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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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10访问量:86
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第三条本市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本市的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停车位设置标准
第四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一的规定。第五条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针对开发地块内平均每户住宅计容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70%执行。
第八条远离城市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按附表一标准的8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一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十一条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
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对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已批准施工图的项目,当按原规划或原施工图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执行;但当建设单位提出修改原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施工图时,新的规划及施工图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停车
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但未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由于原停车位标准过低造成车位严重不足的,且项目用地范围内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库条件的,须由建
设(开发)单位申报,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加建地下停车库。但地
下停车库的建设不得影响地面绿化、空间景观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
响项目本身的结构安全。规划条件核实过的项目不再受理加建地下停车
库。
第十四条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
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