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范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重庆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商务部关于《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1.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住宿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住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15日。
住宿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宿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住宿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宿企业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不具有企业性质而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住宿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宿业,是指提供住宿及与之相关服务的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住宿企业,是指具有住宿服务经营性质的经营性企业。
第四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宿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培养行业人才、开展行业展示交流、实施行业培训、促进国内外同业交流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第二章行业规范与管理第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住宿业的行业管理职能,制定行业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引导行业的规范、有序、科学化发展。
第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宿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规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做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特许人申请备案应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许人备案采取书面材料报送和网上填报信息方式。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拟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号,应当向市商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原件、复印件。
若是委托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原件、复印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原件(见附件1)。
(二)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的,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见附件2)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四)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直营店营业执照、店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和《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商委函【2008】166号)的要求,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国办函〔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川商商贸[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川商商贸〔2012〕64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41号)要求,为加快健全我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四川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
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反映。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处周刚电话:************传真:************邮箱:**************附件:1.四川省商务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2.四川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四川省商务厅2012年8月22日附件1四川省商务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李维民四川省商务厅副厅长成员:陈友清综合与信息化处处长兰夏规划财务处处长王春莲法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处处长刘长虹市场秩序处处长唐柯商贸服务管理处副处长钟宾行政审批处处长附件2四川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经研究决定,成立四川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特许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检查《条例》和配套办法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组织特许经营宣传和培训、加强特许经营备案及管理、支持品牌特许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指导开展特许经营执法;承办商务部和厅领导交办的特许经营相关工作。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按照省商务厅党组关于履职尽职督促检查有关要求和部署,为做好特许经营专项检查工作,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备案办法》、《披露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定主管科(处)室和责任人,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积极推动备案工作目前,我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已备案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武汉市,部分市州备案企业空白。
针对当前特许人备案率不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已开展特许经营和有意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知晓《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要求,增强特许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被特许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具备备案条件,但尚未备案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要引导其尽快备案;对已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尽快达到《条例》、《备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督促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7•【字号】青市监餐〔2019〕19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市监餐〔2019〕191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20日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餐饮备案食品安全条件2.小餐饮备案申请表3.小餐饮备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4.小餐饮不予备案通知书5.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6.撤销小餐饮备案通知书7.注销小餐饮备案通知书8.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卡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7日青海省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8〕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的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经营品种风险较低、从业人员较少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餐桌(午托班)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定相关机构具体承担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范围内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小餐饮经营项目目录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一、背景概述商业特许经营指的是一方(特许人)授权另一方(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业模式、品牌、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资源,以实现商业运营目标的合作模式。
为了规范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人合法权益,广东省商务厅特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操作指南。
二、备案要求1.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人与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授权范围、经营期限、特权使用费等事项。
2.经营者资格:申请人应具备商业经营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品牌知名度:特许经营品牌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应符合一定标准,例如连锁店的识别度、知名度、市场份额等。
4.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区域内拥有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卫生、安全等要求。
5.经营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组织、货物管理、财务管理等。
6.特殊许可证:如果特定行业需要特殊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备案流程1.申请阶段(1)预备备案:申请人向广东省商务厅提交备案申请书和备案资料,包括特许经营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等。
(2)备案审查:广东省商务厅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和特许经营品牌的资质和合法性。
2.备案阶段(1)备案公示:广东省商务厅将备案申请公示一定期限,接受公众投诉和意见。
(2)备案审批:经公示期结束,广东省商务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备案。
3.备案结果(1)备案通过:广东省商务厅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书,并将备案信息公示在官方网站上。
(2)备案不通过:如备案申请不符合备案要求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商务厅将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四、监管与处罚广东省商务厅将加强对备案后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管,对特许经营人的商业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如发现违反备案要求或违法经营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备案证书等。
五、总结为了促进广东省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广东省商务厅制定了操作指南,明确备案要求、流程以及监管与处罚措施。
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九、什么是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亦称“工业所有权”,《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
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
十、商标一般分为哪几大类?
1、产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十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是厂商名称的简称,亦称企业名称。它是商业企业法 人的符号,是区别于其它商业企业、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6、加盟店对于总部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不愿意配 合 (40%); 7、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 分歧(38%); 8、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训练]不配合 (36%); 9、加盟店对[每月缴交的权利金与管理费用]有争 议(34%); 10、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货款(32%)。
十九、如何保持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长期稳定的合 作关系?
的其他权利。
七.什么是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亦称“工业所有权”,《保护工业产 权巴黎公约》
确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 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
地名称。
商标法
1982年中国颁布了《商标法》,使商标在中 国得到了法律保护。1993年中国对1983年实 施的商标法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对特许经 营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次修订将服 务商标保护列为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在此之 前,商标法还只保护商品商标,对特许经营 中用作商号的服务商标不予保护。
秘密协议书》 4、在《刑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理 5、依据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十七、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称专 利权。
一项技术要成为专利,必须具有三个条件: 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的内容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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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部门是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微观自主连接起来的桥梁,但因为法律对特许经营备案的标准较高,导致目前还存在较多企业尚未备案的情况。
以下由365整理国家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相关知识什么是特许经营企业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很多社会公众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
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备案并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性质是一种告知性、公示性的事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特许经营行业发展,保障特许经营秩序的公平稳定。
特许经营企业不备案的后果是什么?特许人未依照《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有哪些好处?首先,特许经营企业通过备案后,企业的招商加盟资格将在中国商务部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示,对企业招商能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
其次,通过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可以避免商务主管部门最高可达10万元的罚款。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91]商工字第41号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的通知(1991年2月25日〔91〕商工字第41号)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现随文下达(详见附件),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望各地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及时总结经验。
有关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商办工业管理司。
附件: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商业部是管理全国工业加工生产的职能部门之一,对其所管的行业和产品实行全行业管理,负责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监督、调节、指导和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是各地区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部门,对本地区实行全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历来批准的行业管理范围,以及近年发展的新产品,按照“相近归类”的原则,现制定《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产品目录》,作为各地实行行业管理的依据。
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全民、集体、个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全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产品的标准、质量监督、质量认证、产品评比、生产许可证管理、企业划类、业务技术职称等级标准、企业升级……等。
以及国家授权审核的基建、技改项目计划等。
商业部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有关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当前各地正在编制“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请按照公布的归口管理目录,搞好统筹规划,密切与有关部门、行业的联系,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11.11•【字号】苏商流通[2013]1184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开展省内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通知(苏商流通[2013]1184号)各市商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我省商业特许经营健康发展,我厅委托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对仅在江苏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备案范围仅在江苏省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二、委托备案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485号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江苏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试行)》(苏商规[2011]1号)。
三、委托备案程序和内容(一)申请。
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注册,并向工商注册地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
(二)受理和审核。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书面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通过特许人的注册申请,发放登录号和密码。
(三)网上申报。
特许人凭登录号和密码进行网上申报。
(四)网上审核和公告。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对特许人网上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告。
(五)特许人后续合同年报、资料变更审核、备案撤销等事项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
(六)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由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商务局依法查处。
(七)省商务厅负责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商务局备案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检查和监督。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机关各有关处室、行政服务中心:《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守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打造廉洁、便民、高效、务实的政府机关形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参照其他先进厅局的经验做法,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现提出我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网上办理、监管及案卷整理的指导意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其他组织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许可范围之外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二)内容(共7项):见附件一(三)审批工作规范:参照行政许可项目的有关程序进行规范。
1、网上审批:除“邀请外国人来华审批”(涉密)、“新设立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审查报批”不宜实行网上审批外,其余5项均需按要求实现网上审批。
2、程序:参照《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受理、审查、决定三个环节操作执行。
3、时限:按处室承诺时限执行,审批过程根据要求与省效能网对接,并接受省效能室的监督。
4、案卷归档:参照省政府规范行政许可案卷格式进行整理。
二、行政监管事项(一)定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备案、登记、确认、验证、年检年审等。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管理端操作说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管理端的主要功能分:登录号发放、备案、修改备案和撤销备案,具体操作如下:一、登录号发放1、在商务部网站,点击进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在互联网上输入,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2、点击“管理部门登录”,出现全国各省/市名称的页面后,再点击所在省/市的名称,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则可进入系统。
3、在“系统管理”项下,点击“企业用户管理”,出现“企业用户管理”的页面后,点击“添加企业用户”,即进入登录号发放程序。
4、根据系统提示,点击“下一步”,按步骤准确、完整地输入特许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即生成“特许人登录号”和“登录密码”等详细信息列表。
5、点击“打印详情”,即可打印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发放审核表》。
6、《〈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发放审核表》经主管处长审核通过后,点击“打印密码”,即可打印出特许人的“登录号”和“登录密码”,同时系统会自动将“登录号”和“登录密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特许人。
二、备案及公告1、在商务部网站,点击进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子站,在右侧“在线办事”栏目下,点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或直接在互联网上输入,进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首页。
2、点击“管理部门登录”,出现全国所有省/市名称的页面后,再点击所在省/市的名称,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后,则可进入系统。
3、在“备案管理”项下,点击“审核备案管理”,出现“审核备案管理”页面后,在出现的表格中,选择备案状态为“已申报”的特许人记录进行操作;4、选择要审核备案的记录,点击“审核”,出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页面后,在“九、企业备案审核”下,选择“审核状态”,点击“正式备案”,再点击“提交”,备案过程完成(但公告尚未完成)。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5 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 年 月 日商务部第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 年第 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 月 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 年 月 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85号【发布日期】2007-02-06【生效日期】2007-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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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1年12月12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
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
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