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三)合规管理原则。
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
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
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
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
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15%。
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15%)进行内控。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6600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另外,在确定集团客户时可综合上述多方面的特征予以界定该集团客户范围。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淮安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淮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本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四个特征结合综合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透支、保理、保函、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财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三)预警原则。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管理第六条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授信统一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以下统称为“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授信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客户授信的最高值。
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doc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识别与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者被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事控制(高层)、重大经营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者分别借款(融资)、资金统一调度使用的;6.存在大量、长期占用资金、资产的;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8.能够直接任免或独家提名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人员,或者可以决定其薪酬的;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为直系亲属、夫妻、兄弟(姐妹)关系的;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细则一、综述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是指银行集团为其所属客户(包括客户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覆盖信用贷款、保函、承诺、信贷风险管理、信用评级等多个方面。
为规范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本文将介绍授信流程、授信审查、授信额度管理、授信查询与管理等方面。
二、授信流程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流程分为以下步骤:1. 收集资料:客户需提交以下资料:个人或企业基本情况、合同、财务报表、财产清单、担保物清单等。
2. 初审:银行集团初审材料,核实客户基本情况、资产和信用情况等,排除不符合要求的客户。
3. 进行资信调查:金融机构通过自有渠道、外部风险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客户风险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4. 综合评价:针对客户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价,以便审批部门进行统一的信贷授信决策。
5. 决定授信额度:确定授信额度,审核部门按照标准程序拟定审批方案、记录审批意见。
6. 签约:如横跨多个金融机构域,需对各方签署授信和担保协议。
7. 放款:资源整合、风险控制等环节完成后向客户发放授信资金。
三、授信审查客户提交材料后,银行集团要进行细致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址、业务性质、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
2. 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3. 还款能力:通过关注流动资产的质量、构成、流动性,提高授信质量,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动态把控。
4. 风险偏好和管理方式:银行集团需了解客户当前和未来的经营状况、营销战略、核心竞争力等,以便从管理方式、贷款授信额度和风险状况等多个维度,全面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及其可控范围。
5. 产品和服务:银行集团需要全面考察客户的产品、服务和管理能力,对客户是否适合进行授信担保作出充分的评估,包括收入来源、市场前景等方面。
6. 相关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资历。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我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发展的需要,切实防范和监控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有关《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监控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关联)客户的资信情形和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所核定的对其能够和自愿承受的信用风险总量。
该额度不是我行必须向集团(关联)客户提供信用支持的承诺。
我行向该集团(关联)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信用额度不计算在内。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00%保证金或足额我行存单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关联)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特征的企事业法人组建的客户群。
同一集团(关联)客户内的各单一客户,称为成员客户。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特征是指:(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主要投资者是指直接或间接监控一个企业5%或以上表决权股(资)本的自然人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法人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事业法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事业法人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
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ⅩⅩ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
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
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ⅩⅩ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
下同。
)。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
下同。
)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导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三条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
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2、关键管理人员。
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
银行授信管理实施细则03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统一授信制度,增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辖属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申报行”)、小贷中心对客户的授信行为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释义(一)本细则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外信用,也包括本行提供信用前对客户的内部或公开的统一授信。
(二)本细则所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和保理;表外授信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国内外担保、贷款承诺、贷款意向书和银企合作框架协议等。
(三)本细则所称最高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家庭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四)本细则所称的低风险授信,是指授信方式采用存款单和凭证式国债等有价单证质押、经查询确凿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全额保证金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五)本细则所称授信调查,指本行辖内授信调查人员运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请表内外授信业务的客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以及形成结论的一种决策活动;授信调查人员是指申报行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专业从事或参与授信业务调查工作、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的相关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
(六)本细则所称授信审查,指授信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政策制度,对授信调查人员提交(或申报行上报)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评判,并提出授信意见和建议;授信审查人员是指申报行组织从事授信业务审查的直接经办人。
(七)本细则所称授信审核,是指授信审核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授信业务进行核实,对拟受信客户、授信业务和授信管理行为进行分析,评价其风险程度、授信额度和授信方式;授信审核人员是指本行组织从事授信业务审核的直接经办人。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联交易与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持股股东、关联方等之间的交易,而客户授信业务涉及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等信用产品的业务。
这两个业务领域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来防范和控制风险。
首先,关联交易风险是商业银行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之一。
关联交易涉及到银行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其中包括关联方贷款、关联方担保等。
这种交易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关联方可能通过与银行进行交易获取不当利益,从而损害银行的利益。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审查。
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来监测和评估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和限制条件。
其次,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商业银行需要重点关注的另一个风险。
客户授信业务涉及到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担保等信用产品,其中存在违约风险和担保风险等。
违约风险是指客户无法按时还款或无法还款的风险,而担保风险是指银行无法获得相应的担保物或担保物价值大幅下降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确保只向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授信业务。
此外,银行还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以增加贷款的安全性。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强对风险管理的监督和审查。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和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查。
同时,银行自身也应该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另外,商业银行可以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风险意识,使其能够识别和应对各类风险。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监管和审查关联交易。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对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确保只向信用良好的客户提供授信业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与关联方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
从这个概念上分析,这里有一个连接点,连接点就是商业银行与跟他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金融关联交易。
由于不同的主体,就是主体的差异,把关联交易划分为内部关联交易和外部关联交易两种形式。
——最突出的表现是产业资本入股商业银行,直接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并从中获取高额授信,主要为法人上关联;此外一种表现是商业银行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系的客户进行的关联交易,为自然人关联。
固然,法人关联交织自然人关联,比如:直接向银行投资、入股的企业里也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法人关联套着自然人关联;同样,自然人关联套着法人关联,比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相关的各种关系的个人或者他本身所投资的企业、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也构成为了关联关系。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表现形态:一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如:光大集团与光大银行);二是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关联交易(即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如:中信实业银行和中信证券同受中信集团控制);三是受商业银行直接、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经济组织与商业银行进行的关联交易(即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如:商业银行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系,但借款人属相互关联企业或者自然人,这些关联借款人分头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相互担保,然后将贷款资金在相互关联企业或者自然人之间进行所谓的“资本运作”,相互之间形成为了密切的、但是往往又难以为外部所了解的资金关系(主要体现为集团客户)。
也就是说:外部关联交易它不是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联,而是商业银行客户对象之间产生的关联关系,商业银行与它的有关联关系的客户之间的关系,构成商业银行的外部关联。
由于借款人报告的不完整或者故意隐瞒,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尚不健全或者地理位置遥远等原因,商业银行对这一部份资金的去憧憬往难于了解和追综。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知识
第一部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什么是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内部关联交易 ▪ 外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对商业银行的危害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
内部关联交易的几种形态—从关联法人 之间的交易看
▪ 在商业银行之上的关联方 ▪ 与商业银行平级的关联方 ▪ 在商业银行之下的关联方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 外部关联交易的表现形态
2003年10月23日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2003]第5号
指引的结构
共四章 31条
▪ 总则 ▪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 附则
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 ▪ 集团客户的四个特征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风险 对集团客户授信的原则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
▪ 授信 ▪ 资产转移 ▪ 提供服务
关联交易类型
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管理
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做出了规定
对商业银行部分关联交易行为做出了禁止性 或限制性规定
对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审计、信息披露等做 出了规定
向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
理办法
对商业银行外部关联交易的规范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指引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 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发布 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3号 2004年5月1日实施
办法的结构
共六章 47条 ▪ 总则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 ▪ 关联交易的管理 ▪ 法律责任 ▪ 附则
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关 联交易的义务
强制纠正措施
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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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管理,防范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的掌握客户关联关系变化,更新客户信息,以全面掌握客户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三条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授信,均应全面考察客户关联方的信用记录,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对客户在经营和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影响,关联交易对客户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的非正常影响,防范客户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骗取银行授信,逃废银行债务。
第四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无授信且无授信意向的,或虽在我行有授信或正申请授信,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对授信客户及其关联方分别按单一客户实施管理,但授信时应全面分析客户关联方的影响,并密切关注关联方关系的变动,一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即应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条客户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须按集团客户实施管理。
集团客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对每一个集团客户均须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管理方案,集中控制授信风险。
(二)控制授信总量和合理安排授信结构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须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授信总量,合理安排集团授信结构,防止集中性授信风险和交易结构风险。
(三)分工协作原则。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加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作,在参与单位之间合理分配风险与收益,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对客户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凡属在股权关系或实际控制方面有密切联系的各单一客户,都应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
各支行及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清查并明确辖内集团客户名单,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集团客户标准的,必须自觉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不得有意将本应归并到集团客户管理的授信对象作为单一客户管理,同时要做好集团客户名单的动态调整。
第二章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识别第七条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关联方信息,通过对客户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担保情况、财务报表信息等客户内部信息的分析,并利用当地同业、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征信等社会公共机构外部信息渠道,全面分析客户关联关系。
第八条识别客户关联关系时,须特别关注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附属关系,例如通过表决权转移合同、管理合同、托管合同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通过直接委派关键管理人员等方式形成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第九条客户关联方关系复杂,无法充分掌握关联方信息的,或客户不愿意提供关联方信息的,授信准入时应审慎掌握。
客户存在隐性关联方关系的,或存在结构过于复杂的关联方关系的,应了解、识别其真实动机。
客户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关联方信息及关联交易信息的,应严格控制授信。
第十条集团客户是指相互之间具有控制与被控制,或者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的独立法人和自然人组成的银行客户群。
对任一独立法人客户,如其存在以下关联方或关联关系,并且该关联方在我行有授信或拟有授信的,则须将该客户及其下述各关联方作为一个集团客户:(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十一)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主管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十二)实际控制人类型的关联关系客户,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十一条下列关系,可作为识别、分析集团客户关系,纳入集团客户管理范围的信号:(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50%以上(含)股份的;(二)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企业的范围;(三)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四)通过收购、兼并、分拆等方式形成的企业系列;(五)相互提供担保、或连环提供担保的企业;(六)相互之间存在托管合同、管理合同、表决权委托合同关系的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客户关系,应以识别、分析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标准;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第十二条对客户关联方关系应进行主动、持续、动态的分析和管理。
因企业集团成员减少或在我行授信成员减少,使我行仅对企业集团内某一家成员授信时,可不再作为集团客户管理。
当重新对集团内一家以上成员授信或拟提供授信时,应重新实行集团客户管理。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模式第十三条集团客户管理采用确定整体授信管理方案、控制授信总量的管理模式,即:牵头支行按照集团母公司(或总公司、发起公司等)提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计算集团授信实测授信额,报总部授信管理部门审核,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进行限额的切分、调整和调剂,各支行在分配的限额内向集团成员提供授信。
对于授信已超过分配的限额的集团成员,在总部评审部门批准追加授信总量之前,不得新增授信,并应逐步压缩授信余额。
第十四条以下业务品种不计入本《细则》所称的“授信总量限额”内:1、交纳保证金的授信业务。
保证金对应的业务金额不计入授信总量内。
2、以国债、存单质押的授信业务。
国债、存单足额担保的业务金额不计入授信总量内。
第十五条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在切分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时,应以集团成员自身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为首要考虑因素,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我行策略、授信余额等因素适当调整。
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核定和分配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时,各支行应向该部门提供集团成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在确定集团授信总量限额的基础上,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统一审核该集团总授信额度及对各集团成员的分配方案,并明确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业务类型、担保要求等,按我行授信决策机制要求进行审批。
各支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向集团成员提供授信时,在满足本行要求的授信条件,并且授信手续完备、合规的前提下,按照本行授信决策机制的要求提供授信。
第十七条集团授信额度属于该集团整体授信方案的一部分,集团授信额度的数额不得超过该集团授信总量限额。
有关集团授信额度的管理含义、管理要求、审批程序等,比照我行对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原则上集团客户由集团客户总部(集团控制方)所在的支行计算集团授信总量限额,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客户授信,由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总量的控制,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集团整体风险的监控。
集团其他成员所在支行协助牵头支行进行集团整体授信风险的控制。
第二十条总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为集团客户指定支行进行管理。
第四章集团客户授信部门分工第二十一条授信评审部门是集团客户资信调查评估、营销、授信发起、执行部门,其中:(一)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负责:1、核准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集团成员名单;2、组织审批集团整体授信管理方案,根据牵头支行授信评审部门的申请核准授信总量限额,并确定具体的切分、调整、调剂方案;3、在必要的情况下,配合牵头支行授信评审部门,提前介入集团整体授信管理方案的前期设计;4、对集团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协调,调剂集团授信额度;5、处理集团授信危机。
(二)牵头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负责:1、全面调查集团成员构成情况,提出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集团成员名单;2、收集、汇总集团各类经营、财务、资信信息,分类建档,并提供给该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3、就集团授信额度及具体授信业务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风险承担模式,评估集团整体信用风险状况,计算集团授信总量限额,报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按授信决策程序进行审批;4、落实授信条件并提供相应授信。
(三)参与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负责:1、收集、核实集团成员信息,提供给总部授信评审部门及牵头支行的授信评审部门;2、向总部授信评审部门提出集团成员授信限额分配或调剂的需求;3、协助牵头支行进行集团客户整体营销;4、在分配的授信限额内进行授信调查评估,并按授信决策程序进行审(报)批,或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按要求续做具体授信业务;5、在分配的授信限额内组织对集团成员授信审查,控制集团成员授信不超过其分配的授信限额;6、将授信信息及时提供给本支行的信贷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在授信评审部门的协调下,共同为集团客户提供整体服务方案。
第二十三条信贷管理部门是集团客户风险控制的部门,与授信评审部门共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负责。
具体负责有关授信的发放与授后管理。
其中:(一)总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监控集团整体授信状况,必要时提出集团授信调整的建议。
(二)各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1、核准参与本支行授信评审部门拟申请分配或调剂的集团成员授信限额;2、在分配的授信限额内组织对集团成员授信审查,控制集团成员授信不超过其分配的授信限额;3、监控集团成员授信风险状况,报送总部信贷管理部门。
第五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流程第二十四条各支行授信评审部门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时,应加强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控制方、被控制方以及同受某一方控制的第三方。
各支行授信评审部门与任一客户建立授信关系时,应按照要求加强对客户关联方关系的分析,并及时动态更新,了解客户是否存在本《细则》第十条所述的关联方。
如存在上述关联方,且我行已对上述关联方实行集团客户管理的,则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应与总部授信评审部门联系,将客户纳入我行的集团客户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