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交房手续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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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办理收房手续的《告知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与我公司签署了沈阳市于洪区号(栋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您所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宇已经于年月日经验收合格,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的交付条件。本公司于年月日曾按照您留下的通讯地址通过EMS形式向您发送了《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通知您该商品房已可以交付,并请您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由于您未能按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房手续,本公司按您在合同中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您,并催促您尽快来办理交房手续。但时至今日,您仍未能前来办理交房手续。

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7条和第9条的约定,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买受人未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接收该房屋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交付使用的时间。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以下简称相关费用),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按法律和合同履行交付使用义务,买受人无合法理由拒绝受领的,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相关费用,自此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收房手续,应当按日承担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同时,自买受人应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视为买受人已接收该房屋,该房屋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承担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能源费等相关费用,出卖人对该房屋的保修责任时间也从即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和风险。

鉴于本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交房义务,而您未能合理告知一直未能办理交房手续的原因。根据上述合同及法律规定,本公司再次提醒您注意,自本公司通知书中载明的交房日起,您所购买的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您承担,并且,该房屋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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