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一、责任范围凡交由被保险人运输的货物,在本保险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意外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除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根据其它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雇员的偷窃;(三)对下列财产的损失的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所有的财产;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用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车辆、船舶、飞机及其附件。
(四)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五)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六)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及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八)由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所致的各种后果损失;(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担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应将其在保险期限内将要签定的提单、运单等运输合同的条件样本交本公司备案;保险期限内运输合同条件如有变更,应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书面确认后扩展承保,否则,对于因运输合同条件变更而造成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扩大,本公司不予负责;(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四)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航、适行、适载状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卸;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预防措施以防止货物受损;(五)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中国人保财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地震造成的损失;•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编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甲方:乙方:年月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陆运货物保险条款(火车、公共汽车)(1981年1月1日修订)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陆运保险和陆运一切险。
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1)陆运保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暴、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在过驳过程中因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而发生碰撞、倾覆、脱轨;或隧道坍塌、悬崖坍塌、火灾、爆炸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为救助核保责任下的危险货物,防止或者减少货物损坏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得超过被救助货物的保险金额。
(2)陆运一切险除上述陆运保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内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以下损失:(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因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因保险货物质量差或数量少而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失、本质缺陷和特点,以及因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我公司陆地货物运输战争保险条款和罢工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开始和结束本保险承担“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的仓库或储存地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及相关水上打火机,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地或被保险人用于配送和配送的其他储存地。
如果没有到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地点,被保险货物到达最终卸货的车站60天。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义务办理相关事宜。
因未履行规定义务而影响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1)被保险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应当立即向保险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的机动车辆(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货车)封闭的车厢内部及后备箱存放的随车行李物品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物品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银行信用卡、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内储存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三)在保险标的所在机动车辆车厢内部科技配置外,另自行加装的车载电话、电视、音响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四)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五)动物、植物;(六)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二)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三)火灾、爆炸;(四)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行驶中坠落、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码头、桥梁和隧道坍塌;(六)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及在停车场、居住区的院内停放期间,遭受外来的盗窃、抢劫、哄抢;(七)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包装完好的保险标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开裂致使保险标的散失的损失;(八)非因包装不善而破裂致使液态、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标的,因受碰撞、震动、挤压致使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
第五条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直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数额,但最高不超过受损货物保险金额。
人保货运险保险条款20150828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1979.09.12•【文号】•【施行日期】1979.09.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79年9月1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五、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六、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与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与保险条款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大量的交易与物流,在这个过程中,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为了保障运输中的货物安全,运输保险成为了必需的一项保护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并详细介绍货物运输保险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1.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着多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坏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碰撞、挤压、摔落等意外损坏的风险。
(2) 丢失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会出现货物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交付。
(3) 延误风险:由于天气、道路状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货物交付的时间可能会延误,这将对供应链和客户满意度产生负面影响。
2.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主要针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保障。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 盗抢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盗抢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 碰损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挤压等意外导致的损坏负责赔偿。
(3) 火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4) 水渍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潮、进水等情况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3.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依据具体的保险合同而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起运地至目的地之间的整个运输过程,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等多种方式。
(2) 运输途中的中转、装卸、仓储等环节,以及因此造成的风险。
(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延误或运输中断的损失。
(4) 所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
4. 根据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选择保险根据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也需要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及其对应的保险选择:(1) 公路运输:对于通过公路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应选择包括碰损险、盗抢险等在内的综合运输保险。
(2) 水路运输:对于通过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应选择包括水渍险、碰损险等在内的海洋运输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标准版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协议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标准版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一、协议缔约方本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缔约方”)共同缔约:甲方:(保险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乙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二、背景1. 乙方拥有在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资格和相关许可,并承诺依法履行运输义务。
2. 为了保障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意外事故,乙方希望向甲方购买公路货物运输保险。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金额:本协议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RMB”)(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费率:本协议的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 保险期限:本协议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保险责任1. 本保险承保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被盗窃等损失。
2. 保险责任仅限于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不包括以下情况:- 由于乙方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由于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导致的损失;- 由于第三方的故意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五、索赔和理赔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明材料。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索赔通知后,将尽快审核索赔申请,并在批准索赔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 如遇有争议,缔约方应与善意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各方同意提交仲裁解决。
六、违约和终止1. 如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时违反其责任,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除非协议各方另行约定。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2. 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八、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所承运的货物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因火灾、爆炸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期间以月为单位,投保人一次可投保一个月或数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货物受损,保险赔款一次或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第二章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承运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四条每份保单保险金额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投保人可根据所承运的货物的实际价值选择购买一份或多份。
第四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查验和防损工作。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
202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1981年1月1日修订)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人保(备案)[2009]N111号-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火车、汽车(2009版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
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人保物流货物保险条款(5篇)
人保物流货物保险条款(5篇)第一篇:人保物流货物保险条款人保物流货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标的第三条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稀有金属。
第五条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三)(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雨淋;;(五)以上三款导致运输工具失踪;(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人寿-国内公路物流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除本保险条款第四、五条约定外),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未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下 列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 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鲜活类产品、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植物; (三)日光灯、灯泡、显像管、玻璃仪器、陶瓷器皿及工艺品、雕像及雕 塑等石膏制品; (四)手机等便携式通讯设备、芯片、掌上电脑、IPAD、计算机主机及外 网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液晶屏及使用液晶屏的电工电子产品。 第五条 下列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
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
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 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 关情况。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 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 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 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 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人保货运险合同范本
人保货运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地址: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地址: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其货物运输投保,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控制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投保于乙方,货物的具体信息如下:- 货物名称:_____;- 数量/重量:_____;- 价值:_____;- 运输工具:_____;- 运输路线:从_____至_____;- 预计起运日期:_____;- 预计到达日期:_____。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 火灾、爆炸;2. 船舶、车辆、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碰撞、触礁、沉没、出轨;3. 地震、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4. 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盗窃或抢劫;5.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货物价值的_____%,即_____元。
2.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的_____%,即_____元,由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起运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时止,但最长不超过_____天。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有权在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向乙方提出赔偿请求。
- 甲方有义务如实告知货物的实际情况,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甲方有义务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保险费,并在甲方未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 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进行赔偿。
-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保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保险费的_____%。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993年4月9日颁布,1995年2月2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承运货物”)毁损、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货物或转载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工具不适载;(三)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四)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五)机动车驾驶员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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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人保)
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