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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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职员工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在职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人(本人因病无法直接请假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选填病假栏,并同时提交就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病假。

(1)0-2天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2)2天以上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管理原则

1、病假医疗期:是指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时限;

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则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5、在医疗期及累计计算期内,员工中途或销假后上岗工作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办公室核准同意方可上岗(正常出勤以同工种工作要求标准为参考,否则不视为正常工作出勤)。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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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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