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710章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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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再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再保险的意义与特点
II再保险的种类与再保险合同
II再保险的组织和市场
第一节再保险概述
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
再保险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
二、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三、再保险的意义
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控制责任,稳定经营、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第二节再保险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又称分保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独立的合同
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其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三节再保险市场
一、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1•再保险公司
也称专业再保险公司,其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同时也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的一部分转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2•再保险集团
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这种再保险集团有国家性的,也有地区性的,跨区域性的,其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委托一个会员公司作为经理人,有的成立“再保险公司”由各会员公司集资。
3•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最早的再保险承保人组织形式。在再保险业务尚不发达的时候,通常都是由直接承保公司兼营的。
第八章社会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的意义与项目
社会保险的特点
社会保险的内容
■ 我国社会保险
第一节社会保险总论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特定或特殊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部分,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以其科学、经济的分散风险的理念成为各国为公民提供保障的基本方式。
二、社会保险的意义
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当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发生时,许多社会成员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成为社会的一种不安定因素。
-社会保险的基本作用是分散劳动风险,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II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疾病、伤残、失业等,使其失去正常收入,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三、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公平性 -公平分配是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之一,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
基本保障性
-保障性即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这是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II 互济性
-社会保险向全社会有交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社会保费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并在全社会统一用于济助被保障对象,同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可以从统一基金中相互调节。
四、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
第二节社会保险分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沿革
1951年颁布《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
II 1966年,社会保险制度转变成企业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了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尝试。
经过2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城镇职工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主要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养老社会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制度相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生育保险保证妇女劳动者在怀孕、生育期间以及在生育行为刚刚结束时期,因劳动能力暂时丧失而中断生活来源后,能够从国家和企业获得收入补偿,从而保障基本生活,顺利地渡过生育时期。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
享受待遇资格:女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定,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在生育期间的住院、治疗、接生、医药等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期间的工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本人标准工资100%支付;
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
失业保险金给付条件:
(1)必须为合法的劳动者;
(2)必须为非自愿失业者,即有劳动意愿;
(3)必须是愿意接受再就业者;
(4)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在合法的就业指导所或者职业介绍所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者能够出示合法证明,证明
其主动积极地在寻求工作。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II 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