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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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申请指南
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1、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CPCC版权登记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一层
邮编:100007
受理电话:(010)68003887-5031 、(010)84195427
审查电话:(010)68003887-5089、(010)68003887-5055、(010)84195224、(010)68003887-3007、(010)68003887-3008、(010)68003887-5181、(010)68003887-5080
查询电话:(010)68003887-5020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除计算机软件之外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工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304
邮编:100007
电话:(010)68003887转著作权登记部
传真:(010)68003903
2、申请人要求: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3、材料要求: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7)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办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公告
5、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
6、费用:
目前,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暂时不需缴纳登记费用。
7、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8、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情形:
(1)登记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2)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9、变更申请:
质押合同担保之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发生变更或质权的种类、范围、担保期限发生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
10、注销申请:
(1)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2)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
11、撤销、注销、变更后果: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被撤销、注销的,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撤销、注销通知书;
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撤销、变更、注销登记,应当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并予以公示。
12、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申请人、社会公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申请查询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情况,其中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查询需缴纳费用:每件登记查询200元。
申请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写明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查询原因,查询事项);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社会公众查询,提交材料同于申请人,但其权限仅限于查询登记证书真伪和申请表格记载的基本信息;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询,应提交查询公函,写明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查询原因和查询事项。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的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签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填写。
填写“质押基本信息”说明:
1.涉及作品名称:
申请登记的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名称。应填写作品中文名称,有英文名称的也可以填写英文名称;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在第一个名称后用()予以标明。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作品名称应填写一致。
2.涉及作品种类:
依据作品的特征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下列定义,对作品进行归类,选择,并在相对应的“□”后予以标示。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其他作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选择“其他”类时,请说明具体情况,不超过20个汉字。
3.创作完成日期:
创作者将作品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质押合同登记前已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即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创作完成日期。
4.出质前该著作权是否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