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奖验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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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建协字[2000]第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依据建设部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和“建筑工程鲁班奖”两奖合并的决定,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也是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获奖对象为中国建筑企业,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鲁班奖”的具体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三条获得“鲁班奖”的工程,是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业协会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70-80个。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通过正式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高层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小区组用。
(二)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以上。
五、大型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的规模为容积1亿立方米(含)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
第六条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我国企业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对已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房屋建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八)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工业工程主要是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优良,并为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评标准进行了质量评定。
(四)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五)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六)工程质量系省、部工程范围内的最佳水平。
(七)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八)住宅小区组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已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2.所在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3.组团内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
4.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2个。
第八条申报”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休的工业过程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二)企业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九条两个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第十条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其施工的一个工程申报“鲁班奖”。
第十一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2个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分包单位。
主要分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与总包企业(或与业主)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20%以
3.完成的工作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2位;
4.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鲁班奖”的申报程序:
一、地方建筑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部门主管建设的司(局)申报。
二、申报“鲁班奖”主要分包单位的企业,应向主承建企业提出作为该工程主要分包单位的书面申请。主承建企业在审查其符合条件后,将其填入《“鲁班奖”申报表》内一同申报。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省级建筑协会意见;地方建筑企业申报专业性工程的,应征求当地省级有关部门和协会(包括市政)的意见。
四、各地区、各部门建筑业协会应对所申报“鲁班奖”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分包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被推荐工程质量水平次序的意见。
五、对于地方与部门须要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方应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意见
六、工程的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会统一组织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材料。没有成立协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由其相关的司(局)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鲁班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有关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一份。
(四)工程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