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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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现实价值

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现实价值

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现实价值-社会科学论文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现实价值谢元君摘要: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凝聚了中国人几千年的智慧,所蕴涵的法律思想,对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仍具有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

本文从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概述和特点入手,探讨传统法制思维对现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法制;法治;现代价值一、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概述法制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不仅包括法,还包括法律实践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传统法制思维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之中,并作为一种历史惯性机制,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

中国文明源远流长,以公元前21 世纪夏王朝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制逐步建立发展起来。

经过几千年积累,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庞大法律体系,全面协调各社会关系。

立法上除基本法典外,还有令、格、式、科、比等多种法律形式;司法体制上,从秦朝开始,逐渐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司法体制。

在长期发展中,儒家学说和政治实践相结合,道德观念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之中,集温情与严酷、刑罚与教化于一身,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伦理化法律。

二、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特点中国古代法制及其思维的核心是儒家文化,既有孔孟之道,也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思想,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西法引进和法制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1.立法和法典结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体”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

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

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

2.司法体制皇权至上,“行政兼理司法”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皇权至高无上。

中国古代”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个分支因历史及时代因素有其工具主义观念、专制主义思想等糟粕成分,但亦有其哲学基础、制度倾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的精华成分和天然优势,因此应该充分利用其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文化渊源、本土资源、民众认同等价值为现代法治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文明河南:传统法律:当代价值所谓传统,是世代承袭的蕴含民族特色的文化遗产。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中华民族悠久文化在法律领域的投射与结晶,展示了中华民族对人类的伟大贡献,更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提供了天然的历史依据与现实基础。

然而世易时移,用当下的观念重新衡量与审视传统法律思想,对于实现法治现代化来说其到底是阻力还是动力,它的哪些精华值得我们传扬,哪些糟粕又需要我们摒弃这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的糟粕加强法治建设,增强法治观念,是推进法治中国的重点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把目光重新投向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入分析其封建糟粕,合理扬弃,方可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

(一)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中国古代君王及贵族都把法律视为天下之公器,法律仅仅作为工具用来协助统治者贯彻落实其所倡导的伦理思想。

统治者期望依靠法的刑罚功能和道德的防范功能来构筑秩序井然、人际和谐的理想社会。

“为政在人”无非是人治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

比如,在社会层面倡导“尊尊”,要尊重并无条件服从于位高权重之人。

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完全不受或是不完全接受法律的限制,就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其结果势必无法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合理,无法避免权高于法的情况,也必然导致法律失范、腐败滋生。

(二)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法家曾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认为要“重狱轻讼、以刑去刑”。

重狱就是重视刑法或刑罚的作用,轻讼就是轻视民事诉讼,轻视民众意愿的表达。

法家期望通过严刑苛法来解决社会争端,一个比较轻缓的犯罪情况也要用极端的刑罚来处理,以期达到民不敢犯的效果。

法家这样做大抵出于两个考虑:其一要维护专制特权,唯有严刑酷法;其二,自然经济支配下的小农社会里,用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道德说教压制着民众的心理,用法律手段控制工商活动,就能达到维护中央集权、宗法家族制度和自然经济的目的了。

德法互摄:中华法系的特质和现代意义

德法互摄:中华法系的特质和现代意义

德法互摄:中华法系的特质和现代意义作者:钱宁峰来源:《唯实》2015年第12期随着法治中国命题的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主流话语之一。

然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断始终提醒人们法律之外有道德,法治之外有德治。

尽管法律、道德、法治和德治等词汇经过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已不再拥有传统文化固有的语境,但是“德”和“法”并置的模式始终要求从历史角度来理解中国法治道路的自身特色。

这就有必要探究中华法系的特质,进而深入理解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方向。

一、人伦入法:中华法系的特质在比较法中,中华法系被视为一种区别于其他法系的独特的法系类型。

这种法系在19世纪以前始终按照自己的发展轨迹延伸。

自近代以来,中华法系已经成为法政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

对此,理论界大致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中华法系的物质层面,如律、令、格、式、礼等法律渊源形式,侧重于通过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进行解读;二是中华法系的精神层面,如仁、德、和等概念范畴,侧重于对其所具备的价值观念进行挖掘。

无论上述哪一种论证思路,均体现了中华法系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有机结合。

那么,中华法系到底是一种什么法系?或者说中华法系的特质是什么?对此问题,近代以来的中华法系研究者进行了多面向的描述。

在这些描述中,比较典型的做法就是将中华法系概括出一种统摄性特征,如“和合”、“人本主义”、“亲属伦理”等。

其大致做法为讨论中华法系的价值观念及其法律形态。

这些本位论虽然有助于解释中华法系的某些特征,但是有可能出现某些缺陷。

一是伦理、人本、道德、义务等概念是近代以来在西方观念冲击下形成的范畴,虽然其可以揭示中华法系的某些特征,但是始终存在隔靴搔痒之嫌。

二是和合等概念来自于传统典籍,凝结了中华文化的传统气质,但是这种概念难以和法律相结合,从而使得传统与法律之间的关联度并不清晰。

不过,也有学者试图从精神和物质两个层面将中华法系视为一种名分法。

然而,名分概念本身具有正当性的意味,但是名分本身是什么却似乎并没有归纳出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摘要】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为模式之中的观念、价值体系,有着极强的民族性特征。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现代法律文化的历史根基,而现代法律文化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延续。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观念现代价值法律改造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和社会历史惯性机制,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一个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而且与当下社会法律生活交融在一起,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有鉴于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进行深入观照和审视,进而进行创造性转换,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及其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指中国持续几千年来各个朝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的原理、规则、意识,一般是指延续几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文化。

其核心是“仁”的儒家文化。

但是这种儒家文化并不仅仅局限于孔孟之道,还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新文化。

这一文化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我国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的西法引进和法制的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探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从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结论。

比如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是一个重要特点;从司法体制上看,“行政兼理司法”是一个明显特征。

但是从最具特色的角度入手,我们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特点就应是“礼法结合”。

即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一致。

这种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现在许多方面。

另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其他特色精神内容在古代法中同样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也不时影响着当代中华圈中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

1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系统中体现出来的有关法的普遍的社会态度和社会价值。

其表现为人们对法律性质的认识,对法律价值的评断,以及对法律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的理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

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

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随着历史的发展,礼的等差性和法的特权性的一致性在中国古代等级特权社会的发展中越来越得到契合,最终引礼入法,使中国传统法律道德化,形成礼法结合的特点。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

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

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同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把它们归结为“体”与“用”的关系,即以道德作为根本的“体”,以法律作为辅助的“用”,法律成了实施道德的手段,法律为道德服务。

法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法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2.“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
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 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 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 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 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 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 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 视。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 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 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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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家思想的产生发展 法家代表人物及思想特点 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结束语
春秋时期 管仲,子产,邓析——法家的先驱 战国时期 初期;李悝 《法经》 中期;商鞅、慎到“势治”和申不害 “术治” 末期:韩非加以综合,集法家学说之大成。
商鞅的法律思想
商鞅:商鞅原名卫源自,春秋卫国人小结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 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 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 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 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疏,不疏贵贱, 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 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 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 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 作性和可预见性等。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 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3.“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 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 也。”他将法律看作是称轻重的权衡,量长 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奖罚的公平 标准。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 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 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 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 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人类从猿猴进化为直立行走的智人再到创造出灿烂辉煌的文明,在这漫漫的时间长河中,首先我们必须提出一个看似简单但实则关系重大的问题——人类社会为什么要存在法律?在给法律进行定义时,法理学家就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

”他们认为法律通过规范、约束人们的物质行为来达到一种和谐的社会气氛,从而稳定社会局面,构建和谐社会,人类文明才能因此在历史长河中不停地前行和发展。

法律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器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没有国家机器这种工具,统治者就无法压迫被统治者。

也就无法维持它的统治地位。

在中国古代,因为如上文中提到的统治社会的需要,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初步的法规和律条。

而人们最为熟悉的较为成形的中国古代法律出现于秦国,著名的法家学说以及商鞅变法。

那是一个混乱的时代,战争连绵、社会动荡不安、百姓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法家出现并开设了一个全新的思想领域的雏形。

韩非子首先提出,人是自私而趋利的,政治上的君主主权者,就要根据臣民的本性按照赏与罚的原则进行管理。

医生吮人之伤、含人之血,不是因为病人乃骨肉之亲,而是因为利益所在。

造车之人希望人富贵,制棺之人希望人夭亡,不是因为前者仁后者贱,也是因为利益之所在(译自《韩非子·备内》)。

法家的论据涉及到一个关键性的假设,即一个经济人是自私的动物——这一点在现代社会依然得到了承认,我们正在学习的经济学及其所有相关科目均是完全基于此理论上的一门学说。

看来在我国,这一说法早在凯恩斯提出之前就有人想到了,而且他们不仅开门立派甚至还变成法规付诸实施了。

法家学说还提到,对于一个品德不正、思想邪恶的人来说,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和师长之智都不足以改其缺点,唯有严厉而完备的法律,才能让他感到畏惧,他才会收敛约束自己的行径。

在类似的理论支撑之下,于是前有了商鞅的变法,后有了秦始皇的秦律。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思想及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思想及现代价值

摘要:古代中国人与自然的和谐,主要依靠深入民心的律令,它突出的特点就是时令禁护;道德教化是律令实施的基础,刑罚是律令实施的保障。

虽然古代有很多生态保护制度,但也存在生态失衡问题。

反思古代生态保护的得失,吸取经验和教训,以便在现代化进程中应对生态危机。

关键词: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思想;道德教化;生态失衡;现代价值。

保护自然,亲和万物,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乃中国古代人重要的人格特征。

古人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非常独到的见解,他们根据天人合一学说建构了一整套生态法律思想并据此以安身立命,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随之萌芽。

自然万物遂性而为,即让自然界的生物各按其本性自由自在地去生存、发展,是古人对自然的崇尚和追求。

历代王朝制定律令都主张对大自然的索取应当限制,给生灵遂性发展留下空间。

一、令顺民心与时令禁护。

草木鸟兽遂性的发展,山林川泽的管理必须合理,须禁止破坏生物遂性发展的行为,这样就产生了生态保护的律令。

律令的制定必须取得民众的支持,即令顺民心。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管子·牧民》)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也是律令能否实施的标准。

怎么样才能顺民心呢?好利恶害是人之本性,法律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

民恶忧劳,我逸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

(《管子·牧民》)民众的生理需要和社会需求的欲利力量,决定着法律的实行。

古代很多生态保护的律令都遵循两大原则,顺民心乃根本原则,根据时令开放山林之禁则为基本原则,所以实施起来很顺利。

《逸周书·大聚解》20 世纪 90 年代初在敦煌悬泉置遗址发现了写在泥墙上的墨书题记《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192,是一部比较健全的环境保护法规;其主体是体现四季的不同禁忌和需注意的事项,其中关于生态保护的有 16 条之多。

该题记一方面注重全面保护自然生物且保护的范围非常之广,包括飞禽走兽、水生动物、昆虫和所有植物;并针对不同生物种群的生长周期,在时间上也作出不同规定。

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与评价

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与评价

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与评价【摘要】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在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性问题仍然备受关注,执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也有待提升。

当代中国法律治理有着一系列的成就与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在未来,中国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性,提升执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以实现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法治建设取得更大的成就。

【关键词】关键词:法律体系建设、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司法机构、执法效能、公信力、进步、成就、问题、挑战、未来发展1. 引言1.1 当代中国社会的法律治理与评价概述在当代中国社会,法律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法律治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建设的力度,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性,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法治道路上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当代中国的法律治理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完善,法治理念在全社会逐渐深入人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力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执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逐渐增强。

当代中国的法律治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缺失和法律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力还有待提升。

一些地方基层法治建设相对薄弱,法治资源分布不均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有待加强。

2. 正文2.1 法律体系建设的进展与挑战"法律体系建设的进展与挑战"是当代中国社会法律治理中的重要议题。

随着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中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包括宪法、行政法规、法律、司法解释等,为社会稳定和规范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依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分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分析

社会生活中人的行为的评判尺度是多种多样 的。作为评判尺度 之一的传统法律文化, 是人们在长期生活交往中的积 累, 因而它具有 道德伦理评判的性质。 它往往借助于某些公共伦理或道德准则, 来对
人 的 行 为 的合 理 性 进 行评 断 。 也 与 其 他 评 判 尺度 相 互结 合 , 同指 它 共 导 人 们 的道 德 行 为 。
已 “ 乐 ” “ 刑 ” 辅 相 成 , 护 着 整 个 社会 秩 序 有 条 不 紊 的运 礼 和 政 相 维 行 。 《 记》 所 记 载 的 , 礼 以导 其 志 , 以和其 声 , 以一 其行 , 即 礼 中 “ 乐 政 刑 以防 其 奸 ; 乐 政 刑 , 极 一也 , 以 同 民心 而 出 治道 也 ” 《 语 ・为 礼 其 所 ;论 政》 描述:道之以政、 中 “ 齐之 以刑 , 民免 而 无 耻 ; 之 以德 , 之 以 礼 , 道 齐 有 耻 且 格 ” 。 按 照 武树 臣在 《 国法 律 思 想 史》 中 中的划 分 , 国传 统 法律 文 化 的 中 发 展 主 要 体现 为 五 个 阶段 : 现 了 氏族 平 等 精神 的 法 , 并 了法 的礼 , 体 吞 冲 破 了礼 而 复 兴 的 法 , 礼 腐蚀 的 法和 被 法 强 化 了 的 礼 , 被 民主 主 义 的 法 。 中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发 展 史 不难 看 出 , 与 法 并 不 是截 然 对 立 从 礼 的, 自从 它 们 诞 生 之 日 , 相 互 影 响 相 互作 用 , 来 又 彼 此结 合 , 同 就 后 共 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 、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 社 会 功 能 中 ‘
会秩序。

传统法律文化往往表现 为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

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

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

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摘要:一、引言二、中华法系的起源与发展三、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四、中华法系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与价值五、结论正文:一、引言中华法系,作为一个历史上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起源于先秦时期,经过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一种法律体系。

如今,虽然现代法律制度已经取代了传统的中华法系,但是,深入了解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对于我们认识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以及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华法系的起源与发展中华法系起源于先秦时期的诸子百家,尤其是儒家、道家等学说的影响。

在秦朝时期,法家思想成为国家治理的主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初具雏形。

经过汉、唐、宋、明等朝代的继承与发展,中华法系逐渐完善,形成了以“礼刑并用”、“德主刑辅”为核心的法律原则。

三、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1.法律观念的传承:中华法系强调礼治与法治相结合,注重道德教化与法律制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这种观念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推动法治建设。

2.法律制度的创新:中华法系在古代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但在历史上也出现过许多法律制度的创新。

如唐代的“翻异制度”,宋代的“鞠躬审讯”等。

这些创新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3.法律文化的融合:中华法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融合了外来法律文化,如唐朝的《唐律疏议》就借鉴了印度、波斯等地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这种开放、包容的法律文化精神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提高我国法治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四、中华法系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与价值1.立法方面:现代立法应借鉴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如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注重道德教化等,使法律更加符合国情和人民需求。

2.司法方面:借鉴中华法系的审判原则和手段,如实地反映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3.法律教育方面:通过弘扬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培养具有法治观念的人才。

论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论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论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摘要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的重要一派, 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X“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

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

可以说,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也促成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

其理论内容丰富,但其中最精彩的莫过于法治学说。

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几千年的文明。

时至今日, 我们选择了一条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 该思想虽历经近代化的砥砺和扬弃,但它作为历史文化的积淀,仍深刻影响着今天的我们。

法家思想的精髓为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提供了诸多经验和参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大业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关键词法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现代价值目录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Ⅰ中文摘要及关键词Ⅱ英文摘要及关键词Ⅲ一、法家法治思想概述1(一)法家法治思想起源1(二)法家学派1二、法家法治思想的现在价值2(一)现代法治思想的本质和特点21、现代法治与XX相连32、现在法治罪行均衡33、现代法治保障权3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4(二)法治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影响和启示41、法治思想对我国当代政治体制的影响和启示42、法家思想对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和启示53、法家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借鉴作用6(1)、以法治国,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6(2)、执法必严,促进法律公平公正6(3)、法要布之于众,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7结语7参考文献8论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一,法家法治思想概述(一)法治思想起源法家的“法制”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和儒家是塑造中华法律思想史的两股最强大的力量。

对于人们来说,法家是一个比较熟悉的概念,人们对他并不陌生。

关于法家的起源,自古以来都是众说纷纭的。

东汉史学家班固《汉书·艺文志》有一个简要的说明:“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理制。

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论价值

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论价值

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论价值【摘要】先秦诸子中的法家以发展的历史观总结先辈的治国经验,以富国强兵为目的,建立一套完整的“以法治国”的理论体系。

他们对人性做出性本“恶”的定义,并由此提出“赏功罚罪”的法律规范。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发展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以法治国;借鉴;发展;赏功罚罪法家一直以来都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

那么,作为传统文化资源的古代法家思想对于今天的法制现代化来说,是否依然具有价值呢?本文通过对法家法制思想的探讨,发现法家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依然具有进步的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基本主张《史记·太史公自序》载司马谈的《论六家之要指》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若尊主卑臣,明职分不得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法家学派是彻底的国家主义者,在它看来国家的利益是主要矛盾,百姓的利益都是次要无足轻重的,所以一切阻碍国家发展的行为都不应该得到支持,应用刑加以制止。

法家通过严格的赏罚制度保证法律的施行:奖赏守法人,用重刑打击违法的人。

用严刑重罚治理国家,才能建立“六亲相保,终无寇贼”的社会秩序。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法家在法治建设上,以两个理论作为支点:(一)历史进化的观点法家对于历史问题有较为科学的看法。

其认为朝代在不断更替,社会也是不停变化的,历史在发展所以不能因循守旧。

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必须符合时代的发展特色,提出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治理措施。

(二)人性恶的观点先秦诸子百家对人性善恶的争论是永恒的话题,法家学派根据人的自然欲和人的后天性来解释“人性恶”。

法家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

无论是夫妻间,还是君臣间,或是朋友间都是以利益为纽带连接在一起的。

因此要严格用法,来保证统治。

三、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思想以法治为主题内容,认为法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以实现君主专制,维护、强化中央权威为根本目标,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不断向前发展的一套比较完善、合理的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法学理论体系。

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上书房信息咨询

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上书房信息咨询

中国法律规范体系与立法效果评估一、立意与方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这一系列创新思路和观点,因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全球善治潮流,既是对中外法治文明经验的高度总结与凝练,又是以问题为导向,扎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和法律体系完善,也进入了新时代。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石,也是政权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

从形式法治的视角看,到2010年底,“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取得新进展。

但是,法律体系形成及其规模的持续扩大并不表明法律体系已经完备或能够自动产生实效,更不意味着立法必然合乎社会需要、让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

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和地方利益法律化的问题、争权诿责的现象并不鲜见。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规范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及合理性,互相冲突、自相矛盾,使执法者和司法者无所适从;有的法律法规文字过于笼统,原则性大于技术性,内容不够精细完备,存在空洞抽象、逻辑模糊以及法律漏洞的现象;有的过时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改、废除或者做出立法司法解释,导致法律成本居高不下。

为此,对立法活动与法律规范体系进行系统的宏观立法评估,把握各类法律主体的真实感受,问诊法治发展的优势与弱项,摸清“行动中的法律法规”的整体情况,便成为一项极其迫切的研究课题。

传统司法的特质及现代价值分析

传统司法的特质及现代价值分析

传统司法的特质及现代价值分析一、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特质中国传统司法以维护以血缘为基点的等级身份制度为目的,法的功能被淡化。

宗法伦理原那么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受以伦常为主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伦理精神经过董仲舒的改造,把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那么引入法律体系中,演变为指导中国古代法律的“三纲五常”,迎合了宗法等级制度的需要。

法官断狱决讼首先要用“君臣之义”、“父子之亲”等道德原那么来衡量,考虑当事人在家庭或家族中的相互地位及相互关系,事实曲直往往被伦理是非所取代,而不问案件事实终究如何。

例如,主张亲亲相隐不为罪,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犯罪事实,不应揭露或作证,此举不受法律制裁,这使得司法权力不得不让位于宗法伦理。

中国传统司法不仅确认和保护家族与家庭内的等级差异,也确认和保护家族与家庭外的等级差异。

法律确认等级差异,强调义务本位,维护等级特权,强化君主专制政体,所有社会主体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君主。

《左传•昭公七年》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

……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这里的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就是明确的等级划分。

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尽管中央层面存在司法审判的专门机构,但司法权往往由行政机关分割,最终由君主直接控制。

君主可创制和取消法律,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违者那么要受到严惩。

中国传统司法的伦理特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尊崇天人合一,追求调处息讼。

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天是有意志有人格的神灵,是世间的主宰,而人与天具有同一民生。

“这种天人关系说实际上把‘应然的’人之道神化为天道,用天道来检讨批评人道,使顺从天道、表达天道、实践天道成为历代王朝建国立业的核心指导思想。

”中国传统司法“强调绝对和谐,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合无间”[1](p203)。

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法家思想的现代价值

法家社会思想及其现代价值摘要法家思想是我国古代改革家,政治家共同奋斗取得的智慧结晶,是我国优秀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文章从人性论,赏罚论,和法治理论各方面阐述了法家社会思想,论述法家思想的先进性和对现代当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大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家法治法家思想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重要的一派,其思想还盖面广,内容丰富,有很强的实践精神和政治觉悟。

主要代表有春秋的管仲,子产,邓析,战国初期的李俚,吴起,中期的商鞅,伸到,申不害,末期的韩非,李斯,其思想使秦国统一六国,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法家思想创造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被后世所沿用,法家思想影响中华几千年文明,现当代,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倡依法治国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虽有差别,但也有相似的地方,因此法家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大意义。

一,法家思想的产生和影响春秋战国末期伴随奴隶制生产关系与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及其不适应,矛盾愈来愈突出,已井田制为基础的奴隶制度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生产力需求,因此逐渐走向衰弱,进而出现了“公田不治”的局面,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运用和推广极大的提高了生产力,出现了大量的“私田”私田可以用于交换和买卖,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于是人们购买土地形成“井田之变,豪人殖货,馆舍布与郡州,田亩连于方国”局面,奴隶阶级和贫民为了生活苦苦挣扎,而奴隶主奢侈无度导致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奴隶和贫民暴动不断此起彼伏,动摇了奴隶主反动统治,沉重打击了奴隶主的腐朽制度,加速了奴隶制度向封建社会过度和转变。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奴隶制度的衰弱,新兴的地主阶级迅速崛起,新型地主阶级要求保护自己的土地私有化和参与政治的全力,主张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需求制定成法律,用法律来确保自己的利益,逐渐“依法治国”走向了政治舞台,并取代了“以礼治国”法家思想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合乎人民的利益,于是法家走上了政治舞台。

价值评估法律规定(3篇)

价值评估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价值评估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公平性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价值评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价值评估的定义、法律法规体系、评估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价值评估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价值评估的定义价值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标准,对资产、负债、权益、收益、风险等经济事项进行价值判断和估算的过程。

价值评估广泛应用于企业并购、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税务筹划、司法鉴定、资产定价等领域。

二、价值评估法律法规体系我国价值评估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财产权益的规定为价值评估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行业法规:《资产评估法》、《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评估行业进行了规范。

3. 部门规章: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对具体评估业务进行了规定。

4. 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等,对评估方法、程序、报告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证券、税务、司法、金融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价值评估活动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价值评估程序1. 委托:委托人向评估机构提出价值评估需求,评估机构接受委托。

2. 立项:评估机构对委托项目进行初步调查,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等。

3. 尽职调查: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其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

4. 评估实施: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等,进行具体的评估工作。

5. 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

6. 报告审核:委托人、相关监管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7. 公示:必要时,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四、价值评估法律责任1. 评估机构责任:评估机构在价值评估过程中,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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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评估
中华法系是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并列,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目前已解体。

法学界对中华法系有个界定,是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效仿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在中国大清修律的过程中逐步宣告解体,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的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的日本、朝鲜。

越南等中国周边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经过了夏商西周的产生与发展,和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成文法的完善,秦朝的法律已经很完备了。

此后经过西汉、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年的发展,直到隋唐时期法律思想和相关的制度皆已成熟并自成体系了。

法学界目前一致确定《唐律疏议》正是中华法系成熟的标志。

唐后各朝各代皆以此为蓝本制定自己的法律规范。

综观中华法系的历史形成与发展,不难看出中华法系主要有以下主要特点:1,以儒家学说为导引,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司法与行政合一。

3,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4,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大的审判官。

5,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6,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

6,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

中华法系之所以能够用称之为“系”,主要是因为它在本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作为中华法系代表的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借鉴于唐律,还有包括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也以唐律为蓝本。

中华法系法的理念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法治主义是西方近现代法理念的总纲。

当代部门法很多都有对中华法系的借鉴与继承,也正是中华法系所体现出的现代价值。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代法律中的“法不溯及既往”。

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的行为,那么赋予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

我国古代法家对此早有所认识。

《管子》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则是上妄诛也”。

第二,法与公私区分。

以法治国思想的另一贡献是确立“公”和“私”的区分。

“公”是国家整体的利益,“法”是“公”而非“私”(个人利益)的体现。

第三,以法治国思想中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的学说,在某些方面与近代西方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思想相似,即指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乃是针对原始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自然状态”)中出现的问题的。

第四,法与财产权确定。

法家思想家常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争"的功能,用当代的话语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

第五,法的强制性。

以法治国思想强调“法”和“刑”的结合。

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

第六,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

第七,法的平等适用。

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是与原有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秩序针锋相对的;
在礼治秩序里,贵族享有各种特权。

正如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主张针对的是当时贵族(以至教会)的特权,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法律平等适用的概念,也有其作为巩固王权、对抗贵族的政治斗争中的武器的意义。

虽然如此,但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仍有其超越其时代的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第八,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

以法治国思想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反对法律频频变更,但并不是主张法应毋顾社会变化一成不变,而是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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