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2017海南房产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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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琼建房[2017]9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
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琼建房〔2017〕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6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6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6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琼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使用。

第三条在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前已出售国有住房的收入仍按下列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一)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85%;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上交80%;(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60%;(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30%;(四)企业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10%。

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

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

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危险房屋【发文字号】琼建村[2017]7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村〔2017〕71号)各市、县、自治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现将《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3月27日海南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确保完成我省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贫困农户危房。

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本方案自筹资金对其他贫困农户危房进行改造。

全省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总任务以国家下达的为准,我省确定的改造目标任务是2.5万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户2.3万户。

二、任务分配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的原则,首先是结合各市县上报的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数量,优先支持各市县按计划完成2017年脱贫农户的危房改造任务;第二是加大对5个国定贫困县的帮扶,确保国定贫困县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第三是向2016年完成危房改造任务好,绩效考评得分高的市县倾斜。

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表。

各市县在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年度改造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可自筹资金先行对4类贫困户危房进行改造,所需改造指标资金纳入2018年度计划补助。

三、改造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自愿自主的原则。

农户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

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坚持自主、自愿原则,调动农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其自力更生建设安全新居。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琼发改收费[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7年1月30日琼发改收费[2007]110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当前,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房价上涨过猛,房租上涨过快已成为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近年来,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家发改委对房地产市场整顿做了专门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的重要意义。

2005年以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重要文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

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稳定住房价格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并抓紧解决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突出价格矛盾和问题,坚持把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作为工作的着力点,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

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

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房屋契税什么时候交。

海南的商铺契税有哪些新政策发布。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海南省商铺契税新政策一、海南省房地产契税怎么算?首套或名下没有房产去购房:90平以下的普通住宅是1%的契税,90平——140平普通住宅1.5%的契税,140平以上及非普通住宅3%的契税;不是首套房的不管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是3%。

140平以下首套普通住宅契税,在调整前后未发生变化。

主要受其影响的是140平以上首套住宅及二套改善住宅。

政策指向其实非常明确,鼓励改善及置换型需求,这也与一直提到的鼓励改善型需求是完全一致的,契税的下调当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去库存。

二、海南省房地产契税税率是多少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住房的:(1)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2、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住房。

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

综上,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海南省契税计算还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会比较简单。

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海南省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能够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和他人联合举办企业, 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0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于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地政、地籍的统壹管理工作。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依法核发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海府[2017]20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府〔2017〕20号)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要求和精神,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暂停”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依法查处力度。

严肃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不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属实,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

同时予以公开曝光,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

特别是对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人为炒作,故意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
打击,一经发现,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大督查督办。

组织工商、住建、税务、物价多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检查,要求从业主体开展自查自纠的行业自律整治活动,对整改力度不够、整治“走过场”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对于情节恶劣的务必从严查处、严管重罚,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处以罚款等处罚。

通过媒体对存在不诚信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众通。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文件
根据海南省政府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如下:
1. 产权期限:海南70年产权公寓指的是由政府出让土地,规定产权期限为70年的住宅房屋。

2. 商品房销售方式:70年产权公寓属于商品房,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销售,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

3. 产权期满续期:产权期满后,70年产权公寓的产权可以续期,续期的条件和费用由相关部门规定,并经过政府批准。

4. 房屋转让与抵押:70年产权公寓可以进行转让和抵押,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即可进行相应的交易。

5. 其他保障政策:海南省对购买70年产权公寓的居民享受一些购房政策,如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具体政策以当地楼市相关规定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海南70年产权公寓政策还需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文件和政策规定。

建议您查阅相关政府网站或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取最新准确的政策信息。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发文字号】琼建住房[2017]6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09【实施日期】201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琼建住房〔2017〕63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局)、财政局,海口市房屋征收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省农垦总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棚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国家2017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和省政府要求,根据各市县和有关单位确认上报的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现将2017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下达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一)棚户区改造1.我省2017年棚户区改造指导性计划(附件3、4)为: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34145套(户)。

其中承担国家计划(附件1、2)25108套(户):城市棚户区22418套(户);国有工矿棚户区447套(户);垦区危房2243套(户),各市县应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并力争完成省指导性计划。

2.棚户区住房改造基本建成14277套。

3.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三四线城市和县城棚改基本实现货币化安置。

4.各市、县依法依规控制棚改成本,严格履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签订的棚改贷款合同,确保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二)公共租赁住房1.2013年底前政府投资开工建设的公租房,原则上2017年底前90%以上要完成分配;2014年开工建设的公租房,原则上2017年底前85%以上要完成分配(附件5)。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琼建质〔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建质〔2017〕1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2日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省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琼府〔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房地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提升住宅品质,保证房屋质量安全,做好我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我省2017年7月1日(含)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

第五条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其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全面提升我省商品住宅的质量品质。

2017年海南购房落户政策海南购房落户政策海南购房政策

2017年海南购房落户政策海南购房落户政策海南购房政策

2017年海南购房落户政策海南购房落户政策海南购房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海南购房落户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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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购房落户政策一、分类调控海南省将延续去年分类调控的政策,对小部分房地产过热地区实行限购政策,虽然新房限购,二手房不在限购之列,但是购买二手房不能落户,这点需要大家引起注意。

二、限制购房套数如果购买新房,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非首付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买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上调,政策规定不低于40%。

三、目前海南省有两种购房落户政策像海口这样的热门城市,海南户籍的家庭可以直接购房落户;虽然不限购,但是对非海南户籍实施积分落户政策,满80分才可以落户海南,购房加20分。

而在海南三亚,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品住房和二手房);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依照海南落户政策上规定暂停在本市主城区向其售房。

无法提供在三亚纳税1年以上(含1年)或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非三亚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三亚主城区购房,能提供证明的也只能购房一套住房。

与海口市不同,三亚虽然也能购房落户,但需要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分期购房的人只有在付清贷款之后才能享受落户政策。

四、公积金贷款购房非海南户籍不可使用公积金贷款;海南户籍可以政策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落户,在外省工作的海南户籍职工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准入条件是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使用或已结清工作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海南省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贷款审批条件和海南省缴存职工相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琼府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琼财社〔2017〕1461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5日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市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

公平、公开、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

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扶持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同时,不断健全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探索采用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方面资金投入。

年海南房地产市场政策及影响分析 ppt课件

年海南房地产市场政策及影响分析 ppt课件

14
2017/10/9
15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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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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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8
保亭、白沙、琼中限购细则出台 《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海口市商品住宅规划许可证进一步加强管理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口、三亚限购细则出台 五指山限购细则出台
备注 控价 限转让 外地户籍限购1套,限购区域社保年限要求 加强限购限贷政策力度 限购对象及条件 限购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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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20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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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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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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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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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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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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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9
2017年第三季度至今
政策深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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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表现 政策效力发挥 成交量回归平稳 成交价高位运行 客户看好城市发展 房企低调积极推售
政策表现
7月26日海南省人才落户政策 9月28日省政府深化“两个暂停”政策 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9月29日省政府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 宅审批
17年政策概述
海南楼市政策由2016年的“去库存”向2017年的“降杠杆、防风险、提品质、促转型”转变,海
2017年海南房地产市场政策 及影响分析
2018年1月
目录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政策解读-契税】权威解读2017年契税新政策

【政策解读-契税】权威解读2017年契税新政策

【政策解读-契税】权威解读2017年契税新政策继2017年2月初下调首付比例后,房地产市场再度迎来新的刺激措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通知,自2017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昨日联合发布通知,自2017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通知中还称,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仍按照之前政策执行。

根据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少有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新政还特别提出:二套房契税优惠以及营业税优惠,暂不适用于北上广深四地。

新政不再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新政不再以144平方米为界区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而是统一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上首套房的按网签价的1.5%征收契税。

而在过去,一旦交易房屋面积大于144平方米,就要按3%征收契税。

以北京为例,原来执行的契税政策是,居民购买少有住房且为普通住宅的,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为1%,90-144平方米为1.5%,144平方米以上的为3%,而此前二套房不论面积多少都是3%。

现在,首套房的契税新政策是直接用面积标准划分,90平方米以下的,一律1%,90平方米以上的,一律1.5%。

两年以上住房出售全部免征营业税根据通知,营业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原来的政策是,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5•【字号】琼府〔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
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7]67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

(琼价费管〔2017〕675号)
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亚市、定安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17〕76号)要求,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
强我省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适用范围
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

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且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

调整备案价格应当重新进行价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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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 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限制现房转让
2017年新政》》调整土地供应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1、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 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 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 市县;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 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600
500
400
300
200119 6Βιβλιοθήκη 61000三亚
7.6 54 万宁
2017年4月末重点市县商品住宅库存情况盘点
25.0
495
20.0
8.0 121
陵水
8.4 40 东方
10.1 182
2017年4月末,全省平均去化周期:13个月
15.0
12.5
13.2
282
10.0
148
142
5.0
44
儋州
05
政策调控影响将是全面性的,只是程度不 同而已
调控影响面,这是我们最想表达的,本次调控的 影响,是对全省的影响,是对销售型物业的整体 影响,也是对各类客户群体均有的影响;
政策影响深度有三大先决条件
政策对海南市场的影响深度,现在不敢妄断,但 应该不会有2011年的程度,至于具体的影响度, 取决于几个先决条件,一是社会的资金流动性得 到抑制程度,二是这轮全国重点城市调控对市场 过热的行情打压程度,三是三亚、海口两个核心
限购1套
2年社保
禁止期房转让
禁止期房转让

在该市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限购1套住房,并暂停向在本省已拥有
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
出售住房。
对于海南省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 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需提供从 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本省连续缴纳2年及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 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 房再行转让。
二、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客房总数
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 售;
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2017年新政》》海口城市细则
5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 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0%,其余9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严重影响企业拿地决策判断,市场新机会可能在其中产 生。
2017年新政》》三亚城市细则
5月10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限购范围:新建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增加产权式酒店,含新房和二手房 购房资格: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在非限购区域首次购房;
半年评估制度
不受限市县
受限市县
海口、三亚、陵水、昌江、临高、儋州
其他市县
【土地供应】供求矛盾突出的市县增加土地供应 【报建规模】近两年的销售面积平均数
【土地供应】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报建规模】近两年的销售面积平均数的50%
双暂停政策
【海南双暂停】根据重点市县现有库存水平,其中三亚、万宁、陵水、东方、儋州、海口六 大市县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四、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非本省籍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如在购房 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1 年 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五、严格审核交易行为:
在 2017 年 4 月 14 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合法对外销售的项目,购房居 民已在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上录入但尚未提交备案的或还未实施网签的,凭 完税凭证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核实后,可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针对的主体:新建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增加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 房和二手房
一、增加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社保要求:
在嘉积镇行政辖区(不含官塘片区)范围内购房,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017年4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限购政策 限贷政策 限转让政策
本省户籍居民 非本省户籍居民
不限 限购1套
商贷 针对居民家庭
预售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新购买第二套 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等法人单位新购买新建
本次调控表达了政府对当前市场的整体态度,结合全国重点 城市的调控力度,可以预见,海南市场整体的拐点基本到 来,企业应该把下半年市场的预期调低.
04
市场将进入一个较长的盘整期
.短期内于岛外客户只能购买一套的刚性门槛,将迅速减少市 场客群基数,成交量的下降不可避免;长期看,我们不可避 免的会出现量先价后的盘整过程,至于对各个城市的影响程 度,三亚、陵水等具有价值支撑,有客群基础的核心城市影 响相对较小,影响度最大的仍然是区位、资源、客户基础弱 的城市;当然,本轮调控会对海口的市场发展具有较大的影 响,刚刚抬头的岛外客户群体,中高端的新海南人群体,本 地改善型和终极置业的客户群体都会有较大的影响。
一、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产权式产 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 数)的 30%,其佘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 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 ,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 行销售。
其余均与全省出台的“414”新政一致。
凤凰水城
2017年新政》》三亚城市细则政策影响
非限购区域——非限购区域的政策保护,短期会具有一定政策优势,吸纳岛外客户和新海南人,
但长期可能受整体大环境影响极大,高价下的市场有效需求数量不容乐观;
限贷——二套房70%首付,本地改善型需求受到严重影响,大面积、中高总价的项目受销售 严重;
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提高至90%——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
1、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 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 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2017年新政》》实行价格备案管理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达到预售条件
不可捂盘惜售
不予核发 预售许可
未备案 预售价格备案
可取得预售许可
一年内不再受理 其预售申请
未按时 完成预售价格 备案15天内
不得擅自提高 预售价格
城市的细则严厉度以及执行程度;
新一周期的城市布局机会显现
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三亚、海口的供地规模可 能会扩大,企业拿地的空间增大.
2017年新政》》琼海城市细则
琼海率先发布限购政策,政策发布下,琼海市场热度骤降,目前琼海项目已无法向岛外客 户销售,市场冷清。
4月24日,《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发布
海口
琼海
乐东
澄迈
0.0
文昌
数据来源:海南省房管局备案数据
4月海南总体库存量减少为2002.31万㎡,由于2017年以来成交量均处于高位,加之供应相对较少,月度库存量明显降低。同时去化周期降低至仅13个月。
政策2:限贷限购政策
2017年新政》》限贷限购
2017年4月,海南限贷限购政策的出台,海南市场本轮周期性拐点确立。
一、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10%,其余90%必须 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
销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二、限制现房转让: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 满 5 年后方可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 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 房再行转让。
在博鳌、潭门镇行政辖区范围内购房,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 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 予认可。
经市政府或省人社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人才,凭市政府或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在 本市购买1套住房。
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总部在海南设立分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凭企业法人 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2016年12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落实“两个暂停”政策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017年4月13日,《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 海口,土地供应利好,虽有限购限贷影响,但对企业布局信心影响不大; • 三亚,土地供应利好,限购限贷影响较小,企业主力进驻区域; • 陵水,持续向好,限购限贷影响稍小; • 其他市县,虽得到一定报建指标,但在限购限贷后续影响下,持续向好预期不高。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
1、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证之前不得转让; 2、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得转让。
禁止期房转让
现房转让条件;
1、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 满2年后方可转让;
限购范围:新建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增加产权式酒店,含新房和二手房
购房资格: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在非限购区域首次购房; 限购区域购房需提供其 1 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的连续 2 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
限购区域:滨江西路以西、长彤路以东、南海大道和红城湖以北区域(含海甸岛和新埠岛),以及椰海大道以南、绕城高速以北、铁龙路以西、 粤海大道以东合围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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