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年12月1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员工病假管理规定(实用)
公司员工病假管理规定
1.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治疗或疗养,非因工负伤致残停止工作的,视为病假。
请病假需填写请假单,标明请假类型为病假。
2.一天以内(包括一天)不能提供诊断证明(诊断书)的,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于2日内确认属实的,可按病假处理,超过一天的,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3.员工在其它非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需要治疗的,可就近急诊,病情可能会耽误上班时间考勤的,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属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请假,员工病愈上班后要第一时间办理书面请假、销假手续并附相关诊断、住院证明的,可按病假处理。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将按其岗位工资标准的60%支付。
病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超过一个月者,工资按规定的医疗期工资待遇发放。
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员工必须出具医院的证明。
6.诊断书、住院证明等有效的医院证明须在休假开始日由本人或委托家人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方可作为考勤依据,补发的诊断书无效,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
假工资、医疗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公司研究,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作出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停止工作在六个月以内者,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非工伤)--病假期限、工资标准、解除赔偿标准1、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停止工作的期限。
2、医疗期未获批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做旷工处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员工享有法定的病休权利,且医疗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未获批准以旷工处理的是违法行为。
但是用人单位享有的职工的管理权及上岗出勤的知情权,职工应履行必要的病假手续。
3、医疗期的法定期间医疗期是以社会工龄和单位工龄为标准给予了员工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自职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是否必须是连续病假医疗期不一定是连续病休,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即可认定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公司病假和事假的规章制度
公司病假和事假的规章制度第一条病假制度1. 公司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的,需提前向直接主管汇报,并提交病假条及相关医疗证明。
2. 病假不得超过3天,如需继续请假,需提供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
3. 病假期间,员工应积极配合治疗,及时康复。
如不能按时复工,需提前报备直接主管原因及延迟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请假。
4. 患重大或传染病需请假的,需提供健康部门出具的证明,且请事假期间需居家隔离治疗,直至康复为止。
5. 病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疾病无关的工作,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事假制度1. 公司员工因特殊事由需请事假的,需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并填写事假申请表。
2. 事假需提前请假,不得一次请假时间超过3天,超过3天的事假需经公司人事部门批准。
3. 事假期间,员工应保持联络畅通,如有突发情况需及时向公司报备。
4. 事假应保证尽可能不影响工作进度,如事假期间有重要工作需要处理,应提前请假并得到直接主管的同意。
5. 事假期间,员工不得从事与事假事由无关的活动,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其他规定1. 员工请假需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假期将不被批准。
2. 公司保留对员工请假的最终解释权。
3. 公司将对违反请假规定的员工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工资、扣除奖金、取消加班等。
4.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请假情况进行统计,对超标准请假的员工进行警告、处罚等处理。
5. 公司在保障员工请假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定请假,不得滥用病假和事假。
以上为公司员工病假和事假规章制度,希望各位员工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公司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5-12-5【法律文号】:浙劳险[1995]231号【执行日期】:1995-12-5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231号【字体:大中小】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干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对确定医疗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期间,物价生活补贴计发问题。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国家规定病假请假制度(通用篇)
国家规定病假请假制度(通用篇)病假请假制度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工作,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休息治疗,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向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制度。
病假请假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维护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病假请假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享受医疗期。
职工在医疗期间,其工资、福利、保险等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五)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病假请假制度的具体规定1. 病假申请程序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请病假的,应当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单位应当自收到病假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职工在病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在医疗期间,其工资、福利、保险等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病假期间的工作安排职工在病假期间,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或休息。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的情况,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如何保障他们在患病或负伤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期的定义和范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在工作时间内发生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的休假期间,主要用于接受医疗治疗和恢复。
医疗期的范围包括治疗期和恢复期。
1. 治疗期治疗期是指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开始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病假或医疗期假,接受医生的治疗。
治疗期的具体时间根据病情的轻重和治疗的需要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 恢复期恢复期是指治疗期结束后,职工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康复的期间。
在恢复期内,企业职工可以请医疗期假,进行康复训练和适度的治疗。
恢复期的具体时间由医生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医疗期的权益保障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权益,法律法规对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其他权益进行了规定。
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工资的一定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自行确定,但是必须保证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2. 社会保险在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继续缴纳。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这样一来,职工在医疗期内能够继续享受社会保障的待遇,不会因为患病或负伤而受到损失。
3. 其他权益除了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还享有其他一些权益。
比如,企业应当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如果职工需要调整工作环境或岗位,企业应当尽力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对于因患病或负伤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晋升的职工,企业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管理企业在管理职工的医疗期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企业职工的医疗期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延长或缩短职工的医疗期时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一、范围本规定是对《薪酬管理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二、职责企划人事处负责相关条款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补充条款1、公司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根据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可享受3-6个月的医疗期。
(1)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下的,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
(2)在本公司工作五年以上的,可享受6个月医疗期。
(3)病假超过医疗期的,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流程(1)符合医疗期休假者,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正明、相关病例报告单、检查报告单等,至企划人事处办理请假事宜。
(2)请假手续须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企划人事处长、人事副总签字审批。
3、福利待遇(1)可享受的医疗期第一个月:管理职工享受基础工资+40%岗位工资,生产职工享受基础工资+60%岗位工资。
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2)可享受的医疗期第二个月起,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
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
(3)超出可享受医疗期的,停止发放工资。
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须由其个人全额承担。
(4)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和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的,在超出可享受医疗期期后,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可给予延长发放工资的待遇、或通过工会生活补贴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5)医疗期间不享受年薪假、奖金或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福利。
4、其它规定(1)持虚假诊断证明、病例报告单等材料骗取医疗期的,一经发现,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2)职工医疗期内从事其它工作的,一经发现,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3)职工医疗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指定的岗位上班,如拒不返回又不能说明原因、提供材料的,予以除名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4)职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企划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劳动法有关病假规定
劳动法有关病假规定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019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如下:(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直)各单位:现将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问题。
1、因组织委派的,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军转千部首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确定医疗期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2、因企业合资、合并、兼并或者分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随即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医疗期时,职工在原单位的工龄应视作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
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3月9日鲁劳发[1995]6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28日。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东省《劳动法》病假⼯资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职⼯患病期间的计算1、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
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病假⼯资计算标准:病假⼯资的计算,⾸先要确定两个变量,⼀是病假⼯资的计算基数,⼆是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2013.8.31【最新范本模板】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在职员工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权益,特制订本办法.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在职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人(本人因病无法直接请假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选填病假栏,并同时提交就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病假。
(1)0—2天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2)2天以上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管理原则1、病假医疗期:是指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时限;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4、如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则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5、在医疗期及累计计算期内,员工中途或销假后上岗工作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办公室核准同意方可上岗(正常出勤以同工种工作要求标准为参考,否则不视为正常工作出勤)。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办法
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职工病事假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职工福利,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
1.3 职工病事假的管理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二、病假2.1 职工因患病需请假需提前向公司申请,病假天数根据医生诊断和认定的假期长度来确定。
2.2 常规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
2.3 病假期间,职工需提供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一般以医院开具的假条为准。
2.4 连续病假,即请假时间在14天及以上的,职工需提供二级以上的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并由公司指定的劳动关系部门审核。
2.5 经公司确认,职工的病情无法恢复到原来工作的能力,可根据公司程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6 对于长期患病不治者,公司应安排其转岗或提前离岗处理。
三、事假3.1 职工可以因非病情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提出事假申请,但需在事发当天或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汇报。
3.2 事假需要提前向上级主管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通过方可生效。
3.3 长期或频繁的事假,经公司调查核实属实,公司可视情况进行扣工资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四、丧假4.1 职工遭遇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痛苦期间,公司需按规定安排相应的福利待遇。
4.2 丧假时日视具体复杂程度而定。
4.3 职工因非直系亲属去世可请1-3天事假。
五、婚假5.1 职工在婚礼日当天和新婚期间,可以请婚假。
5.2 婚假天数按照职工的婚姻状况和公司的具体政策而定。
六、其他福利6.1 公司在职工病假、丧假和婚假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职工发放相应的福利待遇。
6.2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
6.3 公司为职工提供免费体检服务,并及时开展健康教育和体检结果的回访。
七、处罚措施7.1 对于恶意请假、不履行请假手续、虚假请假等行为,公司应细化工作规范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7.2 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工资、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管理办法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保障企业及员工双方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说明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当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影响工作正常进行、需长时间(单次10天,全年20天以上)请假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3.员工请病假10~30天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药出具的证明;
30天以上者,需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药出具的证明。
三、医疗期限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在6个月内累计休完三个月医疗期);六个月及以上的医疗期累计计算则分别延长6个月。
四、医疗期薪资
员工在医疗期内,发放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照公司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五、医疗期满处理
员工医疗期满后可恢复工作者,由公司安排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公司提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六、未尽事宜,参照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管理流程图
员工本人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人事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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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职员工病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管理,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在职员工。
三、申请病假流程
1、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可申请病假,由本人或委托人(本人因病无法直接请假时)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选填病假栏,并同时提交就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病假。
(1)0-2天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2)2天以上病假假期,《员工休假申请表》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核准,递交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四、管理原则
1、病假医疗期:是指在职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病假休息的时限;
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自员工病休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连续病休的,其中所含节假日按病休日计算。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员工停工医疗期的计算
(1)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如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病假的福利待遇的,则员工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5、在医疗期及累计计算期内,员工中途或销假后上岗工作需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经公司办公室核准同意方可上岗(正常出勤以同工种工作要求标准为参考,否则不视为正常工作出勤)。
按规定给予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员工当事人应退出劳动岗位,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五、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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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