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解读
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解读企业税务减免政策是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企业税务减免政策进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政策内容及其如何应用。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指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和免税两个方面。
减税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依法扣除一定的费用和支出,从而降低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免税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获得免税资格,完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分为一般性条件和特定条件。
一般性条件包括企业合法登记注册、按期申报纳税、遵守税法法规等。
特定条件则是针对某些特定行业或经营形式的企业,如技术创新型企业、研发型企业等。
这些企业通过申请并取得资格认定,可以享受更多的减免政策。
二、增值税减免政策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交易、劳务和服务提供情况计算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抵退税和差别税率两个方面。
免抵退税是指对出口企业的销售额预先免税,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退税来获得增值税的退还。
差别税率则是指对不同种类的货物或劳务,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征收,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等不同类型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和行业属性,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政策。
此外,一些特定领域的企业,如农业生产、科技创新等,也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的优惠待遇。
三、关税减免政策关税是指对从国外进口的货物进行征收的税费。
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国家实行了一系列关税减免政策。
关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关税特殊监管区域、免税港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
企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关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合规经营、按规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选择适合的关税减免政策,以降低进口成本,提高竞争力。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及减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其计算方法和减税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经营和税负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讨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减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税额计算两个环节。
首先,应税所得的计算是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首要步骤。
企业应税所得根据企业的经营性收入、所得减除项目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确定纳税周期: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一般纳税周期为一年。
2.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经营收入减去可抵扣费用等。
企业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可抵扣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经营收入 - 可抵扣费用3. 查找税率表:根据企业类型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的税率表。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税率表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税率,得出应纳税额。
其次,税额计算是根据应纳税额计算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月度计算和年度平衡计算。
1. 月度计算:企业按月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月应当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计算税额以及上期结转税额,并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时间内缴纳。
2. 年度平衡计算:企业按年度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当进行年度平衡计算,将已缴纳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核对,然后补缴税款或者退还税款。
二、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减税优惠政策。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减税优惠政策: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免一部分或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2.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27、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对报批类免税范围、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和减免税管理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二、备案类减免税范围(一)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二)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五)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六)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九)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减免税政策39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34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22〕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近期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体制,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
本文将从减税政策、税收优惠、改革举措等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进行解读。
一、减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减税降费,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化税收征收方式,实现减税效果。
新政策中明确提出,将逐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已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15%税率,鼓励创新创业。
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减轻其税负,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税收优惠除了减税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还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首先,对于科研开发费用,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税前成本,增加利润。
其次,针对研发创新型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兑现等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等,也提出了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和创业的活力。
三、改革举措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不仅体现在减税优惠方面,还在税收征收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首先,推行按季纳税申报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其次,优化税收征收服务,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同时,强化税收监管,加大对偷税、逃税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总结企业所得税改革新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体制,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
该政策通过减税政策、税收优惠、改革举措等多个方面改革,旨在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税收环境。
对于企业而言,要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相关政策,优化财务结构,提高利润水平。
对于国家而言,通过减税降费、优化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稳定增长,实现税收增长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局面。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利弊分析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利弊分析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而推出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这种政策旨在减少企业的税负,从而激励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创新科技等,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增长。
然而,这项政策也存在着一些利弊。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利弊进行分析。
一、利:促进企业发展1. 减轻企业负担: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必须支付的税金之一,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负担。
这可以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研发、人员培训、设备更新等方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2. 刺激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开拓市场的风险。
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可以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投资新项目、扩张业务范围等,进而刺激经济增长。
3. 促进创新:减免政策可能对创新型企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鼓励下,企业有动力增加研发投入,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弊:可能造成税收减少1. 财政收入下降: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一旦减免政策实施过于宽松,会造成国家税收减少,从而影响财政收入的稳定。
这可能导致对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投入减少,影响国家的整体发展。
2. 优惠可能滥用: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设计往往复杂,存在滥用的风险。
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虚构业务、操纵账户等手段来获得不当的减免,从而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3. 企业集中度增加:减免政策可能导致资源向规模较大的企业倾斜,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集中度。
优惠政策通常面向较大的企业,而小型企业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减免,这可能加剧市场垄断,阻碍市场竞争。
三、结论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既有利也有弊。
正确实施和监管减免政策,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刺激投资和创新,有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应注意防范减免政策的滥用和资源的不合理集中,以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通过适度的减免和相应的监管,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减免政策的正面作用,实现企业和国家双赢的局面。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院属各单位:为关心和指导大伙儿享受税收优待政策,如何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产业处编辑整理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34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4个文件,现转载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学习,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产业治理处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3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畴(一)审批类减免税下列企业所得税优待项目为审批类减免税项目: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待;2.《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点企业减免地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3.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待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下列企业所得税优待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2.《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待税率;4.《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加计扣除;5.《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7.《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8.《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购置用于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9.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待政策,未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2023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
2023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与操作指南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所得税一直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和透明,中国政府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与优化。
本文将对2023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解读,并提供操作指南,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政策的要点,合理规划税务筹划。
一、税率调整与税基优化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需要,2023年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将进一步调整。
根据最新的政策指引,不同的行业和企业规模将有不同的税率适用。
对于小微企业,税率将进一步下降,以减轻其税负压力。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税率则有望进一步优惠,以鼓励创新和发展。
与此同时,2023年还将继续进行税基优化。
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税收依法执政机制,并加强纳税人的权益保护。
企业在申报税款时,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避免税务纠纷的发生,并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
二、税务筹划与合规管理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税收政策与调整时,企业应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方式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首先,企业应合理选择税负较低的行业,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同时注重技术创新与研发投入。
这样不仅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还能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和合规风险控制。
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和账务记录,确保申报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避免涉税风险,提高运营的可持续性。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运用中国政府一直推行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创新、扩大投资和促进产业升级。
2023年,这些优惠政策仍将继续有效,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运用。
例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型企业,政府将继续给予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入股等。
企业可以充分发挥研发优势,申请相关纳税人资格,有效降低税负,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浅析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
要做好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 的管理工作 ,首要 的前提就是必须坚持 依法治税 , 依法进行管理 。因此 , 针对存在着 的问题 , 提出以下建议 : 1认真落实企业所 得税 减免税 的规范化 管理。在规范 岗责机制 的 . 基础 上 , 必须严 格减免税 的审批权 限 , 属于哪级 审批 的就 哪级审批 , 下 级税务机关必须履行有关 的报批手续 , 杜绝越权 减免 。 要严格遵循审批 程序 , 认真审 核纳税人 申请 减免税 的资格条件 , 严格减免税政 策界限 , 对符合规定 的该减免 的减免 , 符合规 定的该 征收的征收。 对不 要健全和 完善减免税档案资料 , 范减免税企业 的其它征 管资料 , 规 以充分掌握减 免税企业 的实 际经 营情况 。 2 加强减免税 的监督 检查 。要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减免税情况进行 . 检查 , 严格检查 纳税人是 否具备减免 税资格 、 否符合政策 规定 、 是 申报 减免税 的情况是否真 实 、是否履行 了报批程 序 、是否按规定使用减免
科技信 息
基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芷 业所 得税 濂 冥 税 帕 管 理
河 北大 学 2 0 级 MP 07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的管理是所得税管理 工作的一项重要 内容 。管 理得好坏 , 直接影 响着企业所 得税税收优惠政 策的落实成效 , 影响到税 收利益 和纳税人 的利益 。所 以说 , 加强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 的管 理 , 是税
且 扰 乱 了经 济 秩 序 。 3 纳 税 人 方 面 , 的 是 金 钱 主 义 至 上 , 顾 国家 利 益 , . 有 不 只顾 一 己私 利 , 是 在 依 法 经 营 上 下 功 夫 , 是 在 减 免 税 上 打 主 意 , 办 法 骗 取 国 不 而 想 家 的减 免 税 款 。 的是 对 税 法 规 定 不 了 解 或 者税 收 纪 律性 不 强 , 有 自以为 既 符 合 条 件 享 受 了减 免 税 , 它 的 就无 关 紧要 了 。 其 三 、几 点 建 议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减免税的政策范围1、高新技术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如属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含海淀、丰台、昌平、朝阳区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2、软件开发企业凡领取市软件企业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开发企业(1)、工资和培训费据实扣除。
(2)、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3)、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返还的增值税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第三产业企业(1)对农村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的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咨询,需经省级以上司法、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批准相应成立的法律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等服务事业单位)、信息业(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办之日起,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更新。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其所得利润缴纳的一种税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解读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帮助企业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和满足法律要求。
1.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年度纳税利润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得出的。
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少数高技术企业以及被国家认定为鼓励发展的产业,税率可以有所优惠。
2. 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等,可以享受减免税、免税或者特定税率的政策。
此外,对于在困难地区投资的企业,也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减少税负。
3.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抵扣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和成本,以减少应纳税额。
比如,企业可以扣除工资、租金、采购成本等开支。
另外,企业还可以将所得利润用于技术创新、装备更新等方面,享受相关的减免税政策。
4. 企业所得税的合规和风险防范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应遵守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防范税务风险,并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审计。
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5. 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规划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进行合理的国际税收规划。
比如,合理利用双重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选取适当的跨境投资结构,降低税负等。
国际税收规划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6.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和避税手段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合法的税务筹划,以合理避税。
比如,利用税收减免政策,合理调整企业结构和利润分配;通过合理的跨境转移定价,优化企业利润分配等。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详细解读一、纳税人二、征税对象三、税率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五、不征税收入六、税收优惠政策七、申报纳税八、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一、纳税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注意: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六、税收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国税发〔2008〕111号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12月2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备案手续【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 2008年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企业所得税最新解读
企业所得税最新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企业利润额或其他相关指标计算并缴纳的一种税费。
作为企业经营的主体之一,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的最新解读进行全面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企业所得税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适应新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优化。
这些政策的制定,既考虑了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又兼顾了税收征管的要求。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实际利润额减去依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损失和准亏损等,然后再乘以适用的税率。
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同,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较低,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较高。
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为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减免税、免税、抵免税、延期缴纳等多种形式,旨在降低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和促进经济增长。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这些政策和措施,合理规划和管理企业所得税,从而获得更多的实际利益。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企业税务征管的重要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并按时缴纳应纳税额。
为了方便企业申报和缴纳,税务机关提供了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的方式,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在线申报和缴纳。
五、企业所得税的合规风险和税务纠纷防范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过程中,企业需要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及时缴纳应纳税额,避免发生税务纠纷和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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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解读(企业版)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2005年8月3日一衔接规定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相关概念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征管法》第三条三减免税分类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报批与备案相关文件: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一)报批类减免税1.基本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2.报批资料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报批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4.报批结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变化)备案类减免税1.基本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备案资料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3.备案项目取消以下项目减免税审批,实行后续管理:(1)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而成立的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减免税。
注:和下列条件冲突。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3)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所得税。
(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200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及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宁国税发〔2003〕228号五报告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六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七(★变化)责任与处罚1.审批责任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2.处罚(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主要按《征管法》63条或64条处理(2)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八特殊规定1.兼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的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2.可以享受未享受减免税的处理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3.减免税政策交叉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4.年度中间开业新办企业减免税处理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并填写《减免税延期执行申请表》。
但下一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税,亏损年度应当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3〕101号5.核定征税方式下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0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苏国税发[2004]97号6.境外减免税处理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不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证明,经税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7.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有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8.改组、改制企业减免税政策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
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地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地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7]8号通知)合并、兼并各企业应享受地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地,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合并、兼并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企业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再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
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国税发[1998]97号通知)9.汇总纳税企业减免税政策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