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00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晋建建字〔2001〕16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省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质量工程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和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

行业务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市(地)、县(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级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委托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各级地主质

量监督机构与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前,应当按《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到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

(二)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项目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证书;

(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法人证明(或法人委托书)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格证明;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大纲、监理合同;

(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资格证明,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七)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对第一款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注册资料审查后,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监督组,并向质量监督工程师下达监督任务。

(二)质量监督工程师承担监督任务后,应当熟悉所监督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质量管理情况,施工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受监工程的特点、规模大小、结构型式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重点监督内容和抽查部位,检测项目,编制监督计划。

(三)监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机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做好记录,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结果资料存入监督档案。

(四)在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有危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工程质量低劣的行为等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收集监督抽查记录、试验、检测资料等,按时整理归档,作为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情况;

(二)依法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情况;

(三)按规定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制情况;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

(五)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六)肢解发包工程,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情况;

(七)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行为情况;

(八)装修工程涉及主体结构变动,影响结构安全使用情况;

(九)按规定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情况和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情况;

(二)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方面的勘察、设计变更手续情况;

(三)设计单位参予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情况;

(四)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行为的情况;

(五)项目设计负责人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监理大纲情况;

(二)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齐全、持证上岗位,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按照法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履行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监理职责的情况;

(四)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监理质量事故处理过程,执行例会制度情况;

(五)严格执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和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全过程检查工程质量,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情况;

(七)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各分项、分部工程按现行验评标准进行认可情况;

(八)配合建设单位组织隐蔽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合法情况。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与其施工企业资质符合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对工程项目实施全面施工管理,具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情况;

(四)施工管理人员配套齐全、合理,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参加施工图会审协商变更,认真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对工程每道工序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做好质量控制情况;

(六)对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进场检查和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