律、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问题,需要跨学科的合作和研究。

只有从多个角度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才能制定出对策和措施,有效地防控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安全隐患,其中逃逸行为更是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伤害和危害。

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研究,探讨逃逸行为背
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有助于增强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安全。

二、研究内容和目标
本研究将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定义和相关法条解读;
2. 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特点和危害;
3. 交通肇事罪逃逸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因素;
4. 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打击措施和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

本论文的目标在于深入探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为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提出可行性建议和措施。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案例分析、调查问卷等方法,分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法律框架、犯罪特征和社会问题,并对逃逸行为的动机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剖析,最终
提出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措施。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通过针对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探讨遏制逃逸行为的有效途径,为司法机关提供依据和思路,同时也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意见。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摘要: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做了保障,但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针对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作为犯罪;过失1997年修订了我国刑法第133条,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特别是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以此作为本文探讨的目的。

一、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的界定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从字面意思上,我们只能理解到,行为人撞人后逃跑又致人死亡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前提条件,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什么样的罪过形式,没有详细说明。

现今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定罪的解释存在多种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认为,规定“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1]例如,肇事者事后明知被害人身受重伤,生命垂危,因惧怕法律的制裁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或肇事者事后将被害人转移到隐蔽地方,致使他人难以发现伤者,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二认为,规定只适用于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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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作者:赵秉志/田宏杰1997年修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其法定性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情况,尤其是行为主观罪过的复杂性,不加区别地均规定为量刑的加重情节,由此导致了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延界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逃逸致人死亡可能构成不作为杀人的范围之限定也缺乏充分的理论论证。

本文试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围辨析目前刑法理论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具体包含哪些情形存在重大分歧。

有的学者主张,“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刑法对同种数罪规定了一个法定刑。

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则成立另一独立的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以一罪论处,而应实行数罪并罚。

[1] 对于第一次肇事后逃跑过程中再次肇事的,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主观罪过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认为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仍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

[2]还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

[3]笔者认为,对于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理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逃逸与死亡结果关系的因果性。

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换言之,受害者的死亡是由肇事者的逃逸所导致的。

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业已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交通肇事者,但要令其对肇事的普通结果负刑事责任。

这样,下述两种情况就不应在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列:其一,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致使该被撞者死亡,或者抢救期间因医院失火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其死亡,或者被送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其他肇事者撞死。

其二,行为人肇事致他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而杀人灭口,之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死亡结果并非在行为人制造的肇事危险范围内所实现,而是在行为人另外制造的危险范围内实现的,即是由行为人实施了另一个单独的故意杀人行为所造成的,行为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

另外,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因在前果在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而死亡结果在后。

如果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受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并无因果关系,即使肇事者主观上认为受害者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的,由于在客观上受害者已经死亡或者已经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便及时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因而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受害者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仍应定交通肇事罪一罪。

2.定性的纯粹性。

即只有在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仅以交通肇事罪定性的才属该规定之列,如果最终以他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定性的,则应当排除在该规定之外。

这样,只有下述情形方属本规定之列: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而过失致其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而致被撞者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的。

至于行为人第一次肇事后逃逸过程中再次肇事,并且主观罪过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的,不在此列。

笔者不赞同交通肇事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另外,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亦不在本规定之列。

关于如何划分逃逸致人死亡中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与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以及怎样确定再次逃逸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将在下文分别详细探讨。

此外,构成逃逸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交通肇事撞了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逃逸,如果其并不知道已撞了人而继续前行,则不能说是一种逃逸行为,当然并不要求其确切认识到已经致伤他人还是致死他人。

二、关于逃逸致人死亡中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研讨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在分析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时,大都主张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详细列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几种具体情形,主张分别予以不同的定性与处理。

可以说,对这些情形的列举基本上比较周全,在定性与处理上基本妥当,其中就有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情形。

[4]但仔细考察,不难发现,学者们关于上述问题的分析均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只指出现象而无理论上的论证;或者仅依行为人主观上对受害者死亡的放任态度,以及由行为人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将其不作为视之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这将导致理论根基上的错误,因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作为犯罪亦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也是主客观的统一。

这种仅凭行为人主观方面恶的动机来弥补客观方面论证的不足的方法是危险的,它极易导致出入人罪,使一些本不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的案件不恰当地以故意杀人罪处理。

(一)在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交通肇事的先行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行的观点,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而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来源)大致有四种情况:(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其中,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不作为致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问题颇为复杂。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源于法律的禁止规范。

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给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他就负有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

并不是只要有先行行为就能引起作为义务,从而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具体说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先行行为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此乃基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

这种现实危险性表明了先行行为具有的使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性和急迫性,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损害结果就会顺乎自然地发生,从而表明先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若并不具有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则无论先行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不会引起行为人的作为义务,因而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种现实危险性的存在与否,有赖于行为当时的主客观环境因素,这将在下文讨论。

2.先行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违反义务的,具有违法性,但不必是有责的。

一般而言,一个合法的行为即使产生了某种危险,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比如甲持刀杀乙,乙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反将甲砍成重伤,乙眼见甲伤重流血不止,但不送往医院救治,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乙的正当防卫并不引起作为(积极救助)的义务,尽管其行为包含着使甲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虽然先行行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但对于因其行为而致他人于危险状态时仍具有作为义务,这主要发生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中。

比如,丙驾车为避免与迎面而来的卡车相撞,不得已冲入人行道将行人丁撞伤,这时丙撞伤丁的行为虽不具有违法性,但丙有义务排除丁伤势的继续扩大,故丙仍应将丁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如果丙不加救治导致丁的死亡,则对丁死亡仍要负刑事责任。

3.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

行为人对客观义务的违反必须是对规定这一义务的法律规范的直接违反,如果是间接的结果,行为人对之并无作为义务。

以上三者是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必要条件。

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作为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要引起作为义务,从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也必须具备上述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学者认为先行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但其论证的理由并不充分。

该论者指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这是不合适的。

[5]但是,先行行为为什么不包括犯罪行为却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论者并未予以说明。

同时,论者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为严重的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也是不正确的。

比如,甲欲伤害乙,但并不想杀死乙。

甲伤害乙后,有使乙致死的危险,甲欲加以救助,但受害人乙拒绝救治而致死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其基本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即积极救助的义务),但危害结果仍然发生,甲并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另外,行为人肇事已经致人重伤而使其陷于死亡的危险状态,他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逃逸致使被撞者死亡,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不是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的责任,而是因其先行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危险状态构成的不作为责任。

而结果加重犯与基于先行行为构成的不作为犯是有着显著区别的,具体而言,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犯罪构造不同。

前者体现的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且基本犯罪行为是结果加重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具有独立的意义;而后者体现的是在先行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下,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先行行为本身在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中只是前提条件,并不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意义。

第二,归责基础不同。

前者是因基本犯罪行为引起加重结果从而加重其刑的情形,主观上是复合罪过;而后者是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出现后,行为人认识并利用这种危险发生的因果关系,在主观上是单一罪过。

有意思的是,该论者在其著述的另一处指出,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濒死的重伤,即使救助也不能防止死亡结果的话,就可以将死亡结果评价为先前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只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另定为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但是,如果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就可以救护其生命的话,则存在是否成立间接故意的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6]笔者认为,在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先前的已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行为可以成为其后的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先行行为。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肇事后逃跑不予救护,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否则就确实会出现上述论者所说的绝大多数的一罪变为数罪的结果。

因而对此需要进行实质的限定,将这种情况下应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从中剥离出来,进一步分析不作为的具体情况,一部分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另一部分案件则应论之以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两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范围的限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证。

1.我国的有关案例被告人某甲于某年11月15日晚,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返家,在下雨路滑、刮水器损坏、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将行人郭某撞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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