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处理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是现代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公民和公民之间,公民和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的争议,是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的,进⾏起诉的时候要注意相关的规定,不可以有妨害民事诉讼的⾏为出现,不然会有⼀定的措施要禁⽌这个⾏为,那么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规定,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威胁、贿买⽅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作⼈员、诉讼参加⼈、证⼈、翻译⼈员、鉴定⼈、勘验⼈、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的;(六)拒不履⾏⼈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
⼈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为之⼀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或者直接责任⼈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百⼀⼗五条规定,对个⼈的罚款⾦额,为⼈民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额,为⼈民币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五⽇以下。
被拘留的⼈,由⼈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必须实施了妨害诉讼的⾏为。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为。
3、必须是故意的⾏为。
过失不构成妨害诉讼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诉讼参与⼈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在⽇常⽣活中,我们经常会有关于财产及⼈⾝权利的纠纷。
对于这些纠纷,我们有时是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解决的。
那么,对于.民事诉讼,其中的强制措施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
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①被告必须到庭⽽拒不到庭。
②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简便⽅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③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正当理由。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或者其他⼈有下列⾏为之⼀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伪造、隐藏、毁灭证据;②指使、贿买他⼈作伪证;③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④以暴⼒、威胁或者其他⽅法阻碍司法⼯作⼈员执⾏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作秩序;⑤对司法⼯作⼈员、证⼈、鉴定⼈、勘验⼈、诉讼参加⼈、协助执⾏的⼈,进⾏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法进⾏打击报复;⑥有义务协助执⾏的⼈,对⼈民法院的协助执⾏通知书,⽆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
上述6种⾏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民法院、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诉讼参与⼈包括原告、被告、第三⼈、证⼈、鉴定⼈、勘验⼈等。
由上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项规定,也懂得了民事诉讼其实就是公民或者法⼈之间因财产或者⼈⾝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内容主要涉及保全与先予执行,考生应注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通常会在同一道题中予以考查。
一、保全1.保全的概念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2.保全的种类(1)按照申请保全的时间划分,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
①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a.《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b.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a.《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单选多选和名词
民事诉讼单选题(一1,外国公民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C)诉讼权利义务。
A.对等的 B平等的 C 同等的 D不同的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B)。
A着重调解 B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C以调解为主 D首先调解3,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C)决定。
A上级法院院长 B本院合议庭 C审判委员会 D检察长4,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C)。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5,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是否准许,应当作出决定的期限为(A)。
A当事人提出申请的3日内 B当事人提出申请的5日内C当事人提出申请的7日内 D当事人提出申请的10日内6,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如果对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A)。
A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B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C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D对复议不服再上诉7,代表人诉讼制度中代表人的产生一般是由(B)A法院指定 B当事人推选 C当事人聘请 D双方当事人协商8,因保证合同提起的诉讼中,原告人仅起诉债务人的,保证人的地位应是(B)A原告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共同被告 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9,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D)A5人以上 B15人以上 C不少于20人 D10人以上10、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C)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A2人以上 B人数较多 C人数众多 D5人以上11、非法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在合同诉讼中,出借人属于(C)A被告 B原告 C共同诉讼人 D第三人12、李*承包甲工程队,在承包期内欠乙公司工程款3万元,承包期满后,王**又承包甲工程队,并声明对承包前原工程队的债权债务概不负责。
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追索工程欠款,乙公司将(C)列为被告。
A.李*与王** B李* C甲工程队 D上级主管机关13、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D)预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四、证据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文档民事诉讼法学答案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模拟试题A卷《民事诉讼法学》模拟试题A卷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5分,每词3分)1.民事诉讼1.答: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院依法受理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称为管辖权。
管辖是在法院系统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类。
3.共同诉讼人3.答: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5.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5.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二、判断分析题(20分,每小题4分,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1.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法定途径。
(X。
)根据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除了民事诉讼外,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和解,仲裁机构仲裁,司法助理员调处,行政机关依法调解或裁决等多种法定途径,但,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的司法途径。
2.人民法院适用罚款措施时,可以由审判人员直接作出裁定书。
(X)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事实全部清楚,才可以判决。
(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4、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46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和驱逐出境B.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当事人适用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2.下列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说法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A.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B.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C.对拘留、罚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执行D.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3.李某租住王某一间房,2008年租赁合同到期,李某迟迟不愿退房。
王某无奈,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退房。
判决生效后,李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王某于是申请强制执行。
当执行员带法警进入该房时,案外人张某手持木棍将执行员打伤,法院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8000元。
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B.罚款和拘留两种措施不得同时采用C.适用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D.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4.甲诉乙承担违约责任一案在审理中,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对乙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和扣押。
其后法院发现乙开始大量隐藏和转移已经被查封和扣押的财产。
则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合议庭可以直接决定对乙进行罚款B.由于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较大,对乙的罚款数额为15万元是合适的C.对于人民法院的罚款裁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D.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乙进行了罚款,其还可以对乙进行拘留5.李香诉张慧一案开庭审理后的第二天,李香到法院找到该案的书记员李猛吵闹,书记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李香仍不罢休,继续辱骂书记员。
强制措施的种类几个
强制措施的种类几个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几个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拘传措施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拘传被告时,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用拘传票,由法警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经过批评教育,如果拘传人拒不到庭,可以强制其到庭。
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达室,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参加诉讼,至庭后再解除戒具。
(二)训诫措施的适用训诫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再审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活中,发⽣民事纠纷的时候特别多,⽽⼀般解决不了的我们就喜欢向法院起诉。
所以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率也很⾼。
民事案件通常在⼀审或⼆审的时候就会产⽣合理的判决,但在判决⽣效后也会出现有当事⼈不服的情况,然后就需要申请再审了。
那么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民事诉讼再审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百九⼗九条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第⼆百条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3.02.19
•【文号】
•【施行日期】1983.02.19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正文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
八条有关拘留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3年2月19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从198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
现就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八条关于拘留的规定,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用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对极少数有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人,经过多次耐心教育,仍坚持不改时,方可实行拘留,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接受被拘留人并予看管。
被拘留人要自带被褥,并负担被拘留期间的伙食费用。
(三)公安机关可以将这种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的人放在行政拘留场内
看管,但不要将他们同受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未决犯混杂在一起看管。
(四)人民法院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当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后,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7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执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
我国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时,需要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进行,该权力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实现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权利义务。
2.执行程序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强制执行为主与说服教育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执行的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执行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①分散式立法。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法、欺诈财产转移法等。
②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
其执行程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③执行程序单独立法。
除有民事诉讼法外,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我国属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式立法。
(2)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我国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渊源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如有关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
④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在我国,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①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七十五条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第一百七十七条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诉权: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反诉: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应当依法公开进行的制度。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供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诉讼担当: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彼此交换己方所持有的证据的制度。
视听资料: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又称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诉前禁令: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为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
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撤诉:当事人将已成立之诉撤回,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有义务协调查、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不履行协助义务。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 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和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3、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追索恢复生产、 赔费的。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
最全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12、管辖恒定原则:民事诉讼在受理起诉讼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因据以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改变为其他法院管辖。
13、管辖异议:也叫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受理案件法院管辖案件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14、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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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本章重点: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2.强制措施的性质3.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第一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实施。
这是认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
(二)妨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后果。
所谓已经造成了行为后果发生,是指妨害行为已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形成了民事诉讼秩序的混乱。
(三)妨害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该要件是指妨害行为应是发生在民事诉讼开始后到判决执行终结前的时间段,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经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
行为人实施妨害行为出于主观故意,是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宏观上大致可以分作三大种类:一是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二是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即发生于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三是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即发生于审判或执行活动中的妨害行为。
具体而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包含以下情形:(一)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违反法庭规则的。
如未经法庭允许录音、录像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用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出庭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用非法手段让证人作伪证,是指用指使、贿买、胁迫等手段使证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所谓指使他人作伪证,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其他关系,教唆或者暗示本无作伪证企图的人提供虚假证据;所谓贿买他人作伪证,是指以给他人某种利益为条件,收买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所谓胁迫他人作伪证,是指以威胁、恐吓、逼迫等手段,使他人不得已而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5.有义务协助调查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调查取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作出正确裁判的基础。
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给以妨碍。
(二)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于已被查封、扣押、冻结以及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行为人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势必妨碍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执行活动,影响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因而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时,这些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办理。
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将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所以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有关单位”,是指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单位。
有关单位如果拒绝协助,比如房管部门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拒绝协助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等不作为行为,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5.其他拒绝履行或者协助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三)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1.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第二节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所谓强制措施,或者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
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一)拘传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第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由此可见,适用拘传,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或到场的被告或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被告,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如离婚案件的被告。
另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这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按照法定的程序送达了传票;二是送达的次数必须是两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应当注意拘传的程序:适用拘传措施,首先应由本案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执行。
司法警察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在拘传前应令其立即随票到庭或到场,并说明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法律后果。
被拘传人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随票到庭或到场的,司法警察可强制其到庭或到场,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二)训诫的适用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训诫的内容应记入笔录,由被训诫者签名。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在开庭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并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
(四)罚款的适用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罚款应用决定书。
决定书中应载明被罚款人的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罚款的原因和数额。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被罚款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
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如果认为采取的罚款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
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
(五)拘留的适用拘留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拘留除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
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确因哄闹、冲击法庭,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并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拘留必须使用决定书。
决定书应载明被拘留人的姓名、被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时间等内容。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适用拘留,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该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派员协助执行。
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改悔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用罚款、拘留措施的,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