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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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3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营运资格:出租汽车车辆必须取得有效的营运许可证,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才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2. 车辆管理:出租汽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车辆年限、车身颜色等。

3. 驾驶员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且需要通过相关的考核和培训。

驾驶员还需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服务态度。

4. 运价管理:出租汽车的运价由当地政府进行规定和管理,出租车经营者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运价。

5. 服务质量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安全、礼貌、诚信等方面。

6.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罚,包括罚款、责令停运、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2)以下是中国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规定:1. 申请条件: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或个人,同时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运营证。

2. 车辆要求:出租汽车必须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车辆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根据规定,车辆还需要安装计价器、GPS定位装置等设备。

3. 营运范围:出租汽车经营者只能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界经营。

4. 车辆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5. 运价标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按照政府规定的运价标准进行计价,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6.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三个部委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全面解读,详细介绍其内容。

《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安全、便捷、优质、绿色”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秩序的维护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重点规定了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要求各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运价政策,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租车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电子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准确、可靠。

第四章对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提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车辆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并配备安全设备和应急工具,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对车辆外观和车内环境进行了要求,提出了车辆装饰和广告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规定了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驾驶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章规定了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信用评估。

最后一章为附则,对《规定》的解释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规范和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合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到,《规定》只是一部法规文件,如何落实和执行仍需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行驶及乘坐安全,保护出租汽车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拥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及营运许可证。

二、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售后服务程序,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检测标准,对出租汽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出租汽车安全行驶。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择优聘请资格良好、业务能力强的驾驶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和文化培训,不得聘用无资格、无能力的驾驶员。

五、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票价标准定价,不得擅自增加票价,给乘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服务。

七、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出租汽车经营的相关规定,保障乘客与司机的安全,确保出租汽车的安全行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给社会带来更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分为运营和管理两个环节,请客人拨打并接电话;Booking和订单管理。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妥善驾驶车辆,确保乘客安全。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线路,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选择,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车内禁止吸烟,确保乘客乘坐环境舒适。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服务,尊重乘客的权益和需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和导航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行程单据,配合乘客投诉处理和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的价格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设施配备,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三章订单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订单管理系统,规范订单生成和配送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订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编造虚假订单。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乘客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市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诚信、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形象,竭力为乘客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可信度、高智能化和高便捷度的服务。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积极接受监督。

第八条普通出租汽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服务质量标准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设有计价器和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费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车费。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标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态度,向乘客提供热情、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得发布违法、不良信息,不得涉及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佩戴服务标志、考勤卡和驾驶证,不得私自搭载他人或收取超过标准的车费。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环境卫生,诚信为乘客放置雨伞、座垫等服务用品。

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有抗拒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准确的处理。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召车和线上支付等功能,满足乘客需求。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以及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关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时间、里程、日租、包车等方式接受乘客预约或应约载客到达目的地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是指本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的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推广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并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车辆的准备和配置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配置具有运营条件的车辆,并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车载终端、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窗膜、导航地图等配套设备和系统。

第八条驾驶员的准备和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操作许可证,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职业素养,熟练掌握出租汽车运营规定和服务技能。

第九条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运营服务,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合理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营运时间和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营运时间和范围规定,合理安排车辆运营时间和区域范围。

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告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

第三条基本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定:(一)保证安全,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护消费者和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服务质量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服务质量规定:(一)服务态度应热情礼貌,诚信守诺,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

(二)车辆内部环境应整洁干净,不得存在异味和垃圾。

(三)车辆外部应干净整洁,车身不得存在创伤、变形、腐蚀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四)车载音响应保持适度音量,不得影响驾驶安全和消费者正常休息。

(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路线或搭载超员。

第五条安全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安全行驶。

(二)加强对车辆检查,保证车辆保养和维修质量。

(三)遵守交通标志和信号,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避免超速和酒驾。

(四)配备应急器材,做好应急措施。

第六条发布价格和收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价格和收费规定:(一)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公示价格,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价格。

(二)收取的车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规定,不得进行额外收费。

(三)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透明,向消费者明确显示收费标准。

第七条投诉处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投诉处理规定:(一)建立完备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消费者投诉。

(二)对投诉情况进行及时、公正、客观的调查处理。

(三)尽快将投诉结果反馈给消费者,根据投诉情况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改进。

第八条法律责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安全、文明、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许可证件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出租汽车经营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六条出租汽车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章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件。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主动协助乘客的上下车。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进行非法收费、霸座、拒载等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以礼貌、热情、诚信的态度对待乘客,并按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费。

第四章出租汽车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并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出租汽车标识和计价器,计价器应当显示清晰、准确,并保证计费公正。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良好的车内环境,保持车内清洁,不得吸烟、吐痰等影响乘客的行为。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是指经营中、小型客车运输服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非固定线路运输的汽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以及乘客、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第二章经营者的要求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在车辆上进行合法经营标识的悬挂。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资质考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三章驾驶员的要求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从业资格证,并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礼貌和沟通能力,在服务中保持谦逊和耐心。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乘客的权益第十三条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有权选择线路和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乘客有权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投诉渠道表达不满和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和干涉车辆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对车辆设施和相关设备妥善使用,并保持车辆的卫生和整洁。

第五章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第十七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保证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

第十八条相关社会机构可以参与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是指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以下是《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采取综合监管、分类管理、法治化管理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资金、经验和管理能力。

严禁无资质、无经营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车辆投入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驾驶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运营证,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运营第八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标识,确保易识别、易辨认。

同时,车辆应当配备GPS定位装置和监控设备,方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运营情况。

第九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良好的乘客服务,保证车内空气清洁、座椅舒适、行车平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提供违法服务。

第十条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乘客权益,不得拒载、议价、绕路等损害乘客权益的行为,严禁驾驶员涉嫌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经营监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确保乘客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抽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和驾驶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查和调查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运营数据和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和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1、申请经营出租汽车服务的单位必须拥有营运车辆的车辆使用登记证,有司机工作证,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2、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须申请新的许可证。

二、安全规定。

1、出租汽车必须按照车辆技术检验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车。

2、每辆车辆必须装备安全配置,如安全气囊、安全带、胎压警告灯、无线电等。

三、服务质量规定。

1、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经营活动,营造谦让有礼的双方气氛,提高服务质量。

2、司机必须具备安全驾驶能力,以及做好客户服务,遵守交通管理
规定,提高车内文明秩序。

四、经营管理。

1、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办理本业务时,必须实行计费型收费,不得进
行掠夺性收费。

2、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定期组织发放行业安全准入证书,确保出租汽车经营安全。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法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对该规定的简要介绍:1. 经营资质: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包括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和电子计价器使用证书,确保经营者具备安全可靠的服务能力。

2. 车辆条件:出租汽车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车辆状况、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3. 服务质量: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提供文明、礼貌的服务,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并如实履行运输合同,不得拒载、绕道或虚报行程。

4. 价格合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制度执行收费,不得乱涨价、砍头价或实行不合理的收费方式。

5. 安全保障:出租汽车要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援。

6. 司机管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保证乘客的安全出行。

7. 投诉处理: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存在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8. 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和乘客的利益。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旨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水平,确保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通过严格的资质要求、车辆条件、服务质量、价格合理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地规范了行业秩序,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该规定还加强了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管理,提高了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这些措施,乘客可以更加安全、方便地使用出租汽车服务,也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由洛阳市市政府制定,共有共有80条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车辆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推动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局本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洛阳市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安全高效、便捷可靠的原则,提供优质、文明、诚信的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注册,具备经营出租汽车的条件。

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不得违规抢客、拒载、不按计价器计费等。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服务意识,不得有侵害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并配备应急工具和急救设备。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驾驶出租汽车期间,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和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奖惩,落实激励和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并按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和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应进行定期的技术检验,获得合格证后方可上路运营。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运营监控设备,配备合格的卫生设施,确保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六条运营车辆的外观数字广告、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正常驾驶和乘客的乘坐。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出租车服务质量,维护出租车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

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不得垄断、限制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权益。

(二)服务质量为本原则。

提供安全、有序、便捷、优质的出租车服务,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

(三)规范经营行为原则。

依法收费,不得擅自提高车费,不得有过度竞争、夸大宣传、严重污染等不当经营行为。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出租车管理规定,并接受出租车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出租车经营管理机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市民的出行权益。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者的资格与管理要求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持有相应的出租车运营证。

(三)有一定数量的合格车辆,车辆数量应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四)拥有合格的驾驶员队伍,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

(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时缴纳各项税费,并定期接受地方政府的检查和核查。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检修保养制度,定期实施车辆检修和保养,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章出租车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向市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要求包括:(一)及时、准确地接单并提供送达服务。

(二)遵守交通规则和道德规范,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三)车辆内设置应急工具和急救设备,确保市民的安全出行。

(四)严禁拒载、议价、绕路、串联、拼车等不良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一、引言出租汽车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为了规范出租车经营服务,保障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各地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介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包括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车辆要求、服务品质要求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二、出租车司机的资格要求出租车司机是出租汽车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机的资格要求直接关系到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一般来说,出租车司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从业资格: - 年龄要求:司机必须年满18岁以上; - 驾驶证要求: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 无犯罪记录:司机必须没有过去的犯罪记录,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 健康状况:司机需要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能够安全驾驶。

三、车辆要求出租汽车的车辆要求是确保车辆安全性和乘坐舒适性的重要规定。

车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车辆年限:车辆的使用年限通常有一定限制,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较好; - 车辆类型:一般规定只有特定类型的车辆才有资格提供出租服务,例如轿车和客车等; - 车辆检测:车辆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 车辆保险:车辆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保障乘客和第三方的权益。

四、服务品质要求保障出租车服务品质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通常制定了一些服务品质要求,以提高乘客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一些常见的服务品质要求包括:- 出租车司机的服务态度:司机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车内环境的整洁度:车内需要保持良好的整洁度,包括座椅、地板、窗户等; -无烟环境要求:禁止在车内吸烟,以保障乘客的健康; - 服务时间:出租车应该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服务,满足乘客的需求。

五、运营管理为了保障出租车经营的有序进行,运营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些常见的运营管理规定包括: - 车辆定期检测:车辆需要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 营运证要求:出租车需要办理相应的营运证,合法经营; - 价格管理:规定出租车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 技术支持:政府通常会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建立统一的运营管理平台,方便出租车管理和监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和规范,保障乘客安全、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本文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基础,对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以进一步了解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是总则,包括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定义、管理原则、基本要求和监督措施等。

其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定义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专业化的乘客运输服务。

管理原则是以公益为宗旨、服务为导向、安全为重点、监管为基础,保证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合法、安全、高效和优质。

基本要求包括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要求、车辆标准、服务标准和经营行为规范等。

监督措施包括了相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监管和检查,对违规经营者进行处罚和纠正措施等。

第二部分是经营者的条件和责任。

其中,经营者的条件包括了合法经营资格、车辆配备合格、经营者责任保险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

车辆配备合格是指经营者所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营条件。

经营者责任保险是指经营者必须购买合法的保险,保障乘客和第三方的利益。

安全管理制度是指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车辆、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三部分是车辆管理。

包括车辆的选择与购置、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以及安全性能检测等。

车辆的选择与购置要求经营者选择品牌、车型和配置合适的车辆,并在购置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求经营者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安全性能检测是指经营者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部分是服务质量管理。

包括服务准则、服务态度和服务卫生等。

服务准则是指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安全、舒适、便捷和诚信等方面。

服务态度是指经营者要以友好、热情和专业的态度对待乘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服务卫生是指经营者要做好车辆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和乘客的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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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四)履约担保;(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

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

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出租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 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 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 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 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 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

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易安网 w w w .e s a f e t y .c n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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