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行政法院热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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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探析

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探析

我国行政诉讼已走过近三十年的历程,但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运转效果并不乐观,在行政审判中出现了“上诉率高,申诉率高,实体裁判率低,服判息诉率低,老百姓胜诉率低”的“老大难”问题,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的维护与保障,行政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问题亟待解决。

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分别为9.59%、7.98%、6.55%、7.34%、9.86%,五年来的平均胜诉率仅为8.26%。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克服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的弊端,对地方法院的管辖制度进行了“交叉管辖”、“异地管辖”、“集中管辖”等一系列改革,虽然这些改革在短期内取得了一些“治标”效果,但还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治本”功效,且这些改革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出来,可见在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之内的微调式改革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检视与反思: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之弊端(一)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的制度设计不合理,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不够 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管理财务、法院负责审判的行政诉讼体制。

这种行政审判体制僵化、制度设计极不合理,法院过分依附党委、政府、人大的制度设计,极易滋生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限制和束缚了行政审判职能的正常发挥。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经费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的供给,土地使用、车辆管理、基建和物质装备建设也受制于当地政府。

此外,在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行政领导职务和审判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实际上法院的人事权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现我国目前采取的是以“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为中心的行政审判体制,该体制还存在行政干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弊端与缺陷,妨碍了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和行政审判功能的实现。

检视与反思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的弊端,根本性改革我国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设立行政法院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行政审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行政审判工作的地位不断提升,其重要性日益凸现,行政审判正逐步成为各界所关注的热点。

近年来,各地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行政审判工作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的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相应提高,“民”告“官”的案件也正呈逐年上升趋势。

但从总体上来看,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讼意识还相对薄弱。

一是不知告。

一些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知识知之甚少,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侵害后,不懂得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保护,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不懂得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的“信访不信法”,往往到党委、政府缠访甚至群访,而不依法通过诉讼来解决。

二是不愿告。

由于受长期的“民不与官斗”观念的影响,行政相对人不愿成为行政机关眼中的“刁民”,在发生行政纠纷后往往不愿将政府或其部门告上法庭。

还有些相对人认为:“民”与“官”双方地位不平等,怕“官官相护”,从而对行政诉讼信心不足,这也是相对人不愿告的一个原因。

三是不敢告。

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强势权力,有的相对人害怕因行政诉讼而遭到行政机关的加重处罚,或是在案件之后遭到报复,因而对行政诉讼存有畏惧或顾虑。

(二)行政机关的配合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的看来,近年来行政机关对行政审判的配合程度在提高,但不协调的情况也仍然存在。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行政机关往往有高高在上的优越感,对行政权受到行政诉讼的约束和审查还不太习惯,对行政机关成为被告有时还不太理解,有的还将司法审查看作是行政权的障碍或“紧箍咒”。

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

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

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陕西省高院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初部署了以“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为中心议题的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讨论活动,旨在通过学术讨论,将理论成果用于指导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

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这一活动,成立了2010年度省法院学术论文讨论会组委会。

组委会及时下发了通知,进行安排部署,并举办了论文写作培训班。

各中级法院充分认识理论研讨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认真落实省法院部署要求,做了大量工作,撰写出一批理论联系实际,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推进了全省学术研讨活动的开展。

本次学术讨论会共收到383篇论文,经过专家评审组的初评和复评,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55篇,在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评比中,获奖27篇(列全国第7位),其中二等奖5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12篇,省法院和西安中院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组织工作先进集体。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法院学术论文研讨活动的开展,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鼓励全省法官干警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法院各项工作改革,省法院决定对我省法院2010年度56篇获奖学术论文和4个组织工作先进集体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希望全省法官干警,积极参与学习型法院建设,争做学习型、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为繁荣我省应用法学研究,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附: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名单(陕西)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名单2010年度全省法院学术论文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名单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国法院第二十二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获奖名单(陕西)二等奖(5篇)潘佰芳省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反思与构建康宝奇杜豫苏姚建军何育凯西安市中院审判组织良性配置和审判权优化运行的路径思考与展望--以西部某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全面设置专业化合议庭模式”为样本岳心西安中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适用衔接--挑战、批判与重构王西平西安市中院激活陪审选择权的的进路:规制与救济--以申请陪审为视角郭宝生张彩霞刘新宝鸡市中院也谈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重构--以规制二审法院滥用终审权为视角三等奖(10篇)王宏贾明会省法院科技创新对审判资源重组的启示秦安祥陕西高院何斌朝铜川市中院行政审判人员的合理配置与科学整合-以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姚建军西安市中院孙海龙重庆市高院实践与理论互动的智慧---专家意见书对审判权的影响姚建军西安市中院使命与现实的反差--从司法审查行政滥用职权现实遇冷看其法律控制杜豫苏高伟王保民西安市中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姚建军史琦西安中院知识产权视野下审判权运行机制研究--以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为切入点贾喜恩李玛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掩耳”岂能真“盗铃”?!--涉房恶意诉讼问题研究钱毅斌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高玮延安市中院房屋登记行政与民事交织问题探究张晓建张福秦商洛市中院非法干预审判追责研究――以X#X非法干预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案为例优秀奖(12篇)杨成会省法院浅论民事审判权的运行及其规制――从一件民事案件的调解切入何育凯西安市中院简论恶意民事诉讼的识别--从民事诉讼权与司法权互动的视角切入康宝奇西安中院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中的司法能动--以人民法院回应型司法为视角姚建军赵旭忠西安市中院实现公正的流动智慧--社会变迁与司法演进杜豫苏黄大卫西安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和功能完善的实证探析与优化路径------以审判委员会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为视角赵旭忠西安市中院探寻公正的现实路径-- 解析“过渡性司法方案”的实践理性康宝奇杜豫苏姚建军西安中院审判公正的制度配置研究车乐范铭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教育类案件问题的思考--以学生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为视角张雯咸阳市中院挑战与突破:法院回应民意机制的探究李家宁宫建军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判权“敌意”检视与形象公关-- 以社会公众观感为视角段大宝商洛市中院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周梦琳洛南县法院录音录像法庭规则之重构--以审判公开为视角2010年度全省法院获奖学术论文名单一等奖(6篇)王琪轩省法院诽谤罪司法实践的困惑与出路周羽国家法官学院西安法警分院论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高伟西安中院李小鹏西安市灞桥区法院从1177条网民评论看司法公信姚建军西安市中院从现实遇热看滥用知识产权及其司法规制--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虚假诉讼的审视庞疾风张熠西安市中院审判权运行与提升司法公信力巨艳张静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及其司法审查-----兼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修改二等奖(10篇)赵旭忠西安中院司法之伤--透过诉权理论解析恶意民事诉讼杜豫苏王保民葛峰西安中院迳行判决:调适审判权与上诉权关系的平衡器──当前民事二审案件“迳行判决”制度的功能缺失及重塑张岩姬亚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刘民利杨栩管华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浅议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张静巨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论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之完善杨瀚黎宝鸡市中院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探究行政与民事交叉纠纷的解决郝国兴榆林市中院论司法衡平及其规范林怀福刘文忠洛南县法院能动司法背景下法院“调解热”的冷思考--以基层法院审判实例为视角陈曼汉中市汉台区法院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地位之探讨袁少宁扶风县法院农民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成因探析及对策三等奖(20篇)邓世军省法院执行异议有关问题研究安继军省法院涉诉信访问题化解之路林群省法院何平川浅论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的制约黄大卫西安市中院论治理恶意诉讼组织合力的建构严惠仁许超西安市中院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以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热”的“冷”思考为研究视角徐琳茹高俊岗西安市中院诉讼调解的价值取向──以调解与判决的一致性为切入吴鸽西安市中院从“法士特”侵权案探索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解决的新模式唐洁西安市中院商事案件审判权公正行使之价值取向研究闵合平翟俊杰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论城管行政处罚案件的司法审查与执行---以专业化法庭的创设为视角刘福荣安子明王娜娜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参与式诉讼研究--现象、机理、方案探索贾喜恩翟全军陈捷西安市碑林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张孝民胡九红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裁判法则内的保护与限制--论法官对恶意危害他人利益的诉讼之应对王素梅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参照规章”之探析滑智文纪胜利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及制度构建刘长权薛永毅蓝田县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相关问题研究--以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为样本乔冬青西铁中院民事案件执行难对策分析齐志远宝鸡市中院论法官的个性裁判--建立二审独任制之探析闫占彬眉县法院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钟军高吴庆华紫阳县法院浅析民事举证规则和当前农村社会环境的冲突与协调乐发明山阳县法院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优秀奖(20篇)刘斌国家法官学院西安法警分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立法改革思忖郭宝生杨旭东宝鸡市中院涉鉴民事审判权怠于行使问题探析郑晓阳张扬宝鸡市陈仓区法院基层法院执行协理工作机制初探李娟千阳县法院浅论审判权滥用的防止与规则吴娜铜川市中院信访洪峰背后的法治思考刘坤琪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制定民事裁判文书论理规责的构想 --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晏海渭南市中院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赵烨渭南市临渭区法院论婚姻登记中的行政法律问题研究白雪茹延长县法院论民事审判过程中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吕买买甘泉县法院论有关审判权被滥用和遭遇不理性干预的思考惠子芳榆林市中院行政法之正当程序原则姬雄海横山县法院在审判权有效运行中探析法官绩效考评管理体系张妍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分析李小艳南郑县法院试论我国基层法院管理的行政化范静安康市中院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唐勇紫阳县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改革方向殷本明李杰山阳县法院试析可诉行政行为的构成程静商南县法院浅议能动司法的能动空间孙毅西铁中院阳明心学在陕西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应用辛晶西铁法院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行走在法与情的边缘2010年度全省法院学术论文组织工作先进集体名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

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

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作者:何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也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之中,从而导致行政审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于是国内不少学者主张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设立行政法院,以摆脱行政审判所处的困境。

本文认为这种构想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行政审判行政法院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5-02一、各种行政审判模式简介(一)行政法院模式在法国,法院分为管辖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和管辖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两大系统,被称为“双轨制”。

这两大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行政法院之所以最早诞生在法国,一是因为大革命时期的人士认为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本身,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所以从分权的角度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二是因为大革命前,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行政部门和代表封建势力的法院互不信任,在大革命时,法国的封建势力和外国的封建势力又相互勾结,在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政府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和加强自身的权力,于是就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行使行政审判权限的机关,从权限性质上来看是个审判机关,相对于司法审判机关而言是个行政审判机关,但在机关性质上仍然是行政机关。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虽也设有行政法院,却归属于司法系统,在性质上被定为司法机关,但独立于一般法院。

(二)普通法院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一国只设立单一的普通法院体系,行政案件在审理程序、适用规则上都和民事案件无较大差异,我们称之为“单轨制”。

根据戴雪的法治观念,法治表示法律面前平等,一切阶级服从于普通法院所执行的普通法律。

同样,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一样,都要服从同一的规则,接受普通法院的管辖,在他看来,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立使得私人与行政官员丧失了平起平坐的权利,同时也会导致法院权限的混乱和对政府权力的不当保障,而这些都是法治国所不能容忍的。

行政法院探究论文

行政法院探究论文

行政法院探究论文一、设立行政法院难于达到制度目的二、设立行政法院可能引发新的问题设立行政法院难于达到其制度目的,解决理想中想要解决的问题。

与此同时,行政法院的设立却会引发许多现实的、棘手的新问题。

其一,独立的行政法院将更难于抵挡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和影响。

试想,就连宪法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人民法院都无法避免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和影响,何况是更为势单力薄是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也必将在现有的体制中运行,一样要受到现有的体制的约束,说“独立”就能够“独立”是太理想化了。

其二,行政法院的设立必然使行使行政案件审判的审判组织在现有的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基础上再行膨胀。

这与我国当前机构整合精简的总体思路是不相符的。

许多现在看起来是属于行政诉讼的纠纷争议,将会以平权的民事纠纷争议形式存在和通过民事诉讼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即便是尚存的行政领域,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和行政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行政违法现象将锐减。

那时,庞大的行政法院的存在就可能会是一个制度负担。

其三,行政法院的存在,必然会产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在管辖中的争议和混乱。

其四,在一个幅员辽阔、地域广袤的中国设立一套全新的行政法院系统,无疑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这样一项浩大的工程必然会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的负担,最终转嫁给广大的税人。

三、国外经验及我们对待国外经验的态度回到行政法院的设立问题上,我们就不能看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设立了行政法院就认定中国也要设立行政法院,要意识到行政法院并非大陆法系的必由之路,更非中国的必由之路。

我们还应该问问自己:法国和德国设立行政法院的独特历史背景是什么?假如当初没有设立行政法院,现在法德还会设立行政法院吗?法德当前的行政法院体制不存在问题吗?没有设立行政法院的国家是不是也能很好地解决行政纠纷,甚至比设立了行政法院的国家解决得更好?在弄明白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再冷静地思考中国的问题是什么,中国又需要什么。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热的冷思考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热的冷思考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热的冷思考摘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内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对缓解被告所在地法院压力、促进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这种制度创新存在诸多值得深思的隐忧。

异地管辖改革本身尚面临合法性危机,其大力推行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安定性,进一步扭曲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并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这种屈服于行政干预的鸵鸟政策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当前行政诉讼的困境。

就改革时机与成效而言,重新配置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初审管辖权才是当下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更为可行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负面效应近年来,为了有效缓解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受到的巨大压力,一些地方纷纷尝试着进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将大量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行政案件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交由异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实践表明,这种体制之内的灵活做法对于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①在2007年3月召开的全国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异地管辖制度得到了与会者及高层的充分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行政案件管辖问题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将尽快出台之。

在当前司法体制尚未取得突破的背景下,异地管辖的制度创新无疑凝聚着中国法官群体的政治智慧和改革勇气,然而,异地管辖制度的推行究竟能否承载起改善司法环境、摆脱行政诉讼困境的历史使命?力挺异地管辖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异地管辖果真能够成为完善当下中国行政审判制度的一剂灵丹妙药吗?这些问题无疑值得学界深入思考。

笔者不揣冒昧,希冀通过对异地管辖合法性及其负面效应的冷静思考,探究当下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变革的可行之道。

建立行政法院的相关问题分析

建立行政法院的相关问题分析

建立行政法院的相关问题分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

这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正处于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阶段。

在司法领域,这一转型的关键点和难点在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需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实现,司法体制改革要树立法律权威,保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这其中行政审判的独立又是改革的重中之重。

行政审判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它的诉讼双方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同时行政审判还面临行政权的干预,所以,函需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以保障其独立的司法权威。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步伐的加快,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而囿于行政审判体制的限制,许多行政争议难以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这就使得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这一问题再一次成为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关注的焦点。

一、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探讨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学界就一直讨论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通过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来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性。

然而,由于受我国固有的审判体制和法院组织系统的限制,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始终处在理论分析的层面而很少在实践方面有所进展。

陈有西先生1995年就在《中国法学》发表文章我国行政法院设置及相关问题探讨,文章发表之时,《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四年多,当时,他就分析了行政审判存在的一些问题。

文章论述了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行政法院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

他认为,在当时我国已经具备建立行政法院的条件,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行政法院的具体制度构想,同时探讨了关于党的领导、行政法院的编制序列、相关法律的修改、行政法院的组成人员的来源、行政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等相关问题,可以看出,在当时,他对于我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已经具有的初步构想和期许,且论证的理论依据也相当充分。

应松年先生在其2009年的专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也表述了赞同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观点。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落实行政法治、行政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

下面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在许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够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判决的真正执行,这表明行政审判当前的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并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以保障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针对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治理:1、加强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帮助行政被执行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2、强化行政机关被执行监察意识,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3、加强执行机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狠抓执行不力、羁押等非法行为;4、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判决;5、加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环境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事件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导致行政案件的判决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公正的问题。

对于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和职业能力要求,应该以终身学习为基础。

此外,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激励司法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职责。

三、行政机关对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往往会表现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反对和削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催促,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审判程序和司法逻辑的识别水平,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四、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行政审批审查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石之一。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存在着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尚未完全考虑到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压缩,落实行政审批审查程序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行政法院的设想与前途

行政法院的设想与前途

行政法院的设想与前途作者:暂无来源:《领导文萃》 2015年第5期陈云良“民告官”在中国多年来一直被视为依法治国的标志之一。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背景下,被寄予厚望。

其间,一直被行政法学界强烈呼吁的行政法院设立问题再次被提出。

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为中国法治建设开启了“民告官”的制度先河,这对于破除传统等级观念,培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文化,限制行政权力膨胀,监督政府,建构权利制约权力体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一致认为,《行政诉讼法》在法治启蒙刚刚开始的时代能够克服重重阻力顺利通过,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立法参与者无不视之为人生重大成就。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告官”不再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事,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一度达到30%,实属不易,进步巨大。

但近年来,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上诉率高的困境。

一些地方官员常以各种名义阻挠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因为法院在地方还没有独立性,受制于地方政府,不敢、不愿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庭“门前冷落鞍马稀”。

一直以来,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稳定在每年10万至12万件。

而人口只有8000万的德国,行政法院每年受理案件达30万件;人口不到1000万的瑞典,2011年行政法院受理案件总数为12.86万件。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以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结案的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结案总数的7.8%,是民商事案件的7.8倍。

大量行政案件被拒之门外。

信访不信法,每年行政诉讼只有10万件,而信访案件则达数百万件之巨。

立案难,立案以后要排除行政干扰作出公正的判决更难,导致上诉率畸高。

据介绍,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超过70%,有的省份甚至达到100%。

有的判决政府败诉,但要得到执行难度也很大。

上世纪90年代,某法院法庭庭长受理了以省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给省领导发了张传票,惹得领导大发雷霆,撤了庭长的职。

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关于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思考
推进信息化建设
加强信息技术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完善行政审判制度
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制度,明确审判职责和权限,规范审判程序, 提高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与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强化审判公开和透明
注重审判质量和效率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 合
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 众对行政审判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同时, 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引导他们理性 维权。
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审判,公民可以在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当前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行政争议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法院 行政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新型案件层出不穷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变革,新型行政案件不断涌现,如何妥善处 理这些案件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动力
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 的发展机遇,有望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报告的目的与结构安排
目的
分析当前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为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贡献。
结构安排
报告将首先分析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然后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接着提 出加强工作的建议,最后总结全文,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邀请大家共同讨论与改进
我们诚挚地邀请广大法律界人士、学者、公众等共同参与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讨 论与改进中来,共同为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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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热的冷思考

监管热的冷思考
为 , 诉 讼 则 是 在 危 害 已 经 形 成 之 后 的一 种 权 利 主 张 。 于 现 代 社 而 由
合理 设定 原 则 和独立 性 原则 并不 能 完全 保证
监管 行为 的公正 、 开和公 平 。监管机 构在缺乏有 公
效制 衡 和监督 的条件 下 , 很容 易做 出不 作为 、 用 滥
5可 问责 性 .
为何要 从原有 的政府体 系 中硬生 出这 么个 “ 胎” ? 怪 呢 规 范的管制 经济 学认 为完全 竞争 的市场 存在着 失 灵 。监 管 比 法 院诉讼 处理具有 更高 的效率 : 首先 , 管者可 能 比法 官有 更强烈 监 的动机去 进行高代 价 的违法调查 , 以获得 侵权 的证 据 。 法官只是 而 以一 种 中立 的 身份 按 照谁 主 张谁 举 证 的原 则 要 求 出具 侵 权 的证 据 ; 二 , 管者 能够 代表 被损 害方 或者 被侵 权方 的共 同利 益 , 第 监 直 接 进行 裁决 , 院则是 不诉 不理 的被 动式 执法 ; 三 , 管是 对侵 法 第 监 害行为 的事前预 防 ,即监管 可 以被 设计 成以低 成本来 鉴别违 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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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热 的冷 思 考

分开 。这 种结构分 离 的必 要性 , 非指 “ 并 独立” 的监
管机 构不 受政 府 政策 的约束 ,而 是 指它 能够 独立
地执 行监 管政 策 而不 受利 益相关 方 的干 扰 ,尤其
源 、 提 供 或 消 费 特 殊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以 私 有 企 业 和 自然 人 为 主 体 的
专业 性是 指监 管 机构 必须 具 备高 度专 业 化 的
行 政 官 员 和 专业 化 的 基 础 上 合 理 配 置 的知 识 结 构, 以及 充足 和先进 的执法技术 手段 。 7 高效性 . 高效性 是 指除 了要 求 监管 机构 内部 的分工 合 理 和 管理 高效 ,还要 求监 管权 力必 须 在横 向 和纵

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

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

岫aISys tem A ndSocl嘶f叁箜!圭垒垒三竺!!竺!型!!。

耋耋鎏●■圆圆圈■■我国单设行政法院之反思何珂摘要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的行政审判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也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之中,从而导致行政审判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于是国内不少学者主张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设立行政法院,以摆脱行政审判所处的困境。

本文认为这种构想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行政审判行政法院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05-02一、各种行政审判模式简介(一)行政法院模式在法国,法院分为管辖民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和管辖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两大系统,被称为“双轨制”。

这两大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行政法院之所以最早诞生在法国,一是因为大革命时期的人士认为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本身,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行为,所以从分权的角度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二是因为大革命前,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行政部门和代表封建势力的法院互不信任,在大革命时,法国的封建势力和外国的封建势力又相互勾结,在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政府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和加强自身的权力,于是就排除了普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①法国的行政法院是行使行政审判权限的机关,从权限性质上来看是个审判机关,相对于司法审判机关而言是个行政审判机关,但在机关性质上仍然是行政机关。

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虽也没有行政法院,却归属于司法系统,在性质上被定为司法机关,但独立于一般法院。

(二)普通法院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一国只设立单一的普通法院体系,行政案件在审理程序、适用规则上都和民事案件无较大差异,我们称之为“单轨制”。

根据戴雪的法治观念,法治表示法律面前平等,~切阶级服从于普通法院所执行的普通法律。

同样,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一样,都要服从同一的规则,接受普通法院的管辖,在他看来,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立使得私人与行政官员丧失了平起平坐的权利,同时也会导致法院权限的混乱和对政府权力的不当保障,而这些都是法治国所不能容忍的。

行政法院的建立和行政审判的权力

行政法院的建立和行政审判的权力

行政法院的建立和行政审判的权力随着我国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行政审判逐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一项国家的基本职能,行政审判的权力逐渐得到了明确和规范。

而行政法院的建立则是行政审判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围绕行政法院的建立和行政审判的权力展开论述。

一、行政法院的建立行政法院是指负责处理涉及行政行为法律适用的司法机关。

其主要职能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判。

行政法院的建立首先得到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明确规定,同时也得到了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

自19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行政审判的立法和政策,经历了三次司法改革,行政法院也得以逐渐完善和健全。

二、行政审判的权力行政审判权力是指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和裁判的权力。

它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行政法院行使职权的核心内容。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审判权力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落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对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进行追责。

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拖延进行追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对行政机关的赔偿行为进行审查。

行政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的赔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

行政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补充说明行政法院的建立和行政审判的权力是我国司法制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基本理念。

同时,行政法院也为人民群众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行政法院的建立和行政审判的权力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维护法治社会和公平正义的伟大事业。

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热的冷思考》之再思考

对《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热的冷思考》之再思考
d a mi itai et a ’ d p n e c n es IO Slc f u o t d nsr t eti ; s n l d n ed f c l e u n ee e u o f d i ita nsr t il S n e e d n ea d t e U a k o a t r yi a m it i a a o ic u i gt i i ut s d r gt x c t n o a m n s - v r i h  ̄ h i n i a v rl l h i i h i r
poednsteesh akrudoa mnsa v rdeosa ogd e n l eapasI re l eepol saot ew sns rceig, r ebcgon f d it te ui iin m n i r t a er.nodros v t s rbe bu ekes f h it i ri j s t f e pc p t o eh m h t o
但是 , 一方面对章老 师提出的异地管辖 的合 另 异 地管辖 是一种以指定管辖 为基 础的管辖 制度 , 即当案件 精 神感 到钦佩 , 重 大复杂 或有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不宜行 使管辖权 或 因其他 原 法性质疑与 负面效应 的论述并不全然赞 同, 对行政诉讼 管辖制
诚愿通过本 文与章老 师进 行商 因须 由其他法 院行使 管辖权时 , 上级人 民法院作 出裁 定 , 指定 度 的变革也有不 同意见 。因此 ,
第 1 卷第 6期 1 21 年 1 01 2月
湖 南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A N N 卫 I S R O YI C { OUl L OF HU A N I T Y P L , l C U E I 口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随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翻开了中国行政审判新的一页。

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开始走上正轨并遂步趋向完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究其原因,从根本上乃与我国的行政程序和实体法律以及行政诉讼法对有关行政机关互动关系的原则性制度设计上存在某些缺陷关系甚大。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行政司法体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拟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根据行政司法体制运作的一般规律,对目前我国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并提出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面临问题的成因分析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行政诉讼法的滞后,这是最表面、最直观的原因,它是行政政审判面临的许多问题的直接缘由,虽然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以及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标志着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该《解释》和《规定》只能在“被解释法律的框架内有所作为”①,因在行政诉讼法未作修改之前,《解释》和《规定》不宜作扩大规定。

第二个原因是第一个原因背后的较深层次的缘由,是行政审判无法回避的现实处境,它是导致行政审判举步维艰的根本性动因。

在行政审判领域,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审判案件少,诉讼程序难启动我们从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来看,尽管社会各方面给予了许多积极的评价,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数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但是,纵观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对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全部行政法规、规章都是主要靠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央央大国来说,行政诉讼案件确少得可怜。

据笔者调查,有相当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往往在一年里,行政诉讼案件多则只有几件,少则为零。

这就不得不给我们带来深省,是什么原因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异常地少见呢?历史上的禁锢。

我国不宜单设行政法院兼论我国行政审判解困之出路

我国不宜单设行政法院兼论我国行政审判解困之出路

我国不宜单设行政法院兼论我国行政审判解困之出路
万永海;姜福先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03(000)006
【摘要】@@ 行政案件量少、难审、难执的尴尬事实,迫使立法、司法、学术三界人士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论者有之,改革现行司法体制论者亦有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一说中,单设行政法院以解决目前之困论者不乏其人.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宜单设行政法院,至少设立行政法院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现将有关论点试述如下,以期与学界同仁商榷.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万永海;姜福先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角色探析——兼论行政法院设立的不可行 [J], 王军
2.行政诉讼的困境与出路:论我国构建行政法院制度的必要性 [J], 赵健
3.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存在问题及出路——兼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的构建 [J], 甄思宇
4.涅槃重生:从行政审判庭到行政法院--以我国行政法院的构建为视角 [J], 叶三
方;林穗菁;钟涛;徐星
5.我国行政审判体制解困与完善初探--兼论创建独立行政法院的可行性 [J], 田应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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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法院热的冷思考近年来,人民法院面对行政诉讼困境,不断创新行政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但效果不够理想。

很多学者认为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是破解行政诉讼困境的良策,但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对设立行政法院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域外行政审判体制不能成为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理由,我国历史上出现的独立的行政诉讼组织形态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法院,不足以借鉴、参考。

在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突破并非设立行政法院所能担当。

设立行政法院并不是实现行政审判专业化的必由之路,其成本也需要理性考量。

标签:行政审判;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于1990年,迄今已有二十多个年头。

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法在实施中凸显诸多与现实不相适应之处。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已经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三大“顽疾”。

为了克服行政审判体制的弊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设立行政法院的动议。

①有学者提出,将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铁路运输中心法院进行改造,由其受理行政案件。

②有学者认为,目前的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是对未来行政法院的初步探索。

③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4年11月举行的“详解新行政诉讼法焦点热点问题”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内容,可以发现设立行政法院的思路已经深深影响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走向。

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对于新《行政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实践,我们需要冷静思考、认真对待。

一、现行行政审判体制下的探索多年来,人民法院面对行政诉讼困境,不断创新行政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18件涉及行政诉讼的重要司法解释,发布了16件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和200余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努力推进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试行异地交叉管辖、指定管辖和相对集中管辖。

这些措施基本上是围绕行政管理区与司法管辖区适度分离的思路展开的,取得了一定成效。

如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2年开始对行政案件试行异地交叉管辖,从官方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异地管辖案件的原告胜诉率为35.14%,而同期由当地法院管辖的案件的原告胜诉率仅为13.95%。

海南省将被告为市县级政府的案件提级管辖后,行政案件数量明显增多,原告胜诉率也大幅上升。

但是,上述管辖改革措施实行一段*基金项目: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2010JDXM040)。

黄学贤,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215006)。

时间后,其“试行效应”逐渐递减,甚至出现了试行法院的原告胜诉率低于非试行法院的反常情况。

在交叉管辖实践中,据一些法院反映,交叉管辖无法避免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打招呼,从而使被告间接地对管辖法院施加压力的情况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对提级管辖进行调研后发现,采取上提一级管辖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从全国范围看,以作为司法公正和服判息诉指标的上诉率为例,实施提级管辖5年(2008—2012年)间,上诉率分别是5920%、63.14%、70.46%、69.31%、70.06%,呈现不断攀升的势头。

对于相对集中管辖这种方式,笔者认为,其无法避免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打招呼的问题,并且会加大案件审理与执行的难度。

④总之,由法院系统自行推进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的三大“顽疾”。

“这些改革只是现阶段审判不独立的产物,是特殊历史阶段的权宜之计,不具有普适性。

”⑤如何保障行政审判的独立性,是突破行政诉讼困境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对此,新《行政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也积极探索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提出利用铁路法院原来的框架,把一部分行政案件,包括一部分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以及条件成熟时的其他一些案件,指定到原来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予以管辖。

⑥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北京依托原有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设立了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其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依法管辖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⑦人民法院的探索实践表明,如何保障行政审判的公正性,走出行政诉讼困境,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它需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二、中国特色行政法院的由来和基本思路行政审判中如何排除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裁断的干扰,是破解行政审判困境的一大难题。

早在《行政诉讼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曾有学者对如何确定行政审判体制提出建议,认为设立行政法院是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条件。

⑧然而,此观点并未被立法者采纳。

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体制仍是以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为参照系确立的,即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来确定管辖标准。

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设立行政法院的探讨一直在进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在此背景下,设立行政法院的动议再次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热点。

虽然各界未能在设立行政法院问题上达成共识,但设立行政法院的基本思路已经深深影响了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走向。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设立行政法院提出了诸多建议。

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建立法国式行政法院,从属于行政系统,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合并,建立统一的行政争议解决制度;第二,建立德国式行政法院,从属于司法系统,但与普通法院分立;第三,将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各级人民法院的人民审判庭独立出来,建立专门行政法院,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⑨前两种方案体现出典型的理想主义色彩,目前基本无人支持。

第三种方案被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院方案,目前在主张设立行政法院的诸多观点中处于通说地位。

但这种方案触及我国《宪法》确立的权力配置和司法审级框架,因而部分学者采取了一种较为务实的态度,提出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作为向在全国设立单独行政法院的过渡措施。

⑩学者们提出这一建议的主要理由是:现行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着内在的、深层次的缺陷,而设立行政法院有利于节约行政审判资源,且这一举措有明确的宪法和组织法依据,具有较高民意支持度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域外经验等。

三、理性看待设立行政法院的价值和意义基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设立行政法院的诸多观点及其理由进行冷静分析。

1.设立行政法院的法律依据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认为,我国设立行政法院有宪法依据,即《宪法》第124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中关于专门法院的规定,可以借助宪法规范解释获得设立行政法院的依据。

但如何理解专门法院,行政法院是否可以归入《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专门法院等问题,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并未予以充分论证。

一部分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期待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实现为设立行政法院提供规范依据的目标。

但是,如果不考虑通过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而对行政法院的组织、职权、管辖以及行政法官的地位、责任等实体问题进行明确,那么,这种方案的合法性是有待商榷的。

此外,专门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计划经济时期条块分割的产物,如今除了军事法院,其他专门法院都已不能自成系统。

如铁路运输法院分为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上诉法院应为相关高级人民法院。

可见,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所主张的行政法院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从而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终审权的建议,显然不符合目前的专门法院体制。

将行政法院的性质定位为专门法院,这是否符合《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目的,有待进一步观察、论证。

2.行政诉讼困境的突破并非设立行政法院所能担当如何保障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已成为走出行政诉讼困境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司法地方化是导致行政审判不独立的外因,司法行政化是导致行政审判不独立的内因,这是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的论证前提。

不过,我国行政审判不独立有诸多原因,除受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倾向的影响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整个司法系统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问题,这在以监督行政权、保障民权为己任的行政诉讼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行政法院,对于解围现行行政诉讼并没有太多实践价值。

“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是整个法院系统司法改革乃至整个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因此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与节奏应与国家政治民主的发展进程大体合拍,否则极可能是事倍功半。

”另外,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提出,打破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合的传统做法,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三级行政法院体系,将法院系统的人财物彻底脱离地方政府并由中央统一配置。

这一方案表面上看很完美,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仍然面临省、市甚至县级政府通过地方人大代表团的投票制约。

况且在中国式的人情世故社会中,地方法院无法摆脱各种“打招呼、说情”现象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相关实践探索已经表明这一担忧的确存在。

按照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的观点,将行政法院的人事权收归中央,全国各级行政法院法官的任免权仍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行政法院的独立性。

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之间的职权划分只能由《宪法》确定,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并非领导关系,将行政法院的人事权收归中央,这与现行宪法秩序是相悖的。

3.设立行政法院并非实现行政审判专业化的必由之路赞成设立行政法院者认为,设立行政法院可以有效扭转行政审判非专业化的倾向。

的确,为了真正解决行政争议,法官必须了解争议的主题和当事人的情况,因而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

为了提高行政司法的专业性,可以有两种方案:一种是强化专业辩护或代理,允许法官或裁判人员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另一种是提高法官或裁判人员的专业水平。

这两种方案各有优缺点。

前一种方案对法官的独立性有所偏重,但仅靠外在的专业知识供给并不能保证法官作出最佳判断,因而有必要将其与第二种方案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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