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静电地板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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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地板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青海圣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施工方):常州常秀机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特定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青海圣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集控室防静电地板工程

二、工程地点:青海圣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兴业路8号)

三、工程承包范围:青海圣诺四号车间集控室防静电地板全部工程。

四、承包的方式:本工程采用大包的承包方式,即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包试验包调试包使用等的承包方式。

第二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总造价即合同总价(人民币):35985元叁万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整。工程总造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维护、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工程造价采取一次性包死,与任何情况均不得调整。

1、本工程总造价是乙方在认真测察现场施工地并充分了解施工的基础上核算出。乙方承诺不会因下列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任何由于下列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

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1)施工现场有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2)因计算失误而导致的工程量变更。

二、工程款按下列阶段支付:

1.付款方式

(1).自签订合同五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30 %作为工程预付款(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万零柒佰玖拾伍元伍角)。

(2).按工程进度完成一半后(骨架安装完成),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30 %(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万零柒佰玖拾伍元伍角),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40% (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万肆仟叁佰玖拾肆元) 乙方同时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3、乙方在申请支付合同款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单位的名称与合同乙方名称及所盖公章一致。

第三条:施工工期

一、本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11日前完成。

二、如因雨、雪天等气候或非乙方原因等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和甲方认可的其它情况造成工程延误,经甲方批准后顺延工期。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进场的,不影响甲方关于本工程开工日期起算的规定。

四、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的,乙方应按照本

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0.5%/天计算。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到乙方的全部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天数,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各方验收合格的时间为准。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它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保修

一、本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在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质量及施工要求

一、本工程质量应符合甲方要求、本合同、国家和青海省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严格以甲方要求的为准。

二、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四、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的合理指示。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

五、乙方供应的材料等须以甲方指定的材料为准,材料进场前应通知甲方,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并提供甲方所要求的一切证明材料。甲方在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应按甲方代表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甲方等单位,对所供产品(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乙方不得经未经验收、产地不符、试验鉴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或产品用于本工程。乙方若擅自使用而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工程验收

一、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已经具备检查条件时,乙方应在隐蔽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参加。除非甲方代表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和监理应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2) 验收和重新检验:甲方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口,并在检验后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

二、工程竣工验收:

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乙方及其他单位按

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要求、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验收规范、共同对本工程进行验收。

第七条:各方责任

一、甲方的职责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甲方指派专人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二、乙方的职责

1、积极主动与其他专业队伍作好施工配合,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

2、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施工方案,并按照此规范及国家有关施工规范,保质保量,按时完工;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4、严格按照现场设计施工,因其它原因更改致使乙方对已完成工程返工的,由此增加的的工程量由乙方附相关证明给甲方,由甲方签证认可后,乙方可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新增加的超出原确定施工范围的工作面,应由甲方签证认可后,乙方方可进行施工;若乙方没有经过变更签证擅自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告工程进度情况,便于甲方及时对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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