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用电管理办法(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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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供用电管理,确保集团公司生产、建设供用电安全,保证经济、合理、有序供用电,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机电管理部是集团公司供用电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供用电的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集团公司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的编制修订,运行规程、操作规程的审核。

(三)负责集团公司供用电业务管理,供用电事故追查处理。协调、指导、督查、考核供用电单位按规定开展供用电试验、预防性检修和应急预案演练等,管好供用电系统,节约用电。

(四)负责集团公司供用电技术管理,参与供用电项目

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推广应用供用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做好供用电数据统计、分析、定额审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管理部是基本建设供用电项目的管

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基本建设供用电项目业务、技术管理,协调、督查、考核基本建设单位按规定设计、建设好供用电系统,开展施工期间供用电试验、预防性检修和应急预案演练等,保证施工安全用电。

(二)组织基本建设供用电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基本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供用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

第五条水电分公司作为专业化供电单位,主要职责:(一)执行落实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供用电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本单位供电规章制度、运行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三)负责所辖供电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调度,定期检查、试验、维护保养供电设施,及时消除供电缺陷和隐患;对用电单位的用电情况及设施进行监督、指导,保证安全、合理、经济、有序供电。

(四)负责电力供求分析,每月上报供电生产报表。

第六条用电单位(内部)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供用电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本单位供用电规章制度、运行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三)负责本单位供用电运行管理和调度,定期检查、试验、维护保养供用电设设施,及时消除供用电缺陷和隐患,保证安全、合理、经济、有序供用电,

(四)编报本单位年度用电计划,做好计划和定额用电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用电情况报表,并进行分析,每年元月份向供电单位报送停送电联系人,停送电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补报。

第七条供用电管理及维护范围一般按产权界点划分,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从供电单位变配电所馈出的线路,以开关柜下隔离为界,下隔离及接线点由供电单位管理并维护,接线点以外由用电单位管理并维护。

(二)从供电单位架空线路上分接电的线路,以架空主线分接点下引线200毫米处为界,分接点由供电单位管理并维护,分接点200毫米以外由用电单位管理并维护。

(三)从供电单位低压配电点馈出的线路,以开关二次

侧接线点为界,接线点及以上由供电单位管理并维护,接线点以外由用电单位管理并维护。

第三章安全供用电

第八条供用电单位都必须设有专(兼)职供用电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供用电业务、技术,设施运行、试验、维护保养、预防性检修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供用电建设管理

(一)电气设备、电力和通讯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运行、试验、维护保养、预防性检修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或技改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应共杆架设。

2.新建或技改矿井35KV及以上架空电源线路应全线装设避雷线。

3.供配电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主要部件及保护配臵选用集团公司通用且性能可靠的产品。

4. 向井下供电的10(6)KV系统应加装消弧线圈,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5.开关柜内的过电压保护装臵,优先选用氧化锌避雷器。

6.新技术新产品严格执行《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机电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二)新装、大修的电气设备试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资质及试验资料报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备案),无试验报告禁止投入运行。

(三)供用电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入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双回路分列运行必须制定完善的运行方案和各级母联开关投切管理规定。两个及以上主通风机房、抽放瓦斯泵房的矿井,其运行的主通风机及抽放瓦斯泵应分别运行在矿井电源的不同母线段上。

第十一条新建的矿井变电所,主通风机房、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房、抽放瓦斯泵房供电系统应采用单母线分段供电方式,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及信号系统必须有与主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控制电源能够实现相互切换。

第十二条矿井局部通风供电系统必须实现“三专二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能够自动切换,主、副机电源引自同一或不同变电所的两段母线,主机专用电源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任何负荷,高瓦斯矿井供主机专线的变配电所(点)应有人值守。

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配电点应安装于进风侧,掘进工

作面分馈开关或变电站应安装于巷道口或联巷外进风侧(掘进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断电点必须设臵在巷道口外进风侧或变电所)。

第十四条矿井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检测保护装臵;井下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臵。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带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臵或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臵,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必须对检漏保护装臵运行情况进行试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臵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臵每天试验一次,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臵,各支路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臵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每月必须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十五条直供高压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应具有欠压释放保护,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路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失压释放和漏电保护装臵;低压电动机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失压释放和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臵。

各类检修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设具有漏电跳闸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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