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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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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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公布财政部?|?2016-05-06 17:0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2016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2016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公布财政部| 2016-05-06 17:0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修正)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修正)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修正)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修正)【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利用价值形式对建设单位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所体现的各方面财务关系,行使组织、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职能,合理地筹集、分配和使用建设资金,以提高建设单位投资效益为中心的一项综合性管理。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2016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2016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公布财政部 | 2016-05-06 17:07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精简处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范文精简处理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报账流程,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有效利用。

二、资金管理
1.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存储、支付等流程。

2. 资金使用需经过申请、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项目计划和预算要求。

3. 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支付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出具相关凭证。

三、报账管理
1. 基本建设项目报账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

2. 报账材料需齐全完整,包括发票、合同、收据等相关凭证。

凭证的真伪需经过核实。

3. 报账流程需留有审批意见和签字确认,确保报账流程的透明和责任明确。

四、绩效评价
1. 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2. 绩效评价应包括项目进展情况、成本控制情况、质量评估等内容,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

五、违规处罚
1. 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2. 违规行为包括挪用资金、虚报报账、贪污行为等,涉及的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作废之前的相关制度。

以上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在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和规范。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学习资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学习资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十分全面)93490复习进程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十分全面)93490复习进程

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十分全面)93 49 0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我国工程基本建设主要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文件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后评价阶段。

这几个大的阶段中每一阶段都包含着许多环节。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立项)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对拟建项目的框架性设想,也是政府选择项目和可行研究的依据。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进行建设的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得的可能性,供政府选择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

该阶段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②拟建规模、建设方案;③建设的主要内容;④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情况、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⑥项目进度安排。

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⑧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

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建设总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报批。

属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需报送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

属省政府投资为主的设项目需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属市(州、地)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需报市(州、地)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属县(市、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需报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局)审批。

(二)办理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项目筹建单位应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意见书。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回复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回复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回复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遵循的财务管理原则和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透明,以及保障公共财政的稳定。

以下是一份详细的1500-2000字的文章,一步一步回答有关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问题。

第一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定义和重要性(150-200字)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中,为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而制定的原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过程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同时保证项目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遵循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增加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而不断推动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内容(300-400字)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来源规定:明确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预算、国内外贷款、企业投资等。

规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透明性,防止资金来源不明或违法使用。

2. 预算管理规定: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并对预算进行监督和审计。

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及时调整预算,以满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需求。

3. 采购管理规定:明确基本建设项目的采购程序和标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评估,以保证采购品质和项目进度的顺利进行。

4. 财务报告规定:要求及时编制和公布项目运行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告可以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决策参考,并监督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状况。

5. 风险管理规定:强调风险管理在基建项目中的重要性,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对可能的风险进行预案和处理,以减少风险对项目的不利影响。

第三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实施和监督(500-600字)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实施和监督是确保这些规则有效执行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关键步骤。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讲解1. 概述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是指规范基本建设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处理事务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方法。

它对于基本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讲解。

2.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会计核算流程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核算流程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原始凭证的汇总、会计账簿的建立和检验核对、会计报表的编制等环节。

在会计核算流程中,需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及时归集和汇总相关数据,以便编制会计报表。

2.2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是基本建设单位的重要财务资源,其管理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应涵盖固定资产的登记、计量、折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流程,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2.3 成本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是指基本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对项目成本进行核算、控制和分析的一系列制度和方法。

成本管理制度应包括成本核算的规则和流程、成本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以及成本分析的指标和报告等内容。

2.4 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是指基本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规划和决策过程中,制定、执行和监控预算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方法。

预算管理制度应包括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流程、预算执行的规定和控制、以及预算监督和评估的机制等内容。

3.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基本建设单位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3.1 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建立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凭借完善的会计核算流程,基本建设单位能够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汇总原始凭证,并编制出真实可信的会计报表。

3.2 加强财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加强财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

通过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成本管理和预算管理等环节,基本建设单位能够更好地掌握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为经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基建项目财务规则

基建项目财务规则

基建项目财务规则
1.资金来源及使用: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合法、透明、有效。

2. 预算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保证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在预算范围内,防止超支和浪费。

3. 成本控制:严格控制基建项目的成本,优化投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得到监督和审查。

5. 风险管理: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和应对基建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6. 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审计制度,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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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以新增工程效益或扩大生产能力等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投资效益与资金供应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

(三)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内容,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各类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及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规定或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第八条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而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其来源分为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财政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财政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企业或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等。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财政资金管理。

第九条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执行,防止损失、浪费和挤占挪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决策阶段应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经营性项目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可多渠道筹集。

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建设资金筹集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报批手续。

具体项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性质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认定。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规范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授权举债融资的监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以及各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等因素。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和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和筹资成本。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进行财务处理。

(一)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按规定作为项目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

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可作为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属于财政贴息的,项目建设期间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后收到的财政贴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有偿性资助的,作为项目负债管理。

(二)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核算。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捐赠者与受赠者有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协议或要求管理;无协议和要求的,经营性项目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非经营性项目视同财政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在项目建设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项目资本金。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应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单独反映。

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项目资本金的差额,作为项目资本公积管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项目建设单位应细化项目预算,并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概(预)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用款计划,做好项目用款准备工作。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项目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加强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项目以前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是财政资金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未按要求执行的,应按规定调减或收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管理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的管理,负责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细化预算、预算调整的审核上报;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分析、跟踪项目进度,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成本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二十三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投资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项目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租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合同公证费、诉讼费等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等债务利息支出及融资费用。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等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等各类损失。

(八)系统集成及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负担的支出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六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项目建设管理费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其中:非经营性项目发生单项的工程报废,应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报同级审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审批;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没有被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已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中的财政资金部分,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核销处理。

财政资金用于前期工作经费如有结余,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基建收入管理第三十一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油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或伴生的副产品、试验产品的变价收入等。

(二)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或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所实现的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并依法纳税后的净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行政事业类的,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项目建设单位属企业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第三十三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应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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