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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平板电脑、智能手表之类的,价值老多钱了。
甲公司呢,很聪明,和保险公司乙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的是一切险,想着这下可万无一失了。
这船就从国外的港口出发,在海上漂啊漂。
结果呢,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风暴,那海浪就跟疯了似的往船上扑。
船在风暴里晃得像个醉汉,好多货物就开始在船舱里撞来撞去,那些电子产品可娇贵了,好多都被撞坏了。
等船到了目的港,甲公司一检查货物,心都凉了半截。
然后就去找保险公司乙理赔。
乙公司刚开始还不太乐意呢,他们就开始调查。
调查发现,确实是在运输途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风暴,而且合同里签的一切险是包含这种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坏的。
这时候乙公司就没话说了,按照合同规定给甲公司赔了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真的很重要,就像给货物穿上了一层保护罩。
不管海上有多危险,只要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得承担责任,可不能耍赖。
还有一个案例呢。
丙公司运了一船新鲜的水果,也是和保险公司丁签了保险合同,保的是水渍险。
这船航行的时候呢,不知道怎么的,船上的制冷设备突然坏了。
水果啊,在那种高温下,很快就开始腐烂变质。
丙公司去找丁公司理赔,丁公司却说:“咱这水渍险啊,主要是保那些因为海水啊、淡水啊浸湿导致的货物损失,你这制冷设备坏了可不是我们保的范围。
”丙公司就不服气了,觉得都是在运输途中出的问题,为啥不赔。
但是仔细一看合同,还真像丁公司说的那样。
这个案例就是提醒那些做海上运输生意的,签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以为能赔,结果保险公司不认账,那就亏大了。
你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就叫它好运来贸易公司吧。
好运来公司做的是进出口生意,从遥远的大洋彼岸进口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产品。
为了保障这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安全,好运来公司可是花了大价钱在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叫它安心保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从货物装上船开始,一直到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卸货,期间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比如海盗抢劫、船只触礁或者火灾啥的,安心保保险公司就得负责赔偿。
船开出去没多久,就传来了坏消息。
船长发消息说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船在海上晃得像个醉汉,货物可能有损失。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卸货的时候发现,那些昂贵的电子产品少了一大半。
好运来公司的老板当时就急眼了,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于是,好运来公司就拿着保险合同去找安心保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保险公司呢,也不是吃素的。
他们派人去调查,发现这船的船长以前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航海记录,像是为了节省成本,经常不按照规定路线走,而且这次大风暴的时候,船上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有点问题。
保险公司就开始耍赖了,说:“你们这个情况啊,不是我们合同里该赔的范围。
这船长本身就不靠谱,说不定货物丢失是他自己搞的鬼呢。
”好运来公司一听就火了,说:“我们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买了保险,现在出了事你们就想推脱,没门儿!”于是,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好运来公司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装船清单、航海日志的副本(虽然不完整,但能证明一些情况),还有港口卸货时候的清点记录。
安心保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他们调查船长的那些资料,试图证明船长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这时候,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份海上保险合同了。
合同里关于“除外责任”这一块写得有点模糊,对于船长有过失这种情况到底赔不赔没有明确说。
法官就想啊,这海上运输风险本来就大,要是保险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那买保险还有啥意义呢?而且好运来公司也不知道船长有那些小九九啊,他们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确实遭遇了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英国的贸易公司,就叫它ABC贸易公司吧。
这个ABC公司呢,从遥远的亚洲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之类的,打算在英国市场大赚一笔。
ABC公司很聪明,它在这批货物装船运往英国之前,就跟一家英国的保险公司,叫DEF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里面规定了各种条款,像什么自然灾害啦、海上意外事故啦,要是货物出了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就得赔偿。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英国港口,ABC公司的人去接收货物的时候,一看就傻了眼。
这么多损坏的电子产品,这可咋整啊?于是,ABC公司就想起了他们和DEF保险公司签的合同,就赶紧找保险公司索赔。
DEF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请求后,就开始调查了。
他们派出了一个调查员,这个调查员可严格了。
他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都查了个遍,还查看了船上的航海日志,找船员问了当时暴风雨的情况。
调查员发现,这场暴风雨确实属于保险合同里规定的自然灾害范畴。
但是呢,保险公司这边也有点小纠结。
因为他们发现ABC公司在包装这些电子产品的时候,好像没有按照国际标准的那种超级安全的包装方法来包装。
保险公司就想啊,要是你包装得好一点,说不定货物就不会损坏得这么严重呢。
ABC公司就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说:“我们也不知道会遇到这么大的暴风雨啊,而且我们的包装也是按照我们平时的经验来做的,也没有很马虎啊。
”这两边就开始有点小争执了。
不过呢,最后法院介入了这个事情。
法院看了保险合同,又听了两边的说法。
法院觉得,虽然ABC公司的包装可能不是完美的,但是这场暴风雨才是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
而且保险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说包装有点小瑕疵就不赔偿。
所以呢,最后法院判定DEF保险公司得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ABC公司进行赔偿。
这赔偿的金额啊,就是根据那些损坏的电子产品的价值来计算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很重要。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要选好保险公司,签好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呢,合同条款要写得清清楚楚,调查事情也要公平公正。
海商法案例分析.doc
1.“德跃”轮保险纠纷案提要:被保险船舶在从事拖带作业中,所拖的驳船与他船发生碰撞,被保险船舶的所有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
海事法院认为,被拖船与他船的碰撞责任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判决驳回船东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1993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接受救捞局的投保,向救捞局出具“德跃”轮保险单。
保单中载明:“船名“德跃”,总吨3,356吨,保险价值5,500,000美元,保险金额5,500,000美元,,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船舶保险条款)的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1994年1月1日零时至1994年12月31日24时止,共12个月,绝对免赔额为每次意外事故5,000美元。
当事双方就“德跃”轮投保事宜无特别约定。
救捞局于1993年12月31日、1994年1月13日要求保险公司删除承保条件中海运条款第(一)、(二)项,但保险公司没有作出答复,亦没有出具相应的批单。
救捞局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无加付保费。
1986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中责任范围项下一切险一栏中规定:“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
(1)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另外船舶保险条款中海运条款规定:“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费,否则,本保险对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不负责:(1)被保险船舶从事拖带或救助服务;……”。
“德跃”轮于1994年6月6日在奉命前往上川岛附近护航途中接到救捞局的通知,掉头前往香港拖“滨海三○八”半潜式驳船。
6月7日2时2分,在塔石角附近锚泊的“德跃”轮接到“滨海三○八”驳船的通知,由于风浪较大,该轮有点移锚,要求将其拖离香港水域。
经香港海事处同意,“德跃”轮于4时45分拖带“滨海三○八”驳船启航。
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航运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船舶、货物以及相关利益提供风险保障。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保险在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航运保险领域,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保险责任范围的模糊性以及保险纠纷的多样性,时常出现保险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航运保险法律案例,探讨航运保险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我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船舶全损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沉没。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3. 案例分析(1)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船舶沉没属于保险事故。
然而,被告认为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船舶沉没的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恶劣天气。
虽然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但恶劣天气是导致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
因此,船舶沉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好运来贸易公司,他们从A国买了一大批超级贵的电子设备,准备运到B国去大赚一笔。
然后呢,就找了个叫乘风破浪航运公司的来运这批货。
好运来贸易公司很聪明啊,他们花了不少钱向安心保险公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想着这下就万无一失啦。
结果呢,这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风雨。
那海浪大得就像山一样,感觉能把船给吞了。
船虽然拼命抵抗,但还是有一部分货物被海水给泡坏了。
等船到了B国,好运来贸易公司就赶紧去找安心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险公司呢,一开始有点不太乐意,就派人去调查。
调查的人发现,乘风破浪航运公司在装货的时候,没有按照标准的安全程序来,有些货物的堆放位置不太对,这可能也导致了货物在暴风雨中更容易受损。
好运来贸易公司就很生气,说:“我买了你们保险,你们就得赔!”安心保险公司就说:“可是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啊。
”这就有点扯皮啦。
最后呢,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说,虽然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但海上的暴风雨才是直接导致货物受损的主要原因,而且好运来贸易公司已经买了保险合同,安心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同来赔偿。
不过呢,因为航运公司也有过错,所以法院也判航运公司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比如赔偿好运来贸易公司一些额外的损失,像货物延误造成的一些费用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虽然能保障大家的利益,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各方都得按照规矩来做事才行。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定稿版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案例分析一艘满载各类货物的海轮从A港驶向B港。
不料在航行途中遇到大风暴的恶劣天气,船身剧烈颠簸导致放置在舱面上的,已经过加固和防滑措施的货物有100箱掉入大海,船机也部分受损,估计受损价值在2万左右。
此时,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在此危机时刻,船长果断决定将舱面上装载的500箱货物全部抛向大海,并迅速向救助部门求救。
后来在救助船舶的拖带下,才安全抵达避难港,船上的其他货物也因此得以保存。
问题:1、哪些属于单独海损?2、哪些属于共同海损?“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名:育航原告:某保险公司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叫阳光贸易(咱就随便取个名哈)。
他们要从A国进口一大批超级炫酷的电子产品,通过海运运到自己的国家。
为了以防万一,他们就很明智地和一家保险公司,就叫安心保险吧,签订了海上保险合同。
这船呢,在海上漂啊漂,就像一片小树叶在大海这个大池塘里晃悠。
按照计划,几个月后就应该到达目的地港口了。
可是左等右等,船没按时来,等来的是个坏消息:船失踪了!阳光贸易公司一听就懵了,这一船的货物价值不菲啊。
他们赶紧去找安心保险,说:“哥,咱们签了合同的,这船货没了,你们得赔啊。
”安心保险这边呢,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就开始调查。
他们发现阳光贸易公司在申报货物价值的时候,有点小猫腻。
原来,阳光贸易公司为了少交点保险费,把货物的实际价值稍微报低了那么一点点。
安心保险就说:“你们这可不行啊,没如实申报价值,我们不能全赔。
”阳光贸易公司当然不服气啦,说:“那也只是少报了一点点,而且船失踪又不是我们的错。
”于是,这事儿就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就跟辩论赛似的。
阳光贸易公司的律师先说:“尊敬的法官大人,虽然我们有少报价值的情况,但是这和船失踪没有关系啊。
我们按照合同交了保险费,保险就应该生效,保险公司就得赔我们损失。
”安心保险的律师也不甘示弱:“法官大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
他们少报价值,这是对我们的欺骗行为,我们如果按照全额赔,那以后大家都这么干,保险行业就乱套了。
”法官呢,那可是相当睿智。
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的证据和合同条款,最后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阳光贸易公司,你们少报价值确实是不对的,但是安心保险呢,也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完全不承担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安心保险要按照阳光贸易公司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货物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海上保险合同里,双方都得讲诚信。
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而投保人也不能想着占小便宜,耍小聪明。
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才能在海上贸易这个大风大浪的世界里,保障好各自的利益。
海上保险
一、案例分析(共70分)(一)1 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 (到岸价)。
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
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 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分)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
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
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船舶工业也得到了迅速崛起。
船舶建造过程中,涉及到诸多风险因素,如火灾、碰撞、盗窃、战争等。
为了保障船舶建造过程中的财产安全,船舶建造保险合同应运而生。
本文将以一起船舶建造保险合同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以及保险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船舶建造公司(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建造保险。
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一艘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船舶及设备损失。
经评估,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条款分析本案中,保险合同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因火灾、碰撞、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船舶及设备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
(4)保险费率:根据船舶类型、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5)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2. 保险理赔分析本案中,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但在赔偿过程中,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发生火灾后,虽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 保险纠纷处理分析针对本案,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1)投诉途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同”主 张应 承 担举 证不 能 的后 果 ;反之 ,被告 代理 机 构 明
确说明 “ 渔 工险 ”就 是雇主 责任 险 ,中 国渔 业 互保 协会 x x 营业 部 出具 的 “ 渔 船船 东雇 主 责任 互保 凭证 ”证 明 “ 渔 工 险 ”系 雇主 责任 险 。综 合本 案证 据 分析 ,该 保 险合 同属 于 财产 保 险合 同中 的责任 保 险合 同 ,雇主 既 是投 保人 ,也 是 被保 险 人 ,因此 ,原告 具备 本案 的诉 讼 主体 资格 ,对被 告 保 险公 司关 于 “ 原 告主 体不 适格 ”的答 辩意 见 ,法 院不 予 采信 。原告 的船 员在 保 险合 同期 限 内发 生意 外事 故 被宣 告 死亡 ,被 告应 按 合 同约 定支 付保 险赔 偿 金 。关于 保 险赔 偿 金数 额 ,因 原被 告双 方在 庭 审过 程 中均认 可 应在 人 身意 外 伤害 保险 限 额 内赔偿 , 即被 告保 险 公司应 赔偿 原 告保 险 赔 偿金 人 民币 1 2万 元 ,故 对于 原 告 要求 给 付 保 险赔 偿 金 1 2 万元 的诉 讼请 求 ,法 院 予 以支持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保险法 》 第 十 二条 、 第六 十五 条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目
法 虿 国 藻 际 公 约 I _
海 上保 险合 同纠纷案 评析
大连 海 事 法 院 鲅 鱼 圈 法 庭 巨乐
【 案情 】
原 告:Y Y
后 查 明, 中 国 渔业 互 保 协会 x x营业 部 委 托 渔政 部 门为 渔 船 办 理相 关 保 险手 续 ,而 中 国渔 、 I 互保 会 _ J { 1 足 被告 保险
亦 记载为 “ 雇主 责任 保 险 ”, 而 导致 原告 Y Y 的投 保 。同
《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10个DOC
《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题目: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1案例二. 一场火灾损失引发的保险追偿案2案例三. 未告知重要事实的货物损失索赔案案例四. 被保险人索赔遭拒纠纷案案例五.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损索赔案案例六. 共同海损追偿案3案例七. 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诺维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案例八. 挪威仲裁机构裁定海湾油轮碰撞案案例九. 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提货不着索赔案案例十. 美国咖啡公司对离奇灭失货物保险利益认定案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4案情介绍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ZY”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以下简称ZF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
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ZY”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ZF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1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2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董丽娟3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4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
2002年5月25日,“ZY”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对货物、船舶等在航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赔偿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以下将以一起实际案例来分析海上保险。
案例背景:公司在国际贸易中需要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由于货物价值高达100万元,并且在航运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海盗袭击、船舶意外沉没、货物受潮等风险,因此该公司决定购买海上保险。
分析过程:1.风险识别:首先,公司需要识别并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海盗袭击、船舶意外沉没和货物受潮是最常见的风险。
公司应当对这些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可能的原因、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的概率。
2.选择保险类型: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公司可以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
海上保险主要包括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两种类型。
货物保险主要保障货物在航运途中的损失,而船舶保险主要保障船舶本身和船上的设备。
5.保险赔付:在发生损失时,公司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申请理赔。
这包括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如货物价值证明、装卸船单据、保险合同副本等。
保险公司会对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案例结论:在这个案例中,通过购买海上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公司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选择适当的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
合理签订保险合同,并妥善处理理赔程序,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获得及时赔偿。
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不仅对出口商和进口商提供了保障,还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贷款和融资的担保。
因此,在进行海上贸易时,购买海上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以保证货物和船只的安全,并降低各方面的风险。
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docx
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篇一: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名:育航原告:某保险公司第一被告:xxx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二被告:xxx海运学校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 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船名:LEGEND原告:xxx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
4月22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
当天将投保单xxx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
此后,原告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被告递交了2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达成一致意见。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海上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
c. 双方同意,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b. 被保险船舶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名称、船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等,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
c.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a. 乙方同意对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① 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爆炸等;② 海盗、、盗窃等;③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① 甲方故意造成的损失;② 战争、军事行动、叛乱等;③ 被保险船舶的磨损、锈蚀、腐蚀等自然损耗;④ 被保险船舶的维修、保养、改造等。
第四条保险期间与保险费a.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b. 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第五条保险赔偿a.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编辑:国际贸易律师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点击次数:更新日期:-8-19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XX年 1月 1日修订的,共分为五节,除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兹将基本险的上述各节的内容分述于后:责任范围1、平安险简称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的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93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另外,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可以看出,把这一险别称为平安险是不够确切的,而将英文直接译为单独海损不赔也是名不符实的,因而的新条款已不再使用这类概念2.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务沿用已久的名称原文的含义是负单独海损责任,它的承保责任范围是: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通常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答: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假如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保险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投保本险别后,根据投保人的需要,还可以加保特殊附加险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3种基本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除外责任不论是平安险、水渍险或一切险,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概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减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我方向海湾某国出口花生糖一批,投保的是一切险,由于货轮陈1民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花生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分析:尽管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但并非一切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本案即属于除外责任根据年l月1日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据此,花生糖之所以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XX年我方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方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这时英镑贬值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外,还要我方赔偿其仓储费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折:我方应指出船晚到目的港是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非我方责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处理,至于英镑贬值是交易中的正常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此亦不能涨价或少交货物责任起讫责任起讫亦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特定航程中货物的保险,因而海运货物的保险期限一般没有固定、具体的起讫日期,我国货物基本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采取仓至仓的原则仓至仓简称W/W,它的含义是,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货物运交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可储存处所时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内未完成最后交货,则保险责任以60天届满终止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被保险人所不控制的意外情况,保险期间将按下列规定办理: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作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如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地方终止的,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货港口或地方卖出去以及送交之时为止,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下保险期限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XX年,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港商出口罐头一批共箱,按香港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但因海运提单上只写进口商名称,而没有写明其详细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轮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运回原地,但因轮船渗水,有箱罐头受海水浸湿,货返原地后我方公司未将货物卸下,在提单上补写上进口商详细地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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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案例分析练习
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xxx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
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运公司以该船已投保了船舶一切险,共同海损分摊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共损分摊额。
请分析本次事故是否构成共同海损?
3、 12月,xxx某油脂有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设备,由“ARKTISSKY”船承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中国xxx新沙港。
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保额为2750416美元。
1月2日,货物到港后发现短少三件。
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船舶曾遇到九级以上大风,导致装载在甲板上的那部分货物灭失。
根据提单条款规定,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
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xxx某海运有限公司以光船租船条件租入“潍洋”轮。
该公司为轮船购买了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80万美元。
7月22日,该船装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
韩国港方扣留船舶,要求赔付码头损失。
据调查得知该船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能发现的。
海运公司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船舶损失和赔付韩国港口的费用,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无保险利益和不属保险
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请对此案进行理赔分析。
5、某年某海运公司将所属“春风”轮以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有书面协议为证)船舶保险。
投保当年6月18日,该船从某港口空放定海航行途中遇雾,在某市沿海水域与一外国船籍xxx某公司的万吨级位的“鑫源”轮相撞,“春风”轮当即沉没,6名海员死亡。
经某市海监局调查,沉船处海水深达50多米,已无打捞价值,应推定全损,“鑫源”轮也遭受损伤。
海运公司向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审理了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确定“春风”轮船舶损失为900万元,并依法判决如下:原告承担35%的责任,被告承担65%的责任。
假定避开碰撞责任不讨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春风”轮依法院判决获得“鑫源”轮65%即585万元的损失赔偿后再给予赔偿?如果赔偿,如何赔偿?
6、“xxx”轮1987年12月在xxx港五区装货,其中第三舱第二层装435桶水银,底舱装1600吨大米。
1988年3月在格但斯克卸水银时,发现一桶水银漏空,少量水银从甲板上延伸至底舱口,船员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水银渗入底舱大米袋上。
卸货后,在波兰某一销售市场发现该批大米已被水银污染,收货人要求赔偿损失300余万美元。
“xxx”轮如果参加了保赔协会,该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海上保险补充资料
“南宝石”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案情]
原告:xxx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人亚公司(PEOPLEASIACORP.)。